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害人的被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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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

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



( 被害人 与犯罪人) 并不完全位于这两个极端 , 更多的时候双方是位于 两个极端之间, 表现 出一种主动( 或准被动) 犯罪人与主动( 或准被动) 被 害人 的 关系 。 四 、 害 预防 被 ( ) 一 有针对性地提 高公众对犯 罪及危 害的认识, 培养和加强公众 的 防 范意 识 在同样的犯罪情境中, 具有一定防范意识的人相 比其他毫无防范 意识的人来说,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的可能性要小得 多。 而公众的防范 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对犯罪的了解和认识 。在当前 复杂 的社会 环境以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 犯罪的原因千变万化 , 犯罪手段 和犯罪活动方式也日益更新, 纷繁复杂 ,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能够有效 了解犯罪活动 ,接受有关犯罪信息的方法主要是来 自各种 渠道 的宣 传 。要 让 公众 意 识 到 , 罪 活 动 随 时 可 能发 生 , 想 使 自身不 受 到 犯 犯 要 罪活动的侵害 , 必须提 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尽可能 的降低给犯罪者提供实施犯罪活动的机会和条件。 ( 增强公民被 害的过错责任感 , 二) 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在公众 的传统观念里通常对犯罪人 、 犯罪活动深恶痛绝, 而对被 害人则报以无 限的同情。却忽略了有一部分犯罪活动往往是因为被 害人 自身的过错导致了被害 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偏 袒 被害人, 不仅有失公平, 而且容易在其他公众的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 从在现实行为中放松警惕 , 自己置身于易受害环境 中, 将 导致被害 的发生 。在予以被害人一定的安抚和帮助下, 认定其过错 , 让其承担 其过错责任, 帮助被害人认识和反思其在犯罪发生过程 中的过错 。 这 不仅可 以使被害人吸取教训, 防止 自己再次被害, 也可以使社会公众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211被害人被害之前的心理分析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性犯罪案件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心理使得他们在被害之前存在着明显的被害性,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

对此,笔者将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分析:(1)轻浮、放纵的心理。

轻浮的女性,从她的语言行为、穿着打扮便可以窥豹一斑。

语言轻桃,穿着过于紧(衣裤紧贴其肌肤,凸凹毕现)、透(过于轻薄造成半透明或透明的效果)、露(过于暴露:开低胸、露肚脐、露腰、超短裙等装束)。

这种衣着打扮极具视觉上的性感触发作用,极易诱发有不良倾向的男性进行性犯罪。

那些从事色情活动的女性,大多就是用眼神、体态、服饰等无声的语言,来引发男性的性冲动。

因此可以说有些犯罪人正是从被害人紧露透的穿着那里获取了信息后,才肆无忌惮的进行性犯罪的。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代表埃林格曾说过:“妇女们是否应当接受一些男人认为妇女穿者超短裙就是邀请他们实施性犯罪的观点?”①另外,抱有这种心理的女性思想上比较放荡,性羞耻感淡漠,在男女交往上,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经常有轻浮亲昵的行为。

因而对男性的搭识、试探毫无戒心,只要对对方抱有好感,不论是否认识,就表现出过分热情,且溢于言表。

这就使得那些居心巨测之徒,以种种美妙的借口,轻而易举的将她们骗至自己、朋友的寓所,或者引入人迹罕至的偏远的地方,然后露出狰狞的面孔进行施暴。

尤其是那些崇尚“性自由”、“性解放”的女性,平时生活不够检点,常常与几个男人有暖昧关系,招蜂引蝶,腥味十足。

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往往认为:就是强奸,她也不会怎样,说不定是情愿呢。

这就推动了犯罪人性犯罪欲望的产生,纵容了其加害心理的发展。

(2)自信、侥幸的心理。

有的女性,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心存侥幸。

可能包括已婚的成年女性,也可能包括未成年少女。

前者会认为自己已经结过婚,年龄一大把,除非色狼瞎了眼,否则怎么会看上自己呢?后者这种心理更为突出,由于年纪太小,根本不能体会社会的复杂,父母老师谆谆教导,她们当耳边风。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我国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本文主要从刑事被害人特征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被害人保护的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标签: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权利保障一、刑事被害人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也称被害者、受害者,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在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有学者将刑事被害人分为广义上的被害人和狭义上的被害人,广义上,刑事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及国家;狭义上,刑事被害人则仅包括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义上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以及反诉中的反诉人;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为了论述的清晰,本文讨论的焦点为公诉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特征被害人的特征包括每个具体被害人的特征,也包括所有被害人的共同特征,这是个性与共性的结合。

