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

合集下载

中国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概要

中国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概要

作者: 李荣时
作者机构: 全国残疾人调查办公室
出版物刊名: 人口研究
页码: 24-26页
主题词: 残疾人;抽样调查;社会统计;主管部门;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数字;社会学;旧中国;政府;
医学
摘要: <正> 1987年,中国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也是当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残疾人调查。

中国有多少残疾人,一直是社会统计方面的一道难题。

旧中国没有这方面的资料。

新中国建立以后,政府主管部门从六十年代开始一直使用2,000万人的估计数字,医学和社会学的专家们提出了从2,000万至8,000万的各种推算数。

世界卫生组织则认为,全世界有5亿残疾人,其中。

残疾人调查工作总结

残疾人调查工作总结

残疾人调查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其中,残疾人调查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和保障。

本文将从调查工作的背景和现状、调查工作内容、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调查工作的背景和现状我国残疾人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在很多地方,残疾人的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他们的生活依然艰难。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与残疾人调查工作的不足有关。

根据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调查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和保障。

目前,我国残疾人调查工作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第二类是各地方的残疾人调查。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由国务院残疾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是为了了解我国残疾人的总体情况,包括总人数、残疾类型、残疾人生活状况等。

而各地方的残疾人调查则是为了了解当地残疾人的情况,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规划。

不过,目前我国残疾人调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数据的准确性不够。

在一些地方,残疾人的信息不够全面或准确,导致残疾人的真实情况没有得到充分反映。

第二,调查工作的周期较长。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周期在十年左右,而各地方的残疾人调查的周期也通常在三到五年左右。

这就导致了一些细节性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第三,调查工作的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在一些地方,残疾人事务部门的人员不足,部门之间的协作也不够紧密。

二、调查工作内容残疾人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是指残疾人(包括先天性残疾人、后天所致残疾人、暂时性残疾人、病后康复的残疾人);调查内容是指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服务需求等。

残疾人基本情况包括残疾人的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残疾等级等。

残疾人生活状况包括残疾人的居住、生活、就业、医疗等情况,其中,就业、医疗等是十分重要的内容,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

服务需求包括残疾人对于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残疾人服务的需求,服务的类型、频率、满意度等。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10.30•【文号】残调[1986]第22号•【施行日期】1986.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的通知(残调[1986]第22号1986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务院已批准从1987年4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

并指示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和其他工作部署。

现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和五类《残疾标准》印发各地,望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的部署,一定将这项调查做好。

附件一: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批示,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性质和意义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其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婚姻、家庭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量大,牵涉面广,专业性、技术性强,是一项特殊性的社会调查。

调查所得的数据,对今后制订我国社会发展规划和开展残疾人事业将具有重大意义。

二、调查的对象这次调查残疾人的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病残疾;凡有两种或多种残疾的人,另列为综合残疾。

此次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

凡居住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其他人,或单身居住、生活的,均作为一个家庭户。

家庭户的人口包括:(一)在本户有常住户口的人。

(二)户口关系不在本户、而在本户食宿一年以上的人。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_田宝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_田宝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田 宝*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系,北京,100089)张 扬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秦皇岛,066000)邱卓英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100068)摘要 介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背景、过程和方法。

运用文献法比较1987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结果。

发现与1987年全国第一次抽样调查相比,2006年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

肢体残疾人数大幅增加,而智力残疾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关键词 残疾人 抽样调查 残疾率分类号 G7601 背景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中国残疾人的状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为掌握全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等新的实际状况,国务院批准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所有数据的时间界定为2006年4月1日0时。

为了与国内同行交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有关信息,并回答同行关心的问题,我们结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发布公报的内容,主要针对智力残疾全国抽样调查问题以系列文章进行探讨。

2 方法2.1 抽样方法及样本量根据调查目的,本着既保证调查数据有广泛代表性,又适当控制规模的原则,采用分层、等距、概率比例、多阶段抽样的方法[1]。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分总体,先按照分层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省内各县、市、市辖区进行合理分层,对县、乡两级进行隐含分层,分层后编制抽样框。

再进行三级抽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县、市、市辖区;被抽中的县(市、市辖区)抽取乡、镇、街道;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再抽取村民、居民委员会。

在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13亿人口的范围内,抽出734个县(市、区),2980年乡(镇、街道),共5964年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

