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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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
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
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条计量
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
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
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
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的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的时间是198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计量活动,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准确、可靠、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计量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六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完好性,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检验和校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实验室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并确保计量器具具备合格证书、计量标志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制造单位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等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计量结果的认证第十一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依据《计量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认证机构进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三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可靠和规范。

第十四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结果的可追溯和备查。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故意篡改、伪造计量数据或者提供虚假计量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计量检定机构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实验室(以下简称检定实验室)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检定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机构)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机构。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检定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结果的公证和认定。

第四章计量认证和计量监督第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认证工作,认证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并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监督工作,对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工作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计量检定实验室或者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量法,规范计量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配套性法规,必须与计量法保持一致,相互补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计量工作由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合理布局和配置计量资源,支持并推动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计量义务,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七条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九条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算、衡量物理量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计量单位分为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单位是指计量单位体系中的基础单位,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的量和光强等。

第十二条衍生单位是通过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来表示的单位,如速度、加速度、力量、功率等。

第十三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应当将计量结果以计量单位的形式进行表示。

第十四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关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追溯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计量资格认定第十六条计量资格认定是对计量机构的能力、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七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计量资格认定应当根据计量机构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水平进行,包括初次认定、续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结果的要求,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法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完成所承接的计量任务,并及时提供计量结果。

计量法实施细则(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____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____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____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____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____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____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____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免费下载】计量法实施细则

【免费下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计量工作是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生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

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计量工作,加强计量法制监督,所以计量立法的宗旨,主要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解决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问题,《计量法》中的各项规定都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问题。

但是《计量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二)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 年 1 月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020年最新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计量法实施细则2020年最新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介绍最新的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本细则制定。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计量基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基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国家鉴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布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布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发布:2018-10-26实施:2018-10-26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树立各种计量基准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树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1. 引言计量法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配套法规,旨在进一步明确计量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执行细则。

2018年,针对计量领域的新发展和新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对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进行分析和解读。

2. 法律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的。

该法是我国计量工作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计量单位的使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检定、计量检定和认证等方面的内容。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定和解释。

3. 主要内容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计量单位的使用计量单位的使用是计量工作的基础之一。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明确了计量单位的使用范围和要求,规定了计量单位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度,并且禁止虚假和误导性的计量单位的使用。

3.2 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检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检定是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的规定,计量器具应经过检定机构的检定,以确保其准确度符合规定的要求。

并且,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定,并在必要时进行维护和校准。

3.3 计量检定和认证计量检定和认证是对计量器具和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明确了计量检定和认证的程序和规范,规定了计量检定和认证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计量工作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3.4 计量数据的管理计量数据的管理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环节。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规定了计量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的要求,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以及数据的追溯和可信度。

4. 创新亮点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创新亮点:4.1 强化监督和管理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更加明确了计量检定和认证的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对计量器具和计量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加强对计量检定和认证机构的监督,提高了计量工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

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

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计量法实施细则1、计量基准的使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2、国家对计量基准的使用管理有何要求?答: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3、国家计量基准由国务院那个部门组织建立?其原则是什么?答:国务院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

其原则是: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臵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4、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5、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启用条件是什么?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计量标准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6、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启用条件是什么?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计量标准使用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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