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哲学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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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哲学》读书笔记

1. 【耶鲁精神】

“第一次正式提出高等教育哲学的是《耶鲁学院1828年报告》,教授们认为‘训练’和‘装备’心灵这两条重要原则中,前者更为重要,即有什么学习能比一个受过良好训练并能将其力量移向任何方面的心灵更加实用呢?”

感想:这段的观点表面上看起来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之意,但细思可发现,“装备”与“鱼”的性质并不可等同,因鱼是独立的、被动的、没有渔便绝不可得的;但“装备”则是和“训练”相互依托,主动互动的,温故能知新,但温鱼却不可得新鱼,至多煮熟。故我认为,大学在对心灵进行训练的同时,不能坐视被训练的心灵本身空虚,则训练之方法无从依托更无从验证,会导致训练收效事倍功半甚至在短时间内即被遗忘。基于该段的观点,大学在“装备”的提供中,“排除所有可以在学院之外学习的科目??强调文学与科学,因为这些是学生在繁忙的日常生活中可能永远也不会有时间和机会去探求的学问”——可以在学院之外学习的科目大体包括生活常识和实践经验,而大学所强调的文学与科学是从古至今来源于生活和实践中的发现与积累的,将文学与科学与生活和实践剥离,相当于剥离了文学与科学的根基,而基于虚空的发展是及其艰难和不稳定的。知识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承认其自由基于以其自身为目的,那么就不应人为地剥离某一类知识,或歧视某一类知识,我们应该相信知识本身有优胜劣汰自我反省的能力,而在其体系中自然而然地保留的项目,则应该被接受和尊敬,作为其有机体的一部分不能被生生拆除从而有破坏知识之天然自由的嫌疑;同时,类似商业、机械制造和农业的被认为应该排除的学科,其中亦包含着在该学科发展中新生的文学与科学知识,如果将这些学科排除,我们所学的文学和科学也将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更难以在进入学院之外的世界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与实践相适应和衔接的。

2. 【不成文法的关系】

“从各国历史中提取的这个‘不成文法’具有四个主要内容:心智的培养;以事实和逻辑证据为基础的客观性;说理的法则而不是权力的法则;广阔的个人自由幅度。显然,高等教育应该以比‘不成文法’更为正式的形式来陈述它的基本原理。”

感想:本段说到高等教育的基本原理,虽以不成文的形式,但仍可以发现各项的个性和联系,心智、客观、说理、自由,其中“心智”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表述,在我看来,该词可以划分成心与智两个部分,也可说是教育的两个阶段的有机结合,首先是“智”该智包含所掌握的知识、所体验的受其影响的情感,与基于知识和情感的实践——与字面的心代表情感而智代表知识智商不同——智是一种必要的积累,在该积累之下,才能与“心”相配,此处的心,便是在大学才可获取的学术修养、习惯或价值观,在高等教育中,获得以心控智的能力,亦使智对心进行反馈,无论在知识的理论方面还是运用方面都可周全。客观性基于“智”的客观,也基于“心”之修养中的逻辑性与诚实品质,说理是逻辑客观性的保障,而自由更是直接可以从心对智游刃有余的运用来体现。

3. 【理念】

没有共同的哲学,没有一种可以通过共同捍卫其纯洁性而永世可靠的、

单一的、不变的、理想的大学教育“观念”。当今的大学和学院,为变革中的人民的多种多样的利益服务。在这里,关键的哲学问题并不是寻求各种答案的共同基点,而是寻找各种问题的共同基点。

4. 【高深学问】

“凡是需要人们进行理智分析、鉴别、阐述或关注的地方,那里就会有大学。 20世纪,大学确立地位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两种高等教育哲学,一种主要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以政治论为基础。

随着像德国大学一样重视研究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建立,高等教育开始主要以认识论

哲学作为合法存在的依据。

由于教授变为政府和企业大亨两者的仆人,因此他的地位发生了微妙变化,教授不再是为民主社会服务的社会改革家,而成为为民主国家服务的改革家。??过去,在价值自由思想的指导下,他能够追求真理而不必考虑后果;可是,按照新的资格来看,真理现在有了后果,而且是价值方面的后果,那么,他还能宣称忠实于价值自由吗?”

感想:关于高等教育哲学,我认为不必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即真理虽然具有了价值方面的后果,即社会这一抽象的可以作为学术概念的服务对象,化为了聚集着政治和商业的具体对象即国家,学术仍然可以忠于真理,忠于价值自由,因真理本身的讨论对象也并非虚空,其中有关于具体国家的理论,但若想其自由,则对真理进行实践的后果不应归于真理的研究者,无论是报酬还是赔偿,因对真理的实践并非在其研究者的逼迫下进行,研究者只是将真理列示,而对其适用的选择和方法的控制都是研究者之外的人来进行的,根据因果关系学说,研究者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被实践者阻断,故后果本不应该由研究者来承担,故价值自由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至于额外的嘉奖,应说明并非因真理的成果而获得,仅应是对钻研精神的鼓励,才能保证激励的纯洁性,而不会引发对利益的追逐。

在作为真理追求者的大学教授沉浸在真理中而无需考虑后果的适用情况时,作为真正将其服务作用于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等机构,亦不应只专注于实业,导致与教授学者之间产生适用衔接和鸿沟,故我认为应将学界所担心的真理与社会服务混淆的部分加于无需纯洁和自由来进行学术研究的政府和企业等机构,在这些机构中培养一些能够理解学术而后落实为实践方案的人才,类似于智库,但较智库更开放,如此能够填平鸿沟使国家实践真理更加顺畅,又使教授们所担心的后果有了明确的归属而可以专心于价值自由的学术。

5. 【学术自治】

“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他们应该是一个自治团体。

尽管赞成学术自治的论据看来很合乎逻辑,然而,我们必须记住,有时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制约着学术传统??美国和英国都不得不通过国家立法来打开自治的高等学府的铁门。

自治必然要求完全的经济独立??大学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知识之翼??保护高等教育自治,防止政府过分束缚的一个堡垒是私立大学。

为了保证管理效率,有些协调是必要的,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的设施等。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学术自治才会实际有效,没有前者,大学就会信息不准,没有后者,大学就会变得狭隘、僵化,最后就会与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

由于教师是为难以确定价值的长远目标工作的,因此不可能像计算企业或商

业人员的价值那样计算学者的价值,外行董事会的地位也不能拟作企业中的董事会。一人一票,但更可取的办法是通过说服做出决定。所有团体参与决策越广泛,就越能实现民主。”

感想:我认为,上述学术自治的模式虽然是普遍实行的,外行董事会掌握财经大权的情况下,其对学术资源在项目间的分配分歧是有资格进行仲裁的,但分歧的决定权掌握并不应过于简单,应该采取争取学术资源的项目间如当事人对陪审团的说服一样的模式,对决策者进行说服,也即对之进行科普——这个必要的环节可能会增加学术管理的成本,降低效率,此也是外行董事会的一个弊端;另外即使接受了科普,决策者仍是外行,则学术自治团体要承担决策失误的风险,如若将风险归于决策者承担,虽然会更加谨慎,但也会使决策效率更加降低甚至放弃决策,形成决策的烂尾,这是外行董事会裁决的第二个弊端。在双重弊端下,是否应该考虑仲裁资格具备是否意味着必须由外行董事会仲裁?

大学的存在归因于社会,但其开始以学术为目的存在时,便是一个有社会公众大部分都难以企及的学术个性的独立团体,如其所有决策仍必须由社会公众之代表通过最终裁决权进行许可才能行为,或进行分配,则其形象莫过于一个受到畸形管教和溺爱的孩子,发展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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