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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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1•【文号】发改价格[2005]2721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21号)福建、安徽、重庆、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5号)有关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教材价格监管,现将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扩大试点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合理制定招标投标教材价格上限标准。

招标投标的教材价格上限标准由教材使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材正文印张价格不超过现行国家规定的印张中准价水平的原则,并考虑教材使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封面、插页标准制定。

教材实际价格在竞标中形成,但中标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上限标准。

二、试点地区教材发行招标人应及时将中标发行折扣率通知有关教材出版单位,教材出版单位要根据发行折扣率变化情况合理计算教材实际折扣率和零售价格,确保教材发行招标降价金额全部让给学生。

三、教材出版单位应将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后形成的教材零售价格,报送教材使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使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教材出版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将教材零售价格印制在版权页和封底。

四、教材投标人不得违反《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投标。

五、非试点地区教材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蒋建国2012年4月27日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蒋建国2012年4月27日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上的发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蒋建国(2012年4月27日)尊敬的延东同志,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出版总署完全赞成袁贵仁同志所作的关于去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结和屈万祥同志提出的关于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安排。

按照部际联席会议部署,新闻出版总署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中重点任务是抓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工作。

去年,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柳斌杰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把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作为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服务群众、保障民生等7项重要工作之首,要求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并按照治散治滥、打盗打非、服务民生、净化行风的要求,进行了周密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

新闻出版总署建立了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的内部责任分工,组织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和全系统力量共同行动、全力推进。

下发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发动全系统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质量、价格、市场6个环节入手,开展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的专项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先后下发了120多个通知、通报、核处函、督办函等文件,召开了10多次违规出版单位负责人警示谈话会,取消了100多家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查处了89起违法违规重点案件。

特别是对广东珠海出版社买卖书号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严重违规行为,给予了吊销图书出版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是新闻出版总署自2000年6月撤销改革出版社以来对图书出版社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在此基础上,新闻出版总署于去年9月下旬到10月下旬,派出5个督查组,分别由5位副署长带队,采取明查暗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全国各省份整治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并于今年4月中旬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再次对广东、河南两省进行了督查。

发改价格﹝2015〕1199号-福建省物价局

发改价格﹝2015〕1199号-福建省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二、合理制定教材和有关服务价格(一)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二)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出台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

废止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等地区中小学教材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5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

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报告

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报告

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报告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报告「篇一」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推动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要求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的精神实质,开展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教育收费自查自纠活动,学校的收费工作经历了一次严格的清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基本情况1、代收费只代收作业本费,标准是:一二年级每生6元:三至六年级每生8.5元。

2、严格按照《教育收费明白卡》执行。

不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提前收取费用。

3、学校严禁教师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无教师向学生推销资料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资料的现象。

4、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交费,学校不参与收费。

5、防疫费:由镇防保所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学校不参与收费。

6、学校不办快慢班,不组织学生补习、补课,无相关收费行为发生。

7、对校服和“一教一辅”,学生自愿订购,学校不抬高标准收费,做到实付实收。

8、对外地借读的学生,学校与本地学生一样对待,没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主要做法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收费工作,把规范教育收费当作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头等大事来抓,成立了教育收费领导小组和教育收费监督专班,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从思想上、源头上、过程中把好收费关口。

2、政策先行,按规操作学校的各项收费,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做到收费有依据,多少有标准,缴纳有票据,不抬高标准收费,不搭车收费,不巧立名目乱收费,确保学校的'收费行为在政策法规的规定下运行。

3、民主理财,接受监督学校每月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理、审计;学校财务计划的制订、大型项目的开支,均由校委会科学论证、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利用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收费政策、文件、规定、标准、财务结算情况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杜绝了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侵占公款、乱收费等违纪违规的行为。

关于对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关于对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应城市实验小学关于对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的整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要求,认真做好学生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聚焦教育系统履职尽责情况和政风行风建设,强化学校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学校在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招标采购和管理服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2013年至今,学校在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招标采购和管理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三、专项整治依据1.《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2.《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3.《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13〕3号);4.《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7.《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0号);8.《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9.《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10.《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书报刊经营实体实行脱钩划转的通知》(鄂办文〔2006〕32号);11.《湖北省教育书报刊经营实体脱钩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全省教育行政部门与所办书报刊经营实体实行脱钩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转组文〔2006〕7号);1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教育书刊发行社脱钩划转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鄂机发〔2013〕3336号)。

我国教辅图书行业概况研究

我国教辅图书行业概况研究

我国教辅图书行业概况研究(一)行业监管1、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业的行业监管包含意识形态监管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

(1)意识形态监管——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

其对新闻出版发行行业主要管理职能是: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行政监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发行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责是: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3)对教材、教辅的监管——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局教材与教辅材料是新闻和出版业中较为特殊的图书种类,该类图书的出版还涉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教育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负责制订统一的新课程标准,对教辅编写进行指导,并对教辅定价、征订和使用进行监管。

2、行业监管体制(1)出版物出版管理制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 年第36 号),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出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

图书使用的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发改价格〔2021〕1279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