主要有以下几点:(1)其合法行为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2)刑事被害人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3)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可以分为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两种。

(4)刑事被害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不应该让被害人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

二、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即通过“行使国家刑罚权,发现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个人安全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浅议袁文才、王佐被错杀事件中的历史人物及历史教训

浅议袁文才、王佐被错杀事件中的历史人物及历史教训

浅议袁文才、王佐被错杀事件中的历史人物及历史教训作者:戴华桂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3年第12期1930年2月23日晚,永新县城,边界特委领导朱倡偕等人,在中央特派员彭清泉的主持下,请来红五军部队协助,率部包围袁文才、王佐及其部队住处,当场将袁文才击毙在床上,王佐闻声跳窗而逃,溺死在永新县禾水河中。

这就是震惊江西苏区的袁、王被杀事件。

袁文才、王佐是井冈山斗争时期为中国革命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毛泽东非常器重的人物,为何会被自己人杀害呢?以下通过具体分析事件中的这些人物,来探讨事件带给我们的深刻的血的教训。

一、袁文才、王佐被错杀事件中的历史人物解读(一)袁文才、王佐。

袁文才(1898—1930),江西宁冈人。

贫苦农民家庭出生,客家人。

早年参加马刀队,任参谋长;1926年秋,“马刀队”被编为宁冈县保卫团,任团总;9月,发动宁冈暴动,建立农民自卫军,任总指挥;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率农民自卫军在茅坪坚持斗争。

同年7月,会同王佐攻克永新县城,营救出60多位共产党员和群众。

同时,成立了永新县革命委员会和赣西农民自卫军,任自卫军副总指挥。

1927年10月,迎接毛泽东率领的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并接受整编,参与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1928年2月,袁部被改编为工农革命军第1军第1师第2团,任团长;4月,任工农革命军第1师第2团编为红4军第11师第32团团长。

先后率部参加保卫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新城、龙源口、黄洋界、坳头陇等战斗。

曾被选为湘赣边界工农政府主席,中共湘赣边界特委委员、红4军军委委员。

1929年1月,红4军主力离开井冈山,向赣南进军。

袁文才任红4军参谋长,随军出征。

后擅自返回井冈山,1930年2月23日,于永新县被害。

王佐,江西遂川人。

贫苦家庭出生,裁缝,客家人。

1923年参加了绿林武装;1925年所部被地方政府收为新遂边陲保卫团,任副团长、团长;1927年,将所部改称农民自卫军,支持遂川农民运动;同年7月,率部攻克永新县城,营救被捕的革命同志,旋任赣西农民自卫军总指挥,后在宁冈坚持斗争。

浅析犯罪被害人的责任

浅析犯罪被害人的责任

浅析犯罪被害人的责任[内容提要]:自本世纪 40 年代初有关学者提出被害人 与加害人的关系问题以来,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性逐渐引起犯 罪学理论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大量实践证明, 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

尤其是在暴力、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 的心理、言词、行为等因素与加害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关系颇 大。

从一定意义上说,被害人激发或促进了加害人犯罪动机 的形成,并助成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就此,从某种程度上说, 犯罪被害人不再安全地被视为被动的、 无辜的、 无足轻重的, 反而,犯罪被害人“造就着”(shapes and molds)罪犯。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责任犯罪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未构成 犯罪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 人或实体。

有学者提出: “犯罪被害人不单纯指受犯罪行为 侵害的具体的个人,它还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 阶层、政府机关以及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等在内的综合概1念” ①本文中的犯罪被害人专指个体的受害者。

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被害人是犯罪的发生及其控 在部分犯罪案件中, 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 ②也就是说, 。

被害人应当对犯罪事件的发生以至自身遭受的损害负有一 定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犯罪被害人的“有责性” (culpability)③。

大量事实表明,被害人在与加害人互动 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作为产生犯罪的原因要素 之一:被害人往往在犯罪事件中起到积极作用,可能直接成 为暴力行为的起因,也可能作为一种生活经历对犯罪的产生 具有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有关犯罪被害人的责任谈些个人 拙见。

一.研讨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必要性 过去对于犯罪事件的研究,多侧重于对加害人的研究, 忽视了对被害人的研究,特别是忽视了对被害人责任性的研 究。

