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施工及承揽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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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工程管理细则(修改稿)

外埠工程管理细则(修改稿)

外埠工程管理细则(修改稿)----28f8eebe-6eae-11ec-9fb1-7cb59b590d7d二公司外埠工程项目管理细则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外埠建筑市场,扩大经营规模,规范外埠工程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港口项目,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外埠市场要遵循积极开拓、稳健发展、区域管理、第四条承接外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部、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施工。

本地化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分公司的管理与设置第五条外国港口项目实行区域责任制管理,由注册公司负责注册登记和年检。

新注册的分支机构须经公司书面报总行主管管理层领导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六条外埠设z分公司,公司书面报告需反映以下内容:1、当地经济形式,建筑市场前景;2、项目概况;3.本项目的初步招标要求和承担条件;4.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5.与施工单位的关系;6、分公司(项目部)机构设z及主要人员安排。

第七条外埠分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聘用、任命手续。

未经批准,境外市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经营管理一第八条外埠工程项目,必须在总公司资质或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免出现违规违章行为影响企业资质安全。

第九条外埠工程承揽使用证照时,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关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证书原件必须交由公司保管,证书复印件使用前必须编号并加盖受控章,所有证书原件的递送必须由自有员工负责。

严禁外埠分支机构利用或出借总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条外国分公司(项目部)承接国外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示范。

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和风险预测。

承包项目还需要调查承包商的信用和实力。

分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意见时,还应在报告中明确项目申请程序、项目付款方式、银行保函和项目保证金要求。

项目的实质性运营须经公司主管运营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28•【文号】商合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使(领)馆: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主要形式之一,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及提升我与有关国家政治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各项促进政策和措施的相继出台及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的日渐提高,此项业务近年来增长迅猛。

2001至2005年,营业额年均增长24%;2006年,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新签合同额达660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7.8%和123%。

在对外承包工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的同时,业务的总体发展水平和质量尚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涉及增长方式转变、经营秩序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步凸显,特别是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承揽和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有章不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对内对外均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对我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关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重申对外承包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尚未能完全杜绝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形象,保持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法律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规定2008-11-21 (已经被浏览14次)--------------------------------------------------------------------------------我国改革开放30年,在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其中相关法律的制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外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特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性、对外性、协作性和优越性。

这种国际经济合作是以构建和谐世界和共同发展为核心的,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走出去”战略的有力保证。

改革,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立法航程开启(一)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管理法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法》第10条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2005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此外,原外经贸部还发出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外派海员,是指符合《管理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2005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工程经营承揽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经营承揽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工程经营承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公司、项目部:现将《工程经营承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工程经营部反馈.-1—工程经营承揽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程经营承揽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的工程经营承揽行为,合理规避经营风险,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工程经营承揽的积极性,使全公司的经营承揽工作步入一个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承揽的方针和原则坚持有效经营,突出精揽的方针;坚持区域经营和行业经营的方针;坚持全员参与的方针;坚持有限公司机关和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共同承揽的方针.二、组织机构有限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的工程经营承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经营部。

工程经营部是负责全公司工程经营承揽工作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下设工程经营商务中心、工程经营预算中心和工程经营方案中心。

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都要仿照有限公司机关并结合自身特点成立以党政主管为核心的领导机构。

三、工程经营承揽决策程序1、以下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承揽:①利润率低于5%的项目不揽。

②低于5000万元的公路项目,低于3000万元的铁路项目、市政项目、水电项目、房建项目不揽,但属于区域滚动和行业滚动项目除外.③BOT项目和BT项目不揽.-2—④垫资或变相垫资项目不揽,项目资金来源不清楚和不可靠的项目不揽。

⑤超过5%大额现金担保的项目,且评估利润率在10%以下的项目不揽.⑥明显超出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项目不揽。

