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被害人学研究
犯罪学题目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1.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犯罪学主要是以社会学和法学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犯罪预防对策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2.龙勃罗梭:是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者、法医学者和犯罪学家,长期以犯人为对象进行解剖学和人类学研究,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
他是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
被视为犯罪学的鼻祖。
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及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的预防观。
3.犯罪区域分布:是指不同区域的犯罪分布情况,包括具体分布和类型分布。
4.亚文化:是社会文化体系中与主体文化相对应的组成部分,是局部文化。
5.转处:是指对应受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者或少年犯罪者改用其他非刑罚处罚的方式处理的方法。
6.被害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案件或经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人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7.犯罪的起伏律:是指无论犯罪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的时起起伏,波浪式的发展趋势。
8.犯罪高峰年龄: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犯罪率最高,犯罪行为最集中的年龄段。
9.犯罪暗数: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10.犯罪预防: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和养活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11. 犯罪治安预防:是指以公安保卫部门等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为主体,广大社会民众协同进行的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社会管理和控制的活动与措施。
12. 犯罪后预防: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为了防止其重新犯罪,而采取惩罚改造措施,进行心理、人格矫正,纠正其不良的心态和行为模式,重塑健康的人格和建立健康的观念体系。
13.模仿论:是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提出来的一种关于犯罪发生原因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人会因接受刺激和暗示而发生类似的行为。
是研究人依照一定的榜样实施特定动作和行为的过程的理论。
14.犯罪的时空条件:是指适于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抓捕的作案时机和情境。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被害人问题的专门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并且 在20世纪50年代末创立了犯罪学的分支学科—— 犯罪被害人学。不过,学者们注意到被害人在犯 罪发生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时间却比较早,如19世 纪20年代,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作中就 有所涉及,其《著名的犯罪记叙》一书记载了 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与作用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 (一)有关犯罪被害人学定义的不同观点 犯罪被害人学就是研究犯罪被害人的科学。 1、安德鲁· 卡曼(Andrew Karmen):犯罪被害 人学,是一门对人们因犯罪活动而遭受的人身、 情感和经济伤害的科学研究。 2、世界被害者协会:犯罪被害人学,是研究刑事 被害程度、特征以及原因,对卷入被害中的个体 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就此所带来的社会反应,尤其 是警察、司法体系以及志愿者和专业人士对此的 反应的科学。
2、作为犯罪起诉者的被害人——在奴隶社会和封 建社会,被害人享有很大的权利,处于犯罪起诉 者的地位。 3、逐渐被遗忘的被害人——近现代刑法理论中, 被害人的权利不断的萎缩,被害人本身越来越不 受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犯罪追诉机构,罪犯 是否受到追诉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
4、再度引起重视的被害人——二战以后,被害人 在各国又开始重新受到重视。
1925年与费林斯达合著乱伦研究分析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互动关系1941年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1926年发表了对高明诈骗犯的研究结论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以软弱愚蠢贪利者居多他们对犯罪的成功与否起着很大作用1937年职业盗窃犯罪学原理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如何考察利用这种关系以及被害人更关心被害物品的归还与索取而非犯罪人接受处罚1938年谋杀者及其被害者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对犯罪者和被害人的个人属性和相互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5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1940年犯罪学上的强奸不仅指出抵抗强奸的可能性而且分析了强奸得逞的原因他可能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体力上的对比被害人在被害时陷入丧失意识的状态恐惧反应被害人的性激情放纵的生活方式等在分析犯罪时被害人的行为状况在多种情况下都是特别重要的因素
犯罪学课件——第05章 被害人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作者 辛 科
第四节 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
(二)可行性 1、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 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财力上的保障; 2、公民认识水平的提高,为建立和实行刑事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舆论支持; 3、世界各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不断 发展完善,为我国提供了经验借鉴; 4、各地不同方式的有益尝试,为建立和实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 验。
