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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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
Enforcement of Health Law
一.卫生法实施的相关概念
1.卫生法实施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 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 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卫生法的实施主要有卫生法的遵守和卫生法的适用两种方式。
1.卫生立法的准备。
2.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和审议。 3.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与公布。
(二)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卫生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 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法制局编制立法计划,报请国务院批准。 2.起草。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一般由卫生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 担起草任务。 3.审查。卫生部等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提出卫生行政法规草案, 送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 4.通过。国务院法制局对卫生行政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国务院提出 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 讨论通过或者总理批准。 5.公布。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6.备案。卫生行政法规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卫生法解释 Explanation of Health Law
(一)概念 指对卫生法律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 要说明。 (二)分类: 1.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学理性解释、任意解释
五.卫生法的遵守 Observance of Health Law
(一)概念 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
2.卫生法的生效
(1)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目的是 为法律的具体操作提供一个准备时间。 (2)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则均以颁布之日为生效时间。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1150088c680203d8ce2f24b9.png)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2.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医源性疾患的报告)2.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卫疾控发(1995)第20号决定将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卫生部卫疾控发(1996)第5号决定将肺结核病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2.1.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1)组织拟订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并组织实施;(2)上级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3)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1.3工作要求2.1.3.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主要是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的时限和程序的监督,以避免漏报、谎报、迟报、瞒报。
2.1.3.2疫情报告检查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传染病报告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2.1.3.3日常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诊疗记录、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等并进行核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责任疫情报告人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2.1.3.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检查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时间、核实报告内容、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区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监督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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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卫生部2005年)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卫生部2005年)](https://img.taocdn.com/s3/m/f358163f453610661ed9f48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第一部分法律(共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第二部分行政法规(共32部)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第三部分部门规章(共92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2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第四部分附录(共1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7.3.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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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2.xx红十字会法(实施)3.xx母婴保健法(实施)4.xx献血法(实施)5.xx执业医师法(实施)6.xx药品管理法(实施)7.xx职业病防治法(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9.xx传染病防治法(实施)10.xx食品xx(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12.xx精神卫生法(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实施)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实施)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1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实施)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实施)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实施)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实施)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23.xx中医药条例(实施)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2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实施)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31.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3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实施)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3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35.护士条例(实施)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三、部门规章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实施)2.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实施)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实施)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实施)5.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实施)6.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实施)7.精神疾病xx暂行规定(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实施)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10.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实施)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实施)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实施)15.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实施)1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实施)18.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实施)19.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实施)2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实施)21.女职工xx工作规定(实施)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2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实施)2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实施)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实施)2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实施)27.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实施)2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29.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实施)30.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实施)31.母婴xx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3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施)3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实施)3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实施)35.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实施)36.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实施)37.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实施)38.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实施)39.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40.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实施)41.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实施)4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实施)4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实施)4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45.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实施)46.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实施)47.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48.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实施)4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50.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5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实施)5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5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实施)5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实施)55.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56.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57.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实施)5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5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实施)60.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实施)6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实施)62.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6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实施)6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实施)65.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实施)6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67.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68.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实施)6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7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实施)7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实施)7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7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实施)7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实施)7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76.消毒管理办法(实施)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实施)7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7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实施)8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8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8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实施)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8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86.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8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实施)8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实施)9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实施)91.血站管理办法(实施)9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实施)9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9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实施)9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实施)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实施)9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9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9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100.处方管理办法(实施)101.信访工作办法(实施)1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实施)10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10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实施)10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实施)10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10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10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实施)10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实施)110.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实施)11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11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实施)1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114.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实施)1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实施)1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墓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实施)117.餐饮服务xx管理办法(实施)1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1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实施)12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实施)12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实施)12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12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125.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实施)1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12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128.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实施)12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13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实施)1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13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实施)131.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132.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实施)13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13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13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138.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实施)139.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实施)140.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实施)1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14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14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14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145.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实施)14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实施)14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实施)14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14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实施)11/ 1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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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2002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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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名 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试行 )
公 布 日期 实施 日期 1986.1.22 1986.1.22
2 卫生部
禁止食 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3 公安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司 法 部
卫 生 部
4 卫生部
灾 害事 故医疗救援工 作管理办法
1l 卫 生部
医疗机 构评 审办法
12 卫 生部
母 婴保健专 项技 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
13 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87.10.22 1987.10.22
1989.7.1 l 1989.8.1
1992.5.1l 1992.5.1 1 1992.10.7 1993.1.1
27 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o2.1.22 2002.5.1
28 卫 生 部
国 家 职 、Ip 1丁毕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5.1
29 卫生部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7.1
30 卫生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
37 卫 生部
关 于1丁牛 督体系建设 的若干规定
2005.1.5 2005.1.5
38 卫生 部
医疗机 构传 染病预检分诊管理 办法
2005.2.28 2oo5.2.28
39 卫生部
医师外 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4.30 2005.7.1
40 卫生部
