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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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四条国家和学校设立的奖项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三)十佳大学生;

(四)优秀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毕业生;

(七)学校奖学金;

(八)单项奖

1.学习成绩单项奖;

2.科技活动单项奖;

3.文体活动单项奖;

4.其他。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有: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本、专科生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99号)和《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4‟7号)组织实施。

第三章表彰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

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崇尚科学,遵纪守法。

第十条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要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位于班级前20%,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一)学习成绩优异,且在学校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省以上各种学习竞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

(二)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获奖,或获学校学生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生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三)具有文艺特长,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艺活动,或两次在校级文艺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大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文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具有体育特长,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或连年在校各类球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或在省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为学校体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四)具有写作特长,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五)具有组织特长,担任学校或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且被评为省

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三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或连续三次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为学校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六)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积极组织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七)具有其他方面特长,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表率作用突出,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30%。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较高的水平;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五)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四条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学年德、智、体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单项奖: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年级第一名(专业年级人数多于150人时取前两名)。参加全国、全省各种学习、知识竞赛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性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二)科技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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