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规定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伤事故处理律师免费工伤事故咨询贵阳杰律师电话:134******** 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最新工伤鉴定条例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最新工伤鉴定条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工伤认定期限工伤伤残赔偿工伤复发农民工工伤工伤死亡赔偿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工伤鉴定是工伤赔偿的前提,因此工伤鉴定十分重要。
但是很多人对于工伤鉴定还不是很了解,那么最新工伤鉴定条例是怎样的呢?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一、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五大原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因工作受到损伤或患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和劳动适应能力的鉴定,以及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确定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一种专业技朧门工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在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遵循以下五大原则:一、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基于科学的评定标准和方法,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鉴定医生需要充分了解被鉴定职工的身体情况、工作经历、受伤或患病的原因等相关信息,结合医学知识和技术进行评定,并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确保鉴定结果符合客观事实。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一方。
鉴定医生应当遵循职业操守,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不受金钱、权力等因素的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医生需要尊重被鉴定职工的权利,充分听取其意见,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合理。
三、权威性原则权威性原则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鉴定医生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相关的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职称,具有丰富的劳动能力鉴定经验。
只有具备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才能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四、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鉴定过程合法、透明。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严格遵循有关程序和规定,如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职工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等。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综合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综合考虑职工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职业适应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定职工的劳动能力。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鉴定医生需要全面了解职工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评定,确保鉴定结果全面、准确。
通过遵循以上五大原则,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鉴定结果科学、公正、权威、程序合法、综合全面。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工伤和职业病等劳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伤、职业病致残鉴定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待遇。
二、背景1.劳动者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严重影响到其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受到工伤或患上职业病后,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从而获取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2.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重要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是评定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损伤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劳动者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的依据。
合理、公正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新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原有标准存在的问题旧标准在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不公正,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新标准的制定为了解决旧标准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
新标准在评定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加科学、合理、公正,旨在帮助受伤劳动者获得更好的康复和补偿。
四、新标准的内容和特点1.科学性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实际受伤或患病的情况,采用了更加科学的评定方法和标准,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准确、公正。
2.公正性新标准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避免了旧标准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灵活性新标准在评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劳动者的实际需求,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合理、公正。
五、新标准的应用与意义1.保障劳动者权益新标准的出台和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受伤劳动者获得更好的药物治疗、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4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自找”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能力鉴定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
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4、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5、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3)作出鉴定的依据。
(4)鉴定结论。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职员在受伤之后,若想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是需要剔除工伤认定的请求的,此后,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现行法规定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怎样的呢?在确定有工伤之后,才可以请求做工伤鉴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职员在受伤之后,若想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是需要剔除工伤认定的请求的,此后,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现行法规定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怎样的呢?在确定有工伤之后,才可以请求做工伤鉴定。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
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工伤鉴定就是劳动能力鉴定,两者没有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当今时代,尽管大家对于自身安全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工作的时候,总是避免不了发生工伤的问题。
大家在身边或者新闻上肯定都听到过因为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的一系列纠纷。
其实,受伤以后,应该及时的去做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对于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小编将为大家做出介绍。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两者区别在于: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
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
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
工伤八级鉴定标准
工伤八级鉴定标准工伤八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等级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的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等级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分为八级,分别为一级至八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八级鉴定标准。
一、一级劳动能力。
一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任何劳动。
二、二级劳动能力。
二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有所减少。
三、三级劳动能力。
三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四、四级劳动能力。
四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有所减少。
五、五级劳动能力。
五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六、六级劳动能力。
六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七、七级劳动能力。
七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八、八级劳动能力。
八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以上是关于工伤八级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工伤职工,适合于职工所在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相关管理事项。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依法从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二)有符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三)依法履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四)具备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审核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
鉴定结果应当反映工伤职工的实际劳动能力情况。
第三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第七条 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完整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协助工伤职工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鉴定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工作,并完成鉴定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并按照像关规定处理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和待遇。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2: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202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和时限规定
202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和时限规定工伤申报主体及时限(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鉴定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伤人员的职业病情况为基础,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科学评估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
三、鉴定标准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工伤人员是否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进食、移动等。
2.认知能力:通过测试和分析,评估工伤人员的思维能力、记忆能力、判断力等认知功能。
3.社交能力:评估工伤人员在社交场合的表现,如沟通交流、人际关系处理等。
4.工作能力:根据工伤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评估其工作能力,包括操作技能、工作效率等。
5.手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手部的灵活性、协调性、力量等,以确定其手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6.足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足部的支撑、平衡和步态等,以确定其足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7.语言能力:通过语言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语音、语调、语速和口语表达能力。
8.听力:通过听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听觉功能受损程度。
9.视力:通过视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视觉功能受损程度。
10.精神状态:通过心理测试和医生诊断,评估工伤人员的情绪状态、心理状况等。
四、鉴定等级
根据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保留劳动能力四个等级。
具体的等级划分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 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一般采用《劳
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划分》等相关标准,对受伤劳动者
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以确定其劳动能力减轻的程度。
2. 医学诊断标准,对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或疾病
进行医学诊断,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治疗情况等,以确定劳动
者受伤的具体情况。
3.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职业、年龄等因素,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一定的等级,以确定其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还需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通过科学、公正的评定,确定受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减轻
程度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促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
工伤伤残鉴定规定有哪些
工伤伤残鉴定规定有哪些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工伤鉴定的结果关系到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为了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国家针对工伤鉴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明确的规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摩擦,加强效率。
那么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工伤伤残鉴定规定都有哪些呢。
一、工伤伤残鉴定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亦称为伤残鉴定)。
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
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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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规定
(一)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小
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