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新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苏新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广东省【裁判时间】2015-10-16【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春霞,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吕春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苏某经营东莞市卓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卓蓝公司),并担任卓蓝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苏某找到苏利军(另案处理,在逃),向后者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允诺以票面金额的6.5%给予后者报酬。
期后,被告人苏某通过卓蓝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苏利军的要求,转账人民币305970元至与之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佛山市嘉利隆不锈钢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利隆公司)。
约一周后,苏利军扣除约定的应得报酬后,将款项通过转账方式返还给被告人苏某。
卓蓝公司亦获取嘉利隆公司的虚假合同、发货单据及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059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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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广东省 【裁判时间】2015-09-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再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楼某向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楼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蔡某的证 言;3.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函;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 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表、证明;5.珠国税三稽处(2010)10、14号《税务处理决定 书》、珠国税三稽罚(2010)9、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国税三稽 执(2010)10、14号《执行报告》、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立案审批表、珠国税三稽 选(2010)32号《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登记表、南京市六合 区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情况 表、税务检查报告、纳税检查确认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情况说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 回复函、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申请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协 查函、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处理单、发票明细单、增值税抵扣凭 证原始信息清单、协查案件转办函、转办通知书、证明、账簿启用表及经管本账簿人员一览 表、总分类账、原材料明细账、生产成本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管 理费用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记账凭证、江苏增值税 专用发票;6.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文平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要求、湖南增值 税专用发票、“文平案”涉案发票受票企业协查情况汇总表;7.珠国税暨移(2011)51、52 号《涉税案件移送书》、资金来往结算票据、(2010)10号《稽查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意 见》、珠国税三暨罚告(2010)1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 证、《审理报告》、珠海农行金海岸支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国税网上办税、应付账款明细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无业。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东营市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谎称是齐发公司中标了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在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该公司向刘志刚催要货款,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刘志刚支付发票票面10%的开票费给付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6日,天宇公司把676111.11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上并给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付某在扣除16.76万元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打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并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
税官与骗税者联姻国库流失上亿元
税官与骗税者联姻国库流失上亿元税官与骗税者联姻国库流失上亿元这是一桩罕见的特大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的案件,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和税务干部勾结作案、狼狈为奸,轻而易举地骗走国库资金,涉案总金额高达1.7亿多元。
?1999年11月17日,该案的主犯―――原济南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宋新生,接到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一审判决后,宋新生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桩内外勾结,坑国害民的渎职大案,尘埃落定。
?背金闯关的香港女子牵出一系列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1月6日下午,济南市遥墙国际机场,一架香港飞到济南的航班舷梯上走下4名年轻的香港女子。
每人身背不大的包,走过绿色通道时,机场检查人员发现她们的包超重,打开包检查的一刹那,在场的人都呆了,每个女子的包里都有32块黄澄澄的金砖,长约8厘米、宽3厘米、厚0.6厘米,重1公斤。
4名女子共携带黄金128公斤!海关人员火速赶到,调查中惊慌失措、语无伦次的4女子一时竟说不出黄金是谁的,谁到机场来接她们。
?1月7日下午5点,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徐春华赶到济南海关调查处,正式接手案件。
当晚,刑警支队抽调30多名刑警成立专案组,对涉嫌走私黄金立案侦查。
?1月7日夜,刑警对4名香港女子分别审讯。
起初,她们的口供一致,推脱是受人之托携带黄金,到济南后有接货人和她们联系,接货人她们并不认识,企图以此蒙混过关。
刑警早已识破她们的伎俩,很快查明她们的姓名分别叫:肖燕姗、肖燕萍、王少琴、谢依明。
这次是她们第三次来济南走私黄金,同机到达的有指使她们携带黄金的广东汕头人许应。
出事时,走在前面的许应趁乱溜走。
前两次来济南送黄金,接货人安排她们住在玉泉森信大酒店。
?刑警支队迅速布置追捕许应,但他受到惊吓已逃得不见踪影。
张文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文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0-1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剑,个体经营业者。
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咏,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4)滕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文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张文剑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张文剑,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2年6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张文剑同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在被告人张文剑任法定代表人的滕州市宇康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州欧加美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文剑为江苏常州欧加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额为353266.7元,被告人张文剑非法获利121565.3元。
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分局被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文剑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揭发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徐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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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证人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连云港铸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 月,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购进生铁,经与被告人徐红商议,由其与该公司订立合 同,实际由被告人徐红供货,后因关系不和不再合作。
7、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亚清铸造厂会计,上述所涉发票均已记帐并申报 抵扣进项。
8、证人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元丰铸造公司实际经营人。于上述查明的时间, 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刘某甲购 买上述发票,将费用打到刘某甲银行卡,拿到的发票还附有被告单位粕宁公司送货单、承兑 汇票复印件等,用于公司做帐。
1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东申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原材料采购等。于上述 查明的时间,因公司缺少进项抵扣,罗某让其想办法。其通过殷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 购买了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发票,并附带银行承兑汇票等用于公司作帐。
12、证人殷某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常州金铸铖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者。2013年11月, 东申公司王某请其帮忙开具发票,后通过一个叫王玉芳的山西人,从被告单位粕宁公司购买 了上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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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粕宁公司在与常州市亚清铸造厂(以下 简称亚清铸造厂)、无锡市青龙山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山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 况下,收取发票金额9.8%的开票费,向亚清铸造厂、青龙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 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675552.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43456.36元。
崔某某投机倒把案
崔某某投机倒把案文章属性•【案由】投机倒把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4.10.24裁判规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崔某某投机倒把案被告人:崔某某,男,51岁,原系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供销社退休工人。
因本案,于1994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投机倒把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与沈惠兰、曹培增(均已判刑)共谋对外代开、虚开发票非法牟利。
之后,经曹培增介绍,崔某某、沈惠兰与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姚玉桥(已判刑)商定,以成立轶通实业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五金水暖购销部”为名,向崔某某等人提供发票。
以后,崔某某等人又通过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经理李国安(另案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五金土产经营部经理房国权(另案处理)、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民政科干部赵金如(已判刑)获取发票。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与沈惠兰伙同他人先后代开、虚开各种发票148本,开出发票5939份,开票金额1324.1994万余元。
