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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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案例谈心谈话

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案例谈心谈话

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案例谈心谈话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是指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国内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勾结,通过虚假交易、伪造证据等手段,获得不应享受的出口退税额度,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下面将列举10个以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为主题的案例谈心谈话。

1.案例一:某公司与境外企业合谋,通过虚构出口业务,伪造销售合同和出口货物清单等文件,骗取出口退税。

这种勾结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必须严肃处理。

2.案例二:某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合谋,以虚假出口业务为幌子,通过伪造货物购销合同和支付凭证等文件,骗取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行为涉嫌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3.案例三:某公司与境外供应商串通作案,借口出口退税,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了大量的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勾结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的损失,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4.案例四:某企业与海外代理商勾结,采取虚假出口和虚构交易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这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竞争,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5.案例五:某公司与境外合作伙伴合谋,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相关证明文件,骗取了巨额的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内外勾结的行为涉嫌犯罪,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6.案例六:某企业与境外供应商共谋,采取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交易凭证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这种勾结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7.案例七: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相关凭证,骗取了大量的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惩。

8.案例八:某企业与海外代理商串通作案,通过虚构出口业务和伪造相关证明文件,骗取了巨额的出口退税款项。

这种内外勾结的行为涉嫌犯罪,应该予以严肃追究。

9.案例九:某公司与境外合作伙伴合谋,通过虚假出口和伪造交易凭证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虚假贸易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虚假贸易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虚假贸易是指企业、个人或组织通过虚构交易、虚报出口、虚开发票等手段,以达到逃避关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信用保险等非法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虚假贸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贸易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处理过程。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外贸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涉嫌虚假贸易。

经调查,甲公司自2015年起,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百万元。

甲公司利用虚假贸易,一方面逃避关税,降低产品成本;另一方面,骗取出口退税,增加企业利润。

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管,对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对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予以处罚。

四、案例处理过程1.调查取证根据举报,税务机关联合海关对甲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涉嫌虚假贸易,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数百万元。

2.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公司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3.刑事追究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对甲公司负责人进行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4.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负责人在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是骗取出口退税,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甲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五、案例分析1.虚假贸易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假贸易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两点:(1)虚构交易:甲公司未实际发生出口业务,而是虚构交易,达到逃避关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903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

903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

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 年 3 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者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 1985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案由和侦破过程2003 年 8 月 18 日福州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福建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苏立胜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立即向福建省国税稽查局和福州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福州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在福建省国税局和福州市国税局的直接指导下,专案组深入分析,精密部署,内查外调。

(一)确定检查思路。

对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的各环节全方位取证,以低值高报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案件切入点,核实与国外客户的真实成交价以确认高报、核实与国内供货的生产厂家的实际供货价以确认虚开;(二)从资金入手。

对“福胜公司”离岸帐户的收款情况进行取证,确认收到国外客户按真实成交价汇来的外汇,对苏立胜及其家人的个人银行卡款项进出情况进行取证,确认收到生产厂家虚开辟票和骗税款分成的回流资金;(三)内查外调。

对报关资料、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单证传递情况和内购合同、成交确认书、出口发票等进行取证;(四)充分依托现代化计算机技术。

破译“福胜公司”在用的九天软件,倒出大量电脑资料,极大地弥补了纸制资料的不足;对取证到外贸、海关、银行、生产厂家等等各环节的数以万计的证据资料录入电脑,形成电脑信息,进行匹配、比对、勾稽、统计;(五)全国协查。

假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

假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

假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20xx年x月xx日,当事人委托xx春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x票毛发制假发,报关单号为xx,申报重量为xx千克,申报单价为x美元/千克,申报总价为xx 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xx,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xx%。

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毛发制假发实际单价为xx美元/千克,实际总价为xx美元,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

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部分毛发制假发的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xx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x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x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案例(3篇)

