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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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1. 引言人防工程是指为了应对国家安全威胁和应急事件而建设的一类工程。

为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徽省制定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监督并保证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相关要点。

2. 监督程序概述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包括设计监督、施工监督和验收监督三个环节。

其中,设计监督由省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机构负责,施工监督由省人防工程施工监理机构负责,验收监督由省人防工程验收监理机构负责。

3.1 设计监督准备阶段在人防工程设计监督准备阶段,设计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2 设计监督过程阶段在人防工程设计监督过程阶段,设计监理机构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和修改,及时发现和纠正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优化建议。

3.3 设计监督验收阶段在人防工程设计监督验收阶段,设计监理机构应对最终的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完整、准确、合规。

同时,设计监理机构还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和验收报告。

4.1 施工监督准备阶段在人防工程施工监督准备阶段,施工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理、可行。

4.2 施工监督过程阶段在人防工程施工监督过程阶段,施工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指导和调整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

4.3 施工监督验收阶段在人防工程施工监督验收阶段,施工监理机构应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包括对工程的主要部位、关键节点和关键技术措施的检查和测试。

施工监理机构还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报告。

5.1 验收监督准备阶段在人防工程验收监督准备阶段,验收监理机构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初步评估,制定验收监督计划和方案。

5.2 验收监督过程阶段在人防工程验收监督过程阶段,验收监理机构应全程参与验收活动,对其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把关。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安徽省内所有内外部支持和施工的防空工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安徽省民的安全。

一、施工准备1.料检查:在施工前,应对进场的各种技术材料,以及准备进行施工的装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2.术准备:施工前,防空工程施工队应准备好施工方案、施工图、安全技术措施等,对施工范围、质量要求、施工工艺流程及其他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3.织准备:在施工前,应组织好施工队伍、安全员、监理人员。

二、施工1.理工程场地:施工前,应清理工程场地,消除工程施工的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2.装设施:根据施工图纸要求,确定施工点位,并将防空设施安装调试。

3.试:对防空设施进行功能、操作性能测试,保证系统性能达到要求。

三、验收1.查:仔细检查防空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阶段的质量完好。

2.试:测试防空设施的安装工作,确保防空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收:负责人应按照防空工程的规范要求,组织验收。

验收完毕后,应及时签字验收,记录完成时间和验收时间。

四、安全注意事项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1.守安全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保证安全质量。

2.强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工具的安全使用。

3.强职业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防止操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

4.强防空设备维护,确保每一个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防空工程施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要求施工队高度负责,严格执行规定,还要求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掌握施工技术流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实现防空工程的安全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全面把握工程的安全,准确把握施工验收的质量,以确保每一位安徽省民安全可靠。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在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有关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规划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据规划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安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安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

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经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在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将有关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规划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据规划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防护事项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和个人,应取得国家人防办认定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资格,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人防办备案。

第五条检测机构承担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和安装质量及增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人防办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其提出的检测报告作为增项产品资格审查依据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定点企业服务。

自觉接受省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制度、检测流程,优化检测设备、检测技术,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定期将检测设备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使检测设备保持有效使用状态,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相关技术资料保管,防止失泄密。

委托单、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报告是防护设备质量的证明材料,必须永久保存。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进一步理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维修经费来源不够明确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时,应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对人防工程的战时和平时功能予以明确,同时,依法对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建设的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三)单位建设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设备掩蔽等专用人防工程、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该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租赁性公共住房配建的人防工程,由该租赁性公共住房管理机构负责。

(四)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的工程,由该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五)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应与物业公司单独签署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

(六)人防工程的防护、防化、平战转换、战时通风、供水、发配电等专业设备由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修养护。

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应与专业机构签订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维修养护协议。

安徽省人防工程相关标准

安徽省人防工程相关标准

安徽省人防工程相关标准
根据安徽省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需要遵循以下相关标准:
1.《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该标准规定了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要求,包括建设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方案审批、人防工程设计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2.《民用建筑防空技术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包括防空避难场所的布置、结构设计、建筑材料的选用、通风和排烟系统的设计等相关内容。

