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十解
商标异议建议书
商标异议建议书
尊敬的商标局:
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务代表,我在此代表公司就某某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并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我公司认为该商标与我公司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对我公司的商标权造成侵犯。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相似的商标可能会导致混淆,损害已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公司认为该商标并不具备独特性,无法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而该商标的设计、字体、颜色等方面并无显著性,容易与他人的商标混淆。
再次,我公司认为该商标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不得注册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
该商标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 商标局应当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确保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 商标局应当对该商标的独特性进行评估,确保其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能够清晰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3. 商标局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不得注册损害公共利益的商标,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最后,我公司希望商标局能够认真对待我公司的异议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以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谢谢商标局的审查和处理。
此致
某某公司法务代表敬上。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
——从“切糕王子”商标驳回含有“切糕”二字就会产生误认吗?复审案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情案【】随着麦麦提吐热为给切糕正名,开始在网上卖自制切糕,新疆切糕传人阿迪力·切糕生意的走红,阿迪力·麦麦提吐热被网友们称呼为“切糕王子”。
为将“切立了湖南糕王子”品牌发扬光大,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与两位汉族同学一起成日申请月14梦想起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公司”),并于2014年8注册了第15157488号“切糕王子”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糖,米花糖,花生糖果,果仁糖,糖核桃,蜂蜜,面包,面粉制品”等商品上。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960153号“王子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且该文字用在非切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复审,并提交了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出具的允许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声明》。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仍以申请商标含有“切糕”二字,而切糕是一种新疆维吾尔族的特色食品,梦想公司将其注册使用在糖、米花糖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含有上述成分或具有相同的味道,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予以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
相比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标准,更应严格予以解释和限制。
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以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首先从诉争商标“切糕王子”的文字来看,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时易认为其是指代“王子”这一人物,“切糕”系对人物具体特征的描述;其次,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农产品加工》等资料证明,在新疆当地,核桃玛仁糖是由核桃仁、葡萄干、蜂蜜、奶油、砂糖等原料熬制而成的,散装的玛仁糖多为大块状,零售时切下小块来卖,所以又被称为“切糕”,所以诉争商标中“切糕”二字与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致性,不存在欺骗性。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1996年以来⼀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 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要求。
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权。
2、商标注册⼈的专⽤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的商品(第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的⽂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
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申请注册。
商标异议答复说明书范本
商标异议答复说明书范本尊敬的商标局:您好!我是××公司的法务经理,我通过商标公告期内注意到了贵局对我公司申请的商标进行了异议。
针对此次异议,我特写此信向您进一步阐明我公司商标申请的合法性,并在此附上商标异议答复说明书。
首先,我公司的商标申请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公司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并积累了丰富的商业运营经验,因此决定申请商标以保护我们的品牌形象。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公司提出的商标申请符合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包括独立、显著、具有识别力等,具备注册商标的资格。
其次,我公司商标与异议方商标并不相似,也不会引起混淆。
异议方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但与我公司商标在外观、名称及文字等方面完全不同。
我公司商标的设计经过了精心构思,体现了我们企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观,与异议方商标区别明显,不存在相似性与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注册是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异议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商标享有优先权或拥有相关商标权益。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异议方亲自提供证明材料,不能单纯依赖自己负有证明义务的异议方提供证据。
因此,异议方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我公司商标存在合法影响或优先权。
最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以异议为由简单地否定他人的商标申请。
我公司对该商标的申请持有合法权益,并已投入大量资源和精力进行相关推广。
异议方的不当干预将对我公司的正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利于商业发展的健康环境。
希望贵局能够认真审查,并据实情况对我公司的商标异议做出公正决策。
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尊重法律法规,争取自身权益的保护,并以合法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如果贵局需要任何进一步的信息或材料,我们将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再次感谢贵局对我公司商标异议的关注与审查。
相信贵局将依法审查商标申请,维护公平公正的商标注册制度,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我公司随时愿意配合。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3篇)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管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的目标为: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保护商标权益,提升品牌价值。
第四条商标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商标管理工作应与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市场营销策略相一致,并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六条商标管理工作应与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商标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商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章商标注册管理第九条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基础,公司应积极推动商标注册工作。
第十条商标注册工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商标注册工作包括商标申请、商标查询、商标审查、商标异议和商标转让等环节。
第十二条商标申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部门的审查和确认。
第十三条商标查询工作是确认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的重要环节,应采用专业的商标查询工具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商标审查工作应认真审核商标申请文件,确保商标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注册要求。