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总经理为李某。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致力于拓展国内外市场,但近年来,公司涉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国家利益,损害了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2018年,国家某部门在审查某公司进出口贸易数据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伪造出口单据,虚报出口额,骗取出口退税;2. 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逃避关税,偷逃税款;3. 利用虚假合同,虚构交易,骗取国家出口信贷;4. 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案件调查1. 初步调查2018年3月,国家某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损害国家利益。

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上述问题。

2. 深入调查为查明事实,国家某部门对某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大量财务、进出口贸易、合同等资料,并依法传唤了相关人员。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1. 伪造出口单据,虚报出口额,骗取出口退税。

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伪造出口单据,虚报出口额,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2. 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逃避关税,偷逃税款。

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通过虚假贸易,逃避关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3. 利用虚假合同,虚构交易,骗取国家出口信贷。

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虚假合同,虚构交易,骗取国家出口信贷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4. 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非法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三、案件审理1. 逮捕2018年4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李某因涉嫌损害国家利益被依法逮捕。

2. 提起公诉2018年5月,国家某部门以某公司涉嫌损害国家利益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2018年7月,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2018年初,X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打骗打虚专项案源。

根据下发的线索表明,该公司涉嫌通过暴力虚开骗取出口退税。

两股线索交叉,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X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对应的两家服装公司极有可能团伙作案,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综合分析案件后,原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提请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派员提前介入调查。

检查人员决定多方调查取证。

先是结合防伪税控系统、发票电子底账等现有的多种信息化平台,调取涉案企业相关信息。

在公安经侦大队的协助下,进一步筛选确认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及其相互关系。

经信息数据研判发现,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另外8家外贸公司,都是上述宁波两家服装公司和另一家服装公司的受票单位,还有多家外地企业,是包括X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外贸公司的共同“供货商”。

值得注意的是,9家外贸公司都直接或间接与台州人柯某有关。

柯某在多家外贸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监事。

就连没有直接关系的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毛某等,也与柯某关系密切。

几家外贸公司的财务会计也基本上是同一个人。

此外,涉案的9家外贸公司的其中的“供货商”——台州Y服饰有限公司、M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系柯某的妻子。

在全面厘清了涉案人员的上下线关系后,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资金流上。

经过抽丝剥茧、层层推进,以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后,发现涉案的9家外贸公司在收取外汇后全部结汇,合计取得1.48亿元人民币。

结汇资金大多数马上经多次转账后,最终流向境内个人或外国人账户。

从9家外贸公司结汇资金的流动特征分析,作为“供货商”的多家企业,基本上是进行“洗票虚开”的“空壳企业”。

9家外贸公司将虚开的服装材料发票,在无实际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洗”成服装发票,供给进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而3家服装公司的供票单位,在收到货款后,马上通过对公账户或个人账户,向作案团伙个人银行卡回流资金。

种种迹象表明,这3家服装公司和9家外贸公司存在团伙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出口骗税案例

出口骗税案例

出口骗税案例
出口骗税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出口骗税案例。

某公司在出口产品时,为了逃避缴纳进出口税,采取了虚假报关、偷漏税款等手段,导致大量税款未能上缴。

该公司在报关单和合同中虚报产品价格,将实际价格的一部分作为“回扣”返还给海外客户,以此来降低应纳税额,实现逃税目的。

同时,该公司还通过虚构交易、假冒出口商品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损失。

该公司的出口骗税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诚信经营的企业难以生存。

同时,也给国家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困扰,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经济发展。

针对这一出口骗税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出口骗税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大对出口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除了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外,企业自身也应该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法法规,诚信经营,做一个守法诚信的企业。

只有通过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出口骗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出口骗税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我们应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大对出口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自身也应该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法法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出口骗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标题: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一、虚构出口业务
假设某公司有出口业务,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出口商品,而是虚构了一批出口订单和货物,以获取出口退税。

二、伪造出口合同
某公司伪造出口合同和相关单据,虚构出口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以申请出口退税。

