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证据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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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证据参考标准
----以张建龙案为例
一、主体证据
1、张建龙等人户籍证明
2、建龙公司的工商档案
3、建龙公司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材料
4、建龙公司进出口资质证明材料----进出口海关证
5、建龙公司银行开户情况----有哪些账户
6、建龙公司年检报告等(非必需)
7、金录养殖合作社的工商档案及纳税资质
二、主观方面证据
1、张建龙、马秀成、张建凤等人供述
证实:(1)张建龙成立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犯意提起经过及犯意发起者;
(2)上述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各自动机;
(3)上述三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好处。
2、马秀成、梁泰华(地下钱庄)供述
证实:二人如何联系决定为建龙公司走资金流,梁泰华有什么好处。
3、王胜男、马之茹供述
证实:分别从张建龙、马秀成处知道为什么要转账,如何具体转账。
4、王金录供述
证实:知道张建龙经营情况,并为其成立金录养殖合作社,为张建龙提供增值税发票。
5、国税局相关稽查人员证言
证实:为什么要查建龙公司
三、客观方面证据
1、书证:
(1)建龙公司与养殖户签的虚假收购合同及给养殖户的收条、欠条----虚假货流
(2)建龙公司的农产品收购业发票、运输增值税发票、毛皮加工增值税发票、金录养殖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建龙公司与韩国公司的出口外贸合同及外销发票。(4)建龙公司的报关单。
(5)建龙公司的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6)国税退税证明。
(7)张建龙用养殖户身份证办的银行卡及提取笔录----证实卡在张建龙处掌握。
(8)梁泰华掌握的境内银行卡及其提取笔录----证实卡在梁泰华手里。
(9)建龙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张建龙用养殖户身份证办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梁泰华掌握的境内银行卡交易明细。
----闭合资金流:见下图
2、梁泰华供述----香港离岸公司及其账户是梁泰华的,是否一直自己使用;自己掌握的境内账户有哪些,是否一直自己掌握。
3、张建龙、王胜男等人(建龙公司方面)供述
证实:骗取出口退税的经过。
4、马秀成、马之茹等人(啸腾公司方面)供述
证实内容与张建龙相符或基本相符。
5、赵国庆(司机)等人证言
证实:未实际运输毛皮。按张建龙要求改大汽车公里数。----虚假货流
6、温成杰(建龙公司会计)
梁泰华香港账户 张建龙掌握 的个人账户 梁泰华掌握 的个人账户 勃利建龙公司账户 美元 人民币 人民币
证实:进货、出口账是否是其记录;发票是否是其从国税领取;是否是其开具;是否知道系虚开(马秀成供述、张建龙供述有关马秀成为张建龙开具毛皮加工增值税发票时)
7、国税部门对建龙公司生产能力的认定证明。(非必需,可再税务鉴定中一并予以认定)
8、现场勘验笔录
证实:实地勘验养殖户生产场所、生产能力等。
9、查扣的电脑、手机、银行卡、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尚未申请退税的单据、建龙公司的账目等实物及照片。
10、技术部门对电脑、手机等的检验报告及数据。
11、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鉴定机构对建龙公司账目、银行账户等作的鉴定报告。
12、国税部门的鉴定。建龙公司所开发票系虚开,包括具体笔数、每笔的时间、交易金额、税款金额、每笔退税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情况等。
13、发、破案经过及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
四、待证事实标准
为骗取出口退税,张建龙经与张建凤、马秀成分别商议成立了建龙公司,并取得出口资质。2013年6月至20※※年※月,张建龙等人假借出口,共骗取出口退税※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骗取退税款※万元。
2、20※※年※月,......,骗取退税款※万元。
综上,......,共骗取退税款※万元。
五、说明
本标准仅作为办案参考,在具体案件办理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