因此,犯罪事件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得到圆满的答案,也 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更好地说明犯罪原因及制 定犯罪预防的有关措施,从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益,被害人 责任问题的研究是不容忽视的。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作为犯罪学中重要的研究命题,被害人问题逐渐在整个犯罪学中发展成独立的研究体系,然而,刑法学中关于被害人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从而导致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受到限制。

本文主要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重点探讨被害人的相关问题。

犯罪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本身与被害人都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问题研究对刑法学来说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犯罪学的发展,被害人问题也逐渐演变为犯罪学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息息相关的刑法学中却相对缺少了该板块的研究,进而制约了刑法学中定罪量刑的发展。

1基本概念“被害人”概念如果放置在刑法学中进行理解,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这也导致长时间研究这个概念的学者始终不能在相关的研究方面达成共识。

从犯罪学来看,被害人包括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前者主要是指个体、团体以及社会等等被害人,后者主要是指个体被害人。

与广义刑事被害人相比,狭义刑事被害人不包括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对这种划分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只要被害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应该被划分为被害人。

从上述的划分来看,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的划分有着较广的外延,不仅涵盖了犯罪案件中的直接受害人,还包括了相关的间接受害人。

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相对较为严谨,因此,被害人的概念方面的界定也相对较为严格,范围也缩小了很多。

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关注的问题侧重不一样,面对犯罪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样。

刑法学以人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更加关注人的犯罪行为。

同时,刑法学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因此,在刑法学角度中针对被害人展开的概念界定较为明确,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直接和间接受到损害和影响的人。

具体的概念界定过程中,扩大了“被害人”的界定范围,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提高刑法学角度中展开研究的可行性,更加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的判定,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应该明确一定的界定范围,主要将“被害人”定义为因为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精神、物质伤害的群体,这个群体也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社会。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内容摘要:犯罪被害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在被害过程的互动的并且这种被害现象是有被害人体验的事实。

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相爱各种犯罪状况、特点以及规律的总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任何一种犯罪被害过程中,总是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共同参与才能够完成的。

在被害人被害的过程中自身原因有四种模式:可利用的被害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以及斯德哥尔摩模式。

被害人的主动或者被动的因素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

因此,我们通过研究被害人自身的原因的分析,使被害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进而找出一定的切实有效地预防措施俩进行被害预防,从被害人自身出发减少被害的发生。

本文主要进行有过错的被害人的研究,对于完全无过错的无辜的被害人不做讨论。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分类致害因素自身原因被害预防一.被害人学(一)被害人学的意义1. 广义的被害人学:指的是除了在犯罪行为中利益受侵害的公民、家庭、单位、社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

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人的合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等等。

2.狭义的被害人学:因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犯罪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

(二)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1. 被害人,在各种犯罪或者自然灾害现象中,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社会、国家等。

犯罪被害人是被害现象中的和主要承受着,缺少被害人都是不成立的。

在起初研究的时候门德尔松根据犯罪成立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及过错,试着将被害人分为五种类型,即①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②责任小的被害人;③和加害人有同等责任的被害人;④比加害人负有更大责任的被害人;⑤最具有责任的被害人。

这些研究在揭示犯罪实态的同时,也将其成果应用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有益的资料。

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自然界中,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犯罪的领域中,犯罪人并不是犯罪产生中唯一人的因素,门德尔松提出了“刑事上的对立者”这个术语,在犯罪中引入了被害人这个概念,在刑事犯罪的场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

浅析女大学生被害的主观原因

浅析女大学生被害的主观原因

浅析女大学生被害的主观原因在大学生的被害问题研究中,研究女大学生的被害问题是重中之重。

而与女大学生被害相连的另一个关键词则是性犯罪,近年来,女大学生被性侵害的案件发生率愈加升高,而此前的研究大多都集中于对案件本身和对犯罪分子的研究,却鲜有以女大学生这一被害群体身份为主体的研究。

早在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之一门德尔松就提出,根据女性的生理结构,避免遭到强奸是完全可能的。

因此,根据受害者自身的特征,怎样避免被害,怎样消除自身的潜在被害因素就成了研究的首要问题。

1.女大学生被害概述随着我国大学扩招政策的逐年实施,大学生这个被冠以天之骄子的群体在逐步的扩大,而由于国家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素质的提高、观念的开放,女大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