三、虚构出口货物
某公司在实际没有出口货物的情况下,虚构了一批出口货物,并将其作为出口退税的依据。

四、合谋关系
某公司与海外买家合谋,虚构出口业务,以获取出口退税。

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分配的安排。

五、假冒海外买家
某公司冒充海外买家,与自己的公司签订虚假的出口合同,以获取出口退税。

六、虚假报关
某公司在报关时故意提高货物的价值,夸大其出口金额,以获取更
高的出口退税金额。

七、涉案关联公司
某公司设立多个关联公司,通过这些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虚构的出口业务,来获取更多的出口退税。

八、利用跨境电商平台
某公司通过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虚构出口订单和货物,以获取出口退税。

九、虚构出口货物运输
某公司虚构出口货物运输的证据,例如提供虚假的运输单据和航班信息,以获取出口退税。

十、利用关税保护政策
某公司借助关税保护政策,虚构出口业务和货物,以获取更多的出口退税。

以上是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十个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益而采取的不法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应该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骗取出口退税

案例骗取出口退税

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篇一: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篇一:出口退税骗税案例(617字)张某发,1986年生,2007年,大专毕业的他来到深圳,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积累了不少骗取出口退税的门道。

2008年5月,他成立注册了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据其后来向公安机关交代,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骗税的,隆泰祥接收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有多种,产品主要以服装、电子产品和家具为主。

举例来说,a从河南农民手中收购棉花,但农民没发票只能写收据,价格高低随意写,a拿收据去税务机关抵扣,开出棉花的发票,税收成本大约3%,b则从a处收购棉花后,加工成纱线,征税约5%,外贸公司再以6% 7%的成本,从b手里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

原本从纱线到服装,中间还需大量的工序,但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的外贸公司要从这些环节生产企业处购票,操作起来很麻烦,因此,外贸公司提供的一张服装发票,纱线的原材料发票就占九成,这个明显的作假痕迹,一经检查则易暴露。

张某发团伙控制了17家服装生产企业和7家外贸公司。

张某发与服装企业之间达成协议,由其为企业支付场地租金,或者每虚开一百万元给予1%的好处费,企业则为张某发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件。

财务方面由其姑父王某负责,伪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账本账册以及划拨资金,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张某发控制的隆泰祥等7家外贸公司,再伪造外贸合同、接受境外资金入境、获取空白外汇核销,勾结货代配货配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国家税款。

篇二:出口退税骗税案例(566字)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办案,破获一起用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骗取退税的特大出口骗退税案件,案值达2。

88亿余元,涉嫌骗取退税42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据悉,该案是迄今为止上海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出口骗退税案。

今年1月,上海海关在对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等商品进行数据查询比对时,发现其申报价格高于实际同类商品国内零售价数10倍。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不道德、非法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也屡有曝光。

本文将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探讨骗取出口退税的背景、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某某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主要经营服装和鞋类产品。

在进行出口贸易时,该公司发现可以通过骗取出口退税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于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与一些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共谋,伪造了大量的出口合同、报关单和发票等资料,以虚构的出口交易来诈取出口退税。

在一段时间内,这种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未被发现,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逐步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大,有关部门对这家公司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构的出口交易,审计人员迅速对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进行了核实。

最终,公司被追缴了违法所得,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揭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背景和原因。

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往往面临着种种压力,需要应对外部竞争和市场波动等因素。

而骗取出口退税可以为企业带来短期的经济利益,从而缓解经营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度性缺陷和监管不力也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这一漏洞,通过虚构出口交易等手段来骗取国家的财政支持。

为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相关部门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建立健全的出口退税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细则,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损害了出口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防范,共同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

【本段文字502字】一些企业为了牟取暴利,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法来骗取出口税。

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

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

第七章出口退(免)税企业稽查案例7-1T公司利用“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本案特点:T公司与骗税分子采取“单货分离”方式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利用“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骗税手段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针对生产性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核实生产能力为切入点,逐步理清骗税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快、密、准”开展检查,成功查破巨额骗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4年底,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总局稽查局转办的一封举报信,举报T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本案由稽查局直接查办。