其中,开出普通发票115本,1002.8911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3本,1373份,开票金额321.3083万余元,非法获利34.8003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某和沈惠兰得赃款24.4603万余元,造成国家少收税款近15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5.566万元及部分赃物。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原始发票等书证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崔某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诉张辉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2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辉,***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英、汪灏,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琦,***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号1栋3单元802室,住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弄万科花园小城61号6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四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乙,***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弄1支弄***号204室,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弄***号301室,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胡琦、焦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庄文浩出庭支持公诉。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退税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9年,外贸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与我国某海关产生退税纠纷,导致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贸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8年,外贸公司向我国某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某国,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根据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贸公司应依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然而,在办理退税过程中,海关认为外贸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单证存在虚假嫌疑,遂决定暂停对该笔出口业务进行退税。
外贸公司不服海关的决定,认为其提供的单证真实有效,且符合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双方就退税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外贸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关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贸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单证是否真实有效?2. 海关暂停退税的决定是否合法?3. 外贸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关于单证真实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海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单证进行核查。
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单证经海关核查,存在虚假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虚假单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海关暂停退税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如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单证存在虚假嫌疑,有权暂停对该笔出口业务进行退税。
本案中,海关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外贸公司提供的单证存在虚假嫌疑,遂决定暂停对该笔出口业务进行退税。
该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关于外贸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提供虚假单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外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崔宁杰案件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崔宁杰,男,汉族,1985年出生于我国某省。
2018年,崔宁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案件发生后,崔宁杰的家属委托我国某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二、案件经过1. 刑事拘留2018年,崔宁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间,崔宁杰的家属委托我国某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为崔宁杰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认为,崔宁杰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
3.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为崔宁杰提供法律意见,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同时,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更严重的犯罪。
4. 一审阶段一审阶段,律师为崔宁杰进行充分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崔宁杰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属于过失犯罪。
(2)崔宁杰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3)崔宁杰无前科,家庭条件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崔宁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 二审阶段二审阶段,律师为崔宁杰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结果1. 刑事处罚崔宁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缓刑期间,崔宁杰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执行原判刑罚。
2. 民事赔偿崔宁杰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崔宁杰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法律援助崔宁杰的家属委托我国某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崔宁杰争取到了公正的处理结果。
四、案件启示1. 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本案中,崔宁杰的家属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使得崔宁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得到了公正对待。
退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2019年,外贸公司因出口业务涉及增值税退税问题,与当地税务局产生纠纷。
税务局认为外贸公司在申报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外贸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退税条件;2. 外贸公司是否在申报退税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违规行为;3. 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1. 外贸公司2019年出口了一批货物,申报增值税退税。
税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并非实际出口的货物,而是通过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虚构的出口业务。
2. 税务局认为,外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违规行为,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要求外贸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50万元;(2)对外贸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外贸公司不服,认为其出口业务真实,并未虚构出口业务,税务局的处罚决定违法。
四、法律分析1. 关于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货物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出口货物范围;(2)出口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3)出口货物应当实际出口,并取得有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本案中,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并非实际出口的货物,而是通过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虚构的出口业务,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其申报的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
2. 关于外贸公司是否在申报退税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单据、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不道德、非法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也屡有曝光。
本文将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探讨骗取出口退税的背景、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某某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主要经营服装和鞋类产品。
在进行出口贸易时,该公司发现可以通过骗取出口退税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于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与一些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共谋,伪造了大量的出口合同、报关单和发票等资料,以虚构的出口交易来诈取出口退税。
在一段时间内,这种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未被发现,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逐步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大,有关部门对这家公司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构的出口交易,审计人员迅速对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进行了核实。
最终,公司被追缴了违法所得,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揭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背景和原因。
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往往面临着种种压力,需要应对外部竞争和市场波动等因素。
而骗取出口退税可以为企业带来短期的经济利益,从而缓解经营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度性缺陷和监管不力也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这一漏洞,通过虚构出口交易等手段来骗取国家的财政支持。
为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相关部门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建立健全的出口退税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细则,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损害了出口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防范,共同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
【本段文字502字】一些企业为了牟取暴利,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法来骗取出口税。
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
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号】(2018)鲁02协外认6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其他裁判规则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积极维护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推进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于促进两国之间经贸合作交流、增强“一带一路”参与市场主体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正文崔某与尹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案【基本案情】2009年11月6日,韩国居民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万韩元。
