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_刘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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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期NO.12015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
总第108期Sum108
收稿日期:2015-01-01
作者简介:刘爱娇,女,云南警官学院科技处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刑事侦查。
①邸瑛琪
:《有组织犯罪及其特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
刘爱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内容摘要:电信诈骗犯罪具有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以个体或小群体为主体的零散型跨国流窜犯罪,在国家间逃匿和转移赃款日益盛行,利用国际互联网的技术传导型跨国犯罪等特点。
侦查活动中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涉及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同时电信诈骗犯罪还受到外交关系、法律制度和侦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包括交换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协助调查取证、引渡与遣返、追缴犯罪所得等。
关键词: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1-111-05
电信诈骗是犯罪分子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把非法占有作为目标,运用移动、电信等网络设施设置骗局,实施非接触式、远程的诈骗方式,让受害人自愿给犯罪分子打钱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是新型的智能犯罪,它是现代网络通信和社会信息化的产物,它具有犯罪地从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和境外发展的趋势;诈骗犯罪集团的管理具有正规化、团伙化;作案的方式隐藏得更深;诈骗手段升级很快等新变化。
这些新特点为侦查取证、追逃追缴、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极大挑战。
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对电信诈骗跨国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巨大的作用,提高侦查效率如何运用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全球化时代电信诈骗跨国犯罪的突出表现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跨国犯罪有了新的发展,已成为突出的全球性问题,电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之一。
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是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严
重危害性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一条规定
:“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跨国有组织犯罪从历史发展来看它是国内有组织犯罪的延伸和发展。
电信诈骗犯罪在初期阶段,由于空间较小的国际交往,交往频率也不够频繁,其成员只是在较小的国际空间,且与之共生的犯罪也少,犯罪手段也比较简单。
进入全球一体化以来,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越来越高,与之共生的犯罪越来越多,手法也越来越多样化,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二)组织性越来越高
组织性是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①。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由于各国放宽了出入境管制与高速发展的国际交通、通信和信息技术,方便了各国之间的交往,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对成员的选择标准越来越容易控制,扩大了选择范围和组织规模,成员之间的角色分工越来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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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组织结构越来越紧密。
诈骗犯罪集团有严密的组织,明确的分工,打电话、办卡、转账、取款四个阶段相互独立、各司其职;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对业绩进行分成。
甚至有些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已注重从长远利益出发,增强队伍的犯罪能力,吸纳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培训专业化的实施犯罪人员。
二、共生犯罪日益突出
在“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共生也是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共生的犯罪现象单元之间按照某种联系和需要形成共生模式,产生共生能量,推进共同犯罪”①。
在全球化时代,与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包含或共生的犯罪类别、范围逐渐扩大,其成员跨国实施敲诈勒索、放高利贷、开设赌场、开地下钱庄洗钱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安全、自由和发展,产生了严峻的社会问题。
(一)手段的技术化特征日益突出
“为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但是,它也为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作案手段提供了更多、更高的科技含量,让跨国有组织犯罪达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谓是脱胎换骨,这是值得肯定的。
如国际互联网的运用可以缩短地域间的距离,使有组织犯罪成员加强联系,作案的成功率大大提高,以及反侦查能力都起着不小的作用。
又如利用新型的电子设施实施跨国清洗黑钱比传统的形式更为方便和快捷。
再如,现代化的印刷设备和技术使伪造个人身份证和机动车注册文件变得更为容易②。
”跨国金融犯罪尤其是跨国电信诈骗越来越突出,由于跨国电信诈骗便于更有效地隐瞒和掩盖犯罪所得,因而跨国电信诈骗往往与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交织在一起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以个体或小群体为主体的零散型跨国流窜犯罪方兴未艾跨国流窜犯罪是国内流窜犯罪外溢的产物。
在现今负面效应的综合作用下,国内流窜犯罪不仅不会消除,还会外溢到国际社会,成为跨国流窜犯罪。
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人、财、物和信息在世界范围内大流动,这种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更广阔的流动空间,使电信诈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突出。
交通、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的全球化,为电信诈骗跨国流窜犯罪提供了许多技术上的便利。
由于放松了出入境管制,流窜犯罪分子利用这一便利,给他们所实施的跨国流窜犯罪披上了“合法出入境”的外衣,甚至一些犯罪分子A国作案,B国藏身,C国销赃。
全球市场机制放大商品经济的逐利本性使人的贪欲本性在空间上得以扩张。
(三)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犯罪分子在国家间逃匿和转移赃款日益盛行
经济全球化并未导致刑事司法的一体化。
现实的“契合”范式的国际警务合作,其合作境界与程度不能适应全球社会、区域社会现实和未来共同有效打击国际性犯罪、加强国际人权保护、建设和谐世界的要求,也不利于现代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
