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十解_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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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就异议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拟就修改后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一已之见。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

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可以只送达代表人。

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评审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

或许,立法者的理解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那么该代表人的任期至少为自申请之日至异议期届满之日,代表人的权限至少包括签收商标异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件,因此商标异议书副本只需一份;在异议期届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进入注册后的商标争议,代表人的任期自然届满,因此评审申请书副本的数量应当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中国商标异议制度

中国商标异议制度
第30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 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并予公告。
第33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 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 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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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7 1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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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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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36
2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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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47
年份Leabharlann 异议裁定量、成立量、复审量比较
2002-2009异议裁定量、成立量、复审量统计图表
30000 数量 25000 20000 15000
10993 2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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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年份 0
4811 2225
800 548 2250 2427 3155 730 726
8643
5101 3894
835 711
843 935
1450 1119
结案:结案通知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撰写裁定书、处长签发与公告
近几年商标异议数据分析
2002-2010异议申请量和审结量对比

什么是商标异议 关于商标异议商标答辩依据

什么是商标异议 关于商标异议商标答辩依据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什么是商标异议关于商标异议商标答辩依据一、关于商标异议1、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异议申请人认为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的被异议商标与其已经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存在近似而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申请。

简而言之,第三人主观认为在公告的商标注册成功后会使公众误认为与其注册的商标有关联,因而通过异议让公告期间的商标不能注册成功。

2、异议是一定会发生的吗?不一定。

异议是商标在初步审定阶段赋予给社会公众类似于监督的行为。

异议人认为该商标通过注册会侵犯到其的权益才会提交异议申请。

3、异议一定要做答辩吗?异议是否一定会成功?不答辩是否会影响商标终能否注册公告?商标被异议,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通知书之日起有30天的答辩期限。

答辩被异议人可以答辩也可以放弃答辩的权利。

一般建议,被异议人可以对异议人的材料进行分析,以及结合商标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做答辩。

4、答辩是否一定会成功?正常而言,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以及实质审查后,对商标进行了初步审定公告,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商标是不具有近似商标或者不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才会予以公告。

但不排除商标局在审查时存在误判,因而需要针对异议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商标基本情况考虑是否作出答辩。

答辩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商标予以注册的成功率。

但因审查员审查水平不均,因而在判断是否近似上也会有争议。

具体情况可以联系【龙成国际知识产权集团】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5、商标做答辩的依据(1)公司实力不错且提交的异议材料相对具有说服力;(2)商标被异议一定程度上说明商标的潜在价值较大,答辩成功后,在拿到商标证书之后可以通过转让商标或继续使用商标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

(3)结合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对比分析增加说服力,从而提高商标异议答辩成功的机率。

(4)找一家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我司【龙成】擅长为企业提供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答辩、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以及撤三复审等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业务。

对于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答辩等写文工作,我司均由律师负责。

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异议制度引言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高度识别和识别的重要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然而,由于商标的注册数量逐年增加,商标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商标冲突和确保商标权益得到保护,许多国家建立了商标异议制度。

本文将介绍商标异议制度的定义、流程、主要特点和挑战。

定义商标异议制度是一种适用于商标注册过程中解决冲突的制度。

当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接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可能会有第三方对该商标进行异议,认为该商标与其已有商标存在冲突。

商标异议制度旨在提供公平公正的机制,解决商标冲突,并确保商标权益的保护。

流程商标异议制度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异议申请:第三方向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提交异议申请,说明其认为存在的冲突和理由。

2.受理审查: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接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包括对异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3.通知申请人: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会将异议申请通知商标申请人,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辩驳。

4.辩驳申请:商标申请人被通知后,可以提交辩驳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其商标注册申请。

5.审核决定:商标局或商标注册机构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和规定,作出异议决定,判断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6.申请上诉:对于不满意商标异议决定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上诉,将异议案件提交给更高级别的法院或其他权威机构进行审理。

主要特点商标异议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简化程序:相比于商标诉讼程序,商标异议制度通常具有简化的程序,以便更快地解决商标冲突。

2.公平公正:商标异议制度提供公平公正的机制,由专业机构对商标冲突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快速解决:商标异议制度通常具有较短的时间限制,以便快速解决商标冲突,避免拖延和不确定性对商标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4.低成本:相比于商标诉讼程序,商标异议制度往往具有较低的成本,降低了商标持有人在解决冲突时的经济负担。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包括哪些方面?有什么注意事项?商标异议相信大家都听到过,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

