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宁政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4〕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25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2件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10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6日宁政发〔2003〕6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决定(2003年6月23日宁政发〔2003〕68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2003年9月26日宁政发〔2003〕92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宁政发〔2004〕137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宁政发〔2005〕110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8月6日宁政发〔2007〕110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2009年2月23日宁政发〔2009〕29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宁政发〔2009〕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力促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宁政发〔2009〕62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8月18日宁政发〔2009〕91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3日宁政发〔2009〕99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2010年4月3日宁政发〔2010〕57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4月28日宁政发〔2010〕72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发〔2010〕87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建设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2日宁政发〔2012〕125号公布)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2012年12月18日宁政发〔2012〕173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通知(2001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1〕33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具有军民通用技术的青年入伍优待及退伍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宁政办发〔2004〕177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4日宁政办发〔2005〕137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6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优一新”产业集群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5日宁政办发〔2009〕47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区农村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8日宁政办发〔2009〕66号公布)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10月13日宁政办发〔2009〕227号公布)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24日宁政办发〔2010〕81号公布)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快社区蔬菜直销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9日宁政办发〔2011〕48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1年5月30日宁政发〔2001〕54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3月28日宁政发〔2006〕47号公布)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宁政发〔2006〕64号公布)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15日宁政发〔2006〕74号公布)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6日宁政发〔2006〕94号公布)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加快推进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宁政发〔2006〕128号公布)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12月6日宁政发〔2006〕151号公布)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2月15日宁政发〔2006〕159号公布)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0日宁政发〔2006〕163号公布)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30日宁政发〔2006〕169号公布)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宁政发〔2007〕93号公布)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黄河标准化堤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宁政发〔2009〕61号公布)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09年7月24日宁政发〔2009〕87号公布)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宁政发〔2011〕80号公布)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宁政办发〔2001〕179号公布)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区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宁政办发〔2001〕181号公布)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2006年3月7日宁政办发〔2006〕37号公布)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宁政办发〔2006〕139号公布)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3日宁政办发〔2007〕6号公布)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养殖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3日宁政办发〔2009〕165号公布)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技支撑新能源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1月8日宁政办发〔2010〕4号公布)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20日宁政办发〔2013〕32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删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111号)第五部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的整体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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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1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4年自治区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通知如下:一、10项民生计划(一)实施扶贫开发计划。
实施生态移民、城乡饮水安全、整村推进等工程,进一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1.推进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完成在建项目区设施配套,搬迁定居移民7万人,确保移民生产发展、生活稳定;新建可安置7万人的移民住房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在10个生态移民新村发展和提升(补植)以枸杞、红枣、苹果、酿酒葡萄为主的特色经济林3万亩。
(李锐、屈冬玉副主席负责,自治区扶贫办(移民局)、林业厅分别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宁夏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协助落实。
)2.保障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
实施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连通工程,全面建成西吉县葫芦河、彭阳县安家川片区连通工程,解决30万人的饮水问题;开工建设西吉县西北部等3个片区和彭阳县中部片区连通工程。
(屈冬玉副主席负责,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扶贫办(移民局)等部门协助落实。
)3.推进扶贫攻坚。
按村均投入100万元的标准,在500个重点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任务;按重点贫困村村均投入30万元、移民村村均投入50万元的标准,在100个重点贫困村、10个生态移民村建立互助资金,并在200个A类互助社增资扩面,社均投入资金25万元;按户均投入2000元的标准,对7.5万户贫困农户实施“扶贫到户、责任到人”的双到扶贫攻坚工程,帮助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宁党厅字[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4日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2〕34号)精神,现就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范围和原则要求事业单位分类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科学界定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宁政办发[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确保2014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到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5日2014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为保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全面履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全区耕地保护水平,确保全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紧紧围绕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依法依规开展耕地保护考核工作。
(二)客观公正原则。
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按照程序规范、目标明确、主体清晰的思路和要求,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奖惩分明原则。
