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会《税法》讲义_041_0803_j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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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4)第四节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一、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相关链接】纳税人与负税人;直接税与间接税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四、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五、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三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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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三章(1)(2)第三章消费税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消费税的税目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一)烟子目: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及酒精子目: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金基、银基、铂金、钻石、钻石饰品等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基、银基、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不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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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2)-(3)第二节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的地位由税收的重要地位决定。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熟悉,能力等级1)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宪法56条的两个明确: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
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1)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2)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3)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1)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2)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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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税法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重要考试科目之一,也是考生们备考中的重点之一。
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涵盖了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的内容。
首先,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对税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
税法是一门研究税收法律规定和税务管理的学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税收的定义、税法的特征、税法的功能和税法的基本原则等。
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对于理解和掌握税法的内容至关重要。
其次,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详细介绍了税法的主要内容。
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法的法律层级、税法的税种、税法的税收制度和税法的税收管理等。
税法的法律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这些法律规定了税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税法的税种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和资源税等,每种税种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征收方式。
税法的税收制度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务主体直接向纳税人征收,间接税是指税务主体通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间接征收。
税法的税收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和税务处罚等,税务管理的规定和程序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最后,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还介绍了税法的实践应用和税收政策等内容。
税法的实践应用是指税法在实际税收征收和税务管理中的应用情况,包括税法的执行、税务的征收和税务的监督等。
税收政策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于税法的实施和税收的征收具有重要影响。
税收政策的内容包括税收的税率、税收的免征、税收的减免和税收的优惠等。
综上所述,201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部分涵盖了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税法英语班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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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用计算公式的英文表达及应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For taxpayers whose prices are obviously low and without proper justification, or have activities of selling goods but without invoiced sales amounts, the sales amount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sequence: (1)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average selling price of the taxpayer on the same goods in the same month;(2)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average selling price of the taxpayer on the same goods in the recent period;(3)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mposite assessable value. The formula of the composite assessable value shall be:Composite assessable Value = Cost ×(1 + cost plus margin)For goods subject to Consumption Tax, the composite assessable value shall include Consumption Tax payable.Composite assessable value=cost ×(1+cost plus margin)+ Consumption Tax "Cost" in the formula refers to the actual costs of products sold for sales of self-produced goods; and the actual costs of purchases for sales of purchased goods. The rate of cost-plus margin in the formula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例题·计算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份生产加工500件新产品,每件成本价2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售价),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收入10万元。
2015年度税务师资格考试官方教材精讲-税法(二)-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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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所有税种中政策内容最多、辐射面最广、难度最大的税种,是CTA《税法(Ⅱ)》科目的核心章节,考点琐碎,尤其容易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小税种混合命题,也经常出现与《税法(Ⅰ)》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混合的命题。
本章可以命制各种题型,每年考试都会命制难度较大的综合分析题型。
本章考试分值可以达到55分。
本章重要考点包括:(1)纳税人的范围;(2)税率的运用;(3)收入的确认;(4)扣除范围及标准;(5)亏损的弥补;(6)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7)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8)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10)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1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2)境外抵扣税额的计算;(1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1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15)税收优惠政策;(16)源泉扣缴及非居民所得税管理;(17)特别纳税调整;(18)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19)企业搬迁的所得税处理。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投资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生要能够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他们对应着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特别是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是否相关,都影响征税对象范围和税率的适用。
P11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选择题考点)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收入关注的几个问题1.要关注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
尤其是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租金收入。
要区分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混合性投资的收益处理。
2.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注意内外有别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要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但是享受税收优惠。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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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7)第七节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义务(1)、(6)、(8)、(10)(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注意权利(2)、(4)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
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
享受法律的保护并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
对企业纳税人而言,企业税收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是有特定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了企业的义务,就不再是合法,而是违法。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转换。
ü缺陷被纠正或不明确之处被明确;ü政策内容重新解释;ü特定内容被取消;ü实施筹划侵害他人正常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强调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表现在: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2.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3.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4.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5.税收筹划有助于税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6.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2015注会《税法》讲义_044_0901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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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属于CPA考试的非重点章,内容较繁杂,考试重点主要是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减免税规定。
本章在CPA考试中的分值大约是5分,其中印花税的分值相对较高。
本章考试易出单选、多选题型,就计算问答题、综合题而言,车辆购置税易和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混合成为计算问答题或综合题中的考点;车船税也可以与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等混合出综合题;印花税可以单独命制计算问答题。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中价外费用包含的内容;2.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
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的规定;3.增加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使用规则;4.细化免税车辆的免税条件消失后的补交车购税的具体规则;5.明确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含义;6.增加办理车购税免(减)税手续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的内容;7.增加车购税申报与管理的内容;8.增加车船税应纳税月份数计算公式;9.修改车船税税收优惠;10.增加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内容;11.删改印花税税收优惠规定。