第四节 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
历史 政府补偿犯罪被害人的制度在3600多年以前就产生了。 18世纪,恢复国家赔偿。 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了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 1977年法国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 偿制度。 1982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德 国制定了《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法 律》。 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受害者取得 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1988年英国将国家补偿规定为被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作者 辛 科
第一节 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学科产生之前的相关研究 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 亨蒂格 瑞士学者克莱历克 美国犯罪学家H· 萨瑟兰 1940年,以色列律师本杰明· 门德尔松 汉斯· 亨蒂格在194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 “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 二、犯罪被害人学的产生与传播 最早明确提出“被害人学”这一术语的 是以色列法学家、律师本杰明 · 门德尔松。 作者 辛 科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2016年5月5日星期四 作者 辛 科
第二节 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被害人的概念
犯罪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 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一)被害人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损 害者。 (二)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 承受者。 (三)被害原因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 (四)被害主体包含自然人和法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也被称为犯罪学导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它探讨了受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角色、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对受害人的支持和救助。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受害人的特征与分类:研究不同类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心理创伤等。
同时,还对不同受害人群体进行分类研究,如儿童受害人、女性受害人、老年人受害人等。
2. 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探讨国家法律体系和社会机构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包括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受害人权益保护、受害人赔偿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
3. 受害人心理与社会支持:研究犯罪对受害人心理状态的影响,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惧感、焦虑等。
同时,还关注社会对受害人的支持与救助,包括心理咨询、庇护所、法律援助等。
4. 受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研究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受害人参与的权利和义务等。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的研究目的在于深入了解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影
响,为改善受害人权益保护和社会支持体系提供理论支持,促进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
这一学科的研究不仅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_犯罪被害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一)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 (三)被害人化理论
( 一)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Individual Victim Precipitation Theory ) 1、概述 (1)创立者:美国:斯帕克司(Sparks) 和帕诺(Panel) (2)核心观点:有些人和团体之所以会重 复被害,是因为它具有被害倾向,即具有许 多导致被害的因素。
对犯罪人采取了何种应对措施,犯罪人 或被害人又是如何反应的。 2、类型: (1)告发 →1)被惩处和赔偿; 2)犯罪人或亲朋的报复; 3)被害人或亲朋的报复。 (2)息事宁人 → 重复被害 (3)“私了” → 再次引发冲突。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 换
(一)正向转换和逆向转换 (二)角色转换类型
犯罪被害原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产 犯罪被害原因 生、变化的被害要因和被害条件的统一 体。
(二)犯罪被害原因的构成
1、被害要因 犯罪被害要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 犯罪被害要因 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社会 因素。 2、被害条件 犯罪被害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 犯罪被害条件 的特定时空环境。
二、 犯罪被害因素理论
第七章 犯罪被害人
(Chapter Seven Crime Victims)
