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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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鲁国资分配[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6〕5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29日经省国资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国资委向省管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聘书和劳动合同。

第五条聘任的财务总监执行国家对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薪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

财务总监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省国资委委托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

第二章合同第七条省国资委负责人签发财务总监的聘书,聘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第八条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省国资委委托与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财资[2017]6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9【实施日期】2017.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7〕65号)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推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1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鲁国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22〕3号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3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22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第三章过程管控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五章服务平台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阳光采购行为,提高阳光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水平,防范采购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持续推进省属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省属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省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鲁国资考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我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它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2月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省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财务预算管理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财务预算是企业战略实施的工具。

省属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手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实施。

(二)目标引领原则。

财务预算引领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提质增效工作,对布局结构调整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对高质量发展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三)过程控制原则。

财务预算管理应通过日常监控、定期分析把握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并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鲁国资党[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党〔2011〕51号)各省管企业党委: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2011年8月23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改进党的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山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在省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

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提高省管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创造力,巩固党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地位,为省管企业科学、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要求。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党务公开制度体系和务实高效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与党员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职工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促进发展。

坚持服从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心任务,牢牢把握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工作主线,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稳步推进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为省管企业营造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鲁国资规划[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3〕1号)各省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结合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7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8月12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产权)投资等。

第四条省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四)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国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08〕1号2008年2月29日)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经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建立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目标,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鲁国资法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鲁国资法规〔2019〕3号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已经省国资委第29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19年12月13日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职责,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防范、化解合规风险。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0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鲁国资产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4日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二)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指导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二)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指导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12月23日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客观评价企业混改后的工作成效,实现以“混”促“改”的目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制度,制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通过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非公企业或项目、员工持股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实施的改革。

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混改企业是指混改后仍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的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三条混改后评价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完成混改并运营一定时期后(其中完成混改以企业办理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为准),对混改实施效果、目标达成、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客观的综合性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做法,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为后续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属企业混改后评价工作,自2021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由省国资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

第五条混改后评价工作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由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后评价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规范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纵向对比、横向对标,对企业混改后的实际成效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4月7日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出资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省属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期限和注册资本;(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四)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五)党的组织;(六)董事会;(七)经理层;(八)监事会(监事);(九)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法律责任;(十)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十一)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十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三)附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鲁国资规划[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2〕11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6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章程,促进省管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并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

省管企业章程对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章程的制定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省管企业章程:(一)设立新的省管企业;(二)省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三)其他应当制定省管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六条省管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省国资委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鲁国资考评[2005]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16号)各省管企业: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谨慎性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06•【字号】鲁国资产权[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15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6月14日省国资委第3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00五年八月六日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省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鲁国资企干[2006]4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企干〔2006〕4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三)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五)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鲁国资综合[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综合〔2013〕4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3年9月22日第17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9月27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省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接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督促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开展省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鲁国资产权[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8〕10号2008年3月19日)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明晰产权,保护国有资产完整,进一步提高产权登记工作质量,调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本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并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报表编制、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明晰产权,保护国有资产完整,更好地调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单位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求上报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软盘、汇总表编报说明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三、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达到标准得满分,超过可加分,达不到标准相应扣分,累计扣分对应考核各部分扣完为止。