作为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当中的更为特殊的一部分,他们虽然接受了高等教育,但由于其女性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性,女大学生依然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

近年来,媒体频报女大学生被害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女大学生被害的诸多案件当中,占比例最大,危害性最大,社会影响最大的则是性侵害。

所谓性侵害是指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而女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性侵害作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犯罪,两者的结合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

同时,对女大学生自己而言,由于大学生处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大学校园,舆论的压力会使其产生很多的心理疾病,比如恐惧、敏感、多疑,精神失常,有的会产生极度的羞耻感和自卑感,甚至还会产生绝望心里而选择轻生,更有甚者会用成为中间人的方式报复社会。

因此,无论从社会影响还是从个人影响来说,女大学生在此类案件当中的被害都极具影响力。

2.女大学生被害主观原因分析(一)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在这个浮躁的年代,利益更多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以往的大学是象牙塔,是一个铸就天之骄子,静心专研学问的地方,可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维的变化,大学这个象牙塔已经变成了一个边缘化的社会,而处于这个小社会中的大学生更是开始铆足了劲儿的去迎合这个社会,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适应这个社会,或者说能在社会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文·韩志清摘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关系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诉讼权利的设定和诉讼程序的设置。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受到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被害人处于从属地位。

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并对此加以反思,进而对重新构建被害人诉讼地位做出大胆探索,以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更加科学合理化,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引言在长期的刑事法律关系“两元结构模式”下,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犯罪人和国家,犯罪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关注和保护,而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却被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其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处于不平衡状态。

直至20世纪40、50年代,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和被害人学在世界各国的兴起,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才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正如安德鲁·卡曼在《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一书中所说“20世纪60到70年代,善意的人们终于认识到被害人在制度上处于被遗弃的自生自灭状态,许多人承认,对被害人的制度性忽视已经有很多时间了,犯罪被害人应该得到更好的待遇开始成为共识。

最初的焦点是经济援助计划,随后不久就是增加其在司法制度内的权利的政治运动”。

我国在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这无疑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从具体法律规定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并不对等,被告人享有的一些重要诉讼权利,同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却不享有。

从刑事司法实践看,受长期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不够重视的传统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制度支持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与特征(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从词源上看,“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

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

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摘要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不利于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

本文对从刑法学角度对被害人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刑法学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刑罚,而被害人与犯罪与刑罚都有密切关系,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应该放在刑法学的重要地位来进行研究。

然而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对刑法学中的定罪量刑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刑法学中的被害人因素的研究,从而推进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一、基于刑法学视角探讨被害人概念基于刑法学视角来看待被害人这一概念,我们发现被害人这一概念具有广泛性。

诸多学者对刑事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从犯罪学的观点来看,刑事被害人有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之分,从广义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具体来说,广义刑事被害人包含了个体被害人、团体被害人、社会被害人。

狭义刑事被害人就是将广义刑事被害人中的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排除在外,而单指个体被害人。

有部分学者认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均可称之为被害人。

从上述观点来看,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界定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含了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将因犯罪行为而间接受到损害的人。

由于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因此其被害人概念相对于犯罪学来说,相对较窄。

这主要是刑法学与犯罪学说关注的问题角度不同,犯罪学关注与犯罪现象和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法学关注的是确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等问题。

因而,刑法学视野下的被害人问题研究,着眼于被害人因素会对人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犯罪类别,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主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多大等问题产生怎样的影响。

被害人学论文

被害人学论文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摘要犯罪被害人是犯罪危害后果的直接承担者,是犯罪损害事实的物质载体。

由于事物的普遍联系性,在犯罪的领域中,犯罪人并不是犯罪产生中唯一的因素。

被害人的被害性、互动性、可责性等一系列特征,与犯罪人共同构成犯罪的整体,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成为犯罪原因研究的一个重要侧面。

被害人的存在为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的机遇,并常常是决定犯罪行为的前提。

他们之间存在着对立共存关系,在犯罪的过程当中,被害人也往往并不是完全没有过错的,他们对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都有着有意或者无意的促进作用,对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分析对被害人研究犯罪研究乃至犯罪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性致害因素过错犯罪预防在传统犯罪学上犯罪人经常作为一方单向研究,伴随着刑法古典学派与现代学派的分野,在犯罪学家的倡导下,被害人学应运而生,从而开始了从被害人和犯罪人两个方向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序幕。