根据举报信反映的情况,省国税局立即通知A公司所在地市国税局暂停A公司退税审批,以避免税收流失。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是H棉纺织厂与香港T公司于1992年12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董事长张某,总经理王某。

主营纯棉、涤棉、布、针织品的生产销售。

产品以外销为主,出口方式有来料加工和一般贸易两种。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1. 从进出口管理分局调取A公司2002-2004年的出口退税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以下疑点:一是出口增长异常。

2003、2004年出口额分别为4570万美元、3336万美元,分别为2002年的倍、倍;二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服装类商品增长异常。

A公司2003年以前主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一般贸易出口较少。

2003年以来,一般贸易出口额急剧增长;三是敏感口岸出口增长异常。

2003、2004年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价值为1197万美元、1312万美元,分别为2002年的171倍、188倍。

针对以上疑点,检查组确定重点检查A公司经深圳海关出口的服装业务,包括生产能力、出口服装来源、出口业务经办流程等。

2.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了解A公司关联企业情况,延伸检查其母公司H公司。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以鼓励出口贸易,促进国际贸易平衡
发展。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骗取,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某公司在出口产品时,为了获得更多的退税额,采取了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
手段,向海关申报虚假的出口货物和金额。

他们在报关单上填写虚假的出口货物种类和数量,甚至伪造了出口合同和发票。

通过这些手段,他们成功骗取了大额的出口退税。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利用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漏洞,采取了欺骗手段来获取不当
利益。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给正规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而且,这种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和形象。

为了防范和打击这种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

首先,要加强对出
口退税申报材料的审核,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对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进行惩罚和限制。

同时,还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他们依法合规经营。

总之,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我们要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严厉打击这种行为,维护国家的财政利益和市场秩序。

同时,也要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是指通过虚假手段或欺骗方式来获取出口商品的退税款项。

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在国际贸易中,退税是一种激励措施,旨在促进出口业务,降低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一些人利用这一政策漏洞,通过欺诈手段来骗取退税款项,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也损害了其他合法出口企业的利益。

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利用虚假报关单来获取退税款项。

在出口商品时,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报告出口商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些企业会在报关单中虚报商品的价值或数量,以获取更多的退税款项。

而一些不法分子则直接伪造报关单,编造出虚假的出口交易信息,假借实际不存在的出口交易来获取退税款项。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海关,也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

除了虚假报关单,还有一些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是利用虚假的出口交易来骗取退税款项。

有些人会与海外合谋,通过虚构出口交易来获取退税款项。

他们会通过虚假合同、虚假货物运输证明等手段,伪造出一场虚假的出口交易,来获取不实的退税款项。

而在实际上,这些商品并没有真正出口,只是用来做假账,骗取退税款项。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跨境电商平台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

跨境电商平台是一种方便快捷的出口方式,但是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他们会通过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虚构交易信息,虚报商品价值、数量等方式来骗取退税款项。

有些人还会利用漏洞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设立虚假店铺,来进行虚假出口交易,获取不法利益。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危害国家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平的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和处罚。

为了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应该加强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管,提高海关查验的效率,建立健全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对退税款项的审核审计,严惩骗取退税款项的违法行为。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财政利益,保护合法出口企业的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税务稽查案例——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

税务稽查案例——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

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账簿资料不全、出口产品及原材料数量已无法一一核实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预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经营业务资金流的审核做为查处该案的突破口并采取攻心战术等多种策略,查实涉案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检查中的办案措施和具体做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6月,某市国税局对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口退税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暂停对该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供应,并派征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账实不符的问题,于是该市国税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由香港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香港B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13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从事淡水珍珠的加工和出口业务。

该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2005年属于免税年度。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A公司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6本,出口发票76份。

