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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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内政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7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我区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问题的认识(一)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资金融通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近年来,我区民间借贷在释放民间资本、调剂资金余缺、帮助群众应急解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依法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二)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以牟取暴利、索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

高利贷问题在我区部分偏远农村牧区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阻碍了脱贫攻坚整体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法治化、市场化、群众化为导向,坚持疏堵结合、分步实施、综合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

二、增强农村牧区金融供给和服务能力(一)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相互补充、合力支持农牧业生产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字号】内政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6〕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加快我区普惠金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让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普惠金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推进、与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同步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区情实际,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中上游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内政办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6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意图、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涵盖了我区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引导和促进我区东部地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和重要依据。

贯彻落实好《规划》对于破解我区东部地区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东部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重要战略机遇,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目标,对《规划》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根据本地区建设任务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规划》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要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政策研究。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政策研究,积极衔接落实国家对东北地区在强农惠农富农、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和国有林区经济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倾斜、支持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东北地区文化改革发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扩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加大项目布局审批建设扶持力度等方面的政策。

三、加强协调推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落实,同时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和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内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及适用范围(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逐步健全完善市场规则,落实服务和监管措施,形成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的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一并交易的情况。

依法入市的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明晰转让条件,完善转让规则(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与,不再列出)(二)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转让条件。

试点地区农村“两权”抵押问题研究——以锡林郭勒盟草场权抵押贷

试点地区农村“两权”抵押问题研究——以锡林郭勒盟草场权抵押贷
证4 4 0 0本 , 颁证率 达 7
( 三) 积极 推动牧 区草场评估 交 易市场 建设 。人 民 银行 镶黄旗 支行在充分调 查论证 的基础上 ,代旗政府 北方金 融 / / I
截至 2 0 1 6 年 6月末 ,全 旗 金 融 机 构 各 项 存 款 1 4 . 0 4 亿万 元 ,各项 贷款 9 . 1 4 亿 万元 ,其 中涉农 贷款 8 . O 8 亿万元 。 目前 镶黄旗仅有 工行 、 农行 、 邮政储 瞢 银 行、 农 村信用社 四家金 融机构 , 工行 主要 面向企业 发放 贷款 , 邮政储 蓄银行 资金外流 现象突 出 , 仅 有农行 与信 用社在发 挥支持 “ 三农 ” 主力军作用 。全旗 登记备 案 的 2 0 0多家合 作社 中 , 仅 有数 十家合 作社 能从 银行 取得 贷款 , 草场 资源得不 到有效盘 活 。 二、 镶黄旗草场经营权抵 押贷 款试 点工作开展情况
■囡 农 牧 金 融2 0 1 6 . 1 2
试点地区农村“ 两权” 抵押I 司题研究
以锡林 郭勒盟草场权抵押贷款试 点镶黄旗为例
徐 志强
( 中国人 民银 行锡林郭 勒盟 中心支行 锡林浩特 0 2 6 0 0 0 )
内容摘要 : 2 0 1 5年 1 2月 2 8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 大第 1 8次会议通过 了对 包括镶黄旗在 内 的全 国 2 3 2个试 点 区暂 时调整 有关 法律 的决定 , 镶黄旗被遴 选为全 区 8个 “ 两权” 抵押贷款 试 点旗 县之 一和锡林郭勒盟唯一一 家草 场经营权抵押 贷款试点旗 。草场权抵押 贷款 对于盘 活牧 区存量资产 、 提 高草 场使 用效 率具有重要 意义 , 但 由于草场流转机 制不健全 、 流转操作程序 不 规 范、 缺 乏有效担保 等 问题 , 制约 了草场融 资功 能的发 挥 , 本 文主要对镶 黄旗草场经 营权抵押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合同履行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14]18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
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4〕1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维护银行业
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
债权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在支持实体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重点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历年的诉讼案件和恶意逃废债权案件进行集中处置,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高效清收拖欠贷款、处置抵债资产。

通过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降低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力度。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国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后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试点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提出对策,确保该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推进。

一、问题分析1.农民不愿通过“两权”抵押贷款融资在一些试点地区,农民对“两权”抵押贷款存在疑虑和担忧,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担心一旦还款出现问题,土地将被收回,导致严重损失。

2.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对“两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够,不知道如何申请“两权”抵押贷款,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监管不严,存在风险隐患一些金融机构在实施“两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监管不严的情况,有的甚至存在违规操作,将农民的土地“两权”以低价抵押,导致风险隐患。

二、应对对策1.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农民信心对“两权”抵押贷款政策进行深入浅出的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政策的利与弊,增强农民对政策的信心和认同感。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发放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的益处,如何依法合规申请“两权”抵押贷款,以及在融资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核,确保其资金安全、经营合规。

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完善政策法规,保障农民权益完善“两权”抵押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民的权益保障措施,规定在还款逾期和违约情况下,农民土地“两权”抵押贷款的处置程序和具体操作,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农民融资渠道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进行一定程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放贷给农民。

还可以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为农民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减少融资难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内政发〔2016〕2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内政发〔2016〕2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内政发〔2016〕2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强化财税和金融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充分发挥财税和金融政策的协同效应,打好政策组合拳,有效激发投融资活力,增强企业流动性,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发展融资难题,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现就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求(一)提高信贷投放效率。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梳理各项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积极调整优化与当前实体经济需求不相适应的信贷政策条款。

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

要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根据资产质量、风险管控能力及地区信用环境,选择贫困旗县(市、区)和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旗县(市、区),下放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审批权限;根据涉农涉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生产经营规律确定贷款期限。