第十五条商标异议工作是解决商标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的重要环节,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十六条商标转让工作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商标的合法转让和使用。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工作应由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和品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商标的使用应与公司的产品、服务和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公司商标的使用应经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部门的审核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公司商标的使用应经过市场营销部门和品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调整,确保商标的使用效果和品牌形象。
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异议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公告期间,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在我国,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商标异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告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异议的法律后果1. 异议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驳回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
2. 异议不成立的后果(1)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将对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复审。
(2)被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若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将注册成功,享有商标专用权。
3. 其他法律后果(1)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转让、许可使用。
(2)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在商标异议期间,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使用。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XXX”商标,用于化妆品类商品。
新商标法修改内容介绍
(四)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1、规定了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 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 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 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 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 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 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5、增加了查处商标案件的中止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查处商标 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 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 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6、对商标侵权行为罚幅的调整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条款。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 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二)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一是对申请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 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是对驳回复审的申请作出决定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是对商标异议审查时限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对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 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商标合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的使用,保护公司商标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树立和维护公司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商标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公平、有效的原则,确保公司商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四条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应确保商标标识的独创性、显著性和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商标注册工作,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第六条公司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积极应对商标局发出的异议、复审等通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七条公司应规范使用商标,确保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相一致。
第八条公司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积极维护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商标的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公司不得将商标用于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标识。
第四章商标标识印刷第十条公司应在商标标识印刷过程中,确保商标的清晰可辨、规范使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商标标识印刷的管理,确保印刷质量符合要求,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商标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合同、商标异议、复审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商标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商标价值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商标进行价值评估,以反映商标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商标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可用于商标转让、许可使用等事项的决策依据。
第七章商标保护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商标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必要时可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 商标异议答辩书。
尊敬的商标局:您好!我们收到了关于[我方商标名称]商标的异议通知,对此我们表示十分诧异,但也很乐意进行答辩,以维护我们正当的商标权益。
一、关于异议方提出的所谓“相似性”问题。
异议方声称我们的商标与他们的商标存在相似性,这简直就像说香蕉和黄瓜是一类东西一样荒谬。
我们的商标[我方商标名称],从整体的外观设计上,有着独特的创意来源。
它的图形部分是[描述图形部分的独特设计元素,比如像一个独特造型的小动物,这个小动物有着长长的耳朵代表着我们品牌对聆听消费者需求的重视,还有一个弯弯的尾巴像一个微笑的弧度,象征着我们给消费者带来的愉悦体验];而文字部分,我们采用的字体是专门设计的,[描述字体的独特之处,例如这个字体的线条粗细变化像是起伏的山峦,寓意着我们品牌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跨越困难,勇攀高峰]。
再看看异议方的商标,他们的商标图形看起来就像是[简单描述对方商标图形,突出和我方的不同],文字部分字体也是[描述对方文字部分字体风格,与我方形成对比]。
这两者之间除了可能都在商标这个大范畴里,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相似之处。
而且,我们的商标所传达的品牌理念和面向的消费群体与异议方也截然不同。
我们的品牌主打[我方品牌主打特点,如年轻时尚、健康环保等],主要面向[描述我方目标消费群体,如18 35岁追求个性的年轻人];而据我们了解,异议方的品牌更多地倾向于[描述对方品牌特点],消费群体集中在[描述对方目标消费群体]。
就像一个摇滚乐队和一个古典乐团,虽然都是音乐领域,但风格和受众完全不同,不能因为都在音乐圈就说他们相似到有冲突。
二、关于异议方声称的“市场混淆”异议方担心会造成市场混淆,这就有点杞人忧天了。
在市场推广方面,我们有着独特的营销策略。
我们通过[列举我方的主要市场推广渠道,如线上的社交媒体网红合作、创意短视频广告,线下的大型主题活动、特色门店装修等],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了一个非常清晰的品牌形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工商标字[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第一节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第二节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第三节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第四节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第五节审定第三章复审与核审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异议的理由