而新型的“和合”范式的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国际警务一体化尚未孕育成熟③。
各国由于放松了出入境管制,犯罪分子在A国作案,B国藏身,甚至跨越多个国家作案、逃匿是一种日益盛行的现实。
“地下钱庄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④。
”
(四)电信诈骗跨国有组织犯罪危害和利用国际互联网的技术传导型跨国犯罪已成为一种现实和趋势
跨国网络犯罪是与国际互联网相伴而生、相伴发展的一种犯罪。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跨国网络犯罪。
现在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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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
①②③④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0页。
邓立军、何光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介评》,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
荆长岭:《国际警务一体化的发展逻辑与国际理性》,载《政法学刊》,2009年第6期。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中篇)》,新华网,2002年8月20日。
通无阻,传播全球,它是一个“无国界、无警察、无主管”的国际空间,许多电信诈骗的不法之徒利用这种“无政府状态”进行各种各样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①。
全球一体化的进程深深影响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国际互联网越发展,其全球化的程度越高,跨国网络犯罪就越多,危害范围就越大,危害结果也就越严重。
三、电信诈骗犯罪国际警务合作的障碍
电信诈骗犯罪国际警务合作在21世纪第一个10年存在点多、面少;情报交流层次不够深入,个案合作不够具体;合作与交流频繁,但不成机制;协议多、行动少;战术战略布局不均等问题。
外交关系的变化及法律制度和侦查能力的差异是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的主要障碍。
(一)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变化分析之一:外交关系
国际刑事警务合作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合作意愿和积极性,这种合作不仅从警察的观点出发,还从其他各种因素出发进行考虑,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例如:A国和B国是同一个国际刑警组织,但是两国的政治、军事是水火不相容的,那么这两个国家在警务合作方面就很难达到密切。
为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两国的警察之间甚至还可能互相采取某种敌对行动②。
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在同一时间内通常会涉及几个国家,对于与我国有着良好外交关系的国家,警务合作就会进行得比较顺利,对案情的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都有很大的帮助,然而与我国存在紧张外交关系的国家,就会出现困难重重的局面,甚至会出现因为不完整、不及时的取证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二)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变化分析之二:法律关系
国际刑事警务合作都是在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对实体和程序进行规定,这样很容易因为各国法律基础的不同而使各国在对有些犯罪的认定上产生障碍,无法达成共识。
当前形势各种合作现象中都存在着差异,《上海公约》第2条强调了各国的国内法是各方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首先考虑的因素。
而成员国认定的法律程序存在一些差异,就将差异留在原始状态上。
对于电信诈骗犯罪而言,它是一种自然犯罪,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都被认为构成犯罪,通常情况下各国就可以遵循双重犯罪的原则来进行认定。
影响较大的有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等。
(三)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变化分析之三:侦查能力的差异
电信诈骗是一种新型智能犯罪,很多国家对其的侦查打击都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阶段,同时,这类犯罪侦查涉及较多的电子证据的搜查、认定,对证据制度、侦查技术挑战巨大③。
各国在电信诈骗的证据规范、侦查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经济、科技等因素所造成的。
东南亚国家与我国的合作是最多的,这是因为2011年以来,我国发生的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多藏匿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那么我们现在就以它们为例:有的国家由于科技发展落后连犯罪嫌疑人的窝点都无法锁定;有的国家即使能锁定窝点,但在协助查获的时候对与其有关的物品、材料不能提取、固定,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无法定罪、移交、遣返。
为了减少合作中存在的障碍,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国与国之间进行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研讨会或者技术交流。
四、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的应对措施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国际侦查管辖
计算机网络的国际化,使跨国网络犯罪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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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
①②③张宇:《因特网与国际犯罪》,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7期。
朱恩涛:《国际刑警与红色通缉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杨郁娟:《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际管辖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模糊不清的跨国网络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这类案件中犯罪地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加大了国家对其适用属地管辖的难度。
二是属地管辖冲突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的多元化,许多国家都可以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来对其进行管辖。
为有效地侦查日益猖狂的跨国犯罪,防止跨国犯罪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犯罪人国籍国、犯罪受害国均可根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三个基本原则,按照“谁发现谁管辖谁主办”的侦查理论开展侦查活动,还可以请求相关国家予以侦查协助。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发现了同一个跨国犯罪案件,这些国家既可以独立管辖、独立侦查,也可以通过协商“共同管辖,联合侦查”。
(二)交换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
交换案件线索是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的基本内容,是由电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特点决定的。
在现实中,受害人进行报案后,所在地的侦查部门展开初步调查,如果遇到如下两种情况,要将该案件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或者国家。