犯罪被害人概述(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Victim) 犯罪被害现象(Section Two 犯罪被害现象 Phenomenon of Crime Victim) 犯罪被害因素(Section Three Victimization Factors)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摘要: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与意义二、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方法三、犯罪被害人学的主要理论四、犯罪被害人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五、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局限性与展望正文: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与意义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被害人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旨在探讨犯罪被害人的人口学特征、被害经历、心理状态、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问题,为制定犯罪预防策略、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深入了解犯罪被害人的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提供依据。
2.促进犯罪预防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犯罪预防的效果。
3.关注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
4.提升公众对犯罪被害人保护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方法犯罪被害人学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如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实验研究等,以收集犯罪被害人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三、犯罪被害人学的主要理论犯罪被害人学的主要理论包括被害人被害预防理论、被害人反应理论、被害人恢复理论等。
1.被害人被害预防理论:指通过对被害人的特征、被害经历、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研究,寻求预防被害人被害的有效途径。
2.被害人反应理论:主要研究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时的心理反应、行为反应等,以了解被害人应对犯罪的能力和局限性。
3.被害人恢复理论:关注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的心理康复、社会适应等方面的问题,为被害人提供有效的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
四、犯罪被害人学在实践中的应用犯罪被害人学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于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犯罪心理矫治等领域。
1.在犯罪预防领域,通过研究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和被害经历,为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提供依据。
2.在被害人保护领域,为制定和完善被害人保护政策、法律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关注被害人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等方面的问题。
3.在犯罪心理矫治领域,通过研究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反应和恢复过程,为犯罪心理矫治工作提供参考。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浅析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
用实证主义分析犯罪与被害的关系-----浅析被害人犯罪者的互动(一)研究犯罪的实证主义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构成了犯罪学实证学派。
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等人。
实证主义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和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和科学的知识。
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有:排斥犯罪和刑事诉讼、排斥自由意志、排斥刑罚而要求矫正代替刑罚、排斥对刑罚的研究,而用心理学和医学学来代替。
这个学派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探索讨论犯罪原因的时代。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1、生理实证主义: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
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
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
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
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
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2、心理实证主义: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犯罪学研究。
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
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
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
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保护研究[摘要]女性由于生理、心理、情感等因素,容易成为刑事犯罪侵害的对象。
目前,我国对女性刑事被害人救济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注重从多渠道、多角度对其进行救济,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防控体系,加强对女性群体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犯罪;女性被害人;权利救济女性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自身或其他多方面原因容易成为刑事犯罪的侵害对象,如何对女性被害人施以全方位的救济使她们重返生活正轨是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女性刑事被害人特征及原因分析女性根据其年龄阶段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幼女、中青年女性及老年女性,目前针对幼女的犯罪主要有暴力犯罪、强奸、拐骗、猥亵、虐待、遗弃等,针对中青年女性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性犯罪、盗抢型犯罪、诈骗犯罪、家庭暴力犯罪,老年女性则容易成为诈骗、遗弃、虐待案的受害人。