商标异议的理由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原因?如何办理商标异议?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异议的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异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针对不同异议理由的案件,应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1)以相同近似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以其它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
(3)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已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最早使用时间(个人出具的使用时间证明无效),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已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
(4)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
(5)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引证商标在我国的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我国驰名的证据等。
(6)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
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商标评审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商标评审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商标评审规则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2013年商标法修改内容解读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主席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
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
商标是指⽣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将其⽣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相区别⽽采⽤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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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什么意思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利害关系⼈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起3个⽉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的内容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商标异议的主体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也可以是⾮商标注册⼈,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既可以是法⼈,也可以是⾮法⼈。
商标异议的作⽤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及其他利害关系⼈⼀次保护⾃⾝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
异议⼈可以是注册商标权⼈,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等利害关系⼈,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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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标法》十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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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1、进一步明确、细化商标侵权的类型 2、规制字号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之间的冲突 3、赔偿数额 4、细化、强化行政查处的标准 5、增加正当使用抗辩及在先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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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明确、细化商标侵权的类型
【新法第57条第1、2项】由现行《商标法》第52条第1 项分为两项: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 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容易导致混淆。
4、采纳“一标多类”商标申请
【新法第22条第2款】增加“一标多类”的规定。中国商标申请制度 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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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商标申请注册规定(3/5)
5、增加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
【新法第22条第3款】(新增)“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 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该规定不仅规定了商标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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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类型及认定机关
【新法第14条第2至4款】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类型、 认定机关
1)商标局处理的商标审查案件(异议) 2)商标局(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至商标局)处理的查 处商标违法案件 3)商评委审理的商标争议案件(异议复审、在先权利人或利害 关系人基于相对理由请求的宣告无效) 4)最高院指定的法院(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 市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以及最高院指定 的其他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及相应的上一级法院作为二审 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诉讼案件 5)最高院指定的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 京市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继 续申请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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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十解商标异议制度十解修改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就异议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拟就修改后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一已之见。
……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问题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
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工农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副本的送达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
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
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件都可以只送达代表人。
对于类似问题即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条例在评审程序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评审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据此可以推定,当被申请评审的人为共有人时,商标评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各共有人,而非代表人。
或许,立法者的理解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那么该代表人的任期至少为自申请之日至异议期届满之日,代表人的权限至少包括签收商标异议书副本等法律文件,因此商标异议书副本只需一份;在异议期届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进入注册后的商标争议,代表人的任期自然届满,因此评审申请书副本的数量应当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或许,此种理解是合理的且无明显违法之处,但不知立法者为何将此种理解隐藏于法律背后,而不明确规定共同申请人代表人的任期、权利与义务。
三、关子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明确的请求”,实为多余。