3.《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设计标准》: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公共建筑物的人防工程设计,规定了包括防空避难场所、防空掩蔽工程等在内的建筑物的设计参数、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通风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4.《住宅建筑防空技术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住宅建筑物的人防工程设计,规定了住宅楼防空设施的设置要求、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疏散通道的布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5.《地下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地下人防工程的设计,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的布局、结构设计、防水、通风、排烟和应急照明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6.《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和验收的要求,包括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检测与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此外,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参考一些国家标准,如《人民防空设施设计规范》、《人防工程岩土工程设计规范》、《地下连续墙结构技术规范》等。

总之,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上述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检测,确保人防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3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安徽人防工程施工

安徽人防工程施工

安徽省人防工程施工安徽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省份之一,一直致力于人防工程的建设与发展。

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轻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而进行建设的地下工程。

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安徽省人防工程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知识人防工程施工前,首先要掌握基本知识,包括人防工程的基本概念、分类、构造及功能等。

此外,还要了解人防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控制要点主体结构是人防工程的核心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防护性能和安全性。

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控制主体结构的厚度、强度、稳定性等指标,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三、给水排水设备安装质量控制要点给水排水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在安装给水排水设备时,要重点控制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连接方式等,确保系统畅通、无泄漏、安全可靠。

四、通风设备安装质量控制要点通风设备是人防工程的关键设施之一,对于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安装通风设备时,要重点控制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风量风压等参数,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五、电气设备安装质量控制要点电气设备是人防工程的必备设施,对于保证工程内部的照明、通信、监控等功能至关重要。

在安装电气设备时,要重点控制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线路布线等,确保电气系统安全可靠。

六、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控制要点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防毒、防化、防辐射等设备。

在安装防护设备时,要重点控制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性能指标等,确保工程具有较强的防护能力。

总之,安徽省人防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主体结构、给水排水设备、通风设备、电气设备和防护设备的质量控制,以实现人防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阜阳人防工程施工

阜阳人防工程施工

阜阳人防工程施工阜阳,作为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轻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而建设的防护工程。

在阜阳,人防工程施工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国防工程,也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程。

人防工程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人民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设置在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主要包括地下室的主体结构、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

在阜阳,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不仅在数量上有所增加,而且在质量上也不断提高。

二、人民防空地道工程的建设人民防空地道工程是指为了战争需要,在地下建设的战时人员、物资运输和作战指挥的通道。

人民防空地道工程建设包括地道的开挖、支护、通风、照明、给排水、供电等工程。

在阜阳,人民防空地道工程建设也在积极推进,地道长度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三、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主要包括警报器的选型、安装、调试和维护。

在阜阳,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警报器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警报系统的可靠性不断提高。

四、人民防空疏散体系的建立人民防空疏散体系是为了战争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疏散计划和措施。

在阜阳,人民防空疏散体系的建设也在积极推进,疏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更加精细化、科学化。

总之,阜阳人防工程施工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人防工程的覆盖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人防工程的设施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等。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阜阳的人防工程将会建设的更加完善,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皖人防〔2016〕13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扎实做好军事斗争人防工程应急准备,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一)战时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转换并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平战功能转换分为早期转换、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三个阶段。

早期转换时限为30天,临战转换时限为15天,紧急转换时限为3天。

(二)平战转换的工程量应严格控制,转换的项目应满足预定武器效应的防护要求,转换措施可靠易行。

(三)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化)设备与构件。

工程设计时应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RFJ01-2008)进行防护设备选型,按照《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进行防化设备选型。

(四)凡有平战转换任务的工程应配备专用储藏室,妥善保存平战转换器材。

(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

(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二、各类人防指挥工程、各类医疗救护工程不得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

三、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下列项目应同步设计,平时安装到位,不得二次施工:(一)战时使用以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设施。

(二)战时使用以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和排烟口的防护密闭设施。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工程质监总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人民防空工程监管手段智能化”的要求,推动人防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信息化监管建设,省人防办组织研发的“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已经具备试运行条件,于即日起至2月28日进行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

该系统按照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实现人防工程建设全周期全寿命管理,能有效提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和质量的监管能力。

为开展好系统上线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期间,各市、县人防部门应督促本地所有主体未完工(未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项目(指挥所除外)在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并进行施工图审查情况确认,后期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主体未完工项目信息可以由建设单位录入然后委托审图单位审查,也可以由审图单位录入(建设单位需在系统注册),此项工作需于2月28日前完成。

二、各市、县人防部门即日起在报建审批时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新建人防工程入库工作。

新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指挥所除外)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登录系统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审图单位在线打印“安徽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所在地人防部门登录系统进行确认。