关于商标异议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让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吧,商标异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

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

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以上就是申通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标异议所包括的几个方面和注意事项,如果大家遇到了商标异议、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服务,都可以来咨询小编哦。

商标异议的规定

商标异议的规定

商标异议的规定一、商标注册一般适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

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参考法律:《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二、商标申请程序中的异议根据《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在此阶段提出异议。

参考法律: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异议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提出异议。

参考法律: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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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对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就是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系人,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人也可能是一般社会公众,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因而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补充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商标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商标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所收的官费为1000.00人民币,提出异议的人也是要交费 责任编辑:李智慧

商标异议名词解释

商标异议名词解释

商标异议名词解释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他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反对或异议,以期阻止该商标的注册。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商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

商标异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从而保护商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

在商标异议过程中,异议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存在抄袭、模仿或盗用等情况,因此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商标异议被批准,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反之则可以继续注册。

商标异议的时间和程序通常由商标局规定,异议人的异议期限一般为 15 个月。

在商标异议期间,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积极回应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是合法、真实和有效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异议期间未能成功回应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则商标将被撤销。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对于保护商标的原创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商标申请人担心他人提出商标异议,可以在商标注册前寻求专业的商标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成功率。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4.doc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4.doc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4)十、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根据新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异议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支属;(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公正的;(三)与商标异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适用本条的目的在于保证异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新法规定回避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

但是,新法的规定过于简陋,不具有可操纵性。

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何时提出?申请的形式如何?由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的形式如何?审查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如何?此外,新法对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规定的过于笼统,以致于出现了两项含有“其他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兜底条款”。

试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员作为国家公务职员在客观上能否成为“商标事宜”的一方当事人?假如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种情形,此类情形是否正常?因此,新法第9条在上比照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回避规定未免有些盲目。

笔者以为,在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至少包括:(一)审查员的配偶是案件一方当事人;(二)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支属;(三)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近支属;(四)审查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近支属;(五)审查员在审查阶段参与了案件所涉被异议商标的审查决定;(六)审查员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查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该案件审理结论无效,应当重新审理。

当事人要求审查员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条件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

最新 试论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精品

最新 试论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精品

试论我国商标异议制度【导读】商标异议制度在我国的商标法律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降低电源的冲突,避免商标和不正当抢注行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之间的混淆,是为了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滥用商标异议的不可忽视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是,通过异议制度,没有正当理由,但其他人的合法注册商标的一些个人和团体不同意,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它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到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合法权益。

一、异议主体和变动原因,商标异议在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缩短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周期,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中国是该商标的第三次修订法。

商标法的修改是显而易见的,最显着的商标异议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目前的“商标法”第三十规定,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核准登记,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修正案草案第三Bi和正在进行的规定,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其前手或者利害关系人三个月内认为,任何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

公告期满无异议,核准登记,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从上面的比较,商标法滥用异议系统,其中有非常清晰的,和本条例的修订工作。

异议的主体和理由一些限制。

从以前的“任何人”到“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题;原因由以前的没有规则分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这些限制是由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很好的保护,同时也使异议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商标异议制度的修改(一)商标异议制度,并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恶意异议。

在我国,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才能通过,审查,审批,审查,批准的初步反对注册等几个阶段。

异议复审,涉及商标异议,它是指任何人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的商标制成,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商标注册不得给予反对派,法律体系是由商标局在三个月的异议期满后不获批准的商标注册。

想保护好商标?那你一定要知道商标异议

想保护好商标?那你一定要知道商标异议

想保护好商标?那你一定要知道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就是发现别人申请的商标和你的商标出现近似,有可能会损害到您的权利,因此可以提出异议。

1、为什么要提异议申请?1、异议申请是为了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

2、由于异议申请可以阻止或延缓初审商标注册,因此也被用作商业竞争的手段。

3、异议是商标法赋予的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的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4、异议是防止他人抢注商标的重要途径。

商标审查员只负责审查已有商标的近似性和显著性,不会注意到每个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

因此需要当事人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2、哪些人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但在司法实践中,提出异议的主体大多还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