对于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扶贫开发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需求,要按照用途与期限相匹配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二)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第四章机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 4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管理,保障小额贷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和各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二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三条境外机构应当是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应当由股东各方共同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十六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三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出具的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的函;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四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五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六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选址方案.七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自治区金融办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申请人联系人、联系、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十一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第二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旗县、盟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二在本盟市内跨旗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5000万元;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三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五最近一年盈利;六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二十四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盟市金融办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拟设地、业务范围及设立的目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支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三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架构、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选址方案.四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五自治区金融办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筹建分支机构申请材料经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盟市金融办初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营业场所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三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二向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三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二中间业务;三资产租赁业务;四信用担保业务;五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借款合同中所要求借款人出具的风险保证金不视为存款.风险保证金必须全部存放到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其利息收入归借款人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对风险保证金及利息收入的返还负全责.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三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四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倍.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一依照下表,根据本金或利息分期回款的逾期天数对贷款进行分级:二小额贷款公司损失计提的最低要求为: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四章机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股权;三变更注册资本;四修改章程;五变更住所;六变更组织形式;七分立,合并;八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盟市金融办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自治区金融办为自治区政府授权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及全区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指导各盟市金融办做好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十一条各盟市金融办作为属地管理机构,是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风险.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要求另行下发.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其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自治区及盟市金融办.第四十六条自治区金融办和盟市金融办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自治区金融办或盟市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三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向银行融入资金比例的;四未按规定提足拨备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融资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的;八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九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第四十九条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对该公司股东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四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六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用能权抵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

自治区用能权抵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

自治区用能权抵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提高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经地级市、宁东基地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取得可使用、可交易的能源消费量的权属。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用能权抵押融资是指市场主体(以下称“借款人”)以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能权交易系统注册登记且可交易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为抵押,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由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用能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一般为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能权交易系统注册登记且已获得可交易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的企业。

第五条以用能权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二)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清算、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三)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良好;(四)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获得用能权抵押贷款,鼓励优先用于企业节能减污降碳等技术提升和改造,也可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或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七条用能权抵押贷款的期限应在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使用期限之内,用能权抵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使用期限的届满日。

第八条用能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用能权评估价值和抵押率综合确定。

(一)用能权价值由贷款人负责组织评估;(二)抵押率设定参考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数量、剩余期限、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内政办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0号2013年6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牧区生产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宅基地和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外,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据实申请、科学合理评估、依法登记、切实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抵押的,须经本嘎查村村民大会2/3以上村民同意或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三)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有效盘活农村牧区产权资源,缓解农村牧区经营主体融资困难,提升农业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和农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保监局内蒙古分局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蒙银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包括草牧场,下同)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为农村牧区资源的有效盘活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提供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推动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扩面、增量、提质”,健全完善抵押登记制度、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平台搭建、抵押物处置、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等配套制度,创新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畅通农村牧区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有效增加农村牧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农牧民金融供给,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5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综合运用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现就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金融支持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是自治区扩大有效需求、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和现实途径,也是突破瓶颈制约、推动转型升级、打基础利长远的战略需要,对于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开创自治区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金融业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谋划,主动跟进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找准金融支持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的“源泉”和“血脉”作用,确保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持续加大信贷投放(一)增加信贷投放,扩大增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贯彻好国家各项政策,充分落实货币、财政、产业政策的要求,努力扩大信贷总量,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

要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总行直投、银团贷款、异地金融机构联合贷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单列信贷计划、转让信贷资产增加规模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下内蒙古草牧场质押贷款业务的难点和问题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下内蒙古草牧场质押贷款业务的难点和问题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下内蒙古草牧场质押贷款业务的难点和
问题
王巧丽
【期刊名称】《华北金融》
【年(卷),期】2016(0)10
【摘要】作为农牧业大省,内蒙古农牧业抵押物的缺失让涉农贷款问题一直较为突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推出,为全区农牧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也为全区新一轮土地、草牧场确权工作奠定了基础.本文通过回顾全区农地、草牧场质押贷款发展情况,找出制约内蒙古当前草牧场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瓶颈因素,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王巧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兴和县支行内蒙古兴和县0136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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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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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字号】内政办发〔2016〕176号•【施行日期】201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加大对全区债务风险化解的管理力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逐步化解。

综合考虑自治区债务风险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政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在把控现有政府债务风险不加重的基础上,逐步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将自治区各项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

——明确责任。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盟市、旗县级政府是防范化解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主体,根据“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盟市、旗县级政府债务偿还实行不救助原则。

——多措并举。

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

既要通过控制、分流、压减规模直接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也要通过支持经济发展、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实力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还要积极探索其他方法,多渠道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
贷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6]28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6.08.22
【实施日期】201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6〕28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我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等8个旗(县、区)列入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

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小组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基础,我区自2014年开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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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鼓励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对“两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自治区财政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6
鼓励出台“两权”抵押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
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7
加强舆论宣传,使农牧民群众了解“两权”抵押贷款产品,增强农牧户的诚信意识
自治区推动小组各成员单位,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制定“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推动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2016年4月底前
2
各试点地区制定“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前
3
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信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持续实施
2016年底前
8
基本完成试点地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底前
9
鼓励设立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0
推进农村牧区“两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
持续实施
11
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
2016年5月15日前
4
建立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底前
5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底前
6
鼓励建立“两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机制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底前
7
基本完成试点地区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持续实施
12
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两权”抵押贷款内部控制机制
内蒙古பைடு நூலகம்监局
持续实施
13
完善农牧业保险制度,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内蒙古保监局
持续实施
14
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提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担保
自治区金融办、试点地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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