⑦依赖中介中标的项目,分割工程量超过总工程量30%的项目不揽。

2、承揽指标的制定和分解以及经营区域的划分承揽指标由有限公司根据年度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以及在建任务情况统一制定并分解下达,经营区域的划分也由有限公司统一部署,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要遵照执行.3、工程信息的收集、筛选及跟踪工程信息的收集要坚持全员参与的方针,力争多渠道和多网络收集信息。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工程项目承接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承接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承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杜绝超施工能力盲目承接工程,杜绝承揽项目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等行为,防范承接工程项目风险,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建设集团公司有关承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各类矿山和市政、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平硐、平巷、斜巷、硐室、隧道、井筒装备和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项目和煤矿生产运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通过投标承接上述工程项目。

对现正在施工不需投标但超出原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新增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承接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拟承接工程项目投标所涉及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审查、监督、管理。

包括意向接触、资信调查、项目申报、风险评估、投标审查、授权委托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对承接工程项目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施工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工作负总责,各施工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承揽工程项目责任制,和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制。

第二章工程项目承接管理第七条各施工生产单位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应对建设单位认真考察,收集建设项目信息,详细调查、分析以下情况:(一)拟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情况;(二)业主的主体资格,企业规模,资信情况、合同履约支付能力,项目资金来源,在其他项目上有无拖欠工程款,对拟建项目需求的迫切程度等;(三)项目规模、工程技术特征,质量、工期要求,发包范围、承包方式,材料供应、设备配备等方式,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生产运营作业条件等;(四)拟建工程的地质、水文、煤层赋存特征、瓦斯及煤尘地质、施工、生产运营作业区域的自然条件等;(五)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设备和业绩等是否满足分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生产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承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承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承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承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杜绝超施工能力盲目承接工程,杜绝承揽项目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等行为,防范承接工程项目风险,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建设集团公司有关承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各类矿山和市政、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平硐、平巷、斜巷、硐室、隧道、井筒装备和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项目和煤矿生产运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通过投标承接上述工程项目。

对现正在施工不需投标但超出原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新增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承接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拟承接工程项目投标所涉及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审查、监督、管理。

包括意向接触、资信调查、项目申报、风险评估、投标审查、授权委托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对承接工程项目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施工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工作负总责,各施工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承揽工程项目责任制,和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制。

第二章工程项目承接管理第七条各施工生产单位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应对建设单位认真考察,收集建设项目信息,详细调查、分析以下情况:(一)拟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情况;(二)业主的主体资格,企业规模,资信情况、合同履约支付能力,项目资金来源,在其他项目上有无拖欠工程款,对拟建项目需求的迫切程度等;(三)项目规模、工程技术特征,质量、工期要求,发包范围、承包方式,材料供应、设备配备等方式,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生产运营作业条件等;(四)拟建工程的地质、水文、煤层赋存特征、瓦斯及煤尘地质、施工、生产运营作业区域的自然条件等;(五)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设备和业绩等是否满足分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生产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5〕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不断增多,对保证有关项目的按期完工,促进此项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存在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发生多起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当地法律到我驻外使(领)馆静坐,上街游行示威,甚至与当地警方发生冲突等群体性和恶性事件。

上述事件不仅影响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有的甚至对外交和双边经贸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

造成劳务纠纷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在派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人员时有章不循,劳务人员的招收、派出及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重派出,轻管理;二是对外签约单位将工程项下劳务单独分包或层层转包,甚至分包或转包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企业,造成管理责任多次转嫁,难以明确和落实;三是部分企业单纯追求利润,通过压低劳务价格,克扣拖欠工资,恶意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四是部分企业相关预防、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健全,造成对劳务纠纷事件的处理措施不到位,处理不及时;五是个别劳务人员为达个人目的,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致使劳务纠纷升级和恶化。

为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参照和借鉴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要依据上述《办法》,对涉及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派劳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外协(外委)单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安全告知书)

外协(外委)单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安全告知书)

外协(外委)单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流程,强化公司内外部的安全环保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包括:士建、设备安装、维修、建设改造、独立承包施工、劳动服务,以及咨询、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和参观学习培训等。