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对该商标不与注册。

3、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出异议?1、自己没注册而被他人抢注。

许多公司由于商标意识薄弱,在创业初期没有做好商标保护,在小有名气后,反而被他人抢注了商标。

这种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况在社会上经常发生。

2、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

例如雪碧早已注册商标,但如果有一家公司想要注册雪碧商标来做洁厕灵生意,由于商标申请只要不同类别就不冲突,很有可能获批。

而这样又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好的联想,对自己的品牌造成损害。

3、被他人混淆。

许多企业在发展中想要走捷径,就通过在有名气的商标上做手脚,申请近似商标来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4、异议书应包含哪些内容?商标异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流程,大多数情况会交由律师或代理机构来处理。

在异议书中,应该包括:1、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

2、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注册或审定号。

3、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商标异议制度十解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就)异议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本文拟就修改后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一已之见。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原《商标法》第17 条明确规定, ”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新法第30 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 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 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它组织。

因此, 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 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 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她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 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 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 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 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 能够作为结案理由之一, 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条例第16 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 ”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

据此能够推定, 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 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

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 条例第22 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 即商标异议书副本, 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能够只送达代表人。

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 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 申请评审的, 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据此能够推定, 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 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 而非代表人。

或许, 立法者的理解是, 既然法律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 那么该代表人的任期至少为自申请之日至异议期届满之日, 代表人的权限至少包括签收商标异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件, 因此商标异议书副本只需一份;在异议期届满, 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 进入注册后的商标争议, 代表人的任期自然届满, 因此评审申请书副本的数量应当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制度十解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商标异议制度十解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就异议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拟就修改后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一已之见。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

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可以只送达代表人。

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评审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

或许,立法者的理解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那么该代表人的任期至少为自申请之日至异议期届满之日,代表人的权限至少包括签收商标异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件,因此商标异议书副本只需一份;在异议期届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进入注册后的商标争议,代表人的任期自然届满,因此评审申请书副本的数量应当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异议制度商标异议制度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进行审查和异议的一种制度。

它是商标管理机构对商标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的重要环节,旨在保护商标权益,避免商标之间产生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

商标异议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审查、商标异议和商标复审。

首先,商标审查是商标异议制度的第一步。

商标管理机构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商标是否具有辨识力、商标是否与已有商标相似度高、商标是否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商标申请存在问题,商标管理机构会向申请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其次,商标异议是商标异议制度的核心环节。

当商标被发出异议通知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

商标管理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商标管理机构认为异议有理,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商标管理机构认为异议不成立,商标申请会继续进行审查。

最后,商标复审是商标异议制度的最后一步。

当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要求对商标进行重新评估。

商标复审委员会会重新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对商标申请人和商标异议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标异议制度的实施,对于商标权益的保护和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可以有效防止商标之间的混淆,保障了商标申请人的权益,也有助于消费者正确辨别和选择商品和服务。

总之,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商标的合法性、独特性和可区分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它通过商标审查、商标异议和商标复审这一系列流程,保护了商标权益,维护了商标市场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商标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商标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先申请者获得注册权。

然而,由于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商标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难免出现失误,导致一些近似商标被核准注册。

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设立了商标异议制度。

本文将围绕商标异议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商标异议的定义及作用1. 定义商标异议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已经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的行为。

2. 作用(1)维护商标注册秩序,防止近似商标注册,保护消费者权益;(2)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商标注册不当而遭受损失;(3)促进商标注册人提高商标注册质量,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商标异议的法律规定1. 异议主体商标异议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商标注册申请人;(2)商标注册人;(3)利害关系人;(4)其他有异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2. 异议期限商标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

超过异议期限,商标局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3. 异议理由商标异议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商标相同或近似;(2)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3)商标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4)商标注册申请存在其他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情况。

4. 异议程序(1)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商标局受理。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通知被异议人;认为异议不成立,应驳回异议申请。

(3)被异议人答辩。

被异议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辩。

(4)商标局裁定。

商标局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答辩以及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定。

(5)异议裁定公告。

商标局将异议裁定公告,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5. 异议裁定的效力(1)异议成立,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2)异议不成立,商标局维持被异议商标注册;(3)商标局在异议期间发现被异议商标存在明显错误,应撤销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3篇)

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然而,由于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申请。

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制度。

本文将围绕商标异议理由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商标异议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局对已经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公告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2.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三、商标异议的理由1.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主要包括:(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3. 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理由《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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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十解_民法论文
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就异议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拟就修改后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一已之见。

……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
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
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

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可以只送达代表人。

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评审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

