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_刘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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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期NO.12015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总第108期Sum108

收稿日期:2015-01-01

作者简介:刘爱娇,女,云南警官学院科技处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刑事侦查。①邸瑛琪

:《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

刘爱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内容摘要:电信诈骗犯罪具有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以个体或小群体为主体的零散型跨国流窜犯罪,在国家间逃匿和转移赃款日益盛行,利用国际互联网的技术传导型跨国犯罪等特点。侦查活动中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涉及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同时电信诈骗犯罪还受到外交关系、法律制度和侦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包括交换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协助调查取证、引渡与遣返、追缴犯罪所得等。

关键词: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1-111-05

电信诈骗是犯罪分子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把非法占有作为目标,运用移动、电信等网络设施设置骗局,实施非接触式、远程的诈骗方式,让受害人自愿给犯罪分子打钱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是新型的智能犯罪,它是现代网络通信和社会信息化的产物,它具有犯罪地从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和境外发展的趋势;诈骗犯罪集团的管理具有正规化、团伙化;作案的方式隐藏得更深;诈骗手段升级很快等新变化。这些新特点为侦查取证、追逃追缴、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极大挑战。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对电信诈骗跨国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巨大的作用,提高侦查效率如何运用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一、全球化时代电信诈骗跨国犯罪的突出表现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跨国犯罪有了新的发展,已成为突出的全球性问题,电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之一。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是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严

重危害性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一条规定

:“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跨国有组织犯罪从历史发展来看它是国内有组织犯罪的延伸和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在初期阶段,由于空间较小的国际交往,交往频率也不够频繁,其成员只是在较小的国际空间,且与之共生的犯罪也少,犯罪手段也比较简单。进入全球一体化以来,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越来越高,与之共生的犯罪越来越多,手法也越来越多样化,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二)组织性越来越高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①。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由于各国放宽了出入境管制与高速发展的国际交通、通信和信息技术,方便了各国之间的交往,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对成员的选择标准越来越容易控制,扩大了选择范围和组织规模,成员之间的角色分工越来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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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组织结构越来越紧密。诈骗犯罪集团有严密的组织,明确的分工,打电话、办卡、转账、取款四个阶段相互独立、各司其职;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对业绩进行分成。甚至有些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已注重从长远利益出发,增强队伍的犯罪能力,吸纳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培训专业化的实施犯罪人员。

二、共生犯罪日益突出

在“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共生也是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共生的犯罪现象单元之间按照某种联系和需要形成共生模式,产生共生能量,推进共同犯罪”①。在全球化时代,与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包含或共生的犯罪类别、范围逐渐扩大,其成员跨国实施敲诈勒索、放高利贷、开设赌场、开地下钱庄洗钱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安全、自由和发展,产生了严峻的社会问题。

(一)手段的技术化特征日益突出

“为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但是,它也为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作案手段提供了更多、更高的科技含量,让跨国有组织犯罪达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这是值得肯定的。如国际互联网的运用可以缩短地域间的距离,使有组织犯罪成员加强联系,作案的成功率大大提高,以及反侦查能力都起着不小的作用。又如利用新型的电子设施实施跨国清洗黑钱比传统的形式更为方便和快捷。再如,现代化的印刷设备和技术使伪造个人身份证和机动车注册文件变得更为容易②。”跨国金融犯罪尤其是跨国电信诈骗越来越突出,由于跨国电信诈骗便于更有效地隐瞒和掩盖犯罪所得,因而跨国电信诈骗往往与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交织在一起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以个体或小群体为主体的零散型跨国流窜犯罪方兴未艾跨国流窜犯罪是国内流窜犯罪外溢的产物。在现今负面效应的综合作用下,国内流窜犯罪不仅不会消除,还会外溢到国际社会,成为跨国流窜犯罪。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人、财、物和信息在世界范围内大流动,这种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更广阔的流动空间,使电信诈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突出。交通、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的全球化,为电信诈骗跨国流窜犯罪提供了许多技术上的便利。由于放松了出入境管制,流窜犯罪分子利用这一便利,给他们所实施的跨国流窜犯罪披上了“合法出入境”的外衣,甚至一些犯罪分子A国作案,B国藏身,C国销赃。全球市场机制放大商品经济的逐利本性使人的贪欲本性在空间上得以扩张。

(三)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犯罪分子在国家间逃匿和转移赃款日益盛行

经济全球化并未导致刑事司法的一体化。现实的“契合”范式的国际警务合作,其合作境界与程度不能适应全球社会、区域社会现实和未来共同有效打击国际性犯罪、加强国际人权保护、建设和谐世界的要求,也不利于现代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而新型的“和合”范式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国际警务一体化尚未孕育成熟③。各国由于放松了出入境管制,犯罪分子在A国作案,B国藏身,甚至跨越多个国家作案、逃匿是一种日益盛行的现实。“地下钱庄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④。”

(四)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危害和利用国际互联网的技术传导型跨国犯罪已成为一种现实和趋势

跨国网络犯罪是与国际互联网相伴而生、相伴发展的一种犯罪。电信诈骗犯罪属于跨国网络犯罪。现在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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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

①②③④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0页。

邓立军、何光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介评》,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荆长岭:《国际警务一体化的发展逻辑与国际理性》,载《政法学刊》,2009年第6期。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中篇)》,新华网,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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