考核本着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在耕地保护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予以奖励,对耕地保护不力,违法违规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耕地保有量。
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2014年底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50万亩,其中,银川市不低于159.4389万亩(全部为水浇地),石嘴山市不低于106.43万亩(全部为水浇地),吴忠市不低于455.1211万亩(水浇地不低于170.37万亩),固原市不低于503.8万亩(水浇地不低于49.487万亩),中卫市不低于363.12万亩(水浇地不低于99.1397万亩),农垦局不低于61.66万亩(全部为水浇地)。
[行政公文]2014年作风行风民主评议方案
![[行政公文]2014年作风行风民主评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20b7e0d49649b6649d74769.png)
2014年作风行风民主评议方案/* Style Definitions */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mso-tstyle-rowband-size:0;mso-tstyle-colband-size:0;mso-style-noshow:yes;mso-style-parent:”“;mso-padding-alt:0cm 0cm ;mso-para-margin:0cm;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mso-pagination:widow-orphan;font-siz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ansi-language:#0400;mso-fareast-language:#0400;mso-bidi-language:#0400;}为进一步推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县委、县政府决定,2014年继续在全县开展以“狠刹不良风气,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活动。
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落实省市县委全会精神,按照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总体要求,狠刹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推动参评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着力营造“风清气正、政通人和、团结奋斗、创先争优”的政治生态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评议范围和内容民主评议测评活动依据部门主要职能划分评议类别,依据群众对部门的主要期望和要求确定评议内容,分类别对各参评部门开展评议活动。
全县97个单位,分4个类别参加评议。
(一)综合类(28个)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县委农工委、县直工委、县编办、县老干部局、县工会、县科协、县委党校、县残联、经济开发区、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防范办、团县委、县妇联、国教办、县计生协、县方志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审监发[2014]10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发布日期】2014.09.23【实施日期】2014.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宁审监发〔2014〕108号)厅机关各单位:《自治区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修订)》已经2014年9月3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2014年9月23日自治区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增强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根据审计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订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时间每年12月底前,对各处、室、局、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考核内容有:组织领导情况、学习教育情况、落实廉政纪律情况、廉政风险防范情况、牵头任务和参与任务及信访件办理情况、对综合处室民主测评情况。
其中,前四项为各部门通用。
“牵头任务和参与任务及信访件办理情况”为业务部门考核项目,“对综合处室民主测评情况”为综合部门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可根据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并在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中予以体现。
三、考核程序1.自评:12月底前,各责任人对照考核表,完成自评并上交监察室2.听取汇报:考核组成员听取责任人个人和各处室年终总结汇报3.个别访谈:听取群众意见4.小组评价:考核小组根据责任人和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资料,提出考核意见四、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责任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宁党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07]2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全面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带头人,领导干部作风如何,直接关系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民风,关系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反映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
领导干部的作风,主要体现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
当前,全区领导干部作风总体上是好的。
但也要看到,领导干部作风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不看书、不看报,思想理论素质不高;有的领导干部缺乏真抓实干、一抓到底的精神;有的领导干部决策不民主,事业心不强,缺乏开拓创新的胆识和魄力;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有的领导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敢触及矛盾,不能坚持原则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影响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级党委一定要深刻认识,在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的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党担负的历史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队伍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国际和国内、历史和现实、经济和社会、党内和党外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领导干部身上滋生不正之风的现实危险性在增加,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2023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审计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各项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扎实推进审计法治建设,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不断强化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23年,自治区审计厅申报的2个审计项目获评全国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更加有力一是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审计法治建设全过程,向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办、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报送各类请示报告41份(其中审计专报13份),为自治区领导同志掌握情况、决策部署提供了参考。
及时召开法治建设专题会议,制定年度依法治区工作要点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推动法治工作与审计业务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是审计机关法定职责坚决落实。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组织实施审计项目31个,坚决把各项战略举措和目标任务落实到审计工作中、体现在具体行动上。
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深化年”主题活动,对2023年上半年实施的21个审计项目进行整体评估,组织对石嘴山市、吴忠市等10个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持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做深做实审计监督“下半篇文章”,对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等审计查出的296个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有力督促地方、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中群众反映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中群众反映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04
•【字号】卫政办发〔2015〕17号
•【施行日期】2015.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中群众反映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5〕17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反馈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函》,为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现就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原汁原味地反馈给你们,并制定下发整改落实“五定”方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所反映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市监察局要采取明察
暗访等方式,加大对各部门干部职工工作作风、纪律的督查力度,定期通报,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上报自治区纠风办。
附件: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中反映问题整改“五定”方案(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宁政办法[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
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
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
为切实做好今年政府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一)全面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三月份完成自治区级的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六月份完成市县(区)的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规范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
