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不服武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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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案处理结果

安全生产处罚案处理结果
安全生产处罚案处理结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作出处罚决定期
1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行政处罚案
该单位有锅炉工工作岗位,作业场所产生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2人)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陈述申辩期间该问题已改正。
鉴于该单位陈述申辩期间上述问题已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再责令限期改正和并处罚款,给予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5.02.12
2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行政处罚案
该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12人)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陈述申辩期间该问题已改正。
鉴于该单位陈述申辩期间上述问题已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再责令限期改正和并处罚款,给予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5.02.16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焦政[2008]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焦政[2008]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焦政〔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安全事故,确保了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为弘扬先进,促进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在2007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成绩。

同时也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先进,努力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焦作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2.焦作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名单二○○八年三月五日附件1焦作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一、先进县(市)区(9个)沁阳市人民政府孟州市人民政府温县人民政府解放区人民政府中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武陟县人民政府修武县人民政府博爱县人民政府二、先进安委会成员单位(16个)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安监局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建委焦作市交通局焦作市教育局焦作市旅游局焦作市广电局焦作市质监局焦作市公安消防支队焦作市气象局焦作市供销社焦作市商务局焦作市卫生局焦作日报社三、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先进单位(20个)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焦作电厂焦作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华润热电有限公司焦作市烟草专卖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河南金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修武县安监局河南省绿宇化电有限公司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中站区许衡办事处山阳区太行街道办事处马村区安监局焦作市德思达高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安全农村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2个)孟州市人民政府解放区人民政府五、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工作先进单位(4个)沁阳市人民政府温县人民政府山阳区人民政府中站区人民政府六、废弃机井和坑洞整治工作先进单位(1个)马村区人民政府七、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先进单位(5个)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焦作新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附件2焦作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名单(60名)郝德武孟州市安监局刘竹玲孟州市安监局史明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尚维君沁阳市西向镇人民政府马志军沁阳市安监局李有国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桑瑞兴博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焦冬玲博爱县柏山镇人民政府贺永武博爱县教育局张国有河南大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宛平温县温泉镇人民政府王志军温县卫生监督所范扎根修武县安监局夏国富修武县教育局闫玉新修武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李秀中武陟县西陶镇人民政府许毅钧武陟县安监局李小秀天津药业焦作有限公司张艳霞解放区安监局黄跃伟解放区新华街道办事处靳征文山阳区安监局张同茂山阳区艺新街道办事处史祥直中站区许衡办事处马斌焦作市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王军马村区安监局刘念东马村区安监局李前进高新区安监局王营高新区安监局朱玉贤市政府办公室姬长明市安监局蒋文豪市工商局冯子金市监察局李红民市国土资源局范杰市建委伍敏市民政局杨波市发改委杨波涌市安监局闫树芳市总工会郭利市供销社赵慧钦市文化局李秋援市防雷技术中心孟克市环保局刘俐琪市体育局秦建斌市财政局李廷龙共青团焦作市委许雷军焦煤集团程小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销售分公司李富生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韩志飞焦作市和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魏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窦太稳焦作市联盟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倪晓林中国石化焦作石油分公司贾树喜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李浩禄焦作铁路电缆厂刘富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孙建峰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张彦景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刘春莉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朱江焦作市农机监理所郭福玲焦作市福安烟花鞭炮总公司——结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
牌督办通知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21
•【文号】安委督〔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安委督〔202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你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6人遇难。

根据《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你省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抓紧组织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开展事故调查,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按事故调查规定要求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结案前,要将事故调查报告(未定稿)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你省负责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

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刘宏委,************。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21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经查,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新乡市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上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资质升级申请。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2017年12月26日附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8〕15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8〕15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8〕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安委〔2017〕17号)和《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7〕35号)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从业行为,省局于2017年11月16日-12月底开展了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省局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全省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内部质量控制管理情况、安全评价信息网上公开情况和技术服务从业行为情况。

其中,甲级安全评价机构10家,由省局进行检查;乙级安全评价机构18家,由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检查。

总体上看,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良好,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注重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技术服务水平和报告质量有所提升;能够持续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过程控制管理,主动公开评价项目信息、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书面告知,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