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

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小学治理乱收费自查报告

小学治理乱收费自查报告

小学治理乱收费自查报告小学治理乱收费自查报告「篇一」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报告范文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做好迎接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校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体会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监[20xx]2418”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全面深入进行自查,以规范我校办学行为。

现将情况汇报如下:1、我校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闽教财〔20xx〕15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

并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xx〕403号)的有关精神,增强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遵循“谁收费、谁公示”原则,健全公示制度,完善公示内容。

学校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要求,执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并及时在区政府网校务公开平台公布。

2、我校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任何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和现象。

进一步清理规范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严格落实国家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无任何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无违规制定收费标准。

严格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3、学校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xx〕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975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xx〕12号)的要求、规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教辅材料管理新机制,及时出台或更新教辅材料推荐目录。

学校通过正规渠道为学生提供服务,由学生自愿购买各学科经审读推荐的一种教辅材料,教辅材料价格统一为折扣后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图书定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图书定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中小学生使用的主要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大幅降低价格标准,减轻学生教辅材料经济负担。

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答: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

近年来,社会上对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过多”、“过滥”,以及因高定价、高回扣导致的“过贵”问题反映强烈。

上述问题的存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缺乏必要的指导约束。

由于教辅材料在实际选用中,学生往往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这为一些出版商、中间商高定价高回扣提供了条件,使得高定价成为一些经销商的主要营销手段。

据统计,目前教辅材料平均印张单价在1.5元以上,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教科书价格的几倍。

在高定价教辅材料中,包含了大量向中间环节给予的折扣、回扣费用,最终所有费用均由学生承担。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不具备教辅材料编写能力的出版社、出版商也纷纷介入教辅材料市场,市场上一些教辅材料内容和印刷质量低下,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鉴于此,为了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出台价格监管措施,也是按照国家对教辅材料市场进行综合治理的统一要求进行的,是整个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请介绍一下教辅材料市场的综合治理包括哪些内容?答:为切实解决教辅材料“过多”“过滥”“过贵”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选用等多个环节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8.2 标示诗文中的音节节拍。 例: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8.3 分隔供选择或可转换的两项,表示“或”。 例:动词短语中除了作为主体的述语动词之外, 还包括述语动词所带的宾语和/或补语。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8.4 分隔组成一对的两项,表示“和”。 例1:T13/14特别快车 例2:羽毛球女双决赛中国组合杜婧/于洋两局完 胜韩国名将李孝贞/李敬元。
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如果两 数字的表达功能
类别相同(比如都是表达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
两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比如文章目录中
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
两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
不同的形式。
示例:2008年8月8日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不写
为二○○八年8月8日 )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3.2 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 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 数字。
示例: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不写为“11届全 国人大1次会议”)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3.3 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 原
“幸福是自己擅长什么和不擅长什么。…… “幸福是在正确的时间做了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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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括号(() 〔〕 【】 ﹝﹞) 增加了不同形式括号用法 的示例
5.1 标示下列各种情况,均用圆括号: 5.1.1 标示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 例1:我校拥有特级教师(含已退休的)717人。 例2: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 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热烈鼓掌)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1.2 问号也有标号用法,即表示存疑或不详。 例1:马致远(1250?—1321) 例2:钟嵘(?—518)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鲁价格一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2〕72号)各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各有关出版单位: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状况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

列入我省评议推荐和选用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印张基准价格和发行费用标准,出版单位可以在不高于基准价格的范围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评议推荐和选用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加强对评议推荐和选用教辅材料价格的监管(一)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范围。

列入我省教辅材料价格监管范围的高中教辅材料为:经过评议推荐、与我省使用的教科书配套、教材原创出版社出版或其授权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9个学科,以及同步使用的地理、历史图册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探究报告册)及单独编写的高三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发改电字[2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近一时期,部分地区发生了程度不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导致部分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给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

为做好疫情控制和疾病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对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做出了周密部署。

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

加强非典型性肺炎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各级人民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性肺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措施。

要识大体、顾大局,充分发挥价格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

二、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对与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相关的商品及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如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粮食、副食品等,要实行重点监测,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陕教〔2021〕99号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陕教〔2021〕99号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新闻出版局、发改委(局)、市场监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各中小学认真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精神,积极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部分地区仍存在随意扩大征订年级和学科范围、目录外选用、搭车推荐、学校和教师授意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市场教辅等现象,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相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坚持“五限原则”,减轻学生负担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数量、限范围、限容量”的原则。

限年级:小学1-2年级除写字练习册外,不得再选用其他教辅材料。

不得向各学段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限学科:小学3-6年级仅限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5门学科;初中和高中各年级仅限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9门学科可以推荐选用相应教辅材料。

限数量:各地教育局和中小学在为学生推荐教辅材料时,每年级、每学科的每个类别中,只能选用1种。

限范围: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范围内的品种。

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区也必须在《目录》中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品种和数量。

限容量:各学科各年级各版本同步练习册,不得超过配套教材的印张数;阅读类、考试辅导类、寒暑假作业类教辅应严格控制容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内部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有关中央级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教育乱收费和行业纠风工作有关精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目前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价格虚高突出,一方面加重了学生经济负担,特别是随着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推广使用,教辅材料已成为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教辅材料价格虚高,成为滋生行业腐败的温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出版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和深入治理腐败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在推进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价格监管有关工作。