由于犯罪人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个体差异,而被害人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某些群体性特征,加之被害人的互动性及其对犯罪的促进作用,对被害人的研究成为整个犯罪学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更是题中之义。

一、不同群体的被害人致害因素1. 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未成年被害人基于其自身对犯罪的识别程度不高和自我防御性的缺陷,极容易成为绑架、伤害、被杀害、被抢夺抢劫、遭性侵害等犯罪的攻击目标。

其自身致害因素主要体现在:(1) 个人识别应对犯罪素质方面的缺失,也即易感性的致害因素。

未成年被害人社会经验贫乏,认识能力、控制能力低下,缺乏对犯罪侵害行为的抵御、反击能力。

面对犯罪人时往往缺乏戒备年幼无知,轻信、易接受诱惑、面临危险而不摆脱。

某些青春期的女性未成年人则由于穿着的暴露疏忽大意不知或不明反抗等容易成为性侵犯的目标。

此外,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同情心、无防备地乐于助人等心理极容易被犯罪人所利用。

(2)未成年人情绪的外露性,过于张扬争强好斗的个性,也即诱发性的致害因素。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人文学院090601017609非师6班——刘宁被害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普遍存在的常见事实现象。

广义上讲,人们因遭受犯罪、自然灾害、战争、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外力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等都是被害,而狭义的被害则专指因遭受犯罪而受到的损害,即刑事被害。

而被害人,又称犯罪被害人或受害人,是指因他人犯罪行为的侵害,直接或间接使身心、经济或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或侵犯的人。

一、被害性。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如性格、气质、素质、能力、人格倾向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其中被害性又可以分为被害的诱发性、易感性、受容性和敏感性。

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例如脖子戴着粗大金项链的人,就很容易招致潜在的加害者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例如一些受害者受害后因为害怕不敢报警,导致犯罪者抓住受害人这个弱点而再次对受害人进行犯罪行为。

受容性,是专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它可分为自觉性受容和被迫性受容,前者是指被害人估计眼前的既得利益可能丧失而自愿受容,后者是指迫于屡次控告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处置不当不得已服从的受容。

例如某人长期被害,由于被害情况得不到缓解或消除,被害人就会产生一种无知无觉、麻木不仁的状态,视被害为当然。

敏感性是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为被害人一般都具有对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此提高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敏感性,是发现、预防和消除被害,增强被害人自律自卫能力的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径之一。

二、互动性。

所谓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被害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析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析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析摘要长期以来,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领域,而在刑法学当中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则显得比较缺少。

因此,以刑法学视野来研究被害人问题可以使我国现有的刑法学理论更加完善,同时也有助于重新界定我国的刑罚权,从这一点上来看,研究被害人问题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

对此,本文阐述了刑法学中被害人的定义,分析了被害人在刑法学犯罪论中的地位,以及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因素的影响等等。

关键词刑法学被害人问题地位因素犯罪的发生不仅会影响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也会对被害人带来各种不同的侵害。

在犯罪学领域中,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现象、以及被害预防等方面。

而在刑法学中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则过于缺少。

事实上,被害人问题对于我国的刑法学体系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表明在刑法学视野下研究被害人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在下文中主要从被害人问题的三大要素进行了初步研究,包括:被害人的界定、被害人的地位、以及被害人因素等等。

具体如下:一、刑法学中被害人的定义刑法学中被害人的确立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侵害行为的范围、二是侵害客体的范围、三是侵害对象的范围。

(一)侵害行为范围侵害行为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受到直接伤害的被称为直接被害人,而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受到直接伤害,但在其它方面仍然受到伤害的成为间接被害人。

在刑法学视野中,犯罪人的处罚主要是根据犯罪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侵害程度进行判断,而间接被害人由于没有受到直接侵害,因此不属于刑法学中被害人的范围,这也说明在刑法学中被害人的界定仅限于直接被害人。

(二)侵害客体范围侵害客体实质上指的是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受到的身体、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损失。

在刑法学中,侵害客体是判断犯罪人处罚的重要依据。

但事实上,被害人通常在身体上受到的伤害远远没有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大,因此,犯罪人对被害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应考虑在定刑范围内。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性是被害人的首要特征。

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有利犯罪的一些条件。

这些条件是诱发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因或者是加害人实施犯罪时可以利用的条件。

•被害人的被害性表现为3个方面:•(1)被害的倾向性。

即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容易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生理、心理特征。