在检查中也发现,河南安科院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天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机构充分发挥技术力量优势,积极开展安全科技项目研发、安全评价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制定,为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防范和遏制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梁云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梁云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梁云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8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赵晓涵【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赵晓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梁云龙;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燕燕;景婧婧;景奇昌;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梁云龙要求撤销其所作《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人景明钦自己核算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绕过刑事司法程序【当事人】梁云龙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燕燕景婧婧景奇昌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梁云龙要求撤销其所作《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人景明钦自己核算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绕过刑事司法程序【当事人-个人】梁云龙景燕燕景婧婧景奇昌【当事人-公司】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梁云龙要求撤销其所作《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人景明钦自己核算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绕过刑事司法程序【代理律师/律所】乔顺道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邵卫华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胡飞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顺道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邵卫华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胡飞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顺道米宗周邵卫华胡飞【代理律所】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燕燕;景婧婧;景奇昌;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梁云龙要求撤销其所作《撤销股权出【被告】梁云龙;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景明钦自己核算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绕过刑事司法程序【本院观点】本案诉讼标的,即被诉登工商质监撤股字[2018]1号《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以及郑工商(行复决)〔2018〕5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作为查证属实的证据并依此认定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2.1 管理层安全职责 (4)2.2 部门安全职责 (4)2.3 员工安全职责 (5)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6)3.1 考核原则 (6)3.2 考核周期 (7)3.3 考核内容 (8)3.4 考核方法 (9)四、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10)4.1 奖励措施 (11)4.1.1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奖励 (12)4.1.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 (14)4.1.3 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奖励 (15)4.2 惩罚措施 (16)4.2.1 安全生产不合格部门处罚 (17)4.2.2 安全生产不合格员工处罚 (18)4.2.3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处罚 (19)五、附则 (21)5.1 解释权 (21)5.2 修订日期 (22)一、总则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生等所有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全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维护公司的安全生产秩序。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策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失职、违规行为的员工,将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本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2)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99)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115)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9)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29)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64)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89)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0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05)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227)第六部分其他类 (267)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本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本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本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豫08行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杰李培军米新秀【审理法官】张杰李培军米新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本川【当事人】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本川【当事人-个人】宋本川【当事人-公司】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赵倩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倩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倩【代理律所】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宋本川【本院观点】本案的关键在于被上诉人宋本川是否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被上诉人宋本川是否符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且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豫安监管〔2018〕48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豫安监管〔2018〕48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豫安监管〔2018〕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执法监察总队,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应急管理部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宣布一批安全生产文件失效。

按照局长办公会议要求,我局对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相对应的省局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省局71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转发《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豫安监管政法〔2006〕162号2转发《关于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安监管政法〔2006〕358号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豫安监管政法〔2006〕426号4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豫安监管政法〔2006〕460号5转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政法〔2007〕16号6转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豫安监管政法〔2007〕17号7关于印发《2007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安监管政法〔2007〕105号8转发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豫安监管政法〔2007〕135号9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豫安监管政法〔2007〕397号10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要求豫安信调〔2009〕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安全生产网建设的通知豫安监管信调〔2009〕223号12关于召开全省信息调度工作会议的通知豫安监管信调〔2009〕243号1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0〕39号14关于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豫安监管信调〔2010〕41号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15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豫安监管信调〔2010〕67号16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信调〔2010〕181号17关于修订《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豫安监管〔2011〕29号18关于召开全省信息调度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豫安监管调度〔2011〕46号19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细则(2011)》的通知豫安监管调度〔2011〕52号关于举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培训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1〕175号21关于贯彻国家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1〕212号22关于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2〕20号2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大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2〕21号2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细则(2012年)》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2〕22号25关于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2〕24号26关于近期几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2〕74号27关于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大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2〕82号28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3〕33号29关于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3﹞43号30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3﹞44号31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细则(2013年)》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3﹞45号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32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3〕113号3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2014〕56号3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安监总局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4〕119号35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5〕25号36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2015〕40号37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5〕43号38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河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5〕51号39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配合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9号40关于贯彻落实总局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涉氨制冷企业通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6号41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会议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28号42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29号4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40号4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71号45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75号46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90号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47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92号48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98号49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41号50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职业卫生监管干部业务培训班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45号51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146号52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的通报豫安监管〔2016〕11号5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6〕12号5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馈意见要求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3号55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9号56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22号57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23号58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6〕36号59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6〕38号60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精神扎实开展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87号61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93号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62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02号6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16号6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扎实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23号65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26号66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全省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6〕132号67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全省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6〕157号68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检测能力实验室间比对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6〕161号69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6〕167号70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74号71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全省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豫安监管办〔2017〕5号——结束——。

徐术华、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术华、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术华、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继红王盛楠关永生【审理法官】李继红王盛楠关永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术华;河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徐术华河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术华【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术华【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从徐术华提交的举报材料和控告书可以看出,其请求河南省人民政府查处个别法官、国土资源局人员以及宏威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不负有该项查处职责,一审法院已经释明徐术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驳回起诉改判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徐术华提交的举报材料和控告书可以看出,其请求河南省人民政府查处个别法官、国土资源局人员以及宏威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不负有该项查处职责,一审法院已经释明徐术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行使内部层级监督职权,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不直接对当事人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徐术华起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层级监督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无法提供内页资料的处罚案例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无法提供内页资料的处罚案例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无法提供内页资料的处罚案例第一篇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案。