听力语言残疾定义及分级

听力语言残疾定义及分级

听力语言残疾定义及分级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及听力语言残疾进行定义及分级,其中听力语言残疾定义及分级(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并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如下:听力语言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表:听力残疾的分级----------------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聋一级聋≥91dB聋二级聋 90-71dB重听一级重听 70-56dB重听二级重听 55-41dB----------------注:1.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附:损失损失程度听阈沟通能力正常听力: -10~25分贝对一般的声音及语言分析清楚。

轻度听力损失: 26~40分贝对细小的声音难以分辨,如树林风吹声。

中度听力损失: 41~55分贝对日常语言有听觉上的困难,与人交谈感到模糊不清,开始需要借助助听器的帮助。

残疾人士的健康_心理和生活状况调查分析

残疾人士的健康_心理和生活状况调查分析
残疾人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较少由于文化水平低所以即使有6436的残疾人有工作但可以只靠自己收入生活的只有495更不用说支付庞大的医疗费用了因此半数以上的残疾人放弃了治疗但如果不进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也就很难顺利进行就业问题得不到改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也难以提高
·290·
J D is C on trol P rev 1999 D ec; 3 (4)
3 讨论
肢残者在残疾人中所占比例最大, 居第一位, 其 次是听力语言残疾, 视残居第三位, 而 1987 年全国 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居前三位的依次为听力语言残 疾、视残、肢残[2]。 肢残的比例增加可能与近年来交 通事故增多有关, D avid son 曾提出引起肢残的意外 伤害主要是交通事故和工伤[3]。 开展社区预防和康 复应以此三类残疾作为重点对象。
在 833 名残疾人当中疾病、先天遗传、意外伤害 为三大致残原因, 而车祸又是意外伤害的第一致残 原因。反映了肢残原因与目前交通管理欠佳、安全保 障及急救系统设施不够完善、医疗保健 (尤其是孕产 期保健) 水平较低有着直接关系, 是开展残疾预防工 作应注意完善的薄弱环节。
此次调查结果以 31~ 50 岁范围残疾的比重最 大, 该年龄组残疾人处于壮年, 对于身体残疾给生 理、心理上带来的痛苦感受较深, 更加渴望生理康复 和职业康复, 是我们开展社区康复的重点人群。 51 岁以上视残比例逐渐超过听力语言残疾, 可能与近 年来白内障、高血压眼病、糖尿病眼病的高发[1] 有 关, 提示应加强相关疾病的防治。
疾人抽样调查分类法》及《W HO 国际残损, 残疾与 残障分类》( IC IDH 1990) , 调查前对调查人员进行 培训, 统一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质量控制的方法。 共 发 出 调 查 问 卷 833 份, 回 收 833 份, 应 答 率 达 100%。原始资料输入 Foxba se 数据库并用 SPSS fo r W indow s 7. 5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中国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7年05月28日中新网5月28日电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今天发布第二号调查公报,公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口数量和全国残疾人口性别、年龄、残疾等级构成及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公报认为,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相比,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生存和发展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始于今年4月1日,现场入户调查5月31日结束。

其间有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000名各科医生及5万多名陪调员,进入分布于全国城乡的近77.2万户人家,逐户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

2006年12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第一批调查数据。

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4%。

新华网公布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的全文,转载如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2007年5月28日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计算机汇总的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和主要社会经济数据公布如下:一、残疾人口的地区分布据推算,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及占本省(区、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地区万人 %北京市 99.9 6.49 天津市 57.0 5.47 河北省 495.9 7.23山西省 202.9 6.04 内蒙古自治区 152.5 6.39 辽宁省 224.2 5.31吉林省 190.9 7.03 黑龙江省 218.9 5.72 上海市 94.2 5.29江苏省 479.3 6.40 浙江省 311.8 6.36 安徽省 358.6 5.85福建省 221.1 6.25 江西省 276.1 6.39 山东省 569.5 6.15河南省 676.3 7.20 湖北省 379.4 6.64 湖南省 408.0 6.44广东省 539.9 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 337.5 7.23 海南省 49.4 5.95重庆市 169.4 6.05 四川省 622.3 7.57 贵州省 239.2 6.40云南省 288.3 6.46 西藏自治区 19.4 7.00 陕西省 249.0 6.69甘肃省 187.1 7.20 青海省 30.0 5.54宁夏回族自治区 40.8 6.8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6.9 5.31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特殊教育培养目标的理论基础

