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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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____年__月__日注册类型:
国标行业:
联系电话:
单位:
元、平方米房产原值免税原值
纳税其中纳税义应税房自用房产房屋建义务条例政策务终止备注更新改
合计评估增地下配套和产原值年应纳税额筑面积起始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土地造和装减免时间减价值建筑辅助设施自
修等用1234=1-2-35=4*70%*1.2%房屋小计————————税率出租房合同年租金承租人证件租房出租房产房租合同终备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3%、4%产年应承租人名称承租人证件号码起始收入名称面积原值发票号码止时间注或12%)纳税额时间678=6*7出租房屋
小计——————————————————出租人出租人承租应税承租房产应纳税合同约定年租承租合同终出租人名称承租房屋坐落备注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房产原值额金面积止时间承
910=9*70%*1.2%租房屋
小计————————————————合计年应纳税额(5+8+10)填表人:
盖章(签字)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审核日期
—1—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均应填写。
填写单位为:
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写要求:
(一)登记类型:
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房产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二)自用房屋
1.产权证书号:
按房屋产权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房权字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如有需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2.房屋坐落:
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
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填写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的自用(不含出租)房屋原价与地价的合计金额,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从2011—
—2
年1月1日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除在“房产原值”中“土地”栏填写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地价金额。
4.免税原值:
分为条例减免、政策减免。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减免。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0】
8号)规定的有关房产税的减免。
5.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
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自用应税房产原值*70*1.2%。
(三)出租房屋
1.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
填写要求同上。
2.年租金收入:
年租金收入是指租赁期内每张房产证出租房屋的年租金收入,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金作为年租金收入。
3、税率:3%的税率仅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于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住房适用4%的税率,对于其他类别的房屋出租适用12%税率。
4.出租房产年应纳税额:
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5.承租人证件名称、承租人证件号码:
承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及其号码;承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号码。
(四)承租房屋
1.出租人证件名称、出租人证件号码:
出租人为个人的,填
—3—写身份证及其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号码。
2.租赁合同号码:
在房产局备案的合同号码。未备案的可不填。
3.年租金:
按租赁合同如实填写,格式要求同出租房屋。
4.承租应税房产原值:
无偿承租免税单位房产、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人应按承租房产原值填写。其他承租房产不需填写应税房产原值。
5、承租房产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同上。同时需在备注栏注明“无租”或“融资”。
(五)年应纳税额合计:
填写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承租房屋年应纳税额合计额。
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