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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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我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

(四)《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抽取基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监管对象库主体,抽取比例为100%。

(二)抽查频次。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结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除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根据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三)抽取方式。“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检查对象的登记机关或受托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各级自行发起的抽查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考核规范》等国家计量

技术规范,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条件、环境条件、设备条件、人员条件、工作状态、记录报告等方面。

五、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及其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三)《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抽取基数为型式批准监督检查监管对象库所有市场主体,抽取比例为20%。

(二)抽查频次。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结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除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根据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三)抽取方式。“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检查对象的登记机关或受托实施检查的

市场监管部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各级自行发起的抽查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3、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5、是否存在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五、结果处理

检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及其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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