2020年12月30日,接到由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的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高密康城加油站经营危化品《安全评价报告》,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市应急局执法支队经询问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区域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并查询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确认对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1次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行为。

此行为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给予处罚。

结合应急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8项第1档,对该公司作出处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篇潍坊嘉鸿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1年2月3日,市应急局执法支队在对潍坊嘉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对90车间冷凝器进行一级动火作业,经在国家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日动火作业人员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初次发证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晚于该日动火作业日期,特种作业人员动火作业时尚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结合应急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9项第1档,对该公司作出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篇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根据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要求,2021年3月2日,市应急局执法支队对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李俊峰((明)应急罚{2021}0003号)

李俊峰((明)应急罚{2021}0003号)

李俊峰((明)应急罚{2021}0003号)【主题分类】安全监管【发文案号】(明)应急罚{2021}000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3328896838873168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3328894838873166000【处罚日期】2021.06.29【处罚机关类型】应急管理部【处罚机关】明水县应急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明水县【处罚对象】李俊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09:08行政相对人名称李俊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应急罚{2021}0003号违法行为类型安全隐患管理类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明水县宏佳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予处罚,建议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罚款金额(万0.5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1-06-29处罚机关明水县应急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明水县应急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11232331660242101N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时间2021-07-09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天安科技有限公
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0.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
处罚情况的公告
湖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出具的《秭归金山实业有限公司茅坪金矿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且有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湖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暂停资质时间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决定书字号:[]被处罚单位信息:被处罚单位:[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单位地址][]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款,经对被处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发现以下违法事实:1. [简要描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1]根据现场查证,经核实,被处罚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详细描述违法行为1][详细描述违法行为2][详细描述违法行为3]2. [简要描述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2]根据现场查证,经核实,被处罚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详细描述违法行为1][详细描述违法行为2][详细描述违法行为3]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款,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做出以下处罚:1. 罚款:人民币[]元。

2.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名称:[机关名称]执法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单位地址][]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款,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 罚款: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罚款人民币[]元。

2. 责令限期整改:对被处罚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责令被处罚单位在[]日内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3. 如果不服本决定的,可以依法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持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应当履行罚款义务或者申请听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其他事项:1. 本决定书一式[]份,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如有需要,可以向本局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具体交款账户等信息,请参照附件。

处罚决定书送达地址:[被处罚单位地址]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1. 通过挂号信发送。

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安监被告了,安监输了

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安监被告了,安监输了

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安监被告了,安监输了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内行初字第44号原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远,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杜文生,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向波,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申璐玮,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告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卫青、被告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崔向波、申璐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6月18日对原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汤)安监管罚(2014)政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明,2013年10月27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原告单位承建的“汤房·普罗圣堡”项目施工工地10号楼发生一起1人高空坠落重伤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10·27”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的通知》(汤政办(2014)14号文件)、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汤房·普罗圣堡”项目“10·27”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的批复》等。

根据原告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原告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被告汤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原告河南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权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京东)安监检记〔2019〕执00365号
被检查单位:中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110000100023656Q)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中控室、配电室、直燃机房、污水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检查时间:2019年3月3日9时0分至3月3日10时0分我们是东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武宇飞、闫爱娟,证件号码为110101067、110101034,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当日检查情况如下:
1.中控室人员值守情况(未发现明显问题);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发现明显问题);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发现明显问题);
4.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发现明显问题);
5.电缆井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未发现明显问题);
6.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未发现明显问题);
7.二层至一层一号楼梯处缺少疏散指示标志;
8.特种作业人员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情况。

(未发现明显问题)。

(以下空白)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2019年3月3日
共1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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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不服武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原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所在地武陟县城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全,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武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武陟县城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韦威,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博。

委托代理人王淑琴。

原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当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日14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喜全、被告武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毛博、王淑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武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武)安监管罚字…2009‟第(J-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1、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领导小组未上墙,操作规程未上墙;2、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3、未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4、特殊工种电工(荆xx)、起重工(崔xx、马x)无证上岗;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6、作业场所混乱;7、配电房无挡鼠板,无绝缘垫,门不符合安全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账号1920000023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2009年3月11日(武)安监管立字…2009‟第(J-008)号立案审批表。

2、2009年3月11日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发现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隐患:1、无安全规章制度,无安全领导小组,无安全操作规程;2、无安全警示标志;3、未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4、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无证上岗;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6、作业场所混乱,线路私拉乱扯;7、配电房无挡鼠板,无绝缘垫,门不符合安全规定。