特殊教育培养目标的理论基础

特殊教育培养目标的理论基础在确定特殊教育的培养目标时,首先应该明确特殊教育目标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以便概括出一些制定特殊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基本原则。

一、特殊教育培养目标的人道主义基础人道主义是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制度的压迫和束缚的激烈斗争中破茧而出的。

在历史的不同阶段,由于其不同的斗争任务和内容,人道主义有着不同的内涵。

但是,在各种形态的人道主义中,也有共同的内核,那就是对于个体生命的尊重,对人性的强调和对个人价值的尊重。

人道主义对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特殊教育的产生过程中,政治、文化、经济、科技的发展都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而人道主义则是特殊教育得以产生的精神苗床。

在西方,从古代直至中世纪,人们对残疾的成因进行了错误的神学解释,残疾人因而受到了杀戮、迫害、虐待。

“人皆有用”及“博爱”的口号的提出,不仅使当时社会的普通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也使人们开始用新的人道主义目光审视的一直遭受着非人待遇的残疾人。

在新的人道主义的视野中,人们首先确立残疾人也是“人”,他们的各种权利和社会地位也应受到尊重。

这是人类对残疾认识的一次重大突破,由此奠定了残疾人有权分享教育的思想基础。

回顾西方特教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道主义对特殊教育的催生作用。

特殊教育发韧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意大利人卡尔丹诺提出了通过感官补偿的方法对残疾人进行教育的观点,砸烂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缠绕的残疾身上“不可教”的枷锁,莫定了特殊教育的思想基础。

特殊教育最先诞生于人道主义氛围浓郁的法国,世界上第一所盲校、聋校及弱智儿童的教育实践都出现在法国。

所有这些都向世人昭示特殊教育是在人道主义的关怀下出现的人道主义事业。

可以说,特殊教育正是在人道主义的土壤中孕育、发芽并破土而出的。

现时代的中国的特殊教育仍然呼唤着人道主义的强有力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及个人价值未受到应有的尊重,虐待、遗弃残疾人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

1987和2006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的残疾筛查与评定的质量

1987和2006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的残疾筛查与评定的质量

Quality of Disability Screening and Assessment in the 1987 and 2006 National Sample Surveys on
Disabilities
作者: 刘天俐[1];吴金晶[1];张钧[1];韩纪斌[1];张蕾[1];陈功[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人口与发展
页码: 52-58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残疾;筛查;评定;数据质量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7年和2006年分别组织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科学合理的残疾筛查和评定方法是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

描述调查中的残疾筛查和评定方法的制定,并通过数据分析评估调查得到的残疾人相关数据的质量。

两次调查在全国统一领导部署下如期顺利进行。

专家们通过广泛深入的文献调研和现场试点制定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残疾诊断和分级标准。

经检验,2006年调查中《7岁以上人群残疾筛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均高于90%。

全体调查员、医生、统计员经严格培训按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完成现场调查。

事后质量核查证明数据质量达到预期标准,2006年调查残疾人漏报率为1.12‰;1987年调查残疾人数的差错率为1.16‰。

两次调查中导致残疾的疾病和伤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征与同时代文献记录相一致并符合时代发展特征,间接验证了两次调查中的残疾评定符合设计的质量要求。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案例4】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并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聋哑人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充分准备,全国除台湾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7年4月1日开始抽样调查。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调查地区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420个调查队及10815名调查员和3万多名干部、陪调员共有4万余人,逐户进行认真的调查登记。

至1987年5月中旬全部完成了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抽查任务。

经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工汇总数据和调查质量所作的综合审核,证明这次抽样调查是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一)抽样调查的方法和样本情况这次调查采用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全国除台湾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了424个县(或相当于县级的事或市辖区),再逐级抽取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共计3169个调查单位,平均每个调查单位500人左右。

全国共抽查了36.9816万户,包含1579314人,抽查总人数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5‰,调查户平均4.27人/户。

