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的辩护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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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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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王日东的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德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的被告人王日东辩护。

控方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何永、钱丽在经营达旺制衣公司和达旺轻纺公司时与浩真公司负责人张森商谋,由张森负责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虚假出口报关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非法购买美元进行外汇核销及联系代加工企业提供虚假加工费发票,用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张森为此与被告单位深圳市德德通公司、万通公司、新世界公司的负责人王彬商定,由三家被告单位将他人委托报关的服装类货物,通过王明等人虚假配单的方式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提供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王日东具体负责该项业务。此外,陈妍、李南及张森还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购买合计3.4余亿美元,虚开税额为人民币6,070,2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9份,用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利用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7,107,524元”(起诉书第4、5页)。控方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德德通公司、万通公司、新世

界公司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被告人王日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控方的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日东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论证逻辑是:

第一,何永、钱丽、张森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约定由张森负责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外汇进行外汇核销,何永、钱丽、张森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张森为骗取出口退税,与王彬约定由三家被告单位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因此三家被告单位与张森、何永、钱丽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犯罪。

第三,王日东是三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报关的主管人员,因此需要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控方要认定三家被告单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必须要证明三家被告单位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能骗取出口退税款而向其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而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利用三家被告单位提供的虚假出口报关单骗取了较大数额以上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同时,控方认定王日东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必须要证明王日东在被告单位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的业务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为此,控方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想证明被告单位与张森、何永、钱丽之间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故意,提交

了报关单等书证想证明被告单位虚假报关的事实存在,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想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存在,提交了陈妍等人的记账记录想证明购买外汇用于核销的事实存在,提交了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想证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我们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三家被告单位是为了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以下会为行文方便统称为达旺公司)能骗取出口退税而向其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不足以证明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利用三家被告的虚假出口报关单骗取出较大数额以上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不足以证明王日东在被在被告单位为达旺制衣公司、达旺轻纺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的业务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因此不能认定三家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王日东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具体而言:

1.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单位有为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而假报出口的故意;

2.二、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单位参与了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三、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数额;

4.四、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日东有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且在虚假出口报关单的业务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下面具体论述这四点意见。

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单位有为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而假报出口的故意

控方根据王彬与张森商定为达旺公司虚假报关便认为被告单位与张森、达旺公司之间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意思联络,认定被告单位具有为达旺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而假报出口的故意。但所谓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通”,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意思的承认和追求。可事实上,王彬作为被告单位的决策者,不仅不知道张森及达旺集团要利用假报出口得到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而且还要求张森及达旺集团不要利用虚假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因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不具有共同的故意内容。换言之,被告单位与达旺公司、张森没有意思联络,根本没有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

首先,被告单位不知道张森及达旺集团要利用假报出口得到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王彬是三家被告单位的所有者,也是三家被告单位业务开展的决策者,王彬在与张森约定为达旺集团假报出口时张森明确指出达旺集团要虚假报关的原因是其需要完成出口指标,并没有说明是要利用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

王彬2013年9月5日的供述(102P14、15)说:“张森第一次就告诉我达旺公司是没有货物出口的,但是为了完成出口指标,让我们德德通公司从货代公司找货物以达旺公司的名义出口,然后把出口资料交给深圳市浩真公司……至于张森拿了虚假的出口资料以后去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9月8日的供述(102P16)说:“一开始就我和张森两个人谈,当时张森告诉我说,浙江的一家叫达旺集团的公司,因为要完成出口指标,需要做抄单业务(意思就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但需要以达旺集团公司的名义搞一些出口资料,因此单据资料需要花钱来买的,也叫买单业

务),因为当时深圳市这样搞的情况很多,我也就同意了”,2013年9月29日的供述(102P22)说:“当时我在公司里,张森到我的公司里来和我谈业务,这样我就和张森一起在王日东的办公室里谈,当时张森说浙江省有一家达旺集团要完成国家和政府给的外贸指标,需要我们公司帮助办理报关,因为达旺集团是没有真正的货物出口,因此就需要抄单”,2013年10月17日的供述(证据卷P2)说:“在王日东那里,张森和我们说,浙江有个达旺企业,需要完成业务指标,没有货物出口让我们帮忙做报关单,我说可以的,让王日东和张森进行具体业务联系”,2014年3月10日的供述(检察卷一P3、5)中说:“张森问我们如果没有货要完成出口业绩,要怎么报关……张森现在是委托我们报关行帮达旺公司完成下出口业绩”。

王彬多次口供的内容非常稳定,只要问到当时王彬与张森如何沟通都在供述中反映出张森是以完成出口业务指标为理由让王彬为达旺公司假

报出口提供报关单的,由此可见王彬及其代表的被告单位对张森与达旺公司利用假报出口而得的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并不知情。

其次,被告单位明确要求张森及达旺集团不要利用虚假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也得到了张森的允诺。王彬作为被告单位的所有者和决策者,曾要求张森不要利用虚假的报关单来骗取出口退税。

王彬在2013年9月29日的供述(102P23)中提到:“出口资料当然可以拿来退税,但我和张森说过这些出口资料不要拿去退税,拿去退税是犯法的,当时张森就口头答应我”,在2014年3月10日的供述(检察卷一P6)中说:“我跟张森有强调过的,不能拿去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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