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龙政办函〔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02号建议的答复龙政办函〔2021〕11号何发平代表:你提出的《关于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市的建议》(第11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收到建议后,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门召开建议办理协调会,与代表面对面沟通,研究办理措施,部署推动建议办理工作。
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现代种业,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的重要指示精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大经费投入。
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经费投入。
“十三五”期间,累计向上争取种质资源保护、品种研发、品种选育、品种改良、品种鉴定、繁育生产、示范推广、种子储备以及种业创新平台、品种实验站、种子质量检测室建设等方面的资金4492万元,其中用于品种研发约500万元;市本级安排支农资金140万元,用于市农科所开展品种研发、品种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和种质资源保护、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种业企业投入基础研发及相关设施设备资金1183万元。
今年以来,已争取2021年省级种质资源保护与改良项目资金165万元和“十四五”种业创新与产业化项目资金900万元。
已启动实施龙岩山麻鸭、河田鸡、槐猪、官庄花猪、象洞鸡、福建白兔、连城白鸭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长汀茶树种质资源保护、龙岩市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等项目。
二是加强人才建设。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吸纳制种农户、农民技术员等农民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学历提升培训,相关人员从业能力明显提升,全市种业生产企业、农场现有大专学历62人、本科39人、研究生以上4人,取得初级职称38人、中级21人、高级12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龙政办〔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0日龙岩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要求,为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减权放权力度(一)坚持“六个一律”: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省内其他市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我市也一律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已改为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搞变相审批。
按照上述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减少审查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及时、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委托)、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
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同时取消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审批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龙政办〔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龙岩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三章竣工决(结)算评审第四章各方职责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审,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评审活动。
部分由财政投资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超过50%的,适用本办法。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应急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应急资金是指2014年6月市政府设立,总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第一、二、三产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由龙岩市汇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公司”)运营管理,二、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原则。
三、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工商、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有效;(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需转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或承贷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4)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且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全额续贷承诺函。
四、申请使用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龙岩银监分局、汇元公司及申请企业产业归口部门〔第一产业归口市农业局(农办),第二产业归口市经信委,第三产业归口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龙政办〔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8〕190号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项目前期经费,是指市本级和上级专项安排项目建设(筹建)单位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或者项目建设(筹建)单位从项目资金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项目前期经费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市直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前期经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谋划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研讨、编制、招标、评估、审查、论证、报批等相关工作。
项目前期经费包括项目从谋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龙政办〔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扶持“守重”企业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1.在开展省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时,优先推荐连续三届获得市级“守重”公示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最近年度公示的“守重”建筑企业开办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业务,工程建设履约金采用有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保监分局。
3.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的文件要求,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向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支付上月我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切实缓解“守重”企业的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属各公立医院。
4.在组织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政府标准贡献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重”企业。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3〕89号),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推动信贷资金向“五大战役”、“三维”对接、工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项目和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三农”等领域倾斜。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重组、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核销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行将龙岩列为重点支持区域,有效落实与市、县(区)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争取更多优惠政策和信贷额度倾斜,力争全市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每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报告龙岩银监分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先争优考评办法,加大对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考核奖励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实体经济有效信贷投入。
[责任单位: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农信社驻龙岩办事处,在岩各金融机构]二、保障企业关键环节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业务。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龙政综〔2018〕113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和e龙岩平台建设,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放管服”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一)推进审批流程再造以施工许可为突破口,推进施工许可涉及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审批简化。
在区域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对规划环评明确可以简化的具体项目环评形式和内容给予简化。
试点实施部分项目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联合会审机制,实行联合勘察、联合会审。
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五个阶段。
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
事项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40%以内。
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经信委、水利局、交通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前(二)实行“多审合一”推进“多图联审”等联合审图改革。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号】龙政综〔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龙政综〔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36号)的要求,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20年12月28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1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3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附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33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指南编印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9]22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指南编印工作的通知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指南编印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9〕227号)市、区各有关部门: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营造我市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编印《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辑内容:1、龙岩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主要有:龙岩概况、龙岩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简介、2002-2008年龙岩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数据分类图表、网上审批用户使用手册。
2、事项办理规程。
包括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的主体、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或标准、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信息等。
3、事项办理示范文本。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编印工作顺利完成,成立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指南编辑委员会。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黄福清任编辑委员会顾问;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邓颖任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翁庆,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傅藏荣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区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编委会下设编辑部,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有关要求:1、《指南》既是一部服务型政府工具书,又是经济发展的信息桥梁,也是宣传龙岩的重要窗口,编印工作必须精心组织、通力协作,认真编印,确保质量。
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1)
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一、国发[2014]43号文明确规定:1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2017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对地方各种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围追堵截”,加强对政府债务和平台公司新增举债的监管,并对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了“史上最严”的问责处理。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1、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2、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3、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三、《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1、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规范政府融资举债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明确政府举债权限。