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出口货物1056.2万美元,应免抵税款493.7万元,应退出口退税款588.4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24.6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一)检查预案专案组成立后,检查人员考虑到A公司当时已停工,继续在其内部调查很难再有新突破。

于是,专案组重新确定了“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办案思路,对已调查过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海关、民航、货代、报关行等相关单位进行外围取征,待获取足够的证据后,再与企业人员正面接触。

(二)检查具体方法1.外围调查,疑点明显按照检查预案,专案组到银行、报关行、机场海关等10余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下述事实:(1)A公司账务中70%的付款金额、付款形式、付款对象、付款单据等方面与银行原始记录不符;(2)企业取得的93份普通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函调证实都为假发票(企业凭这些发票计算抵扣税款,后又自己做进项转出);(3)企业填开的886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共出现了8名出售人的名字,用了16个身份证号码,经到公安机关查证这些号码都是虚假的;(4)银行相关记录中,汇往异地的“货款”中,没有一笔汇往收购发票上出售人住址(浙江诸暨地区);(5)单笔出口货物价值均在3万至53万美元之间,但企业都是选择运费低廉、需绕道第三地飞往香港的航班。

湖南益阳皮草出口骗税案例

湖南益阳皮草出口骗税案例

湖南益阳皮草出口骗税案例最近,湖南益阳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四部门合力,破获一起虚开农产品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军、张某良、文某如和李某4人结成团伙,以3家出口企业为平台,虚构貂皮服装出口业务,实施骗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2.1亿多元,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472万元。

日前,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判,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刘某军等人4年~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军等人接到判决结果后,均表示服从判决。

专项检查现端倪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益阳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机关的通知,要求对出口皮草类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实施专项检查,并提供了部分涉及黔东南州的相关疑点企业线索。

接到任务后,检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和相关税务信息系统经过初步核查分析发现,黔东南州的贵州F服饰有限公司、贵州Y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贵州H服饰有限公司3家服装出口退税企业,形迹十分可疑:3户企业经营范围均为皮毛服装、皮革服装、纺织服装出口销售,并且注册地址均在黔东南州从江县某镇的一处厂址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都是外省市人员,没有实际参与生产经营业务。

此外,企业财务、办税人员存在相互交叉情况,主办会计均是史某,办税人员均为张某良。

从经营数据看,3家企业自成立后,出口业绩飞速增长,业务涉及山东、河北、河南、湖南等全国8个省、市和地区。

2017年~2018年两年的时间里,3家企业共实现出口销售额2.1亿多元,已累计获得出口退税1472万元。

一址多企、销售业绩短期迅增,企业人员交叉任职……这些敏感信息的出现,加重了3家企业的违法嫌疑。

检查人员决定对企业实施突击检查,成功调取了企业账簿、大量生产经营信息、资金交易记事本等经营资料。

账簿记录露马脚随后,检查人员找到3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刘某等人进行了税法宣传,并作了询问。

王某等人均表示,自己只是注册企业时的挂名负责人,从未参与经营管理,并透露企业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其实是刘某军、文某如和张某良,企业的日常运营均由他们几人控制和指挥。

税务案例引用法律条文(3篇)

税务案例引用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偷税漏税。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符合偷税的定义。

2. 违法行为分析(1)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将虚假的销售额计入出口退税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2)虚假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某公司在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3)骗取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出口货物、物品应当依法纳税。

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虚假的出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例子

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例子

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例子
经济犯罪案例,为牟取经济利益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合同诈骗:温州507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

2020年8月12日,温州市公安局抓获以胡某粮、叶某强为首的骗税团伙以及涉嫌虚开、地下钱庄犯罪的嫌疑人49名。

行动共捣毁窝点5个、打掉团伙7个。

经查,2014年至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胡某粮、叶某强伙同娄某瓯、郑某等人,通过外贸公司,从省外多个鞋革纺织企业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虚假外贸出口行为,向国家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达1点3亿余元。

