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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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9]7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1

【实施日期】2009.0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一)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每年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占当年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城区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配建15%的廉租住房。

(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发展费,降低档案综合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

(三)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周转金制度,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加快棚户区和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方式,有序推进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全面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从2009年1月1日起,城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调至10%。

(六)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为30年;购买他人转让住房的,参照普通商品房的贷款政策执行。鼓励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允许在全市范围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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