•(2)易感性。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具有容易受到他人感染、控制,容易顺
应或接受被害的环境的特征,如轻信。

•(3)被害人的易受性。

被害人的易受性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对其自身的被害人地位认同、容忍。

•2、被害人的互动性
•即在犯罪发生前与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被害人促进了犯罪,而犯罪人又造就了被害人。

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有以下几种:
•(1)犯罪人主动攻击模式。

•(2)被害人推动模式。

•(3)冲突论模式。

•(4)“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5)自愿的被害人模式。

•3、被害人的可责性
•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被害人对其被害事实有一定的推动或诱发作用,因而,从道义上具有可责性。

研究被害人的可责性的目的是对有责的被害人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从而预防和减少被害。

•分析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责任,有四种情况:
•(1)完全有责的被害人。

即被害人实际上是最初的加害人。

•(2)被害人的可责性大于犯罪人。

•(3)被害人的可责性等于犯罪人的可责性。

•(4)被害人的可责性小于犯罪人。

试论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及其被害预防

试论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及其被害预防

试论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及其被害预防作者:陈习知来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04期[摘要]日趋严重的大学生犯罪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犯罪加害人与犯罪被害人同时为在校大学生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

因此,借鉴现代被害人学的理论成果,深入研究当今大学生作为潜在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被害条件,全面揭示大学生的刑事犯罪被害性,并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措施,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被害性;被害预防[中图分类号] G647;DF7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4738(2008)04-0104-03大学生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特殊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是国家的栋梁和未来。

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屡屡发生在在校大学生身上的种种犯罪现象,不仅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格格不入,也严重损害了“天之骄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的统计,2005年在高等学校相对集中的北京海淀区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大学生是2000年的3.8倍,大学生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82%[1]。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这些大学生犯罪案件中,犯罪加害人与犯罪被害人同时为在校大学生的约占70%,在校大学生是大学生犯罪的最主要受害对象。

这就是说,探寻和研究在校大学生成为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规律,进而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的措施,以减少或克服大学生的犯罪被害性,也是实现有效预防和遏制大学生犯罪的重要途径。

一、大学生犯罪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普遍存在的常见事实现象。

广义上讲,人们因遭受犯罪、自然灾害、战争、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外力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等都是被害,而狭义的被害则专指因遭受犯罪而受到的损害,即刑事被害。

本文所谓的大学生被害即是从狭义而言,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我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学生因遭受刑事犯罪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

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基本属性论文

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基本属性论文

试论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的基本属性犯罪行为一般都具有犯罪任何被害人两个主题。

传统的犯罪学研究对于犯罪人和犯罪现象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特别是对于犯罪人的特点和基本属性的研究有了丰厚的研究成果。

事实上,犯罪被害人处于被害状态中往往有着特定的基本属性。

犯罪被害人本身被害状态下的基本属性也对犯罪有着诱发或者辅助的作用。

一、基本概念1.被害人被害人通常是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从法学角度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第一,在民法中,被害人是指于民法调整的人,通常也成为受害人:在刑事法律范围内,被害人则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被害人是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

其次,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

再次,被害人仅指受有损害的自然人。

[ 戎景,犯罪被害人被害性的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

2.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下的基本属性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下的基本属性(以下称为“基本属性”)主要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或者与犯罪有关的主体特征和条件,这些特征和条件反映了被害人的容易被害的属性。

具体而言,这些属性是促使犯罪被害人易遭受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的总称。

二、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基本属性的特征每一个社会人都有着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且这些属性的具体表现方式都因人而异。

在这众多异质的属性中,有一些属性对犯罪有着诱发和辅助作用。

这些基本属性也有着自身鲜明的特征。

1.犯罪诱发性基本属性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就是对于犯罪的发生能够起到诱发和促进作用,这些属性能够促使被害人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对象。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明显的具有挑衅性或者诱惑性的行为属性,例如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对犯罪人的凌辱、殴打;富人的炫富行为或者女性的轻薄行为等挑衅性的或诱惑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属性恰恰成为了促使了犯罪的发生直接导火索,这也就是犯罪学领域通常所说的“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导致犯罪”。

2.对犯罪情景的顺应性基本属性对犯罪情景的顺应性是指被害人存在着容易接受加害人的诱导或容易成为被选作侵害对象的因素,被害人本身对被害状态、被害情境具有一种无意识的顺应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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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