3、2009年3月11日(武)安监管责改字…2009‟第(J-008)号责令改正指令书,指出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存在上述7项问题,责令其对第1、2、3、5、6、7项问题立即整改;对第4项问题于2009年3月16日前整改完毕。

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2009年3月18日(武)安监管复查字…2009‟第(J-00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经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1、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领导小组,操作规程未上墙;2、无安全警示标志;3、未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4、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无证上岗;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6、作业场所混乱;7、配电房无挡鼠板,无绝缘垫,门不符合安全规定。

5、2009年3月18日询问刘xx笔录,刘xx2005年到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上班,负责安全生产。

公司有30名工人,成立有安全机构,刘xx是安全生产领导。

企业规章制度现在未制定出来。

刘xx不知道为工人提供什么样的安全生产条件。

公司对安全的管理是交代清楚,有时搞有记录。

公司有2个电工,一个有证,一个无证,有证的叫刘xx,无证的叫荆xx,起重工是马x、崔xx,无证。

对安监局下达的整改指令因家有事未整改。

6、2009年3月25日(武)安监管复查字…2009‟第(J-00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经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1、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领导小组,操作规程未上墙;2、无安全警示标志;3、未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4、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无证上岗;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6、作业场所混乱;7、配电房无挡鼠板,无绝缘垫,门不符合安全规定。

7、2009年3月25日(武)安监管罚告字…2009‟第(J-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有1、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领导小组,操作规程未上墙;2、无安全警示标志;3、未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4、特殊工种电工(荆xx)、起重工(崔xx、马x)无证上岗;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6、作业场所混乱;7、配电房无挡板,无绝缘垫,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2009年3月25日(武)安监管听告字…2009‟第(J-001)号听证告知书,告知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其存在的7项问题,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9、2009年4月1日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罚款。

10、2009年4月28日行政处罚审批表,同意处罚。

11、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2、送达回证一份,受送达单位未填写,送达文书有三份,第一份为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二份为听证告知书,第一份和第二份文书的送达地点均为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送达方式均为直接送达,收件人签名均为“拒签”,送达人均为王xx、文x。

第三份文书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2009年4月29日,送达地点为武陟县安监局监察大队,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收件人签名为“拒签”,送达人为王xx、文x。

13、2009年6月30日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减轻处罚的陈述与申辩》,就处罚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请求免去资金处罚。

被告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原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7月9日被告给原告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事实根据,1、原告的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安全领导小组早已上墙,操作规程也早已上墙;2、安全警示标志明显;3、给从业人员一直发放有安全生产帽、安全服、安全手套等;4、荆xx、崔xx、马x并不是原告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原告的特殊工种人员为刘xx、刘xx、刘xx;5、作业场所秩序较好;6、配电房为一间独立的小屋,无需安装挡鼠板,绝缘垫齐全,门完全符合安全规定。

由于被告的处罚基本无事实根据,因此适用法律必然错误,处罚程序必然违法。

请求判决撤销(武)安监管罚字…2009‟第(J-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武)安监管罚字…2009‟第(J-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武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辩称:一、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2009年3月11日在对原告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有未制订安全规章制度,未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从业人员未发放符合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无证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作业场所混乱,线路私拉乱扯;配电房无挡鼠板、无绝缘垫、门不符合安全规定等七项安全隐患。

后经询问原告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刘xx,其对上述情况也并未回避,进一步证实了原告安全隐患的存在。

二、答辩人做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如前所述,被告在发现原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后,于当日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指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此后,被告又分别于2009年3月18日、25日两次对原告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但其并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随后被告在对原告进行了各项权利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21、23、37、81、82、83条的规定向其下达了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即证据1-2),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与案件有关联,具备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即证据3-10),原告对证据3、4、5、9、10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与本案有关联,具备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证据6、7、8有异议,认为证据6不真实,已进行了整改,证据7、8表明的告知书,原告没有收到,证据5载明的特殊工种人员错误。

本院认为,证据6,有原告的工作人员刘xx签名,可以确认,原告称其已经进行了整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证据7、8,原告是否收到相关的文书,是被告送达程序的问题,而文书是案件实体事实的内容,本院确认该两份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即证据11-12),原告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系本案诉争标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认为证据12不真实,被告没有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决定书也是原告从被告处直接领回来的,被告的送达方式违法,既不符合留置送达、也不符合直接送达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项和第6项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12,不能证明其送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被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即证e636ueir77f%,系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之后的事实,与本案行政处罚无关联,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对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3月11日,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有1、未制订安全规章制度,未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2、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3、从业人员未发放符合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4、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无证上岗;5、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6、作业场所混乱,线路私拉乱扯;7、配电房无挡鼠板、无绝缘垫、门不符合安全规定等七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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