或许,立法者的理解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那么该代表人的任期至少为自申请之日至异议期届满之日,代表人的权限至少包括签收商标异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件,因此商标异议书副本只需一份;在异议期届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进入注册后的商标争议,代表人的任期自然届满,因此评审申请书副本的数量应当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或许,此种理解是合理的且无明显违法之处,但不知立法者为何将此种理解隐藏于法律背后,而不明确规定共同申请人代表人的任期、权利与义务。

三、关子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明确的请求”,实为多余。

因为,异议的请求无非是不同意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册,即使异议书未能明确为全部或者部分,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申请并依法裁定。

实践中,商标异议书缺少异议请求的现象极为罕见,经常发生的是只有异议请求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导致商标局难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新法仍未能解决此问题。

而且,新法第33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听取的是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裁定将无法进行。

因此,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二)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并据此构建异议申请受理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告知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四、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力,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
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该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笔者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

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的漏洞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异议或者答辩理由?笔者认为,商标异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在确保被异议人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异议人补充异议理由。

由于法律没有要求商标局向异议人转送被异议人的答辩
书以及证据交换制度,禁止被异议人补充答辩理由,更是缺乏合理性。

当事人补充异议理由或者答辩理由的,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

该条款的偏差之处在于:它规定“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未对期满提交的作何处理的角度加以规定?首先,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当事人通过声明制度取得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严谨而言,此处放弃
,在该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例如:异议人注册在先商标“阳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阳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则异议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装”商品上成立,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准予被异议商标在“鞋、帽”上的注册。

由于在异议终局裁定注册后,该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提出评审申请,为了避免他人按照初步审定公告和原注册公告的内容提起评审申请,以及便于社会公众知悉和商标管理,对于异议终局裁定部分成立的,应当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内容完整地刊登公告。

六、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注册公告无效”,但对被异议商标经终局裁定获准注册的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未作明文规定,后经商标局解释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

实际上,此种解释在法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

理由在于:注册公告一经宣告无效就自始无效并对将来无效,该注册公告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
[1]
[2]
家电商场用心服务的演讲稿
【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你们好!
我是来自二楼视听部山水音响的xx,今天我很荣幸来与大家一起分享自己“用心服务”的一点心得。

我们都知道xx家电是一家以零售与批发经营的企业,但我想冒昧地问在做的大家一个问题,我们销售行业核心的产品是什么?——那就是我们的服务
作为一个本土大型家电商场,我在xx家电学习了不少知识
,但有一点是许多本地人都认可的,“那就是在xx家电买东西买得放心”。

我还记得刚来xx家电的时候,因为是一个新进的品牌,许多地方自己还不是很清楚,有一次,我接待了一对老年的客户姓林,因为他们的儿女都侨居在国外,两老人家想买套音响在家里娱乐一下,放松一下心情,但又不知道怎么去购买,而他们对音乐对戏剧非常感兴趣。

当时我根据他们的需要,介绍了我们山水音响里面的ex-5系列产品,并针对产品功能操作等细节都作了详细的讲解及对比,特别是对于他老伴喜欢唱歌的特点,把卡拉ok调解好,让他们真实感觉到音乐给他们带来的乐趣,后来去他们家的时候,因为是老式的装修,产品不方便摆放调试,林先生感到非常的为难找到xx家电,要求我们把他的问题帮忙解决一下,后来经过与售后的协商,针对客户家里的环境,我们又与林先生,把产品及摆位进行了更改,直到客人无论从摆放或效果上感到十分满意,我们心里面才真正地感觉松了一口气,后来林先生的儿女都从国外回来之后,也对我们的服务及效果感到非常地满意,并介绍了好几个朋友来购买我们的产品。

我一直记得,在整个事情结束后,林先生微笑地说了一句话,xx家电的服务就是好,信得过。

一句简单的话语,就那么真心的一个微笑,就那么深切的一个希望,也是对我们每一个员工莫大的鼓励。

如果说顾客是上帝,那对我们来说虚幻了一点,也离我们远了一些,其实在我们所接触到的每一个顾客,我们都应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把顾客当作自己的朋友、的亲人来看待去介绍,我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地做,每一个客人也会感觉地到我们的赤诚及真心。

我记得有过这么一句话,“服务用嘴,不如用心”,这么简单地八个字,应是我们每一个xx家电的操守准则,我相信只要我们怀着“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去真心的对待每一个客户,不光是我们的业绩得到好的提升,我们的品牌,我们的xx 家电,都将更加辉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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