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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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建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实现农产品生产源头的可追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产品生产、销售档案由标准化基地管理人员填写,县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
二、本档案内容由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制定。生产记录档案包括:生产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过程、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操作及产品销售去向等。
三、农产品标准生产基地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反映出产地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产品质量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定期检查。
四、生产记录档案要按程序进行归档,农产品生产周期结束后,基地管理人员要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情况等记录进行整理并存档两年以上。
五、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防止档案的丢失。
六、标准化基地档案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七、生产档案的销毁,至少有2人在场的前提下,在主管领导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及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立档长期保存。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销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技术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由于档案管理者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借阅而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