考核时间为一个会计年度。

按得分高低排列,达到9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由省国资委予以考核。

四、考核标准(一)年度汇总表、软盘、报表编报说明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80分1.报送时间10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软盘、汇总表编报说明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按规定期限(5月31日)报送得10分,每迟送1天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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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并通过股东协议 、公 司章程 、董事会
为进 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
转 让行为 ,促进企业结构调整 ,提高 资产 运 营效 益 ,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
决议 或者其 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
行 为的情形 。 第三条 企 业在 日常经 营活动 之外 ,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 》 、
《 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 理 办法 》 、《 山
东省企业 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和政 策文件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省属企业及其
将 资产转让 给境 内外法人 、 自然人或者其
他组 织的活动适 用本办法 。
本 办法 所称 资产包括 生产设备 、房产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 中,因企业 工作人
员在资产转让过程 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
行 职责 ,造成 国有资产损 失的 ,按 照 《 山 东省省 管企 业 经 营 投 资 责任 追 究 暂行 办 法》 ( 鲁 国资办 ( 2 0 1 6 )5 号 )的规 提供 审计 、资产评估 等服务中存在违规
高不超过 1 0 0 0万元 。其 他可 能导 致企 业 主营业 务 、资产 、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并
对 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资
在5 0 万元 以上 的资产公 开转 让 ,应 在 山 东产权交易 中心等省 国资委确定的企业 国 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拟转让资
拥有实 际控 制权 的境 内外 各级企业 ( 以下
统称企业 ) 。
等 固定资产 、土地使 用权 、知识产权 等无
形 资产以及在建 工程 、债权 。
6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2 8 期
第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 当遵循法人
( 二)企业 资产 管理部 门对转 让 申请 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 ;根 据需要 ,可 由企业 内部审计 、法律或其他
第二章 第六条
管理权 限及工作程序 省属企业应制定不 同类 型资
产转让行 为的内部 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部 门 、管理权限 、决策程序 、工作 流程 ,对 重大资产标准及应当在产权 交易机构公 开
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 法
律法规要求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评估机 构 ,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转
( 三 )转 让底价高 于 1 0 0 0万元 的资产 转让项 目,信 息公 告期 应不 少 于 2 0个 工
作 日。
资产公开转让 的具体工作流程参 照企
业 国有产权转让 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除 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产转让监督管理 ;省属企业负责企业 内部
( 四)根据 决策 机构 的决 定 ,规 范履 行转让 程序 ,实施 资产转让 ;
( 五)资产 转让 完成 后 ,及 时调 整账 务 ,办理资产权属变更 手续 。 第三章 第九条 转让要求
资产转让 的管理 ,定期 向省 国资委报告资
产转让情况 。
转让的资产种类 、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
定 ,并报省 国资委备案 。 企业应按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 国 有资产法 》的相关规定 ,在章程 中明确重 大资产转让 的决策权限 。 第七条 企业重大资产 ,原则上按单
让价格 应 以经备 案 的评 估结 果 为 基 础 确
定。
产转让行 为 ,也作 为重 大资产管理 。 第八条 企 业 资 产转 让 基 本 工 作 程
序:
产 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 息公
告期 :
( 一 )拟 转让 资产 的企 业相 关部 门提
出转让 申请 ,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 、转让
( 一)转让 底价低 于 l O O 万 元 的资 产 转让项 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
原因 、转 让 方 式 、定 价 依 据 、付 款 方 式
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2 8 期
( 二 )转让 底价 高 于 l O O万 元 、低 于
6 4
1 0 0 0 万元 的资产 转 让 项 目,信 息 公 告 期
应不少 于 1 0 个工作 日;
S DPR一 2 01 6一 O 2 8 O O O1
山东省人 民政府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 印发 《 山东省 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 国资产权 [ 2 0 1 6 ]2号
各省属企业 :
《 山东 省省属企业 资产转让 管理办 法 》已经省 国资委主任 办公会 研究通过 ,现予 以 印发 ,请结合实 际 ,认 真抓好 贯彻落实 。 执行 中遇 到的问题 ,请 及时报告省 国资委 。
相关部 门对资产转让情况 出具审核意见 ;
财产权 的资产 属性 ,坚持依法合规 、公开
透明 、经营 自主的原则 ,满足企业资源整 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实现资产有效运 营 和企业 持续健康 发展 。
( 三 )报 经企业 董事会 等相 应决 策 机
构 审核批准 ;
第五条
省 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资
山东省 人民政府 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 0 l 6 年 9 月 6 日
山东省省属 企业 资产转让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拥有实际控制权 ,是指省属企 业直接
或间接合 计 持 股 比例 超 过 5 O 9 / 6 ,或 者 持 股 比例虽 然 未 超过 5 0 ,但 为第 一 大 股
第十条
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
公 开转让 的方式 。涉及省属企业 内部或特
定行业 的资产转让 ,确需在省属企业拥有 实际控制权企业 之间非公开转让 的 ,由转 让方逐级报省属 企业 审核批 准。 第十一条 企业 重大资产及转让底价
宗或批次转让资产不超过本企业资产总额
的1 为 标 准确 定 ,最 低 为 5 O万元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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