传染病 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整理至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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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5.1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12.1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6.1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5.1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实施)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实施)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9. 1实施)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实施)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1.1实施)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实施)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1.1实施)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实施)1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10.1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实施)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实施)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3.1实施)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4.1实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2001.6.20实施)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10.1实施)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实施)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实施)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9.15实施)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10.1实施)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19实施)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实施)2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1.1实施)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实施)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6.1实施)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实施)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实施)31.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3.1实施)3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5.1实施)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5.1实施)3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实施)35.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实施)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1实施)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实施)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6.1实施)三、部门规章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1.22实施)2.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6.4.20实施)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0.22实施)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88.10.12实施)5.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2.10实施)6.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1989.2.10实施)7.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8.1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实施)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6.1实施)10.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实施)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实施)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实施)1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实施)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1991.12.30实施)15.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3.15实施)1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实施)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17实施)18.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实施)19.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3.2.17实施)2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实施)21.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实施)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实施)2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实施)2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实施)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实施)2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实施)27.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实施)2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实施)29.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实施)30.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实施)31.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8.7实施)3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6.1实施)35.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1996.4.2实施)36.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1996.4.3实施)37.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实施)38.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1996.8.5实施)39.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6.9.20实施)40.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1996.10.4实施)41.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1996.10.9实施)4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1996.11.5实施)4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1996.11.15实施)4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实施)45.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1997.8.28实施)46.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实施)47.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实施)48.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实施)4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1.5实施)50.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实施)5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1999.3.15实施)5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实施)5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1999.3.15实施)5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实施)55.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4.13实施)56.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4.13实施)57.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6.28实施)5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实施)5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实施)60.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1999.8.31实施)6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9.16实施)62.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1999.10.25实施)6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9.12.15实施)6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2000.1.1实施)65.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实施)6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实施)67.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实施)68.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 实施)6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实施)7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实施)7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7.1实施)7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5.1实施)76.消毒管理办法(2002.7.1实施)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实施)7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9.1实施)7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实施)8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实施)8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5.1实施)8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实施)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实施)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实施)8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实施)86.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实施)8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实施)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实施)8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9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9.1实施)91.血站管理办法(2006.3.1实施)9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2.1实施)9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3.1实施)9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8.1实施)9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9.1实施)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实施)9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8.15实施)9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8.16实施)9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2.1实施)100.处方管理办法(2007.5.1实施)101. 信访工作办法(2007.2.16实施)1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11.1实施)10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2.1实施)10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8.1.1实施)10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3.1实施)10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5.12实施)10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12.1实施)10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9.1.1实施)10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3.1实施)110.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3.1实施)11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6.1实施)11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5.20实施)1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7.1实施)114.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2009.5.27实施)1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10.1实施)1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墓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9.21实施)117.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5.1实施)12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3.30实施)12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7.1实施)12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8.1实施)12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11.1实施)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12.1实施)125.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2010.12.28实施)1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3.1实施)12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5.1实施)128.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2011.6.23实施)12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7.1实施)13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7.1实施)1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8.1实施)13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8.1实施)131.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8.24实施)132.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10.17实施)13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12.1实施)13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1.1实施)13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3.24实施)13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4.10实施)13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6.1实施)138.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2013.9.6实施)139.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10.1实施)140.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10.30实施)1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4.2.1实施)14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9.10实施)14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5.1实施)14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5.27实施)145.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2016.1.19实施)14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1.19实施)14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5.1实施)14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11.1实施)14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12.1实施)。
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
![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5e1e438977232f60dccca155.png)
3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急救站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7.15)
32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4.11.11)
33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5.2.22)
34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3.11.28修订)
7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8.12.29)
8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9.1.4)
9
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9.4.15)
10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9.4.15)
11
(2004.6.3)
24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9.17)
25
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4.7)
26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7.11)
27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5.22)
14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2009.8.5)
15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009.10.13)
16
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
(2009.12.24)
17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0.1.5)
18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律法规资料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律法规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916f3454a417866fb84a8e66.png)
监管对象
• • • • • • • • • • • • 云南省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1827家 执业医师10.85万人,注册护士10.28万人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1739家 放射诊疗机构1789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46家 学校12669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72家 职业病诊断机构20家 公共场所59723家 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9558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169家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171户,批准产品266个
思 考
• 案情
XX任XX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曾多次带队到辖区乡(镇) 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及检查工作,对个体诊所王XX超执业 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规实施为她人做人流、接生等妇科手术并滥 用药品等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患者卢XX接受人流手术,失 血性休克死亡。
•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XX任职期间,带领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多次 对XX镇XX诊所进行监督检查,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个体诊所长 期超范围行医,并发生了导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 忽职守罪。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XX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 微,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免职行政处分。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律法规
云南省卫生厅
内 容
• 卫生监督及体系建设 •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执法
•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进行监督 管理的活动,由省、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实施 • 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
•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 执行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行政执法 工作
13日
13日 13日 16日 13日 13日 13日 13日 13日 13日 13日 13日 40日 13日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eeb9ba26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5c.png)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治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治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和谐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要紧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进展目标和措施。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进展的方针和原那么、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治理。
2.组织实施国家差不多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差不多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差不多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和谐、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和谐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医疗卫生监督.