因为,异议的请求无非是不同意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册,即使异议书未能明确为全部或者部分,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申请并依法裁定。
实践中,商标异议书缺少异议请求的现象极为罕见,经常发生的是只有异议请求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导致商标局难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新法仍未能解决此问题。
而且,新法第33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听取的是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裁定将无法进行。
因此,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二)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三)在异议期内提出;(四)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并据此构建异议申请受理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告知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四、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为了使当事人做到及时提交异议申请或异议答辩材料,从而做到既维护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异议裁定工作的效力,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改变过去随时都可以补充异议或者答辩材料的状况。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未能及时补充材料的,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或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该条款易生歧义之处在于:当事人未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的,是否可以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据材料?笔者认为,该条款有关“应当声明”的规定具有宣示性,而非强制性,不能因为当事人未作声明而剥夺其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该条款的目的有二:一是当事人给予商标局以提示,避免商标局在收到异议补充证据材料前发送答辩通知书、商标异议书副本,也避免商标局在收到答辩补充证据材料之前作出裁定。
二是如果当事人未作声明,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例如,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作有关补充证据的声明,商标局在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就异议案件作出对被异议人不利的裁定,则商标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的漏洞在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异议或者答辩理由?笔者认为,商标异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在确保被异议人答辩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异议人补充异议理由。
由于法律没有要求商标局向异议人转送被异议人的答辩书以及证据交换制度,禁止被异议人补充答辩理由,更是缺乏合理性。
当事人补充异议理由或者答辩理由的,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
该条款的偏差之处在于:它规定“期满未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未对期满提交的作何处理的角度加以规定?首先,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当事人通过声明制度取得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
严谨而言,此处放弃的不是“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而是“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
其次,本条款中“视为”的本意应当是当事人本没有放弃,法律推定其放弃。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者期满未提交的,本来就是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无需“视为”。
最后,真正需要“视为”的是当事人期满提交的情形,换言之,当事人逾期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说明其没有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因为属于逾期提交,法律视为其未提交。
类似的问题还出现在该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裁定”,这一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因为,被异议人不答辩的,商标局也将依法裁定,乃商标局行使裁定权应有之意,无需另行明文规定。
法律需要规定的是,对被异议人逾期答辩的作何处理?是不受理被异议人的答辩,还是将答辩材料归入异议案卷,但裁定时不考虑其答辩理由。
五、关于异议部分成立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新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此乃新法的重要进步。
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例如:异议人注册在先商标“阳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阳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则异议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装”商品上成立,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准予被异议商标在“鞋、帽”上的注册。
由于在异议终局裁定注册后,该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提出评审申请,为了避免他人按照初步审定公告和原注册公告的内容提起评审申请,以及便于社会公众知悉和商标管理,对于异议终局裁定部分成立的,应当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内容完整地刊登公告。
六、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注册公告无效”,但对被异议商标经终局裁定获准注册的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未作明文规定,后经商标局解释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
实际上,此种解释在法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
理由在于:注册公告一经宣告无效就自始无效并对将来无效,该注册公告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何以解释成在异议终局裁定后原注册公告又能“起死回生”,发生法律效力。
令人遗憾的是,此种解释已上升到新法和条例中。
新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无论立法用语如何变换,其中“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就是原注册公告之日。
但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无论是“撤销公告”还是“公告无效”,其后果是注册公告的法律效力终止,不能发生法律效果。
新法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原注册公告发生法律效力,条例何以“撤销原注册公告”和“重新公告”。
因此,条例本款的规定在根本上是违反新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而且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又何需重新公告?重新公告的目的和法律效果何在?较为符合法理的解释可能是: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原注册公告效力“中止”,而非无效或者撤销后的“终止”。
七、关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溯及力及其救济条例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本款实际上是关于被异议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溯及力的规定,并不涉及停止使用请求权。
因为,我国尚不承认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商标一经注册获得专用权就必然能够请求他人停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继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本款的适用还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使用人的恶意?所谓恶意,是指使用人明知被异议商标的存在,仍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对于使用人是否明知由被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
比较极端的例子是,异议人在提出异议后开始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二是如何认定被异议人的损失?对此原则上可以参照新法第56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因使用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异议人因使用人的使用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异议人为制止使用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八、关于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评审申请时限的起算条例第23条第四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本款一方面明确了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复审以外的评审申请的时限的起算。
另一方面为有关机构设定了异议终局裁定公告的义务。
依惯例,商标异议终局裁定(含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由商标局编发公告,此公告就是公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