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整规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整顿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整规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办[2008]183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15【实施日期】2008.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整规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8〕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整规综合办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市整规综合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长效机制建设,加快我市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和海西重要增长极,发挥龙岩在海西纵深推进中的前锋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全省整规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抓住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坚持科学发展和着力民生民心的要求,针对关系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商品上下功夫,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农资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安全生产、打击走私、房地产市场、矿产开发、价格秩序、环境污染、串通投标、二手车流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其它专项整治工作。
(一)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打假保春耕、打假促安居、打假保名优、节能与民生计量”五个“金质亮剑”系列行动,同时开展规范使用名牌和免检产品标志、地理标志、能效标识、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专项执法检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为进一步妥善处理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确保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的过程,厘清原因,客观公正处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依法处理,维护权益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税费;同时,合理区分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责任,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解决无过错购房人的登记办证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因事施策,确保实效明确主体,分类处置。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前端难点问题开展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简化登记办证前置审批审核手续和要件材料,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项目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实效。
二、处理范围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龙岩中心城市(新罗区)范围内已开发建成且销售或投入使用的项目(房屋),因各种历史原因(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征迁安置等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龙政综〔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龙政综〔2016〕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决定废止(或失效)的15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保留(含保留并适时进行修改,下同)的37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本次清理结果,对涉及本部门被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执行。
凡列入保留并适时进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
附件:1.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5件)2.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71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4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龙政办[2017]239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07【实施日期】2017.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龙岩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把全国、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纵深推进减权放权,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1.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之外,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分别予以取消或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
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县、乡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2017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融合工作,实现全市权责清单规范统一。
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4.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压缩负面清单事项,努力实现市场主体机会均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送交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送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龙政办〔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送交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4〕10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34号)、《龙岩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试行)、《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龙政办〔2013〕32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市直机关、单位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龙岩市档案馆、图书馆是政府公开信息法定查阅场所,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规范地送交到龙岩市档案馆、图书馆,将有效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市直各有关单位基本能按要求向市档案馆、图书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件,但仍然存在送交不及时、不完整,交接手续不规范等现象,致使政府公开信息不能及时、完整、有效地提供民众查阅。
各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落实抓的工作格局,明确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并保持工作人员相对固定,确保工作人员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
二、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具体要求(一)各单位应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一并向市档案馆送交,送交时间以交接文据中的交接时间为准。
向龙岩图书馆送交单位可采取直接送交或寄送等方法送交。
(二)向市档案馆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应内容一致、数量统一。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17〕14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17〕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大支农信贷投入1.推进“引银下乡进村”工程建设,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大支农信贷投入。
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涉农贷款特别是支农贷款持续增长,用于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占比持续提高。
积极向上争取适当调增信贷规模,放宽贷款规模限制,加快支农贷款授信用信审批速度。
市人行按月开展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情况通报,对达标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安排以及各项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不达标金融机构实施限制。
责任单位: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分局2.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主办行”制度,对融资有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由基本存款账户所在银行主办,负责信贷需求对接,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分局,市农业局、林业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二、强化农业重点领域金融服务3.建立农业重点领域融资的政银企合作机制,分级开展项目融资需求对接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筛选并建立需要扶持的重点农业企业和项目库,人行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对接,原则上融资对接协调“县级每月一次、市级每季一次”,对接项目的信贷支持情况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银行统计监测和通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批市数字龙岩建设办公室2012年度决算的通知-龙政办〔2013〕282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批市数字龙岩建设办公室2012年度决算的通知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批市数字龙岩建设办公室2012年度决算的通知龙政办〔2013〕282号市数字龙岩建设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你单位2012年度部门决算如下:一、2012年上年结转和结余516.71万元,本年收入1,19 0.93万元,本年支出1,497. 58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98万元,结余分配0. 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11.03万元。
1.2012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81.71万元,本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760.85万元,本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652.48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结转和结余190.08万元。
2.2012年基金预算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0.00万元,本年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00万元,本年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00万元,年末基金预算拨款结转和结余0. 00万元。
二、2012年基本支出130. 93万元,项目支出1,366. 65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经营支出0.00万元,补助下级支出0.00万元。
三、你部门必须确保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业务科根据实际情况增改)1.收入支出结余应根据部门预算按支出功能科目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应及时清理往来账款和固定资产。
3.所有收支应编入决算,不能通过往来账务直接冲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253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6
【实施日期】2013.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2013〕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及市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3〕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和加强债务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关系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处理好建设与举债、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的关系,强化“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完善制度,严格管理,量力而行,适度举债,落实偿债资金,积极稳妥解决债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债务管理职责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债务管理,并指导下级开展债务管理工作。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本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及其公用事业单位(指水、热、电、气、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其他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具体工作。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并纳入经批准的债务收支计划,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严格界定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只能用于城乡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林水、教科文卫、环保、扶贫等基础性、公益性领域项目以及借新还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举债单位应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强化偿债意识,认真做好到期债务偿还工作。
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建设而又确实没有还贷来源的债务项目,应及时将偿债支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严控债务违约行为。
发改、人民银行、银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债务管理人员,确保债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行债务年度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应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