![医疗卫生监督.](https://img.taocdn.com/s3/m/613ecf08a21614791711281f.png)
有关通知、批复
• • • • • • • • • • • • • • • • • • • 1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发〔2006〕24号) 2006年01月20日 15、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卫医发〔2005〕511号) 2005年12月21日 1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 2005年12月09日 17、卫生部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卫政法发 〔2005〕432号) 2005年11月10日 18、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2005年 09月22日 19、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 428号) 2005年11月10日 20、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 2005年10月11日 2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 2005年09月05日 22、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2005 年09月05日 23、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26号)2005年08月11日 2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 2005年08月11日 25、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 2005年07月11日 26、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 2005年05月30日 27、关于持《广东省单位和私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执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5〕259号) 2005年04月30日 28、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 2005年04月07日 29、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2005年03月31日 30、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2005年03月09日 31、关于卫生站开展静脉滴注是否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粤卫函〔2005〕109号) 2005年02月28日 32、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 2005年02月20日
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处罚种类,幅度及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一览表(处罚种类,幅度及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ef41cd07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b3.png)
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款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1996 年 7 月 9 日)。
26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责令改进,并可处违法所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万元或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1996 年 7 月 9 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国务院 1987 年 4 月 1 日发布)、《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 3 目、 第(六)项第 1 目、第(九)项第 3 目、第(十)项 第 1 目(卫生部令第 11 号,1991 年 3 月 11 日发布)。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事故报告
5
பைடு நூலகம்
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 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的工作岗位的
仍无改进者可延长期停业整顿期限至 90 天止;仍无改进吊销
卫生许可证。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 罚款 200-800 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 400-1500 元,
6
的
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仍无改进者可延长期停业整顿期限至 90 天止;仍无改进吊销
10
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有二项主要卫生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 项(国务院 1987 年 4 月 1 日发布)、《公共场所卫
指标不合格的。
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 90 天;90 天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3 目、
献礼建国70周年回顾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历程
![献礼建国70周年回顾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历程](https://img.taocdn.com/s3/m/d8ad358f0066f5335b812113.png)
·法治园地·献礼建国70周年回顾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历程宋奇繁1,王岳2(1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401331;2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北京100191)在新中国成立70年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改革开放40年的光辉历程中,党和国家非常关心人民的健康,不断推进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制定了各项卫生监督的相关政策,以法律、法规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医疗服务行为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使卫生事业逐步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
2019年是建国70周年,作者将建国以来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制定、颁发、实施等进行梳理总结。
一、我国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及制定我国卫生政策法规的创建及制定依据《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有关的卫生法律,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立法权制定有关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和卫生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授权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有关卫生行政规章及发布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等[1]。
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政府与医疗机构关系、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政府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关系,即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地有序发展。
二、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经历的四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标志着我国卫生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回顾历史,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大体上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1949—1956年,即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关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运用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卫生事业的各项发展,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探索阶段。
第二个时期是1956—1965年,即社会主义建设初期。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了多项卫生法规,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多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逐步从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
《2021年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年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7668b1cd4b73f242336c5fff.png)
《20__年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篇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__修订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__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__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二填空题(20分)1血液管理三统一包括统一采供血机构统统一管
![二填空题(20分)1血液管理三统一包括统一采供血机构统统一管](https://img.taocdn.com/s3/m/3b813620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33.png)
二填空题(20分)1血液管理三统一包括统一采供血机构统统一管颁布时间:实施时间:颁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https://img.taocdn.com/s3/m/dfdbf98ff524ccbff12184e8.png)
6
职业病诊断制度在整个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 落实职业病待遇、保证职业病防治法全面严格实施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除了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 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因素。实践中,职业病诊 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 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权益所造成的损 害,是其不能承受的。 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关于资料获取、争议 解决途径等的规定。
适用时间段
法定责任人
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承担*
安全生产监 督部门职责
对评价报告进 行备案或审核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 证阶段 设计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前
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 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 术引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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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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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解释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 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115种 (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 九大类99种)
