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照明系统几个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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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用建筑照明系统的几个应用摘要】: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资料对应急照明的具体规定,本文主要对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等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做了一些总结归纳以及简要介绍智能应急照明系

统一些应用。

【关键词】:应急照明供电系统智能应急照明蓄电池

【正文】: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建筑行业的崛起和变化更是迅猛、内容纷繁,现代化的建筑千姿百态、造型各异,并逐步呈现出高、大、全、新的特点。现代建筑的层数越来越高,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内部设施越来越齐全,所用的设备和材料也越来越新,而且在使用的安全性、灵活性、舒适性等方面的水准也越来越高。建筑电气毫无疑问是衡量建筑水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作为建筑电气的一个分支,应急照明也必然成为现代建筑中的一项重要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电源故障断电时,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安全、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理或维持工作继续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新修定的《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中13.4.8条规定:“疏散照明宜在消防照明室或消防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可知,使用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能很好的实现应急照明的集中

手动、自动控制。

一、应急照明的定义及分类

应急照明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也称事故照明。该标准与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出版物《建筑物内的应急照明指南》都将应急照明划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应急照明灯具》标准将安全照明归于备用照明,只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根据我国的有关规范规定,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在设置场所及处理方式上有不同之处,因此将两者区分开来较适宜。

根据《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4.1.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为此应急照明可理解为: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故障熄灭后,保证系统继续工作、人员安全或顺利疏散的照明。所以工程中的应急照明设计不仅要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还要满足各个规范和标准对整体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当然应急照明的设置原则,从安全角度考虑,应有更多的建筑设置应急照明;而从经济观点考虑,只能在一些最需要的建筑内设置。

1.疏散照明:当正常照明因电源故障熄灭后,在事故情况下为保证人员安全地从室内撤离而设置的照明。从使用功能角度看,它

可分为诱导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诱导指示标志灯用于辨认安全出口的方向和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则使人们能够看清楚通道上的任何阻碍物,并能安全通过。使人们能容易找到沿疏散路线设置的手动报警器、呼叫通讯装置和灭火设备等。

2.安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医院的手术室,电梯内,以及在黑暗中可能造成挫伤、灼伤或摔伤的危险场所例如冶金车间等。

3.备用照明: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按《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其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照度。《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表24.7.5中,备用照明分为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和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前者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照度,后者的照度不少于正常照度的50%。而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第4.1.3条中规定,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的10%。各规范中规定了不同的照度要求,如何满足照度要求,则要在设计中根据不同场所和其重要程度以及国家标准优先行业标准的原则,来确定适合该场所的照度值。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和设置要求详见《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t16-9附录c中的表c.1.12。

二、应急照明的供电系统

1.电源的分类

应急照明电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有效分开的馈电线路。一般有:

a.建筑物有两路高压电源供电,并设有两台以上的变压器,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b.建筑物只有一路电压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由附近接自另一路高压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取得。

(2)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b.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如目前采用的eps应急电源系统(emergency power supply的缩写,是允许短时电源中断的应急电源装置);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的英文简称,能够实现不间断供电)等。

(4)组合电源:即由以上任意两种以至三种电源组合的供电方式。

2.转换时间的确定

根据《照明技术手册》(第二版第20章“应急照明”)

(1)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大于5s;

易场所≤1.5s

(2)安全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5s。

转换时间的确定主要从可能造成事故,经济损失考虑。某些场所要求更短的转换时间,如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如商场中心的收银台等不宜大于1.5s。对于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由于转换时间略长,基本上不受电源的限制。若使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只要采用自动启动、自动转换就可以满足转换时间。而对于安全照明及某些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因转换时间极短,所以不能直接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为应急电源,也不能用荧光灯作为电源,必须用瞬时点燃的白炽灯且需自动转换。

3.持续照明时间的确定

从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及转换时间的要求,不难看出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中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避难层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0h。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附录c.3.12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持续工作时间:高层建筑≥30min,超高层建筑≥60min,备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120min;可见,两种规范所规定的持续供电时间是不同的,设计时宜掌握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的原则。对于接自电网或发电机组的应急照明系统其持续工作时间是容易满足要求的,对于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系统,其工作时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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