随后建设单位通过系统进行开工报监、上传材料、打印竣工验收报告等;各市、县人防部门和人防质监站登录系统填写施工过程质监情况、打印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3.04
•【字号】合人防办〔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人防办〔2019〕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防办:
现将《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5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8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8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9 附录 ...............................................................................................................................................9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包括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国家对其中部分设备生产、安装及销售企业实施定点资质管理。

国家人防办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实施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品种有明确规定(国人防〔2014〕438号、国人防〔2017〕57号)。

近期,全省质量检查和巡查发现,部分人防工程市场主体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混淆实施资质管理的设备范围,或将非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与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强行捆绑采购,违规限定企业参与条件,干扰了市场正常秩序。

为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监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列入人防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设备种类和其中部分设备实施定点资质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防护设备(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二)钢结构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的手动和电控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防电磁脉冲门;(四)地铁和隧道正线专用防护设备;上述(一)、(二)、(三)、(四)类别的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定点资质后,可在企业所在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

(五)由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的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外省企业在本省销售需要在省人防办备案),本款所列设备的安装企业没有定点资质要求。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背景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一种防护性建筑工程,具有重要的防灾减灾作用。

在安徽省,人防工程引起了广泛关注,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人防工程建设,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当前施工质量参差不齐,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为此,本文将探讨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现状及问题目前,安徽省已经建成了一定规模的人防工程,但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由于监督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流程不够规范,监督监测手段不够全面,监督效果难以保证。

安全隐患较大由于建设单位追求速度和效益,往往会忽略安全问题,造成安全隐患;此外,施工单位及工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要求不高,也会对工程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质量标准不够明确现在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不够明确,监理机构难以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督,导致一些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相关建议针对安徽省人防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完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强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要规范监督流程和监督手段,建立人防工程质量信息上报和传递的渠道。

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对于严重违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严厉的处罚,以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明确质量标准政府应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在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政府也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人防工程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应加强建设和管理。

当前,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存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安全隐患较大、质量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从而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以最大程度发挥人防工程的防灾减灾作用。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机制,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防护(化)设备生产和检测等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省人防办统一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省级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一)人防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二)被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许可资质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三)被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已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认定及通报批评的,或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五)被人防主管部门作出应认定为黑名单行为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应认定为黑名单行为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目录》),或同一年度内被人防主管部门作各类不良行为纪录3次(含)以上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实施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

各市、省直管县人防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人防工程从业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人防工程从业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单位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资质证书核发机关、执法单位等要素。

其中,判决类信息还应包括法院判决内容、执行期限、判决机关;行政处罚(处理)类信息还应包括处罚(处理)事由、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结果、处罚(处理)期限、被处罚(处理)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情形;质量安全类信息还应包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信息及通报批评信息等;不良行为记录类信息还应包括行为种类、事由、处理依据和结果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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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二〇年七月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标识,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利于战时、灾时人员疏散与掩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及配套工程的标识。

1.3人防工程标识分为:管理标识、导引标识、设施标识、设备标识、管线标识及提示性标识六类。

1.4所有人防工程标识在安装时不得破坏各类人防工程设计规范中要求设置的防护措施,安装位置与高度应与其他已安装好的设备和标牌相协调,安装(打孔)时应当避开各类管线。

1.5规定中所有尺寸标注单位均为毫米。

1.6规定中除设备、管线标识外,所有标识背景颜色均为GB/T18922-2008(颜色编码)10932.5YR6.5/9.6。

1.7规定中所有墙面固定的标识牌均采用不锈钢膨胀螺丝进行固定,四孔或六孔固定安装,不锈钢膨胀螺丝采用-1--2-10mm 镜面广告钉装饰,安装示例见图1、图2。

图1四孔固定安装示意图图2六孔固定安装示意图第二章管理标识2.1管理标识包括《××××人防工程示意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3个标识牌。

2.2《××××人防工程示意图》标识牌内容包括工程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平面示意图、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功能信息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识牌内容见附件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标识牌内容见附件2。

2.3标识牌材质为厚度不小于5mm的双面亚克力板,文字颜色应为黑色,字体为国标黑体。

2.4管理标识牌平行悬挂,间隔宜小于50mm,水平固定于机动车坡道等出入口墙体的醒目位置,标识牌下沿与地面距离最低处宜为1400mm。

次序由外向内为《××××人防工程平面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

若悬挂空间有限,可自行调整位置,确保标识牌的观测效果。

2.5管理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3。

-3--4-图3管理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5-第三章导引标识3.1导引标识分为所处区域外部导引标识、口部导引标识、内部导引标识。