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与计税依据3.应纳税额的计算4.税收优惠5.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掌握,能力等级2)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从各种渠道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A.应税车辆的购买使用行为B.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C.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D.以获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答案】ACD(二)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二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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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二章(1)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归纳与提示1】应税服务的基本界定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域界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突破基本行为界定的应税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营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与提示2】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1.交通运输服务,包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注意6个问题】(1)陆路包括地上、地下运送客货,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3)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4)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5)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最新2015年注会CPA税法课件视频讲义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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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三、税额计算及计税金额的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二)特殊规定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例题·单选题】某电厂与某水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保管合同,合同载明的费用为500000元(运费和保管费未分别记载)。
该项合同双方各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为()。
A.500元B.250元C.375元D.1000元【答案】A【解析】双方各应纳印花税=500000×1‰=500(元)。
3.未标明金额的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无国家牌价的按市场牌价)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税贴花。
4.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6.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7.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
8.事业单位视其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
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与上级单位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必重复贴花。
9.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一是以货换货合同,甲公司的货物价值200万元,乙公司的货物价值150万元,乙公司另支付补价50万元;二是采购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50万元的货物,但因故合同未能兑现。
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A.150元B.600元C.1050元D.1200元【答案】D【解析】甲以货易货合同按购、销合计金额计算贴花,应纳印花税=(200+150)×0.3‰×10000=1050(元)。
甲采购合同应贴花=50×0.3‰×10000=150(元)。
2015年度税务师资格考试官方教材精讲-税法(一)-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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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Ⅰ)学习指导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一章是《税法(Ⅰ)》相当重要的一章,近三年分值在18分左右。
本章的琐碎考点,是必须要通过习题训练来加深印象的。
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部分学习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特点重要二、税法原则(一)税法原则的分类和示例——四“基”六“适”(理解基础上掌握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学习注意:区分基本原则与适用原则;能理论联系实际。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时间效力——生效、失效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人属地相结合。
(二)税法的解释具有(主体)专属性、(内容)权威性、(适用)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税法解释的按照解释权限和解释尺度分类。
立法解释按照解释权限划分司法解释税法的行政解释解释字面解释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出自宪法第56条。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2)税法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
2015注会《税法》--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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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 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 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 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车辆购置税说法正确的有() A.设有固定装置的运输车辆免税 B.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C.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D.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应该是非运输车辆免税;选项C,应 该是60日内申报
【正确答案】应纳税额=16×(1-4÷10) ×100%×10%=0.96(万元)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算。纳 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1、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 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依据征收车购税
2、车辆装饰费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税 3、代收款项: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 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 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4、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5、支付的控购费是行政性收费,不并入计税依据 6、开展优质销售,收取的各种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 难以划分的,作为价外收入计税
✓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 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明注明的价格
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 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 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 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 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 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_041_0803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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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了解,能力等级2)一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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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了解,能力等级2)一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提示】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依照两种方法处理:(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确认面积;(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地上地下相连的建筑物不执行上述规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基本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50%【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位于某经济落后地区,2013年12月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014年1月已按1500平方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4年4月该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面注明的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已知该地区适用每平方米0.9元-18元的固定税额,当地政府规定的固定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并另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降低税额标准。
则该企业2014年应该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0元B.315元C.945元D.1260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以下三个考点。
考点1: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考点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
当地年固定税额=0.9×(1-30%)=0.63(元/平方米)。
考点3: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补税的计算。
该企业应补税=(2000-1500)×0.63=315(元)。
三、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解释】考生应注意掌握具有普遍性的优惠规定。
同时注意:作为地方性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是分为两个层次的。
一是税法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税收优惠;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的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与房产税一致的税收优惠:P223,前3条、7、8;复习注意:P223,5;6;P224,8;9;11【归纳】P224-9拥有人使用人纳税人纳税单位免税单位免税无偿使用土地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纳税单位(使用人)纳税单位免税单位纳税单位(拥有人)有偿使用土地免税单位纳税单位免税单位(拥有人)【例题1•单选题】2014年年底某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机关因各自办公所需共同购得一栋办公楼,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楼高10层(假设每层建筑面积相等),政府机关占用7层。
该楼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5元/平方米,则该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机关2015年共计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7500元B.17500元C.25000元D.200000元【答案】A【解析】5000×(1-7/10)×5=7500(元)。
【例题2•单选题】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3000平方米,B栋占地10 00平方米。
2007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该团体将B栋出租。
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5元,该团体2007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元。
(2008年)A.3750B.11250C.12500D.15000【答案】B【解析】1000×15×9÷12=11250(元)。
【例题3•单选题】下列土地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2014年)A.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B.公园内附设照相馆使用的土地C.生产企业使用海关部门的免税土地D.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企业的应税土地【答案】D【例题4•单选题】某盐场2008年度占地2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20000平方米,盐场内部绿化占地50000平方米,盐场附属幼儿园占地10000平方米,盐滩占地120000平方米。
盐场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0.7元。
该盐场2008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2009年)A.14000元B.49000元C.56000元D.140000元【答案】B【解析】(200000-10000-120000)×0.7=70000×0.7=49000(元)。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P224)【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规定的免税项目是()。
(1998年改编)A.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B.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C.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D.个人办的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答案】B四、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购置存量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出租、出借房地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2009年)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C.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案】BD(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城镇土地使用税小结】(1)与房产税的关系密切。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在纳税义务人、税收优惠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共性。
(2)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核算时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随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条件与企业所得税混合命制综合题。
(3)与耕地占用税的关系:①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②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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