警方提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公安机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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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篇一: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篇一:出口退税骗税案例(617字)张某发,1986年生,2007年,大专毕业的他来到深圳,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积累了不少骗取出口退税的门道。

2008年5月,他成立注册了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据其后来向公安机关交代,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骗税的,隆泰祥接收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有多种,产品主要以服装、电子产品和家具为主。

举例来说,a从河南农民手中收购棉花,但农民没发票只能写收据,价格高低随意写,a拿收据去税务机关抵扣,开出棉花的发票,税收成本大约3%,b则从a处收购棉花后,加工成纱线,征税约5%,外贸公司再以6% 7%的成本,从b手里大量购买增值税发票。

原本从纱线到服装,中间还需大量的工序,但坐在办公室里闭门造车的外贸公司要从这些环节生产企业处购票,操作起来很麻烦,因此,外贸公司提供的一张服装发票,纱线的原材料发票就占九成,这个明显的作假痕迹,一经检查则易暴露。

张某发团伙控制了17家服装生产企业和7家外贸公司。

张某发与服装企业之间达成协议,由其为企业支付场地租金,或者每虚开一百万元给予1%的好处费,企业则为张某发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件。

财务方面由其姑父王某负责,伪造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账本账册以及划拨资金,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张某发控制的隆泰祥等7家外贸公司,再伪造外贸合同、接受境外资金入境、获取空白外汇核销,勾结货代配货配票,虚假报关出口骗取国家税款。

篇二:出口退税骗税案例(566字)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办案,破获一起用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骗取退税的特大出口骗退税案件,案值达2。

88亿余元,涉嫌骗取退税42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据悉,该案是迄今为止上海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出口骗退税案。

今年1月,上海海关在对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等商品进行数据查询比对时,发现其申报价格高于实际同类商品国内零售价数10倍。

通过扩大风险分析范围后,发现另有5家企业自2009年起均以相同的手法申报出口这些出口退税率商品。

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联合办案。

经查,这6家公司具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

这些公司以4。

5%—5。

5%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高于同类产品数十倍的价格将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涉案货物申报出口至香港等地,随后雇佣“水客”再将出口至香港的电子元器件走私入境,循环往复骗取退税。

为获取退税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该公司将货款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汇兑至由其操控的香港公司账户内,再以正常付汇方式向代理其出口的外贸公司支付货款。

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采用上述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出口金额达2。

88亿余元,涉案退税款约4200万余元。

3月29日,在上海海关的全力配合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对上述人员实施抓捕。

目前,犯罪团伙主犯顾某、王某及其他8名团伙成员(均为中国籍)悉数到案。

篇三:出口退税骗税案例(423字)日前,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7。

18案”成功告破,案件涉案金额达12。

8亿元,涉案税款达1。

8亿元,刑事拘留23人。

8月1日,去年告破的“闪电一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款3。

28亿元人民币,抓获团伙成员37人。

1个团伙控制17家生产企业和8家外贸公司,利用17家生产企业伪造生产假像,虚开发票给贸易公司。

总共虚开发票7787份,遍布福建、江苏、甘肃、江西等多个省市地区,涉案税款超亿元。

通过骗取出口退税来钱快,甚至可买房买跑车,利益的驱动让一些人卷入犯罪的漩涡。

这两个案件是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缩影,其成功告破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亿多元。

但案件反映出骗取出口退税手法日趋狡猾,形成上中下游团伙作案,配货配票隐蔽性强,从口岸向内地延伸等新特点。

同时,需要引发我们思考:在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精益求精”的形势下,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篇四:出口退税骗税案例(502字)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篇二:案例骗取出口退税】10月21日,税务总局召开三季度税收新闻通报会,通报税务部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

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骗税违法行为多发频发,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的态势,形成了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作案手段日益复杂化、隐蔽化,涉案地区向内地延伸,涉案企业除外贸企业外,部分生产型企业也成为骗税主体,部分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为骗税的关键环节,骗税方式由传统的假票、假单、假货、无资金流向真票、真单、有货、虚构资金流转变,防范和打击骗税的难度明显增加。

