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
说明:1.有 1 项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为 0,该考核项目不得分;2.各评定项目中每项扣减分数 总和超出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 0。3.得分 85 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得分 70 分(含)至 85 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70 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
2
安全生 产投入
生产措施 费用使用
分; 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安全设备、安
查阅管理 文件
10
记录 全防护用品、安全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
不齐全的,扣 1~5 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 15 分;
查阅企业安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数、专业达不到规定要 全管理机构、
3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
管理机构
求的,扣 5 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证书的, 扣 10 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 10 分;
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及证书数量 是否满足企
15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的,扣 5 分。 业资质配备
安全总监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扣 10 分;
标准
设置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总监待遇的,扣 5 分;安
全总监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扣 1~5 分。
未实施企业月检的,扣 10 分;
安全检查 未按规定开展季度、节假日和专项检查的,
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扣 5 分, 管理目标设
未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 1~5 分;
置及考核情
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扣 5 分; 况记录;查企
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 1~5 分。
业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记
录。
未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的,扣 10 分;
企业安全 未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的,扣 1~5
【免费下载】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附件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一、汇总表(格式):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企业地址许可证编号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12345678910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分)安全生产投入(15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5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20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10分)安全教育培训(5分)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10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5分)职业危害防治措施(5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10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5分)项目合计得分考核实际得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在对应项目打√)100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在对应项目打√)姓名:(主管部门)执法证书编号:检查人姓名:(主管部门)执法证书编号:检查时间受检(自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受检(自查)时间- 10 -考核评分说明1、此表及以下表格可作为企业自查使用,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抽查使用。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对应11个分表,考核结果汇总所得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的依据。
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
2、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计算方法(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1)各分表中20分(含)以上项目为主要评价项目,20分以下项目为一般评价项目。
每个分表中有2项主要评价项目或3项一般评价项目得分为0,该分表不得分。
汇总表单项得0分,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为0分。
(2)汇总表中各分项实得分=该分项在考核分表中实得分之和乘以汇总表该分项应得分值/100。
(3)汇总表中企业考核实际得分=汇总表中分项合计总分。
(4)各分表中每项扣减分数总和超出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零。
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分表(格式)- 11 -2-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序号评价项目检查评价方法应得分评分标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本企业部门设置及管理人员花名册查有关文件5未根据企业管理特点设置部门的,扣5分;未建立管理人员档案的,扣5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附件 1: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原则
一、汇总表(格式):
1、此表及如下表格可作为企业自查使用,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抽查使用。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查对应10 个分表,考核成果汇总所得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旳根据。
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成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成果。
2、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计算措施(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
(1)各分表中20 分(含)以上项目为重要评价项目,20 分如下项目为一般评价项目。
每个分表中有2 项重要评价项目或3 项一般评价项目得分为0,该分表不得分。
汇总表单项得0 分,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为0 分。
(2)汇总表中各分项实得分=该分项在考核分表中实得分之和乘以汇总表该分项应得分值/100。
(3)汇总表中企业考核算际得分=汇总表中分项合计总分
(4)各分表中每项扣减分数总和超过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零。
附件2
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分表(格式)2-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安全生产投入
2-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2-5:特种作业人员配置
2-6:安全教育培训
2-7: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2-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2-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旳部位、环节旳监控措施
2-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习记录。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是指对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工作实践进行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安全生产评价是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种全面、系统的评估和监督,是保障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测等方面,介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首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是评价的重点之一。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评价时需要考察企业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并且是否能够有效地运行和落实。
其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评价时需要考察企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责任制度,并且是否能够有效地执行和落实。
再次,安全教育培训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评价时需要考察企业是否开展了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培训效果如何。
此外,安全生产监测也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评价时需要考察企业的监测系统是否健全,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涉及到管理体系、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测等多个方面。
评价时需要全面考察企业在这些方面的表现,从而为企业提供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建议和指导。
只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质〔2014〕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2008.06.30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 02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动态考核评判标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要求以及《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
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行为亦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是指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诚信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的记录和考核。
第五条安全诚信行为记录由安全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组成。
优良记录的给予加分,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
对同一事项,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动态考核评判标准)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原则为“诚信记录累积,超线强化监管,结果媒体公布,年度汇总评判”。
