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对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九条“国资委”统筹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监督,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讨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监督、指导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营性资产管理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一年前教育部就曾发文规定,高校领导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教育部近日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直属高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求,直属高校对所属企业要建立退出机制,清理无偿占用资产,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1.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
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2.落实管理责任。
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
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加强绩效考评。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加入时间:2007-10-25 9:01:30 来源: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 〕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 〕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2.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附件 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介绍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治理机构建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大学领导任职,负责领导和协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
2.内部监督机构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和审核。
3.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评估、处置和监管工作。
二、资产管理
1.资产核算大学应建立资产档案,每年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核算,确保资产状况和数量的准确。
2.资产评估大学应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格的准确和公正。
3.资产处置大学需要对无用或不需要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例如拍卖、变卖、捐赠等。
4.资产监管大学应对资产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资产流失、毁损等情况的发生。
三、使用管理
1.资产利用大学应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2.保养维修大学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3.风险防范大学应加强对资产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违规行为处理
1.违规行为处理大学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追责问责大学要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于管理不当或疏漏的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
综上所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大学应加强对资产的监管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武大财字〔2019〕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六)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
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出售。
指固定资产、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等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出让、转让。
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置换。
指固定资产、库存物品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等值、等价或等量交易的资产处置。
这种处置方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对外捐赠。
指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形式变更所有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六)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决定。高 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 请破产重大事项,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 财政部决定。高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合并、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 大事项的,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企业决定。
.规范国有产权出让。校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 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校办 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 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 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重大国有股权转让前 要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等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要落实校办企业职工知情权,充 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利益,防 止化公为私和逃废金融债务。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 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实行归口管理。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 营公司,将高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包括孵化的高科技企业) 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严禁任何校办企业游离于国有资产监 管体系外。
.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高校应建立完善校办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划分党委会议和校长 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国资委(领导小组、经资委)会议、 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三者决策权限。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事项涉及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 序。
提纲
一、总体要求 二、对校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五、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六、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七、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1.21•【文号】教财[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部属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12年11月21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2013年6月7日目录一、事业资产使用 (1)(一)办理流程 (1)(二)申报材料 (2)1.对外投资 (2)2.出租、出借 (3)(三)工作要求 (3)二、事业资产处置 (4)(一)办理流程 (4)(二)申报材料 (5)1.报废、报损 (5)2.出售、出让、转让 (6)3.无偿调拨(划转) (6)4.对外捐赠 (7)5.资产置换 (7)6.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 (8)(三)工作要求 (9)三、事业资产清查与核实 (10)(一)资产清查 (10)1.办理流程 (10)2.申报材料 (10)3.工作要求 (11)(二)资产核实 (12)1.办理流程 (12)2.申报材料 (13)3.工作要求 (13)四、事业资产评估及备案 (13)(一)办理流程 (13)(二)申报材料 (14)(三)工作要求 (14)五、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5)(一)占有产权登记 (15)1.办理流程 (15)2.申报材料 (15)(二)变动产权登记 (16)1.办理流程 (16)2.申报材料 (16)(三)注销产权登记 (17)1.办理流程 (17)2.申报材料 (17)(四)年度检查 (18)1.办理流程 (18)2.申报材料 (18)(五)工作要求 (18)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19)(一)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 (20)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0)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2)3.工作要求 (23)(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上市等重大事项 (23)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3)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4)(三)清产核资 (24)1.办理流程 (24)3.工作要求 (26)(四)资产评估 (26)1.办理流程 (26)2.申报材料 (27)3.工作要求 (27)(五)产权登记 (28)1.占有产权登记 (29)2.变动产权登记 (30)3.注销产权登记 (31)4.年度检查 (32)5.工作要求 (33)(六)企业改制 (34)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34)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5)3.工作要求 (35)(七)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36)1.办理流程 (36)2.申报材料 (36)3.工作要求 (37)(八)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37)1.办理流程 (37)2.申报材料 (38)3.工作要求 (39)(九)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39)1.办理流程 (39)2.申报材料 (40)3.工作要求 (42)(十)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 (42)2.申报材料 (42)3.工作要求 (43)(十一)股权激励 (43)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43)(1)办理流程 (43)(2)申报材料 (44)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企业股权激励 (44)(1)办理流程 (44)(2)申报材料 (45)3.工作要求 (46)(十二)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47)1.办理流程 (47)2.申报材料 (47)3.工作要求 (47)(十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47)1.办理流程 (47)2.申报材料 (48)3.工作要求 (48)(十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49)1.办理流程 (49)2.申报材料 (49)3.工作要求 (50)(十五)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50)1.办理流程 (50)2.申报材料 (51)3.工作要求 (51)七、出版社改制 (52)八、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 (52)(一)清产核资 (52)1.办理流程 (52)2.申报材料 (52)(二)评估备案 (53)1.办理流程 (53)2.申报材料 (53)(三)产权登记 (53)1.办理流程 (53)2.申报材料 (53)(四)工作要求 (54)九、本规程未尽事项,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学院特点的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 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 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 号)、《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学校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院院长是学院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学院资产管理员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七条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建立完善学院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配置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
学院应按照学院事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要求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第九条学院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二)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的资产;(三)替代已处置资产的需要等;(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企业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益,保证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所属企业,是指学校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依法依规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职能。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报学校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学校所属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推动学校所属企业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六条学校按照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聚焦科技创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构建国资监管部门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防范化解风险。
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
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及出租(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8〕2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禁止公物私用。
学校仪器设备要放置在校内场所(即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场所)使用。
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领用单位(指领用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下同)、领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安装放置地点(以下简称“设备登记地”)并如实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登记,且不可随意变更。
对于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摄像、摄影、录音等便携式设备(不含台式计算机、打印机),设备领用人因工作需要可随身携带使用,但需定期将设备带回设备登记地接受清查盘点。
第三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如科研、教学、实践实习等活动)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地使用、且不超过30天的,无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设备登记地,但须履行以下手续:1.对于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经设备领用人签字后,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备案;2.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经设备领用人签字、领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单位设备管理员备案;3.对于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带出人需填写《仪器设备临时带出使用申请单》,经设备领用人签字、领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备案。
第四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地使用、且超过30天的,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仪器设备登记地。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产的使用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学校的批复,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报送事项的批复(备案),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学校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单位领导有专人分管资产管理,并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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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时间:2016-11-25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事业资产使用二、事业资产处置三、事业资产清查与核实四、事业资产评估及备案五、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七、出版社改制八、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一、事业资产使用(一)办理流程1.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单位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单位短期出租、出借资产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事项,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应将其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二)申报材料1.对外投资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2)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5)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7)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8)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9)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0)其他材料。
2.出租、出借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2)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5)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7)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1. 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不因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而转移自身的法律责任。
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教育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置、使用、评估备案等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单位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资产使用事项所提供的材料中,正式申请文件需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的材料一式一份;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核、财政部审批的材料一式二份。
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4.单位应依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在10月1日前修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5.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6.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事业资产处置(一)办理流程1. 单位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单位处置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1.报废、报损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报废、报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5)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6)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8)其他材料。
2.出售、出让、转让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5)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6)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7)其他材料。
3.无偿调拨(划转)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单位同意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6)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7)其他材料。
4.对外捐赠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对外捐赠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单位同意捐赠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5)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6)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7)其他材料。
5.资产置换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资产置换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单位同意置换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5)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6)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7)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8)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9)其他材料。
6.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3)单位同意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4)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5)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6)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7)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