二、明确价格监管范围和原则(一)本通知所提中小学教辅材料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方面的图书,主要包括(一)与中小学教材配套的讲解练习类图书;(二)中小学暑假、寒假作业类图书;(三)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图书等(二)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由政府实施必要管理,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自行制定。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40%(即出版单位发行折扣不低于码洋的60%)(四)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三、切实加强2012年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工作(一)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中同步讲练类图书实行最高限价。

从2012年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部门根据发行行业合理平均成本,核定正文印张、封面、插页、配套光盘上限价格标准。

出版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布的上限价格标准,计算出零售价格,以此作为最高限价标准,在不超过此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具体价格。

电子书授权尚缺“游戏规则”等

电子书授权尚缺“游戏规则”等

电子书授权尚缺“游戏规则”等作者:来源:《出版参考》2012年第10期电子书授权尚缺“游戏规则”《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近日,电子书转授权引起业界广泛争议。

针对转授权乱象,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科技处处长冯宏声在其微博上建议出版社,应先确认与作者之间的授权范围,同时他建议行政力量集中整治,采取具体措施:依法处罚、启动版权流通信息备案工作等。

而由转授权牵带出的一系列问题,也让业界意识到从源头开始厘清归属、理顺版权关系、约束第三方权利的重要性。

中国出版集团中华书局网站执行主管马晓珺和中央编译出版社数字出版部主任岑红均向记者表示,出版社应注意在与作者签约时拿到数字版权和相应的转授权;在对下游进行授权时,则应逐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权利授权范围过大,对独家授权尤其要慎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副主任闫翔则建议,未来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结算平台,向电子书销售商提供“销售许可(license)”,而不是直接提供电子书文件,由此可规避转授权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作家出版社副总编辑、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方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电子书转授权及数字版权的问题,仍需回到法律层面甚至是更高的制度层面进行规划,“正是由于无法可依,才会乱象丛生。

数字出版需要建立合理、规范的游戏规则,而不是每个环节各个企业各行其是。

”教辅书限价一批出版社或被淘汰《国际金融报》报道:日前,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中小学生使用的主要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部分教辅材料价格比目前市场价降低40%至50%。

那么,新政真能起到限制教材价格一路上升的势头吗?新政策又将冲击哪些既得利益链?有业内人士分析,教辅行业的整治和洗牌有望利好一些国有大出版集团。

相对于教材行业,教辅市场对民营资本准入有所放开,这虽让民企分到一杯羹,但也使行业竞争呈现散乱差的现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文广新局、教育局,四川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党建期刊集团,有关出版单位: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范围和价格管理方式(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

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二)教辅材料价格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

列入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下简称《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未列入我省《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认真做好《教辅目录》中的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列入我省《教辅目录》中的教辅材料,按附件一所列不同的纸张规格和说明,执行相应的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

学校教辅材料实施意见

学校教辅材料实施意见

学校教辅材料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规范教辅材料的征订与使用,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端正教育行风,保护教育形象,充分发挥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作用,根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公开规范、分层评选、操纵数量,提高质量,自愿选用、减轻负担”的原则,通过实行“三限”(限品种、限数量、限价格)与“一科一辅”办法,建立综合治理与分工合作机制,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选用、代购、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保障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规范有序。

二、组织实施(一)教辅材料的选用1.成立选用委员会。

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纠风办、新闻出版局与市物价局组织成立市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委员会。

选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行政人员、中小学教师与校长、教研员与新闻出版等方面专家构成(见附件1)。

市选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若干学科专家组。

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日常工作。

2.建立选用监察组。

由市纠风办、市教育监察人员构成市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监察组(见附件2),对教辅材料选用实行全程监督。

3.建立选用专家库。

选用专家库人员由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与新闻出版等方面有关专家构成。

市选用专家库人员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市选用监察组审核后确定并密封储存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专家的人数,按每个学段(小学、初中、高中)每个学科(小学3—6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初中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高中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九科)推荐3人,各市直中学高中、初中每学科分别推荐1人,市教育局教研室高中、初中、小学每学科推荐1人,作为专家候选名单,经筛选后进入专家库;参加教辅材料选用的专家,由选用监察组从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由监察组负责通知专家参加选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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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2]97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
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

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做好评议公告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要求,制定零售价格。

具体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
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对使用其他纸张规格、克重、印色数的,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

对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按附件一规定计算的零售价格的教辅材料,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价格。

各出版单位拟参与各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定价应严格执行以上价格政策。

(二)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

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

(三)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

其中,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

具体报送要求和表格见附件二。

(四)各省在发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时,须将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监督
(一)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

(二)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治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要求,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综合治理。

加强教辅材料选用管理,抓紧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制度,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原则;加强对出版、发行、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全面强化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切实履行好价格政策监督、出版资质和内容质量审查等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教辅材料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对违反以上有关政策规定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二、_____年秋季(或春季)列入评议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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