女性会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女性自身角度而言,具体有以下几种原因:首先是生理方面因素。
年轻女性由于生理因素,对男性具有很强的性吸引力,容易成为男性性犯罪的对象。
老年女性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但有的贪图便宜分辨能力不足,容易受骗上当,成为诈骗罪的受害者。
实务中笔者办理过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就是以开健康讲座为名推销保健品,通过先卖小额产品后退款骗取信任,后在卖大额产品不返还货款的手段进行诈骗,很多老年女性贪图小利受骗上当。
而幼女由于身体弱小,难以抵抗外在暴力,容易受到暴力伤害。
其次是个人行为因素。
一些女性举止轻浮、衣着暴露,经常出没娱乐场所,容易被贴上有色标签,遭男性性侵犯。
还有些女性保护意识弱,深夜仍独自在外,容易遭受性侵犯和盗抢型犯罪侵犯。
如Y市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深夜11点会完网友后至学校厕所如厕,犯罪嫌疑人尾随欲实施强奸,遭到被害人激烈反抗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杀害。
此案从被害人角度看,自身确实存在一定的错误,其中的教训应当被吸取。
还有一些女性,随意炫耀自己身上的财物,容易受到盗抢型犯罪的侵犯。
犯罪被害人研究
第八章犯罪被害人研究第一节犯罪被害人研究现状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只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它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根据现有资料;首先提出研究被害人问题的学者是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亨蒂1887—1974..他早在1941年就发表了题为“论犯罪者与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论文..他的观点是把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犯罪的被害者不单纯是犯罪行为的消极客体;他们在犯罪发生过程中或在减少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1947年;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发表了“被害者学——生物、心理、社会学的一门新学科”的演讲;提出了“被害人学”的概念..之后;很多学者如艾连伯修、威廉南戈等;都以自己的观点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第二节辩护人的类型被害人的分类和类型;与被害人受害的程度;被害人本身的生理、心理特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等有直接关系..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根据犯罪性质分类(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2)财产犯罪的被害人..(3)性犯罪的被害人..(4)经济犯罪的被害人..二、按被害人的生理学特征分类(1)少年被害人..(2)女性被害人..(3)老年被害人..(4)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三、根据被害人心理特征分类(1)贪财型被害人..(2)轻浮型被害人..(3)暴怒型被害人..(4)轻信型被害人..四、根据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1)纯粹的被害人..(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5)被害人就是实际上的犯罪人..五、根据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4)无损害的被害人..第三节被害人与加害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已为很多学者所研究..一般认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在犯罪的全过程中;总是处于一种动态关系..被称为“被害人推动模式”..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合作者”..只认为犯罪者是积极主体;而被害人是消极客体;还不能说明他们之间实际存在的相互关系..按照亨蒂的观点;甚至在很多场合被害人“造就着”罪犯..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一、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这种被害可能发生的情况有:(1)被害人与加害者根本无关系..(2)被害人与加害者相识..(3)被害人与加害者有较密切的关系..(4)被害人与加害者是亲属关系..二、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1)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2)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3)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三、被害人是真正的犯罪者第四节犯罪被害的预防对策一、盗窃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二、杀人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三、性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四、诈骗犯罪的被害预防对策..。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以及受害者在法律和社会方面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犯罪被害人学。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定义和意义犯罪被害人学是对犯罪行为中受害者角色的分析和理解。
其目的是通过深入了解受害者经历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他们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并推动社会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这门学科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受害者作为个体和社会成员所承受的伤害,并试图通过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
同时,研究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心理、身体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提供更好地支持服务,帮助他们重建自己的生活。
二、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受害者在身体上可能会遭受到创伤和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其次,他们可能会经历心理上的创伤,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此外,受害者还可能面临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困境,如失去工作机会、财产损失等。