第七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进行诚信记录,定期上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实施动态汇总分析,并对安全诚信记录差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对于动态考核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不合格标准的施工企业,其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企业法人将接受约谈;接受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有关信息将传送至市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环节,在相关审查中,实施不良业绩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11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
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
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
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一)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建筑施工工序及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结果(三)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落实情况(四)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技术规程的落实(七)发生重特大事故情况(八)整改项目落实情况(九)特殊情况、突出问题三、考核对象(一)对未取得许可证企业,主要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作出评价。
(二)对持有许可证企业,应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颁发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的要求,并对证的有效期内的各项安全技术管理情况作出动态评价。
四、考核依据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考核程序(一)预登记社会保险部门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职责单位名单及证书内容发送至许可管理部门,许可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险部门对许可企业做出预登记备案。
(二)现场考核许可管理部门会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确定被考核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三)结果公佈许可管理部门会将考核结果有时间限制公布出通知,对申请许可企业应给予有效期内安全施工许可,对暂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并由许可管理部门复查。
六、变更管理申请许可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变更、撤销及生产工艺及安全生产设施证明申请等资料,并由许可管理部门审核组织复核。
以上是《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的全部内容,为了加强许可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够有效降低施工行为及风险,保障施工安全,从根本上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1 总则1.0.1为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的评价。
1.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施工企业construction company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企业。
2.0.2安全生产work safety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3安全生产条件condition of work safety满足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2.0.4核验verify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日常的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常态进行复核、追溯。
2.0.5危险源hazard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 评价内容3.1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3.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应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5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的内容具体实施考核评价。
3.1.2每项考核内容应以评分表的形式和量化的方式,根据其评定项目的量化评分标准及其重要程度进行评定。
3.1.3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6个评定项目。
3.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未建立以企业法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未建立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的制度及未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3未实行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落实责任和责任人及未落实考核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4对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等的内容和实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和执行情况,以确定是否能够继续保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组织结构和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查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操作维护规范等方面。
3. 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核查企业的生产操作规范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包括操作流程、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4.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评估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有效,包括风险评估和评价、应急预案等措施的完备性和实施情况。
5. 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查看企业是否能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6. 安全培训和教育:考察企业是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根据考核结果,可以进行不同的处理措施,如给予奖励、责令整改、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同时,还应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1、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2、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7、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晋建质函〔2020〕160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60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同市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省外入晋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4〕28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2020年10月31日前取得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晋企业全部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其中,我厅将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晋的分公司进行监督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须提供原件);(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须提供原件);(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五)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资金预算计划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台账、相关票据(须提供原件)等;(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任命文件等;(七)企业人员资格管理情况,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须提供原件);(八)企业人员保险缴纳情况,包括保险机构出具的“三类人员”本年度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须提供原件),保险机构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本年度意外伤害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须提供原件),上述保险均需缴纳到2020年10月;(九)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队伍及物资装备落实情况、预案演练记录等;(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提供《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未参加考评的,按照考评要求提供考评资料),其他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提供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及自评打分;2.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账及竣工项目考评结果(须附项目所在地监督部门出具的《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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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附件1: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一、汇总表(格式):
考核评分说明
1、此表及以下表格可作为企业自查使用,也可作为主管部门抽查使用。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对应10个分表,考核结果汇总所得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的依据。
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
2、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计算方法(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
(1)各分表中20分(含)以上项目为主要评价项目,20分以下项目为一般评价项目。
每个分表中有2项主要评价项目或3项一般评价项目得分为0,该分表不得分。
汇总表单项得0分,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为0分。
(2)汇总表中各分项实得分=该分项在考核分表中实得分之和乘以汇总表该分项应得分值/100。
(3)汇总表中企业考核实际得分=汇总表中分项合计总分
(4)各分表中每项扣减分数总和超出该项应得分后,该项实得分数为零。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附件2
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分表(格式)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2-2:安全生产投入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2-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2-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