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招商引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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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中介人

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各界人士帮助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同胞,不含管委会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海外友好人士利用个人关系吸引投资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均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必须是在开发区新投资的购地建厂或租用厂房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对引进的新设立企业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人民币 (租用厂房的项目实现固定资产达1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项目,按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认缴额的6‰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引进的已设立企业投资的项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按实际交纳的购地款金额的8‰或相当于企

业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的10%的额度予以奖励。

第六条中介人身份认定及奖励程序

(一)中介人在引进项目时(项目立项审批前),持项目的有关资料到开发区招商局填写《引进项目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中介人须由项目投资方认定其中介身份,并在《引进项目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三)中介人在资金经认定证明实际到位并投入使用后,持《引进项目登记表》、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帐单、缴纳土地款的证明或企业纳税凭证到开发区招商局填写《项目审查表》;

(四)由招商局对项目的资金到位证明和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支付奖金。

第七条上述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对引进外币的,按外币汇入银行当天的外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中介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发放时从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在项目立项审批后,不予进行中介人登记。

第十条对于已经设立企业的再次投资不作奖励。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者,一经查实,要追

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各级各类组织的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引进总投资的3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的中介人可以考虑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列事宜,如针对商贸、地产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

《项目审查表》

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

项目编号: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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