三、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为了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法律和政策旨在确保受害者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平等对待,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受害人有权获得信息、参与审判过程,并获得赔偿。
此外,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支持服务来帮助犯罪被害人重建自己的生活。
这些支持服务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经济援助等,旨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四、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方法犯罪被害人学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来深入了解受害者的需求和经历。
其中,定性研究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通过深入访谈和观察受害者,研究人员可以获得详细的信息,并对其体验进行分析和解释。
此外,还有定量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大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类型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程度,以及他们对支持服务的需求等。
五、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犯罪被害人学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被害人角度犯罪预防的基本问题研究
被 害人 概念 的界 定是 从 “ 被害 人” 角度 进行 犯罪 预 防研 究 的 切 断其 向犯 罪人转 化途 径 的预防 活动 。 从概 念上可 以看 出 , 被 害 起点, 其 概念 的外 延是 十分 宽泛 的 , 只要是 损 害的承 受者 都可 以 人角度 的犯 罪预 防不仅 仅是 防止被害 人遭受犯 罪行为 的侵害 , 也
包括在内, 但本文的“ 被害人” 仅界定为“ 犯罪被害人” 。 所谓犯罪 要防止其向犯罪人的转化 。 这是由被害人的转化性所决定的, 因
被 害人 , 是指 因遭 受来 自于他 人 的犯罪 行为 的侵 害 , 直接 或间接 为犯 罪实质 上是犯 罪人 与被害 人互动 的过程 , 被害人 随时有可 能 遭 受基 本权 利 的损害 、 身体机 能 的伤害 、 财 产利 益 的损 失和精 神 与犯 罪人 进 行角色 转换 , 从而 实施犯 罪行 为 , 比如 在正 当防卫 过
色列学者本杰明 ・ 门德尔松提出的, 认为其是所有被害人的共同 预防提 供 了充 实的 理论依 据 。
特征。 其 体现 在被 害人生 理和 心理 两个方 面 。被害人 生理 方面
从被害人角度看青少年犯罪预防
会现象ꎮ 新时期如何减少青少年犯罪也是犯罪学领
施的加害程度也会有所不同ꎮ 在众多的青少年犯罪
域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ꎬ需要持续不断地、深入
案件中ꎬ该特点在性别以及年龄上的表现尤为明显ꎮ
地、全方位地加以研究ꎮ 对青少年犯罪中的被害人
首先ꎬ主要以女性为侵害对象ꎮ 如果将未成年人犯
进行研究ꎬ有助于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全面的了
境、学习环境等等ꎮ
侵害之后ꎬ他们就会发生“ 恶逆变” ꎬ这个问题值关
注ꎮ 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ꎬ在对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
研究中ꎬ我国就有学者围绕女青年被害后的“ 恶逆
从青少年犯罪的数据中可以了解到ꎬ与其他的
变” 进行了研究ꎮ 当女青年受到异性侵害后ꎬ他们
犯罪类型相比ꎬ青少年犯罪被害人在以下数据上非
有着与一般被害人不同的特征ꎬ有一些女青少年呈
究ꎬ以期从被害人这一特定角度深入研究青少年犯
罪问题ꎬ从而屏障ꎮ 本文拟对从被害人角度
研究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做一些初步探析ꎬ以期为
推动和促进此方面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ꎮ
一、青少年犯罪中被害人的主要特征分析
( 一) 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性别、年龄特征
在对青少年犯罪被害人的研究中ꎬ目前的研究
的同时ꎬ还需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ꎮ
关键词: 被害人ꎻ青少年ꎻ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 - 4773(2020)04 - 0077 - 04
当前ꎬ青少年犯罪仍是我国社会一个重要的社
同ꎬ那么其所选择的被害人会有所不同ꎬ而且其所实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 年第 4 期
( 二)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互动关系
外露等原因而呈现出较强的被害性ꎬ从而为加害人
应当为被害人提供哪些帮助——犯罪被害人学特征的实证研究
管刘学坤和目 击者都可以指认凶手( 系受雇行凶者) , 但他们
2。4 年5 月初, 。 刘洁帆又出发了。她要帮助普方把最后两个
凶手抓到。 川 在上述案例中, 刘洁帆和弟弟刘学坤无疑是黑恶势力的
1995 年 9 月 1 日, 6 在辽宁省沈阳市南塔鞋城经营长途
因此, 相关的实证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蔡建忠的温岭人 , 用伪造 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虚构客运线路 承包等, 以汽车消费保证保险贷款形式 , 骗取台州市某农业 银行和台州市某建设银行的消费贷款 15o0 多万元……据警 方进一步查明, 蔡建忠系温岭某大酒店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2。3 年 3 月 1 日, 。 8 蔡伙同程某等人, 伪造了安徽省安庆至深 圳、 安庆至温州、 宁波的车辆营运承包协议以及线路审批卡、 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 谎称要购买 4 辆大客 车, 委托台州元泰公司在人保台州某公司办理机动车消费贷 款保证保险, 同农行签订 了 4 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骗取农 行贷款 58 万元。同年 4 月 8 日和 6 月 1 日, 0 0 蔡又以同样手 段, 骗取了农行 58 万元、 0 建行 399. 2 万 元 的贷 款. 上述 1559. 2 万元贷款由银行汇人元泰公司, 元泰公司在扣除手续
2004 年4 月2 日. 浙江省台州市替方接到报案:一个叫 6
费保险费等费用后, 再打人蔡建忠个人账户。2。3 年 6 月, 。
