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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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006年12月1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734个县(市、区),2980个乡(镇、街道),共5964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

本次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了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千名各科医生、730余名统计员以及5万余名陪调员,逐户进行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现已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核查工作。

全国共调查了771797户、2526145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93‰。入户见面210841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3.46%;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5.66%,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9.15%。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其中,视力残疾23840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

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影响这一变化的因素有,两次调查间人口增长与结构变动、社会与环境变化、残疾标准修订等,更深入的分析有待于在详细数据汇总和更全面的资料收集后进行。

三、调查质量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按照《事后质量核查工作细则》规定,随机抽取99个调查小区重新入户核查。核查结果显示,登记人数的漏报率为1.31‰,残疾人数的漏报率为1.12‰,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允许误差为0.97‰,符合调查方案设计的要求。经对调查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本次调查是一次成功的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获得的丰富数据,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注:

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本次调查登记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的

常住人口,残疾人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评定。

3.全国总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省人口数。

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

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

地区万人%

北京市99.9 6.49

天津市 57.0 5.47

河北省495.9 7.23

山西省202.9 6.04

内蒙古自治区152.5 6.39

辽宁省224.2 5.31

吉林省190.9 7.03

黑龙江省 218.9 5.72

上海市94.2 5.29

江苏省479.3 6.40

浙江省311.8 6.36

福建省 221.1 6.25 江西省276.1 6.39 山东省 569.5 6.15 河南省676.3 7.20 湖北省 379.4 6.64 湖南省 408.0 6.44 广东省539.9 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7.5 7.23 海南省 49.4 5.95 重庆市169.4 6.05 四川省622.3 7.57 贵州省239.2 6.40 云南省288.3 6.46 西藏自治区19.4 7.00 陕西省249.0 6.69 甘肃省187.1 7.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40.8 6.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6.9 5.31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

四、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

4.66%;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

5.26%)。

五、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

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六、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29.6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5839万人,占70.38%。

七、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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