(自治区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行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服务一门受理、多证联办,最大限度简政放权,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分别牵头落实。
)(三)厘清政府与市场以及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放开放活,该管的管住管好,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打造“两优”投资发展环境。
(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落实。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资本项目,提高效率,增强活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分别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8•【字号】宁政办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8日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行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是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的对单位内部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行为的监督活动。
开展内部审计是强化单位内部管理、防范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是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尤其是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规模和审计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从业资格或者相关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准则,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制定内部审计办法,健全操作规程,逐步形成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宁党办[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20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现将《自治区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自治区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2013年自治区纠风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及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强化机关干部作风建设上有新进展,在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有新成效,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主要任务(一)深化民主评议工作,加强机关和干部作风建设。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结合开展“为民、务实、清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区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干部作风”活动,将区直部门(单位)及处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及科以上干部作为评议对象。
全面推进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的政风行风热线模式,拓宽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
牵头单位:纠风办配合单位: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厅、统计局,各参评单位(二)加强对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大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力度,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冒领惠农直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重点加强对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资金、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宁政办发[2001]187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87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观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6日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全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县级审计机关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审计经费普遍不足,审计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有些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偏低,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为积极配合市、县级机构改革的顺利开展,加强地方审计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以及《审计署关于印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0]103号)精神,现就我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继续保留和加强,并保证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厅审计信息考核管理办法》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厅审计信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法规类别】企业外资审计【发文字号】宁审办发[2006]10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发布日期】2006.12.18【实施日期】2006.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厅审计信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审办发[2006]107号2006年12月18日)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信息考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信息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信息工作,促进提高审计信息质量,加强审计信息管理,扩大审计宣传,使审计信息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宏观决策、为审计实践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自治区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年度内向审计厅办公室和宁夏审计厅网站编报的审计信息,包括审计消息、通讯、论文、经验总结、工作研究、审计案例、学习心得及诗歌散文等各种体裁的文字、图片材料(文件类信息除外)等。
第三条考核内容。
被自治区审计厅主办的《审计信息》和宁夏审计厅网站采用信息情况;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信息情况;被审计署采用信息情况。
第四条审计信息的要求。
(一)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大局出发,分析和判断周围事物发展的趋势与工作态势,在众多的信息中找出领导需要的、对本地区发展有帮助的、对指导工作有借鉴作用的审计信息。
如党政重大经济决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经济运行中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等。
(二)预见性和前瞻性。
紧紧围绕中央和地方党政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审计资料,由小见大、由表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单位、学校和干部作风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工委[2014]3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6.26【实施日期】2014.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单位、学校和干部作风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工委〔2014〕39号)委厅机关各处(室、部),直属各单位、学校(院):现将《2014年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单位、学校和干部作风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2014年6月26日2014年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单位、学校和干部作风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 6号)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2014年继续深入开展群众评议委厅机关、直属单位、学校(院)和干部作风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评议对象和内容(一)评议对象:委厅机关处(室部)、直属单位、学校(院)及处以上干部。
(二)评议内容:1.机关、单位、学校(院):重点评议是否依法履职,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是否热情服务,有无故意刁难、态度冷漠等问题;是否廉洁从政,有无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公开公正,有无暗箱操作、欺瞒群众等问题。
2. 机关、单位、学校(院)处以上干部:重点评议政治意识强不强,有无与党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言行;创新意识强不强,有无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思进取等问题;责任意识强不强,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作风意识强不强,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和庸懒散软等方面的问题;廉政意识强不强,有无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违规公款消费问题;用人风气正不正,有无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自身要求严不严,有无收受红包、礼品、购物卡或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等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修订)》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审办发[2014]10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修订)》的通
知
(宁审办发〔2014〕100号)