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案第四十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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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 号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0月13日经第5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89年3月20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卫生立法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卫生立法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卫生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经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务院批准的卫生行政法规;
(四)根据卫生部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卫生规章;
(五)根据卫生部职权,就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六)提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意见和方案;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八)修订、废止卫生规章;
(九)其它卫生立法工作。
第三条卫生立法工作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以下简称法监司)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立法工作。
各司、局按照职责,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卫生立法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第四条各司、局应当根据卫生法制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本司、局下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立法项目计划送法监司。
立法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
(二)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目前进展情况和今后进度安排;
(四)参加单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卫生部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包括:立法名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主要内容等。
收到立法建议的司局应当认真研究,井根据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六条法监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法项目,拟订年度卫生立法计划草案,报部务会审定。
第七条年度卫生立法计划草案分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部分。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分,分为已经全国人大、国务院立项的项目和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立项的项目。
规章部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分为三类:
(一)上年度立项未完成,本年度继续进行的项目;
(二)本年度完成的新项目;
(三)本年度开始调研的新项目。
第八条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卫生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司局,并抄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由法监司以部发文报送全国人大、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调整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立法计划,应当经部领导批准。
第十条法监司应当及时掌握立法进展情况,并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向部务会或者各司局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编制卫生立法五年规划,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章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二条立法起草工作由卫生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司局具体承担。
第十三条立法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应当成立由有关司局组成的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负责人由卫生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司局领导或者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有关司局可以提议,并报部领导同意,由法监司牵头组织起草原由有关司局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立法内容应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
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
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
条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顺序排列,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目冠以1、2、3等。
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七条除卫生法律的名称为“法”外,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及“实施办法”。
规章的名称为“办法“‘规定”、“细则”及“实施细则”等。
对某一方面的卫生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卫生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卫生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细则”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立法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研讨会、座谈会的方式。
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调研。
第十九条对立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按下列步骤与方法进行协商:
(一)部内司局有不同意见的,由负责起草立法的司局与部内其他司局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办公厅或法监司组织协调;必要时,由部领导决定。
(二)与其他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负责起草立法的司局或法监司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部领导出面协商。
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立法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注意与现行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立法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起草立法草案,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
如果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将被起草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取代,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负责起草司局将草案送交法监司审核。
送交法监司的草案,应当附送该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还应当附送案例选编、有关卫生法规选编、地方卫生法规选编、国外卫生法规选编等。
第二十三条法监司对立法草案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与现行规章相矛盾;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立法草案,由部务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部务会审议前,根据需要主管部长或者办公厅可召集有关司局对立法草案进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立法草案经部务会原则通过后,起草司局应根据部务会意见修改,经法监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长、部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部长签署,以部发文形式报送国务院(草案文本和说明书各45份)。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行政法规,由部长签署,以部令形式(见附件一)发布。
第二十九条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规章,由部长签署,以部令形式(见附件二)发布。
第三十条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监司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规章文本30份,起草说明10 份)。
第三十一条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令规章发布后,在《健康报》上全文刊登。
第四章请求解释、解释和批复
第三十二条凡关于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法监司审核,副部长传批,部长签发,以部发文形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求解释。
必要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求解释。
第三十三条凡关于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有关司局提出解释意见,法监司审核,主管部长签发,以部发文形式发布。
必要时,由部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作补充规定的,由有关司局提出草案,法监司审核,部务会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发,以部发文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解释意见以部发文形式批复的,由有关司局按照职责提出解释意见,法监司审核,主管部长签发。
解释意见以司发文形式批复的,由有关司局按照职责提出解释意见,法监司审核后,有关司局或者法监司签发。
第三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和解释意见草案,来部征求意见或会签的,由法监司组织有关司局提出意见,以法监司文或者部发文形式回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法监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0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卫生立法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格式)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或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
年月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格式)
第号
办法(规定、细则),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或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