3.2所处区域外部导引标识仅针对人员掩蔽和含有人员掩蔽防护单元工程,包括出入口外部的标识牌和指示牌、地面一层电梯间或楼梯厅入口导引标识牌。

3.3人防工程直通室外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口横梁上方显著位置应设置外部导引标识牌。

3.4标识牌分为小、中、大3种尺寸规格,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4、图5、图6。

标识牌底板采用国家标准平板铝合金,厚度不小于2mm。

面层采用工程级反光材料,图徽及边框为白色反光膜,单面贴膜,反光膜应具备较好的逆反射性能,耐久时限应在7年以上。

字体为微软雅黑,加粗。

图4标识牌(小)样式及尺寸示例-6-图5标识牌(中)样式及尺寸示例图6标识牌(大)样式及尺寸示例3.5在人员掩蔽工程所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合适位置应设置外部导引指示牌。

3.6指示牌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7。

字体为微软雅黑,加粗。

双面贴膜。

指示牌需柱式安装,柱式标杆、预埋件、紧固件、自攻螺丝和装饰帽耐久时间应在10年以上;立柱与基础预埋件和指示牌的连接应牢固紧密,确保安全。

-7-图7指示牌样式及尺寸示例3.7在地面一层楼梯间或电梯厅入口墙面醒目位置,应设置人员掩蔽工程导引标识牌。

标识牌材质为厚度不小于5mm 的双面亚克力板,UV 打印。

标题字体为国标黑体,字高50mm,正文字体为微软雅黑,正文字高10mm,右侧标注字体为微软雅黑,字高30mm。

本楼栋地下能直通人防工程的导引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8。

本楼栋地下不能直通人防工程的导引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9。

图8本楼栋地下能直通人防工程的导引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图9本楼栋地下不能直通人防工程的导引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3.8口部导引标识包括主、次要出入口口部标识、机动车坡道出入口墙体标识、非机动车坡道出入口墙体标识。

3.9人防工程主、次要出入口口部应设置标识牌。

标识牌采用5mm亚克力板彩喷,黑色图形符号、边框、文字背面丝印。

字体应为国标黑体。

安装在门框右侧墙面,如门框附近有遮挡,则应将标识牌位置调整至不受遮挡的醒目位置。

标识牌样式、尺寸示例及安装示例见图10、图11。

-8--9-图10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图11标识牌安装示例3.10机动车坡道出入口墙体应统一涂刷墙体标识,从坡道顶盖线开始到坡道墙体结束,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12。

涂刷材料应为防霉涂料。

当人防工程位于地下负一层以下时,坡道墙体标识同样适用。

如人防工程在地下负二层,从地下负一层到地下负二层的坡道两侧墙体应涂刷墙体标识。

人防工程临空墙机动车出入口应在临空墙外侧涂刷墙体标识,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13。

墙体标识长度视情况而定,最短不得低于7500mm。

涂刷颜色时应避开障碍物,预留人防门完全开启时的墙面距离,避免遮挡墙体标识,如因条件限制,可适当缩短标识长度。

-10-图12机动车坡道出入口墙体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图13临空墙机动车出入口墙体标识示例3.11非机动车坡道出入口应在一侧墙体涂刷墙体标识。

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14。

图14非机动车坡道侧墙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12-图17应配建区柱体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3.15应配建区机动车位应在车位上方悬挂车位标识牌,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悬挂,可采用在车位内喷涂“人防”字样标识的方式。

悬挂方式的车位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18,材质为亚克力板,厚度为10mm,背丝印,正面设置透明亚克力插槽,插槽厚2mm。

喷涂方式的车位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19,车位编码采用常温冷漆标线,涂料漆膜厚度0.12~0.15mm,耐日晒温差,不变色。

-13-图19喷涂式车位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3.16超配建区墙体应涂刷色带进行标识。

区域维护面积大于等于200㎡时,墙体应涂刷两条色带,墙体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20。