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保持对出口骗税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运用税收风险分析成果,精准选案,统一行动,集中突破,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督导检查,并配合公安部门开展集中侦破。

今年前三季度,已立案检查出口企业2680户,挽回税款近50亿元,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骗税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对外贸出口和经济秩序起到了整顿规范的作用。

此次通报曝光的四起骗税案件分别为:上海彩奕实业有限公司骗税案2014年,税务总局稽查局通过数据指标筛选和案头疑点分析,发现上海彩奕实业有限公司存在通过借货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立即对该案进行督办。

经查发现,2011年至2014年间,犯罪嫌疑人张书玲三姐妹伙同丁汉泉、刘世英等人,利用浙江绍兴柯桥等地个体经销商向中东地区出口各类面料过程中不需要出口退税的特点,在上海成立了彩奕公司。

刘世英等人从河北、浙江、山东等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巴基斯坦籍mehmood等人在柯桥外商驻华采购办事处搭建货代平台,匹配个体经销商的出口货物和单证后,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

调查认定,该团伙采取借货出口的手法共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近8500万元。

税务、公安联合行动,于2015年3月18日零时收网,抓获18名犯罪嫌疑人。

2015年9月,公安部门已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厦门 4 24 骗税案2014年,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公安部、海关总署协助下,通过数据指标筛选和案头疑点分析,发现厦门一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骗税嫌疑。

随后,厦门市公安局、厦门海关和厦门国税局对一龙公司立案检查。

经查,这是一起以一龙公司为主案的系列案件,还涉及厦门天眷糖业有限公司等其余5家公司。

这6家公司以买单、买外汇、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合同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申报出口退税2.43亿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2.33亿元。

目前,涉案的6家企业中厦门一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审理完毕。

厦门市国税局已于2014年12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缴该公司2012年至2014年骗取出口退税款2200万元,对已申报未退税款600万元不予退税,并对该公司已骗取出口退税款处以1倍罚款。

公安机关已提请检察机关逮捕2人,取保候审7人。

其余5家企业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广西防城港鲁桂公司骗税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广西自治区国税局通过选案分析,将广西防城港鲁桂纺织有限公司作为当年出口退税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由广西防城港市国税局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鲁桂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出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人购买取得出口服装、皮制手袋和机械配件类产品单证,以虚构自营业务进行假报出口,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伪造资金流,形成支付货款给开票方的假象,再以中间账户进行资金回流,虚构购销关系骗取出口退税。

其间共取得虚构的自营出口业务单证66套,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7份,涉及金额4918.94万元、进项税额836.22万元、价税合计5755.16万元,分51批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申报退税额768.99万元,骗取退税款662.38万元,已申报未退税款106.6万元。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姜卫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强(股东)、张海峰(深圳市嘉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鲁桂公司提供报关等单证)、王本世(鲁桂公司员工,伪造出口合同、货运提单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

其中,姜卫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李树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张海峰免予刑事处罚,所退赃款49.4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王本世免予刑事处罚。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海峰、王本世2人处罚过轻,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目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主管国税局拟对鲁桂公司已收到的退税款662.38万元予以追缴,对未退的106.6万元税款不予退税。

安徽宣城渝嘉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根据群众举报,2011年7月7日起,安徽省宣城市国税局对宣城市渝嘉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2年的纳税情况开展了检查。

经查,2008年7月至2012年4月,该公司总经理黄允谦伙同吴忠新(公司员工)等8人,利用渝嘉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出口等手段,合计骗取出口退税5267万元。

2012年,该案移送公安部门,涉案人员黄允谦、吴忠新、俞镜明、马德方、俞振辉、王浦江、孙建国、唐新雄、蔺红等于2012年至2013年先后被批准逮捕。

2014年6月5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黄允谦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310万元;判处吴忠新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处罚金5305万元。

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俞镜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判处马德方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判处俞振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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