因尹某未归还借款,崔某向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
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尹某向崔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利息。
因尹某经常居所地为青岛市城阳区,且其主要财产均在我境内,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
【裁判结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案涉韩国判决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互惠原则的适用,不仅影响到一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会影响到本国判决在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
该院在其对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的判决书中阐述,如其以互惠关系承认中国法院判决,但中国法院仍以与韩国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韩国法院判决的,则其将不再继续维持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本案基于互惠原则,对韩国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积极维护中韩之间的互惠关系,推进两国间判决的承认和,对于促进两国之间经贸合作交流、增强“一带一路”参与市场主体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彭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彭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浙江省【裁判时间】2015-09-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
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家安,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龙俊、季玲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朱家安到庭参加诉讼。
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原系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物流部经理,负责对外签订货运合同、仓库租赁合同等工作。
2014年1月,杭州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仓库(约定租金人民币167994元),被告人彭某负责该笔合同的签订。
因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开具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甲公司不具备开具此类发票的资质,被告人彭某遂通过袁某让杭州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孙某(另案处理)帮忙开具。
后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额总计人民币10079.64元。
乙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将仓库租金支付给丙公司,孙某又将租金中的人民币163827元于2014年1月份打入被告人彭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彭某在收到上述租金后一直未上交公司,后于2014年8月被公司发现。
后被告人彭某将挪用的人民币163827元退还给甲公司。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吉林法院2021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案例一:通化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简要案情】崔某是吉林市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45亿元,负债总额0.99亿元。
崔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公司财产。
审判部门将公司的全部资产移送强制执行,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崔某刑事案件案发后,公司职工思想极不稳定,企业生产面临巨大困难。
公司所在当地政府指定托管团队入驻管理,稳定人心,促进生产,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进入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法官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政府指定由国资委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某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承接制药公司的主体。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制药公司的全部股权归某国有独资公司所有;二、将制药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某国有独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本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惯例是将赃款赃物收缴后采取拍卖或变卖措施。
本案将制药公司股权变更为国有,公司性质也变为国有,能够实现将制药公司全部财产收归国有的执行目的,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此举避免了制药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无形资产的大幅缩水,保证了企业持续发展、职工继续就业,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也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断充实。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保执行案件“多赢效果”,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简要案情】吉林高院在执行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起了网络司法拍卖并竞买成交。
买受人在指定期间内支付全部拍卖款后,法院依法作出拍卖成交确权裁定,连同房屋钥匙一并送交给买受人。
天津市恒运万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元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恒运万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元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北省【裁判时间】2015-11-16【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任丘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天津市恒运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万通商贸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开发区华道12号A403,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少华。
被告单位天津市恒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通商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公路与兴华路交口处二楼,法定代表人韩某。
诉讼代表人高满香。
被告人王某甲,恒运万通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3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恒运万通商贸公司合伙经营人。
2014年3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农民。
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燕,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恒元通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农民。
2014年3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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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六十万元(已缴纳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 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崔某与詹立业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84353.67 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 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崔某辩护人所提崔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 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负责的伟钰公司在与明源公司或詹立业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 下,实施了伪造国内购物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在骗取出口退税中不应以从 犯来论处,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崔某辩护人所提崔某具有自首情节 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且公诉机关亦予以了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崔某 辩护人所提崔某具有悔罪认罪、系初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 纳。据此,对被告人崔某辩护人所提建议对崔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将综 合全案事实予以认定。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2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 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 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义云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魏家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涟水县伟钰木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当 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近亲属于案发后已代为退赔了全 部国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 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詹立业(已判决)联系连云港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 公司)商定以明源公司名义代理出口木柜门板业务。后詹立业与被告人崔某(系涟水县伟钰 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伟钰公司)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伟钰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崔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裁判时间】2015-11-25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崔某主动至连云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 实。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近亲属于案发后代为退赔了全部国税损失,此款现存于本院暂 存款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 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商注册资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 第0330号刑事判决书、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证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等,未出庭证人王某、王某某书面证言,同案犯詹立业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 据足以认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斌斌 人民陪审员蒋玲 人民陪审员刘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涛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公司与明源公司的国内购物合同,并以支付税票面额6.5%好处费的方式,让伟钰公司虚开进 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082803.56元,税款数额883741.22元。后明源公 司使用伟钰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先后向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共计 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584353.67元。期间,伟钰公司通过被告人崔某个人银行账户,以资金 回流的方式帮助詹立业将外汇购货资金回流,掩盖无货交易的假象。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原系涟水县伟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 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 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家巍,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