区域围护面积小于200㎡时,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21。

字体应为国标黑体,高度宜为140mm,颜色应为白色。

人防008-16-第四章设施标识4.1人防工程内所有功能间均应设置功能间标识牌。

4.2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脱衣室、淋浴室等功能间标识牌设置,见附件3。

其他功能间标识牌参照上述标识牌制作安装。

4.3功能间标识牌应采用5mm 塑料板彩喷,黑色图形符号、边框、文字背面丝印。

标识牌字体为国标黑体,字母为Times New Roman 字体。

工程内公共场所及相关设施标志牌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2-2013)的有关规定。

4.4功能间标识牌需安装在门框右侧。

标识牌样式、尺寸示例及安装示例见图25、图26。

图25功能间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图26功能间标识牌安装示例-17-4.5各市示范工程可在重要功能间标识牌右侧张贴对应的二维码,供公众扫码查询功能房间的作用、使用要求等,鼓励各市积极探索新的媒介宣传手段,洗消间、三种通风方式二维码样式、尺寸示例及安装示例见图27、图28。

图27洗消间、三种通风方式二维码样式及尺寸示例图28二维码标识牌安装示例4.6平战转换标识牌需安装在平战转换功能区域附近的醒目位置,材质为厚度不小于5mm 的双面亚克力板,UV 打印。

标题字体为黑体,标题字高50mm,正文字体为微软雅黑,正文字高10mm,图名字体为微软雅黑,图名字高30mm。

干厕平战转换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29,水箱平战转换标识-18-牌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30。

图29干厕平战转换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图30水箱平战转换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第五章设备标识5.1人防工程内部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生产(或制作)单位安装铭牌,其着色和标识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执行。

5.2防化设备滤尘器、滤毒器、过滤吸收器等防化设备按国人防防化检〔2016〕01号文件进行着色和标识。

5.3通风方式显示5.3.1在通风机房、防化值班室、电站、配电室、水泵间、指挥室、会议室、主通道密闭段等处设置通风方式显示装置。

5.3.2通风方式显示装置宜制作成三格灯箱式。

清洁式通风标注文字“清洁”,底色为中国颜色体系标号(颜色编码)1.9G7/6.8(1161);滤毒式通风标注文字“滤毒”,底色为中国颜色体系标号(颜色编码)0.6GY8/8.8(1101);隔绝式通风标注文字“隔绝”,底色为中国颜色体系标号(颜色编码)6.9R4/11.6(1085)。

文字颜色宜为中国颜色体系标号N2.75,字体为国标黑体,字号大小适当,同一工程应一致。

5.3.3通风方式显示装置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31。

也可根据通道或房间大小,按比例缩放制作。

5.3.4通风方式显示装置也可制作成电子显示屏显示三种通风方式,清洁式通风显示文字“清洁”,文字颜色为-19-中国颜色体系标号(颜色编码)1.9G7/6.8(1161);滤毒式通风显示文字“滤毒”,文字颜色为中国颜色体系标号(颜色编码)0.6GY8/8.8(1101);隔绝式通风显示文字“隔绝”,文字颜色为中国颜色体系标号(颜色编码)6.9R4/11.6(1085)。

图31通风方式显示装置样式及尺寸示例第六章管线标识6.1人防工程内应进行标识的管线有:战时使用的进风、排风、送风、回风、燃烧空气进气、排烟、给水、排水及电缆等。

无相应管线设置的,可不标识。

6.2管线标识标注于管线侧面或底部中央易见部位,沿管线标注间隔不宜超过10m,分支和转向处应做标注,特殊情况,标注部位可做适当调整。

管线标识的尺寸比例,可根据管线大小和标注位置的面积做适度调整。

6.3通风类管线标识由管线名称和气流箭形组成。

管线名称用汉字标明,如:“战时进风”、“战时排风”、“战时送风”、“战时回风”、“战时进气”、“战时排烟”等,文字及箭形均为绿色RGB(8,119,21),字体为黑体。

通风类管线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32。

图32通风类管线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6.4给水排水类管线标识由管线符号和水流箭形组成。

给水管线用字母“J”表示,排水管线用字母“W”表示。

字母及箭形均为绿色RGB(8,119,21),字体为黑体。

给水排水类管线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33。

图33给水排水类管线标识样式及尺寸示例6.5电缆线标识牌悬挂于电缆的两个终端头和检修口。

标注内容为:规格型号、电压等级、电缆走向(去向和来向)、电缆长度和工程竣工图中的电缆编号等。

电缆管线标识牌材质为厚度不小于2mm 的国家标准平板铝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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