三、外协单位的进场审核涉及到外协的业务部门应负责外协单位相关资质的审查以及安全告知、合同签订等事项。

(一)外协单位资质、能力和业绩应与所承揽的业务相对应。

从事特种作业(如安装、检修特种设备等)的外协单位,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备案,由归口业务部门对其审查备案情况进行核实。

(二)外协单位应为进场作业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外协单位进场作业劳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人员名单报业务部门注册登记。

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如需更换人员应报业务部门重新注册登记。

(四)外协单位进场施工(作业)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五)外协单位进场施工(作业)前应将施工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报业务部门和用工单位审核通过。

四、外协单位现场管理(一)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用工单位和现场所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对外协单位现场作业担当监管主体,无下级单位主体监管的由业务部门负责监管。

(二)外协单位进场前业务部门应将施工(作业)项目内容、时间通知现场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单位接到通知后履行安全告知和将其纳入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

(三)以合同为依据,加强外协单位的施工过程控制,及时履行合同中甲方的义务,避免因合同责任的索赔。

(四)业务部门应明确专人对外协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业务部门和用工单位要检查外协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整改,避免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六)业务部门应结合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告知书。

外委单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单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单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外来人员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保证风电场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商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外委工程管理、外来人员及外委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作出规定,适用于在风电场承揽施工项目的外委单位、外来人员及临时工进行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划分第三条风电场(或项目部)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一)对外委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审查内容包括外委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现场工作负责人资格证书、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掌握外委单位符合外委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三)开工前对外委单位负责人和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流,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四)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用具。

(五)检查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委单位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六)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引起人身伤亡以及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外委单位制定好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七)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履行相关安全知识和安全工作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工作。

(八)落实合同中规定要求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九)风电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外委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十)对外委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

工程对外协调管理制度

工程对外协调管理制度

工程对外协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各方利益得到保护,特制定本《工程对外协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协调管理机构1. 建立专门的协调管理机构,包括协调管理委员会和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对外协调工作。

2. 协调管理委员会由项目经理、设计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重大事项和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问题。

3. 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和文件资料的管理,配合协调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起草项目的对外协调工作方案,统筹协调项目各方利益,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 设计师:负责设计方案的编制和修改,积极响应项目经理的要求,保障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实际施工工作,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并向协调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5. 业主代表:代表项目业主参与协调管理工作,保障项目利益,提出合理建议,配合其他各方完成项目任务。

四、对外协调程序1. 确定协调对象:项目经理根据需要确定对外协调的对象和范围,明确协调目的和内容。

2. 制定协调方案:项目经理组织起草协调方案,包括协调要求、协调目标、协调措施等内容,报协调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3. 实施协调措施:根据协调方案确定的措施,各方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具体实施,配合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4.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协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协调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协调工作顺利进行。

5. 形成协调报告: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协调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记录和报告,形成协调报告,并向协调管理委员会汇报。

五、对外协调原则1. 公平公正:对外协调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利益。

境外工程管理制度

境外工程管理制度

境外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优化境外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境外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承接的境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配套工程。

三、组织架构1.公司设立境外工程管理部,由专门负责海外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执行。

2.境外工程管理部设立项目组,每个项目组设立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3.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设计师、施工管理员、质量监督员等。

四、工作流程1.公司接到境外工程项目后,由境外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和组建项目组。

2.项目组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等。

3.项目组按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并实施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4.项目组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人员管理1.境外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精选适合的人员组成项目组,确保项目的高效推进。

2.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任务。

3.项目经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质量控制1.项目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方案,包括设计审查、施工监督、材料检测等。

2.项目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项目要求。

3.项目组及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七、安全管理1.项目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安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等。

2.项目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项目组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项目组成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费用管理1.项目组应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2.项目组应定期进行费用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3.项目组应加强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沟通,合理控制工程费用。

九、风险管理1.项目组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工程项目对外协调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对外协调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对外协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对外协调管理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对外协调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部门、单位、业主等的协调工作。