蔡建忠以同样手段, 从深圳发展银行杭州某支行和杭州某建 设银行分别骗取消费贷款 96 . 8 万元、5 . 2 万元. 综上 , 1 88 蔡 建忠先后共骗取了 3400 多万元的贷款. 替方在查明上述诈 骗犯罪事实后 , 抓获 了蔡建 忠及另 外 4 名 主要 犯罪嫌疑 人。〕 [‘ 在上述案例中, 国家 、 有关单位( 相关农业银行、 建设银 行、 发展银行以及相关公司等) 无疑成为了贷款诈骗罪中的 被害人。 犯罪人固然罪不容赦 , 然而, 在短短的 2 个多月中, 蔡建 忠为何能够以同样的手段, 、 分别 多次在上述相关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发展银行等实施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 且数额巨 大、 诈骗得逞? 34。 多万元的银行贷款为何能够被个人轻易 。 骗取? 相关被害人(有关银行及公司) 自身有没有漏洞和过 错? 其 自身的致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贵任人员究竟有多大程度的过错和玩忽职守 的成分? 如何才能有效地预防类似的犯罪与被害? 被害时、 被害后又如何进行合法 的被害防卫、 被害补救 、 被害救助? 这些问题, 确实令人伏案沉思 ! 显然, 上述被害人(相关银行与公司) 内部的违规操作、 银行贷前调查与审核流于形式、 玩忽职守、 利益驱动、 其他种
自考《犯罪学》简答_论述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满分共20分。
)1.为什么说犯罪被害人研究拓展了犯罪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答:(1)犯罪被害人研究成为揭示犯罪原因全貌的一个重要途径。
(2)改变了传统犯罪原因中只注重犯罪主体的单项研究方法,开始将主体与对象,犯罪人与被害人看作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双向揭示犯罪原因。
(3)使犯罪的自我预防与个体预防受到了普遍关注。
2.简述学校教育与犯罪问题之间的关系。
答:(1)犯罪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受过中、高等教育者犯罪率一般低于只受过初等教育者或文盲的犯罪率。
即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率与受教育程度成反比。
(2)犯罪与学习成绩的关系:在在校生中,学业优秀者、中等者、不良者的犯罪率依次由低到高排列。
(3)犯罪者在校学习的态度与犯罪的关系:如果对学校或学习缺乏兴趣,时常逃学乃至辍学则易陷入犯罪。
(4)学校忽视全面教育与犯罪的关系:学校忽视全面教育、教育不当或不充分等都将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并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因素。
3.什么是犯罪预测?它有哪些特点?答:(1)概念:犯罪预测是指在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现象及其他有关现象进行调查分析研究,从而对未来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现象的数量增减、种类变化等一系列宏观和微观项目所做的推断和预见。
(2)特点:①现实性;②示导性;③预测结果的可变性;④复杂性4.如何提高公民的自防意识和能力?答:(1)运用新闻传媒广泛宣传犯罪预防知识。
(2)在特定处所张贴、设置警示语,提醒个体提高警惕性,加强防范意识。
(3)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印刷预防犯罪的宣传品,并免费向群众散发,向大众传播预防犯罪知识。
(4)基层派出所应根据特定时期的犯罪动态,向特定单位、场所发送、张贴有针对性的预防宣传件。
(5)幼儿园、学校应针对幼儿、学生的特定情况,结合治安形势和犯罪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教育。
5.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
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
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摘要】: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研究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学理论之中,被害人学的发展尤其应当借鉴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
只有将被害人的研究置于刑事法治的动态过程之中,才能对其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才能将被害人的权利推向新的高度。
根据犯罪学的观点,刑事被害人可以分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
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即仅仅局限于个体被害人。
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被害人学作为犯罪学中的分支学科是20世纪40年代在西方国家诞生的一门新兴学科,直至80年代才传入我国,是研究犯罪被害现象、被害人及其与犯罪人相互作用、被害补偿和被害预防的一门学科。
被害人学的兴起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刑事法理论长期发展而产生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种族屠杀灭绝的血腥实施,使人们把更多的目光开始投向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
其实,对于被害人保护的思想,人类社会早已有之。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思想和制度的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由“鼓励私仇报复、个人惩罚”——到"强调公权至上、国家惩罚"——再到“重视保护个人法益,呼吁对被害人赔偿和补偿”。
可是,长期以来,整个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的,很少从被害人的视角去考察。
“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危害的犯罪的被害人。
在由于犯罪而受到被害的场合,对加害人的责任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
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由于国家独占刑事诉讼,便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能反映犯罪被害人的意思及被害感情的时候;另一方面,在追究民事责任时,以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存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该制度的效果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犯罪被害人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在犯罪学的领域中,犯罪被害人理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研究方向。
它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犯罪现象,还为预防犯罪和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犯罪被害人。
简单来说,犯罪被害人就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个人或群体。
他们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生活往往因此发生巨大的改变。
犯罪被害人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早期的研究主要关注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例如有些观点认为被害人自身的某些行为可能诱发了犯罪的发生,这被称为“被害人促成论”。