住户调查员入户见面153745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7.35%。

住户调查员根据《残疾人筛查表》筛出可疑残疾人176888人,占抽样调查总人数的11.2%。

眼科、耳鼻喉科、儿科、骨外科和精神科医生分科对筛出的可疑残疾人逐人进行检查和诊断,并且按照《残疾标准》的分类来确定残疾人和划分残疾等级。

(二)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数据调查结果:有残疾人的家庭66888户,占这次调查总户数18.1‰;确定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精神病五类残疾和综合残疾共77343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9‰。

各类残疾人数及各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是:听力语言残疾26516人,占16.79‰;智力残疾15233人,占9.65‰;肢体残疾11304人,占7.16‰;视力残疾11303人,占7.16‰;精神病残疾2907人,占1.84 ‰;综合残疾10080人,占6.38‰。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等关于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等关于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等关于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卫生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5.03.21•【文号】民[1985]调17号•【施行日期】1985.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的联合通知(民[1985]调17号1985年3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统计、卫生、教育、公安、财政厅(局),计委、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盲人聋哑人协会:国务院于1985年2月14日批准了民政部、国家统计局等9个单位《关于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的报告》,决定对全国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抽样调查。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残疾人的情况进行过调查。

我国在建国以后,一直没有进行这项工作。

因此,至今没有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残疾人数字。

1982年第3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民政部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曾建议将残疾人情况列入普查项目,当时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也认为这项调查很重要,但因普查项目已达19项之多,只能留待以后另行调查。

为了弄清我国残疾人情况,为研究和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提供实际的根据,急需进行一次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

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负责商定各部门的协调和分工,制定各种残疾的标准,提出调查方案,组织对调查方案的实施等日常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此项工作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进展的情况和问题,并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1986]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1986]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办发〔198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我国是第一次。

通过调查,可以取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丰富数据和资料,为今后制定我国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依据。

这次调查牵涉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重视这一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完成调查任务。

这项调查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和其他工作部署,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结束——。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字体【大中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并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和具体落实。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充分准备,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7年4月1日零时开始全面抽样调查。

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民政、卫生、统计部门、残疾人组织通力合作,组织420个调查队、10815名队员和3万余名干部、陪调员共4万多人,逐村逐户认真调查登记,至5月中旬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抽查任务。

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工和机器汇总数据,对调查质量进行综合审核,证明这次调查是成功的。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这次调查采取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424个县(市、市辖区),再逐级抽取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共3169个调查单位,平均每个调查单位500个左右。

全国共调查了369816户、1579314人,调查总人数占全国当年总人口数1.50‰。

住户调查员入户见面153745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7.35%;按照《残疾人筛查表》筛出可疑残疾人17688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11.20%。

眼科、耳鼻喉科、儿科、骨外科和精神科医生分别对筛出的可疑残疾人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并按分类的《残疾标准》确定残疾人和划分残疾等级。

全面调查展开之前,由有关医学、康复专家依据国际残疾人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盲、聋哑、肢残、智残、精神残疾五类残疾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二、调查结果这次调查汇总:有残疾人的家庭66888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8.10%;确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病五类残疾和多重残疾共7734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90%。

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是:听力言语残疾26516人,占16.79‰;智力残疾15233人,占9.65‰;肢体残疾11304人,占7.16‰;视力残疾11303人,占7.16‰;精神病残疾2907人,占1.84‰,多重残疾10080人,占6.38‰。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国发[1988]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8.09.03【实施日期】1988.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59号)为使我国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制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以下简称《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目前,我国有残疾人5000万人以上,约占总人口的5%这是一个有特殊困难的群体。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政府、社会各方面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下,残疾人事业在全国城乡生机勃勃发展起来。

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搞好残疾人工作,使残疾人能够同健全人一样,以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的成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关系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普遍改善的一件大事,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今后五年,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方面要依据《纲要》的精神,结合当地和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

1988年9月3日1988年--1992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7月11日)1、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为了适时地推动这项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制定并实施本纲要。

一、背景2、在我国,残疾人是指生理功能、解剖结构、心理状态的异常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失去以正常方式从事活动的能力,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中不利于发挥正常作用的人。

3、1987年,我国依据五类残疾标准,进行了残疾人抽样调查。

在被调查的三十六万九千八百一十六户,一百五十七万九千三百一十四人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占18.10%,残疾人占4.90%。