三、协调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协调项目内外部相关事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2. 项目团队成员:配合项目经理,积极参与协调工作,保障项目正常进行;3. 相关部门单位:配合项目方要求,协助完成相关工作,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四、协调内容1. 项目进度协调: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2. 资金协调: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项目资金问题,确保资金顺利到位;3. 人员协调:协调项目团队成员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4. 技术协调:协调解决项目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工程质量;5. 安全协调:协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6. 环保协调:协调解决环保问题,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五、协调流程1. 项目经理制定协调计划,明确协调目标和内容;2. 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提出具体协调要求;3. 协调会议:召开协调会议,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4. 协调记录:记录会议内容和协调结果,形成协调会议纪要;5. 落实执行:根据协调结果,各方按照约定执行,确保项目正常进行;6. 检查汇报:及时跟进协调执行情况,定期向项目方汇报协调情况。

六、协调原则1. 依法依规:协调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行为;2. 公正公平:协调要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3. 保密原则:协调涉及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4. 勤勉尽责:相关部门单位要勤勉尽责,按时完成协调任务;5. 进度优先:项目进度是协调的重点,要优先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七、协调机构1. 建立协调机构,明确协调职责和组织结构;2. 设置专门协调人员,负责协调安排和推进协调工作;3. 协调机构成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协调能力;4.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一条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考核机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承揽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10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条存在分项发包的,发包方应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主导各方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实施由发包方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一体化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应按照安监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按照项目需要,自主选择,并以招投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取。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承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注明工程范围、工期、合同价款、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描述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期等主要条款。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资质及施工经验,综合考虑后确定合同价款,并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明确工程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明确工程工期及进度,以保证工程按时完成,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就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共同实施合同,并互相配合、协助。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设备,并保证施工的安全、质量等问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按照约定完成验收及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得拖延工期。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发现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解除合同等措施。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工程项目部、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煤矿范围内承包建筑安装、土建施工及井下采掘、运输、维修等工程的所有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 承揽*****煤矿各种工程的工程项目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程项目部对其作业人员和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煤矿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及工作程序要求第五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部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遵守以下规定:(一)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依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缴纳标准为10万元~50万元。

安全风险保证金由施工队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向公司财务处缴纳,财务处出具交纳证明作为办理安全资质备案证书的要件之一。

(二)我矿另行对施工队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交我矿财务科保管。

(三)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四)施工单位不再从事施工活动时,安全环保处出具证明,风险抵押金结余部分由财务处或财务科全部返还施工队伍。

第六条 工程项目部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揽项目的法人分支单位须具备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二)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证件。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地质勘察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交《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七条 凡进入公司进行或承接各种施工项目,必须办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资质备案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肢解发包、违法直接发包、违反法定发包程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四)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五)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六)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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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施工及承揽工程管理办法
我公司取得了总承包房屋建筑二级资质,具备对外承揽工程的条件,为了拓宽市场,积极参入市场竞争,特制定对外施工及承揽工程管理办法如下:
一、员工承揽工程,可根据工程性质进行如下奖励:
1、多层住宅工程为总造价的2%;
2、车间工程为总造价的3%;
3、小高层及框架工程为总造价的4%;
3、包清工工程,30万以内的工程只上交设备租赁费(必须用公司的设备),30万以上的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定为1~3%。

二、项目部承揽的工程,自己施工时,原则上公司不投入资金,根据工程性质上交总造价的4%(不含税金)。

如确需公司投入资金时,需给付公司10%的年息,且要有公司股东担保。

公司承揽的工程,安排给项目部施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证金(风险抵押金)
1、各项目部每年提供保证金不低于10万元。

2、根据工程实况,风险抵押金按工程承包价的10%进行确定,具备了这个条件才能签订合同组织开工。

3、保证金可以是项目部往年的结余,结余不够时可请公司股东担保或进行房产抵押。

4、股东担保时,要确定担保额和担保费用。

5、项目部因贪污、变相贪污或管理不善,致使工程亏损,将视情节扣除其保证金或辞退,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青岛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0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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