厅机关各单位: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修订)》已经第十九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4年9月17日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审计厅通过公开出版《宁夏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同时在审计厅网站发布,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宁环发[2013]6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05.22【实施日期】2013.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的通知(宁环发〔2013〕69号)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自治区2013年度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已全面展开,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环保系统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2013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实施方案》(宁党办〔2013〕2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干部职工对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的认识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是今年全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5月10日自治区政府召开了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动员大会,对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制定了《自治区2013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创新实践。
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可以为机关架起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构建群众反映意见、表达诉求的渠道,使机关更直接、更真实地了解群众意愿,听到群众呼声,既彰显执政为民的民本理念,更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新探索。
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是推进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由群众全方位、全视角评议、评价、评判政府机关和干部工作,指出机关在服务、效率、廉政等方面的问题,有利于更有效地解决“管得到的不知道、知道的管不到”的难题,较好地解决机关作风建设容易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就是要彻底扫除破坏干部队伍形象的不正之风、搬除阻碍改革发展“庸懒散软”这类“绊脚石”,打造一支责任心强、执行力强、感召力强的干部队伍,形成上下齐心干事业、推动跨越发展的良好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宁政发〔2015〕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宁政发〔201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4年,各地、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加强部门综合治理,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和考核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优秀奖,各奖励20万元;授予惠农区、同心县、盐池县、隆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一等奖,各奖励25万元;授予西夏区、金凤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大武口区、平罗县、青铜峡市、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中宁县、沙坡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二等奖,各奖励20万元;授予兴庆区、利通区、彭阳县、海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三等奖,各奖励12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作以奖代补,补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20%可用于奖励相关部门及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狠抓责任落实,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30日——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兑现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兑现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宁政办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兑现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的通报宁政办发〔2015〕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4年,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断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为主线,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保持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态势,为“四个宁夏”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经自治区安委会组织考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兑现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不得用于奖励个人。
具体通报如下:一、兑现控制指标奖励(一)银川市人民政府12万元;(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8万元;(三)吴忠市人民政府6万元;(四)固原市人民政府4万元;(五)中卫市人民政府2万元;(六)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6万元;(七)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2万元;(八)兰州铁路局8万元。
二、兑现承担并完成控制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奖励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安监局、宁夏煤监局各4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宁审法发〔2022〕72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已经自治区审计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2022年9月26日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全面提升全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业务综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审计厅和地级市审计局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审计厅指导市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组织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原则上3年实现对全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全覆盖。
地级市审计机关组织对本辖区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具体办理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告知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检查组的工作纪律要求。
第五条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工作方案。
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标、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区审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二)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情况;(三)实施的审计项目业务质量情况;(四)对外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和编发审计业务信息的质量情况;(五)其他有关审计业务质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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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
作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审办发[2014]8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审办发〔2014〕81号)
厅机关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6号)和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工作细则》的通知(宁纪办发〔2014〕12号)精神,为保障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现制定厅机关《关于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实施方案》,请各处、室(局)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审计厅干部作风征求意见表(略)
2.审计厅干部作风自测表(略)
3.审计厅机关作风自评表(3分)(略)
4.审计厅干部作风自评表(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4年6月30日
审计厅2014年群众评议机关和
干部作风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2014年在全区深入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活动,进一步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打造“两优”发展环境,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的审计保障。
一、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评议对象
今年自治区将组织103个管理类单位、16个党委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24个执法和管理部门、18个市场和金融监管机构、40个服务类行业机构进行作风评议活动。
审计厅作为24个执法和管理部门之一,厅机关及各单位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评议对象。
(二)评议内容
1.厅机关各单位重点评议:
(1)是否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存在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2)是否热情服务,有无故意刁难、态度冷漠等问题;
(3)是否廉洁从审,有无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
(4)是否公开公正,有无暗箱操作、期满群众等问题。
2.厅机关处级以上干部重点评议:
(1)政治意思不强,有无与党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言行;
(2)创新意识不强,有无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思进取等问题;
(3)责任意思不强,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
(4)作风意识不强,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和庸懒散软等方面的问题;
(5)廉政意思不强,有无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违规公款消费问题;
(6)用人风气不正,有无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
(7)自身要求严不严,有无收受红包、礼品、购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