全国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设计和方法的比较分析

全国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设计和方法的比较分析

Comparisons on Survey Design and Methodology of Two National Sampling Disability Surveys in China 作者: 陈功[1];郭超[1];陈新民[1];张新龙[1];武继磊[1];宋新明[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人口与发展
页码: 45-51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残疾;调查设计;调查方法;比较分析
摘要:1987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性残疾人抽样调查为开展我国残疾研究提供了宝贵数据。

为进一步开发和利用两次调查数据,利用两次调查的技术文件和其他可获得的资料,对两次调查的设计和方法的一致性进行了分析。

两次调查均采用了基于残损的残疾定义,残疾评定均是基于各
科专业医生严格的医学诊断,并在调查目的、调查总体、调查时点、调查程序以及调查的组织实
施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第二次调查各类残疾标准基本上与第一次调查保持一致,同时应用ICF理论模式,参考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适度调整,对残疾筛查和评定工具进行了
修订,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影响两次调查数据的可比性。

在利用两次调查数据进行趋势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两次调查各方面的差异。

残疾人抽样检查管理规定

残疾人抽样检查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残疾人抽样检查管理规定残疾人抽样检查管理规定一、目的、意义年8月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这是继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之后,在全国范围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残疾人专项调查,也是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残疾人的关怀。

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和各省(市)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对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小康规划、完善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调查行动和调查结果将有力地向世界表明,一个更加开放和蓬勃发展的中国在保障和发展残疾人人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就,充分展示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广泛性。

二、调查的内容、范围、对象和时间(—)调查内容:包括全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就业、家庭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

调查使用全国统一的两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主要调查被调查小区全部人口基本情况及其社会经济特征;二是《残疾人调查表》,通过调查和筛选,根据各类残疾标准判别,确定残疾人的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致残原因,调查其康复、教育、就业、婚姻、家庭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及需求等。

第 2 页共 12 页(二)调查范围:在全国31个省(市、区)进行调查,样本量为260万人口(为总人口的2%),涉及800个县。

全省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确定为19个县,其中我市确定为西和、两当2个县。

(三)调查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口(指自然人)。

重点是残疾人,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凡有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常住户9虽然在本乡、镇、社区,但已离开半年以上的,不属于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1987年、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比例示意图2006年第...

1987年、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比例示意图2006年第...

1987年、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比例示意图
1987年调查全国残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家庭户人口示意图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年龄构成示意图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城乡构成示意图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构成示意图
1987、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比较示意图
(每10万残疾人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分类别6-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状况示意图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分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示意图
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为11321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为4631元。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残疾人曾接受的服务扶助与需求情况示意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
字体【大中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并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和具体落实。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充分准备,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7年4月1日零时开始全面抽样调查。

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民政、卫生、统计部门、残疾人组织通力合作,组织420个调查队、10815名队员和3万余名干部、陪调员共4万多人,逐村逐户认真调查登记,至5月中旬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抽查任务。

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工和机器汇总数据,对调查质量进行综合审核,证明这次
调查是成功的。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采取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424个县(市、市辖区),再逐级抽取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共3169个调查单位,平均每个调
查单位500个左右。

全国共调查了369816户、1579314人,调查总人数占全国当年总人口数1.50‰。

住户调查员入户见面153745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7.35%;按照《残疾人筛查表》筛出可疑残疾人17688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11.20%。

眼科、耳鼻喉科、儿科、骨外科和精神科医生分别对筛出的可疑残疾人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并按分类的《残疾标准》
确定残疾人和划分残疾等级。

全面调查展开之前,由有关医学、康复专家依据国际残疾人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盲、聋哑、肢残、智残、精神残疾五类残疾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二、调查结果
这次调查汇总:有残疾人的家庭66888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8.10%;确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病五类残疾和多重残疾共7734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90%。

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是:听力言语残疾26516人,占16.79‰;智力残疾15233人,占9.65‰;肢体残疾11304人,占7.16‰;视力残疾11303人,占7.16‰;精神病残疾2907人,占1.84‰,多重残疾10080人,占6.38‰。

根据调查结果推算总体:
通过调查,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状况、年龄构成、文化构成、性别与婚姻状况、城乡分布、致残原因等方面获得大量数据,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调查质量的抽查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按照《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规定,随机抽取86个调查单位重新入户核查。

经过10080户、43228人的核查结果:住户调查人数的差错率为1.06‰,残疾人人数的差错率为1.16‰,符合设计的质量要求。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精确度在95%以上,超过了原设计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