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适用缓刑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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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案例分析模板简报

缓刑制度案例分析模板简报

缓刑制度案例分析模板简报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三,男,25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张三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再犯罪。

缓刑期满后,张三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家企业的优秀员工。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 案例特点(1)犯罪情节较轻:张三盗窃的金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2)有悔罪表现:张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表示深刻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张三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再犯罪。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张三居住的社区对其宣告缓刑持支持态度。

3. 案例启示(1)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关注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再犯罪风险:在审理过程中,要重视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综合评估其再犯罪风险。

(3)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加强社区矫正,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4)强化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定期考察,确保其遵守法律规定,不再犯罪。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张三因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在缓刑期间,张三表现良好,成功融入社会,成为一家企业的优秀员工。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人文关怀,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对张三的缓刑适用,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3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8 期摘 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

也有很多学者、同仁认识到这些问题,提出过很多好的观点、建议。

有些法院也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缓刑的适用予以规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从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出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予以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建议一、缓刑适用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

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即刑罚条件是轻刑。

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制度完善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他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适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适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内容提要:本文在对各国缓刑适用条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我国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

文章指出,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是犯罪情节,主观标准是悔罪表现。

最后,作者对缓刑适用与禁止重复评价、数罪以及缓刑期内又犯罪之间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

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

①正确缓刑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实现刑罚目的;可以使“少捕”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刑罚的社会化;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

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势得其反。

因此科学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比较概述缓刑现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

缓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刑罚暂缓宣告制(广义缓刑、宣告犹豫)、刑罚暂缓执行制(狭义缓刑、执行犹豫)和综合缓刑制。

②无论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各国刑法对可判缓刑的刑期都有所限制,一般都适用丁•处刑较轻的罪犯。

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

③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年以下_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

④巴西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拘役者,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此外,法国刑法典第132—30条、第132—41条,⑤韩国刑法典第59条、第62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判轻缓刑案件情况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判轻缓刑案件情况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判 轻缓刑案件情况研究
闫亚芹
摘 要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 检察机关不断转变观念, 认真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细化的逮捕条件,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 捕后判轻缓刑案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从某地区捕后轻缓刑案件特点 入手, 分析轻缓刑案件存在的原因, 提出降低捕后轻缓刑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捕后 轻缓刑案件 轻缓刑率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1.346 捕后轻缓刑案件持续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年中, 该地审查决 定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捕后判轻缓刑占 22.04%。从各年份来看, 2013 年捕后判轻缓刑比例为 38.00%; 2014 年捕后判轻缓刑比例 为 19.48%; 2015 年捕后判轻缓刑 7 人, 比例为 12.07%, 呈现出下 降趋势。轻刑主要集中于缓刑, 捕后判轻缓刑的案件中, 判处缓 刑的比重占到 85.36%, 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 二、 该地区捕后判处轻缓刑案件的原因 (一) 捕后出现刑事和解、 退赃等情况变化导致判处轻缓刑 2013-2015 年, 判轻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全部为捕后达成和解 赔偿协议; 盗窃轻刑案件中捕后退赔损失人数占盗窃轻刑案件总 人数的 71.54%;寻衅滋事轻刑案件中捕后达成赔偿谅解占寻衅 滋事轻刑案件总人数的 67.31%;故意伤害轻刑案件中捕后达成 赔偿或谅解占故意伤害轻刑案件总人数的 91.26%。这些案件捕 后出现刑事和解、 退赃等情况, 具备了从宽量刑情节, 均被判处了 轻缓刑。 (二) 因维稳压力、 保证诉讼等原因, 个别案件未正确把握逮 捕标准 评查中发现, 部分办案人对不捕顾虑重重, 特别是有被害人 的案件, 对诉讼风险、 社会风险的把握上趋于保守。实践中为了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外地户籍人员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团伙犯罪的 从犯, 因为具有更大的逃跑或串供可能性, 该地区又缺乏考量外 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条件的评价体系, 一般都适用逮捕措施。 (三) 逮捕的刑罚标准把握不够准确 表现有三: 1. 逮捕的证据条件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一是逮捕前提 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与刑法分则中最常用的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之间存在着拘役、 管制的 “刑档真空” , 并 且前者只是一种可能性的要求, 在审查逮捕阶段, 较难根据案情 对审判阶段的宣告刑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导致大量出现捕后判 轻缓刑情况的现象; 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同类案件因后期 赔偿被害人情况、 罚金缴纳情况等在批捕时无法预测的情况, 导 致判处结果大相径庭; 三是审查逮捕阶段的承办人大多缺少量刑 作者简介: 闫亚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案件缓刑犯的移管问题研究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案件缓刑犯的移管问题研究