一是要明确诈骗电话、信息来自于哪里;二是对于赃款账户的开立、转账、取现等情况要弄清楚。
侦查部门深入调查后,各国对于案件的进展、证据材料的移交都要相互沟通、及时联系。
对于集中联合侦查和协同联合侦查,我们要一视同仁,都要对犯罪情报进行充分、及时地交流,联合侦查,共同破案。
在大陆、台湾、东南亚国家之间设立针对电信诈骗犯罪跨国办案协作网络平台,实施“点对点”的直接交流。
总而言之,交换案件线索和犯罪情报贯穿与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始终。
(三)协助调查取证
协助调查取证是指具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或者地方警察机关为查清国际性犯罪事实,派遣侦查人员到外国境内,与本地警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共同开展的调查取证活动。
2008年以来,中国公安部与近100个国家的内政警方合作,打击贩毒、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跨国犯罪活动,派出调查取证团组近200个①。
委托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和物品,电信诈骗案件主要体现在委托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
被请求国与请求国根据司法协助的规则提出请求,对于请求国所列举人员的基本情况、居住进行确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窝点、实施网上银行转账的人员及其地点进行查明。
委托调查知情人,收集证言材料。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不管在哪里作案,怎样隐蔽,不管他有多了解反侦查措施,他都一定要与一些人接触,这就为侦查人员深入了解犯罪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了机会。
知情人可以向侦查人员提供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犯罪活动的过程到犯罪后的逃窜方向等情况。
委托访问被害人,收集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能比较深刻地了解有关案情,又由于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极为痛恨,一般都能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请求方可以在对方的协助下询问被害人。
在实际工作中,被请求方只能了解请求书中的内容,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定会知道,所以,请求方提交的询问提纲就变得极其重要,要尽量详细地制作,否则就会让被请求方执行机关对需要调查的问题不得要领,也会让被询问人以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敷衍搪塞②。
委托调取物证、书证。
在犯罪所形成的证据中,由于客观真实性,能以物质实体存在并能调取使用的证据主要是物证、书证。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书证是极其重要的,表现在:被请求方向请求方提供本国政府机构、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团体或者个人保管的文件或者材料,这些文件、材料对于侦查有着巨大的作用。
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记录和资料,不仅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或者某账户涉嫌犯罪,还要遵循被请求国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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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
①②参见http://www.enorth.com.cn,《国内外警务合作全力保护中国公民安全》,2013年3月2日。
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委托搜查、扣押或冻结,不仅可以获取证据,还可以追缴犯罪所得收益。
电信诈骗犯罪执行搜查、扣押或冻结的程序应当遵循比较严格的规则,例如:搜查、扣押证据包括犯罪所得财物且需要返还给请求方,而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定,并且时间比较长,被请求方可将扣押或冻结的财物清单、实物照片移交给请求方作为证据使用,但财物返还还有待商榷。
一般国际条约和国际刑事警务合作要求派员调查取证必须遵守被请求国的法律,以被请求方主管机关为主的原则,由请求国提出明确具体的请求。
(一)引渡与遣返
移交逃犯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是引渡与遣返,电信诈骗犯罪移交逃犯的方式和途径最常见的是遣返。
中国在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同许多国家开展了大量的引渡实践与缔约外交,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经同世界上的36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引渡需要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或者准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达成共识,一个主体将其实际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人移交给一个刑事追诉主体的一种刑事司法相互协助才能成功的形式。
从国际惯例来看,外交途径和司法途径是引渡的两种途径,在有协议的情况下,引渡根据条约行事就可以了,反之,一般参照联合国的《引渡示范条约》,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遣返主要是针对非法移民的行政措施。
遣返制度,是指非法移民目的国政府对于没有取得入境许可或者是超期拘留的非法移民强制地送回原籍国的一种制度①。
遣返与引渡相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合作,非法移民、难民的遣返以及刑事嫌疑犯的遣返是它的基本内容,做法灵活、限制较少是它的特点。
前者程序相对简单,只要证明某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或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也不用严格遵循引渡的诸多原则,特别是在两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情况下,遣返的障碍和困难相对较小;刑事嫌疑犯的遣返则相对复杂一些,需要请求国提供符合被请求国要求的犯罪证据②。
此外,还有执行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转移管辖。
(二)追缴犯罪所得
现在的跨国犯罪大多都与经济利益有关系,跨国诈骗的主要目的是不劳而获获取非法财产,以维持自己骄奢淫逸的生活。
各国警察机关在采取必要合作措施,对跨国犯罪进行预防、处置、侦查和追捕国际逃犯的同时,还要从根本上遏制跨国犯罪的发展和蔓延,其根本就是穷追不舍地追缴他们实施犯罪所获得的非法财产,只有使他们失去赖以生存和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才会减少国家、单位、个人的经济损失。
追缴犯罪收益有两种法律手段:一是受害人直接向财产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主张和请求,二是通过国家间的司法合作予以追回。
现今,公安机关跨国追缴的方式得到扩展,有通过外国有利因素促使犯罪嫌疑人自行退出犯罪所得、通过外国简易返还程序追缴犯罪所得、指导和帮助被害人在外国提起民事诉讼追缴犯罪所得以及通过中国法院裁决追缴犯罪所得。
在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把赃款分解、马仔跨国多次取钱把钱存入指定账户、再把赃款汇集,都是用网络银行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受制于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同,因此赃款追缴不是很高效。
(责任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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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国际刑事警务合作研究
①②参见http://www.iom.int,《International Migration Law:Glossary on Migration》,2004年。
杨郁娟:《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