然而,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的无辜性和犯罪人的主要责任。
随着研究的深入,“被害人学”逐渐兴起。
这一学科将被害人视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关注他们的特征、经历以及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地位。
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被害人具有不同的特点。
比如,儿童和老年人在面对犯罪时往往更加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而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目标。
从被害人的心理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带来的创伤往往是深远且持久的。
他们可能会经历恐惧、焦虑、愤怒、自责等复杂的情绪。
这些情绪不仅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还可能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作用。
例如,遭受性侵犯的被害人可能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对异性产生恐惧和不信任,甚至影响到未来的婚姻生活。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过去,刑事司法系统主要关注对犯罪人的追诉和惩罚,而对被害人的需求关注不足。
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被害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遭遇和损失,这有助于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影响。
同时,预防犯罪也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因素。
通过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可以减少成为被害人的风险。
比如,加强安全教育,让人们了解如何避免成为盗窃、抢劫等犯罪的目标;在网络环境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止遭受网络诈骗。
违法犯罪人的心理研究案例
违法犯罪人的心理研究案例2006年1月4日,历城区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刘昌成(男,30岁,淄博桓台县新城镇邢庙村人,小学文化)借来济索要工钱之际窜至历城区王舍人镇纸房村附近将该地一拾垃圾的妇女(现年56岁)强奸并杀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出击,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后经周密部署,将犯罪嫌疑人刘昌成抓获归案。
从案发到犯罪嫌疑人刘昌成归案仅仅经过34小时。
此案,是进入06年后济南市发生的第一起杀人案,也是我局成功侦破的强奸杀人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昌成曾先后强奸60岁以上老年妇女5人,有抢劫前科,偷盗成性,并两次被判刑入狱。
为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揭示其案发前后的心态变化和其多次强奸犯罪的心理成因,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侦破此类案件提供依据和借鉴,支队抽调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
经多次提审刘昌成,查阅相关案卷,并走访了刘的近亲属、乡亲及其工友、老板等20余人,获取了较为翔实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心理测试和综合分析,对刘昌成的犯罪心理有了较为客观真实的刻画剖析。
一、刘昌成犯罪行为特征分析经测试,刘昌成心理健康指数为2.2/5,有轻微的心理障碍。
主要特征表现为:内向、内心孤独烦躁、无名的愤恨、经常会有情绪化的发泄行为。
刘昌成多次强奸老年妇女是其犯罪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志[①],是其成长过程中形成的特定人格的外在表露。
识别标志是每个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持久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
刘昌成在犯罪现场遗留下作案工具,重新安置了尸体,对已经处于不清醒状态的“尸体”进行性行为,在作案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交通工具等种种迹象表明,刘昌成属于无组织力杀人犯罪,即他在杀人前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计划,在实施犯罪期间行动也表现出杂乱无章。
这种人一般智商不会高,一般低于100[②];经济环境一般;受教育程度初中以下;未使用交通工具本身表明了他的活动范围有限;选择中老年妇女往往意味着其家庭残缺、心理异常;现场遗留下作案工具、重新安置了尸体、对已经处于不清醒状态的“尸体”进行性行为表明此人身体并不强壮,感到自己笨拙或自卑。
第八章犯罪被害者学理论
第八章犯罪被害者學理論試題導讀壹、犯罪被害者學之內涵與基本概念一、被害者之意義二、被害者學之誕生貳、被害者與犯罪者一、被害者與犯罪者之人際關係二、被害者和犯罪者之相互關係三、被害者與犯罪者之互動接觸四、被害者和犯罪者的基本互動模式參、犯罪被害相關理論一、主要理論體系二、被害者促發理論三、生活型態理論/生活方式暴露理論四、日常活動理論五、犯罪熱點六、個人被害因素理論七、暴力循環理論八、無助學習理論-357-肆、試述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一、國家責任論二、宿命論三、社會福利論四、社會契約論五、政治利益論六、社會防衛論七、司法改革論八、人權防衛論伍、試述臺灣之犯罪被害者保護制度一、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二、國家賠償法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358-第八章犯罪被害者學理論359政府今年九月召開之全國教育發展會議中,提出不同於原住民、貧窮、身心障礙等傳統弱勢族群概念:獨生子女、單親子女、失業勞工家庭、外籍配偶家庭。
試利用適合之犯罪學理論分析此四新弱勢族群與犯罪或犯罪被害問題之關係。
第貳篇犯罪學理論360評分題號(作答請從第1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一、獨生子女犯罪−Durkheim:透過Durkheim之「繁榮亂迷」概念,加上對社會道德行為之兩類−「規範」及「整合」說明:現今社會(ex.中國)由於短期內迅速累積財富所導致「繁榮亂迷」再加上一胎化政策導致許多獨生子女過於被寵溺,且社會呈現無規範狀態,這些子女又太過重視自我,使許多犯行產生。
被害−Sparks:透過Sparks主張的八大被害因素中的「挑惹因素」、「誘發因素」及「吸引因素」說明:獨生子女有些家境好或家中對其過於寵溺、目中無人,在校冷嘲熱諷激怒同學於是被霸凌或因出入名車接送、身著名牌致其易遭綁架或擄人勒贖案件發生。
二、單親子女犯罪−Hirschi:透過Hirschi的「社會鍵」弱化的概念說明:單親子女欠缺父母其中一方關愛(依附鍵弱化)或工作忙碌疏於照顧,孩子中輟加入幫派將導致產生較多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