而大量实践早已证明,在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

从一定意义上说,被害人激发或促进了加害人犯罪动机的形成,并助成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尤其是在暴力、诈骗、强奸等犯罪中,被害人的言词、行为等行为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关系颇大。

从某种程度上说,犯罪被害人不再安全地被视为被动的、无辜的、无足轻重的,反而,犯罪被害人“造就着”罪犯。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性
一、概念界定:
在进行被害人的被害性的分析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两个基本概念:被害人、被害性。

被害人或者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1
在这里需要区别被害人的被害性与被害原因。

被害人的被害原因是直接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加害行为,而被害性则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有利于犯罪的条件。

被害原因(加害)与被害(结果)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犯罪的加害行为,就不存在犯罪被害人的问题;而被害人的被害性是被害人容易受害的特性,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的实施。

原因与条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2
11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二、被害人被害性的类型
通常 ,可以把“被害性”分为易感型的被害性与诱发型的被害性。

此外,有些学者认为还可以将其分为下列两种基本类型:(1)一般的“被害性”。

这是指为一般被害人所共有的那些容易被害的特性,如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那些易遭被害的特性。

(2)特殊的“被害性”。

这是指为特定被害人所特有的那些容易被害的特性 ,如部分被害人所具有的轻信、强欲、轻浮、易怒等易遭被害的特性。

3
三、被害人被害性的内容
1.被害的倾向性。

即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情境的那种心理或生理、内在或外在的趋力、趋向或可能。

2.被害的受容性。

即被害人心理上或气质上对于自己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

3.被害的敏感性。

即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依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

以上是学者公认的被害性的内容。

此外,一些学者认为被害人的被害性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被害的易感性。

这是指被害人对被害状态无意识的顺应性 ,它反映了被害人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的侵害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等特性。

5.被害的诱发性。

这是指被害人的言行、状态、情绪等容易引起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使自己易遭被害的特性。

6. 被害的承受性。

被害人之所以被称为被害人 ,就在于他确实遭受了犯罪之害,因此,被害的承受性理当成为被害性的基本内容之一。

7.被害的转换性。

研究表明,被害与加害、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特定的情境、特定的个体和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明显逆转的可能性。

4
四、犯罪被害人被害性的心理表现形式
1.缺乏警觉性 ,思想麻痹 ,防范意识不强。

虽然近几年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人们防止被侵害的意识有所增强,但人们依然对社会治安状况认识不足,思想上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不相信已发生的治安事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疏于防范,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

2.认识具有表面性,难以分清是非曲直,在利害关系上缺乏判断能力 ,有不正当的需要 ,或者有通过不正常的手段满足某种需要的念头。

加害人往往利用人们的这一劣势,进行犯罪活动。

近年来花钱买高校文凭被骗取巨额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利益的侥幸心理。

3.个性表达不合社会性,被害人处于无意地诱发犯罪的状态。

个体的个性表达是以一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为基础的,合社会性的个性表达能恰如其分的反应社会需求,为多数人所接受,反之则会诱发人们做出异常的心理反应。

如由于炫富而遭抢劫或绑架,女性由于衣着过于暴露而遭流氓毒手。

44. 参见董士昙:《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一期。

4.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处于脆弱状态。

遇事胆怯、恐惧、力量单薄的人更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的对象。

加害人越是懦弱、无能,越能激发加害人的犯罪动机,引发加害人变本加厉、得寸进尺的实施犯罪行为。

5.法制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保护能力,被害人因加害人使用各种手段处于被迫顺从状态。

例如因被抓住某种把柄而被勒索的个人。

6.不恰当的情感表达,使自己成为被害人。

在开始出现被害时,被害人的情绪更多的表现为应激状态,这时其行为不论是积极主动的,还是消极防御的,从某种程度上都会招致被害程度的加深。

被害人的愤怒往往促进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恶性发展,而屈服性的恐惧往往使加害人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行为。

5
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2]黄国强:《论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心理表现及其预防》,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三期。

[3]董士昙:《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北京人民检察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一期。

[4]张建荣:《刍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求实2006年第一期。

[5]骆寒青:《从被害人的被害性谈犯罪预防》,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14卷第2期。

55.“被害人被害性的表现形式……实施犯罪行为。

”参见黄国强:《论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心理表现及其预防》,
[6]戎静:《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以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为视角》,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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