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流动摊贩问题的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城市流动摊贩问题的思考
摘要:无论在繁华闹市,还是乡村小镇,他们总是遍布大街小巷,他们的吆喝声随处可闻,但是却过着东躲西藏,与城管玩着“猫鼠游戏”的日子。

他们就是我们熟知的流动摊贩,俗称“走鬼”。

或许我们也曾经光顾过小贩,可以说他们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上的一种补充,但“走鬼”的存在合情合理,却不合法。

近年来,众多城市中城管暴力执法,摊贩打击报复的冲突事件屡有发生,造成死伤惨案不计其数,促使流动摊贩问题日趋严峻,其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合法化市场秩序管制效率与公平
“走鬼”一词,在不同人的眼里,有着不同的释义。

从工商部门,城管执法人员的角度,他们就是“老鼠”,需狠抓严打;从下岗、失业人士的眼中,这是他们的生存之道;从一般老百姓来讲,有人认为他们脏乱差,有人认为他们物美价廉,更有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流动摊贩市场十分庞大,就广州市而言,大大小小的走鬼档就有数万之众,从业者更是不计其数。

尽管城管多次对其清查,走鬼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在严厉打击下再度死灰复燃。

而部分地方又出现城管与摊贩的暴力冲突现象,一方面城管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摊贩打击报复,造成冲突矛盾升级,民间惨剧屡屡发生。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

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以来,首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随后李志强被北京市委追认为“革命烈士”。

2011年5月21日下午,深圳罗湖区桃园路小贩与城管冲突,事后双方在雨中僵持了两个小时,一名在围观人群中声援小贩的市民则被警方传唤到派出所。

这天,34岁的李勇在桃园路附近摆卖水果而遭遇罗湖区笋岗街道执法队清理乱摆卖的专项检查。

但其中一位工作人员称其不接受劝导致双方造成冲突。

此间小贩李勇多处受伤,其妻子揪住城管不放,李勇还用拳头击碎执法车玻璃,最后李勇一家被办案人员带走。

类似的冲突案例远不止这些,这充分说明了其问题的严重性。

造成暴力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城管力度加强,大大打击了从事摊贩者的利益,致使其采取打击报复的过激行为。

二是城管人员并非公安,不拥有强制执法权,遭受暴力抵抗时没有防卫装备。

因此,流动摊贩问题亟待解决!下面就让我们共同探讨一下吧。

一、流动摊贩及早合法化
“走鬼”现象的存在,就因为其已经自发形成了市场。

这个市场门槛低,摊贩无需高成本就可进入这个市场。

其次,这个市场存在着大量的需求者——不少消费者偏好便宜,方便的商品。

所以说,想要消灭“走鬼”现象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市场一旦形成,依靠人为力量是很难破坏的。

因而,对于“走鬼”,我们不能盲目打压,而是治理,规范。

其实对于流动摊贩的合法化,在较早之前已有提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但是,由于《条例》需要实施的难点颇多,主要还是管理问题,至今都未能实现流动摊贩合法化。

假如流动摊贩合法化一直处于如此一个尴尬的处境,那么这个问题永远都无法解决,所以及早合法化是关键。

二、流动摊贩影响市场秩序
实际上,有不少市民十分不满“走鬼摊档”的存在,认为他们是“脏乱差”的代名词,乱占人行道、污染公共卫生、造成噪音、扰乱交通,经济秩序等不良影响。

的确,流动摊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

所谓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ior),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费用,但后者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现象。

也就是说,“走鬼摊档”的商业活动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损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而此时市场提供就会产生效率损失。

其次,现阶段的“走鬼摊档”的泛滥更会极大地扰乱经济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毕竟正规的摊档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而“走鬼”却不用交租,这就对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公平问题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如果流动摊贩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只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没有政府的介入和作用、没有政府提供的服务和作出的安排,虽然市场化的方向不会偏离,但是,市场缺陷带来的效率损失和公平的缺失却难以解决。

假设政府部门还对流动摊贩放任自流,仅依靠现行的政策,由城管执法人员盲目打击,问题可能还会日趋严重。

由此可见,政府应当介入城市小摊贩问题,制定政策,对无牌无照摊贩进行管理。

三、流动摊贩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一个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同时也是很可怕的!所谓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资料不同。

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关于交易物品的信息,但相反的情况也同样可能存在。

简单来说,就是流动摊贩卖的东西,他比你清楚的多得多。

诸如三聚氰胺,牛肉膏,苏丹红这一系列令人耸人听闻的事件,就是食品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悲剧。

所以说,流动摊贩的产品质量,尤其是食物或是关系生命健康的产品的安全问题,就十分需要重视。

毕竟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流动摊贩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四、流动摊贩始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在现阶段的政策下,流动摊贩始终是弱势群体,而最终的利益受损者是“走鬼摊档”的经营者和光顾他们的消费者,经营者失去了谋生的手段,消费者失去了便利、便宜。

而现行管理模式下的主要得益者则是政府的相关官员、相关管理部门,他们的收益是政绩和部门预算资源。

从根本上说,两者就是利益的对立面,所以,城管和摊贩才形成水火不容之势,这就充分说明为何初定政策时,政府对流动摊贩是持消灭的态度了。

说到底,其实我们老百姓就是受害者。

由此可体现出这个社会问题的根本,我们的利益是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的,一个是“走鬼摊档”的从业者本身就是社会中的底薪阶层,他们中有部分可能就是单纯依靠摆地摊谋生,我们并不能忽略这一部分人的生存问题,因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另一个是经常光顾小摊贩的消费者,显然,他们偏好流动摊贩的产品或者是销售手段。

对此,我们也不能剥夺这一部分人的选择权,无论是摊贩还是消费者,都是在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对此,我们便得出结论:政府理应管理,规范城市流动摊贩,即承认流动摊贩市场的合法化,促使小流动摊贩市场的规范化,政府担任市场管理员、监督员的角色。

至于如何解决流动摊贩的管理问题,我有以下几个建议:
首先,我们需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整。

解决公平竞争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向特定人群例如贫困阶层政策倾斜,形成进入流动摊贩市场的门槛,向贫困人士提供社会援助,获得谋生手段,同时也要禁止非满足政策倾斜人员进入市场,实现内部公平。

而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我们可以将管制的重点集中在食品安全的方面,以避免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至于其他类型产品的质量,我们都需严格把好关,同时也尊重消费者的判断和个人偏好。

其次,执行适度的管制约束手段。

研究出最佳摊贩市场的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对流动摊贩实行数量限制、地段限制和时间限制,将噪音、污染等控制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之内。

为避免公共卫生受到影响,可以对摊贩经营者收取清洁费,打烊后由环卫工人负责清洁。

这样既较好地满足消费者、经营者的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容市貌、交通阻塞问题。

最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都离不开效率与公平的准则。

政府部门不断追求公共财政,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

因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

此时,政府部门如何制定公共政策,就需要从效率和公平两个角度,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意愿来制定。

参考文献:
俞可平1998 (03) 治理和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张兴杰2004 现代社会学中国农业出版社
王洛忠2006(02) 城市街头摊贩:非正规就业与公共政策回应[期刊论文] -新视野
郭巍青2007 城管应为商贩服务而不是敌对[期刊论文]-南都周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