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设计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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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设计安全技术标准

1 总则

1.1售楼处设计必须满足国家及项目当地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1.2售楼处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A、B、C三种类别(详见本标准第2条)确定售楼处选址,按选址类别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原则上,应优先选择A类选址。若采用B类选址,应上报商业地产/文化集团总裁审批。

1.3售楼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1.4售楼处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

1.5售楼处室内装修工程必须报当地消防部门审、验或备案,并取得合格文件。

1.6售楼处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层,如要使用二层(不适用于C类选址售楼处),二层只能设置办公用房,为独立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楼梯数量不少于两部且有直接对外出口。

1.7当售楼处吊顶下净高不超过8米,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时,可以采用自动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具体要求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执行。

1.8寒冷、严寒地区的售楼处,应设计完善的防冻措施,防止冻害发生。

1.9寒冷、严寒地区的售楼处,设计应考虑屋面雪荷载及有效排除雨、雪水的措施。

2 选址分类及要求

2.1 售楼处A类选址

地块内二、三环商铺或上部无塔楼的住宅底商。详见2.10。

2.1.1选址要求:

(1)有良好的沿街展示面;

(2)选址地块无拆迁,满足售楼处的建设和开放节点。

2.1.2售楼处的消防、机电系统:可在广场建地下消防水池(消防泵可采用消防潜水泵,设置于消防水池内,此为保证售楼处使用的临时措施)。预留机电及给水设备管线接口与主体建筑连接。

2.2 售楼处B类选址

在地块内或地块外新建临时售楼处。

2.2.1在地块内新建临时售楼处,除立面方案另行设计外,其他设计节点及要求同选址A。

2.3 售楼处C类选址

租用其他建筑。

2.3.1租用建筑必是正式建筑,不能租用临建,必须已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

2.3.2租用场地应满足国家规范及集团安全制度中关于消防喷淋等的要求,或有改造的可实施条件。

2.3.3租用场地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与原建筑其他部位以防火墙隔开。严禁租用住宅塔楼下底商做售楼处。

2.3.4租用场地在其它建筑内时只能使用首层,不允许使用二层。租用场地为独立建筑时,按照2.1节第(5)条执行。

3 总平面

3.1售楼处与周边建筑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要求执行。

3.2售楼处周边不得临近加油站、煤气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3.3售楼处总图布置应考虑有至少一个长边的消防扑救面,并在这个面设置一个建筑出口。

4 建筑设计及构造措施

4.1售楼处防火的具体执行标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执行。

4.2选址A的售楼处,建筑层高同商铺层高,如商铺为二层,则提前预留二层结构,当售楼处使用时,二层结构板不做,交付业主前恢复结构板。当商铺为三层时,三层应封闭,不允许使用。

4.3售楼处所有靠外墙的有人使用房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包括玻璃幕墙),窗开启后洞口净宽不小于600,洞口高度不低于1200,距地高度不大于900,开启扇应能向外平开至少90度,如无法满足以上开启扇要求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4.4售楼处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的资料室、储藏室等房间墙体必须是防火墙,内门窗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及防火窗。

4.5售楼处内禁止设置厨房,禁止使用液化气、天然气、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品。

5 防排烟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和内走道,均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5.1.2机械排烟系统不得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

5.1.3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5.2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5.2.1当火灾确认后,所有排烟口打开,风机启动。

5.2.2不允许采用吊顶间接排烟的方式。

5.3 通风和空气调节

5.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5.3.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5.3.3风管内不允许设置电加热器。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1 一般规定

售楼处的消防给水管道在使用期间须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2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6.2.1售楼处在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应设室外消火栓。

6.2.2售楼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3 消防给水系统

6.3.1消防给水的水源应采用市政自来水。

6.3.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从不同市政道路引入的消防引入管可作为两路水源。当给水静压力不低于0.4MPa,且每条引入管的给水量、水压均能满足售楼处消防时的最大用水量、水压需求时,可不设消防水池及消防加压设施。当不满足以上要求或不符合采用自

动喷淋局部应用系统的条件时,需按规范要求增设消防水池及消防加压设施。

6.3.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4 灭火器的配置

6.4.1售楼处及展示中心应配置灭火器。

6.4.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原则见下表:

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危险等级 危险等级划分原则 举例

严重危险 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

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

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

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售楼处

中危险级 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

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

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

等设备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

2000m2以下的售楼处

6.4.3灭火剂宜选用水型或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6.4.4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4.5模型区域额外设置两组手推式灭火器。

6.4.6每套样板间门口配置一套消防器材(含灭火器、沙箱及配套用品)。

7 电气消防系统

7.1应设置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采用小型区域报警控制器),报警器应设置于有人值班的保安控制室,该房间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并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防火门,且门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7.2火灾发生时,应自动切除非消防电源。

7.3售楼处消防系统负荷应采用双路供电,当双路供电条件不满足情况下,可以采用独立回路进行消防专用供电。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模型、沙盘内供电线路应穿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保护。所有插座回路、模型、沙盘、广告灯箱配电回路应设漏电保护,I△n≤30mA。

7.4模型、沙盘、广告灯箱供电线路应与保护开关容量相匹配,其额定载流量应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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