有工 作 单位 , 既不 利 于监管 , 不利 于改 造 。当然 , 也 有一 些 案 件 由于 以 上 原 因 ,法 官 只 好 放 弃 判 缓 刑 而判 处 实
刑 。 同 样 , 国 内地 公 民 在 港 澳 台 地 区 犯 案 后 , 中 内地 犯 案 者及 其 亲属也 极 其希 望案发 地 司法部 门在法律 规定 许可 的情 况 下 尽 可 能 适 用 缓 刑 , 送 回 内地 执 行 。 并 上 述 情 况 反 映 出 中 国 内 地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民众 都 有
定 数 量 的 涉 港 澳 台 刑 事 案 件 ,会 对 一 些 触 犯 我 国 刑 律 的 港 澳 台 居 民 被 告 人 判 处 和 执 行 一 定 的刑 罚 。 有 些 案 件 依
从 现 实 来 看 , 们 认 为 , 国 内地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间 建 我 中 立 区 际 间 缓 刑 犯 移 管 的 司法 协 助 有 着 重 大 和 迫 切 的 现 实

个 愿 望 ,那 就 是 内地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能 实 现 刑 事 案 件 缓
刑 犯 移 管 问 题 的 司 法 协 作 , 以利 于 罪 犯 的 改 过 自新 和 重
新 回归社 会 。

问 题 的 提 出 — — 区 际 间 缓 刑 犯 进 行 移 管 之 必 要
在 我 国的沿 海地 区特 别是 广 东 、 福建 , 每年都 受 理一
需要 : ( ) 现 国 家主 权 原 则 的 需 要 一 体
照 我 国《 法 》 刑 的规定 , 符合缓 刑 的适 用条 件 , 完全 可 以适
用缓 刑 , 由于缓 刑 的考 察监 管难 以落 实 , 法 执行 , 但 无 故 甚 少 适 用 缓 刑 。 而 不 少 港 澳 台 被 告 人 及 家 属 非 常 希 望 内 地 法 院能根 据案 件情 况 , 港 澳 台被告 人 能一 视 同仁 , 对 可 以适 用 缓 刑 , 且 能 够 实 现 区 际 间 缓 刑 犯 的 移 管 , 犯 人 并 使 能 够 回 到 自己 熟 悉 的 社 会 环 境 、 活 环 境 中 服 刑 , 便 于 生 也 社 会 和 家 人 对 其 感 化 和 帮 教 ,有 利 于 缓 刑 犯 的 改 过 自 新 。 据 了 解 ,中 国 内 地 特 别 是 沿 海 地 区 的 司 法 机 关 经 常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摘要】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人们对缓刑制度在观念上产生冲突,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具体问题。

缓刑制度往往该适用缓刑,不该适用的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人、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的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缓刑制度价值,缓刑滥用;监督机制一、缓刑制度的引论缓刑起源于19世纪的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

刑罚理念是确立刑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任何制度的背后都以一定的价值理念作支撑;而刑罚制度是国家发动刑罚权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机关实践刑罚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又是检验制度好坏与其背后的价值理念是否合理的试金石。

作为行刑社会化体现的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也不例外。

缓刑制度长期饱受着报应刑论与刑罚目的非议。

“因为已经犯了罪,而且为使不再犯罪,所以进行惩罚”。

报应刑论与民众的伦理价值观相匹配,因而受众者广,影响深远。

[1]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本身并无意义,只有在实现预防犯罪这一目的上才具有价值。

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然而,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这样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缓刑制度以实现行刑个别化、特殊预防为目的,以教育刑、目的刑为基础刑罚裁判和执行制度,将缓刑视作为刑罚刑罚裁判和执行制度结合措施,[3]既表明其以教育、更生犯罪人为最终依归,又表明其惩罚严厉程度远低于刑罚的特点,进而表明缓刑在本质上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宥。

依法规范缓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山东高院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依法规范缓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山东高院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依法规范缓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山东高院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依法规范缓刑适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山东高院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近年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为保证调研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调研组深入聊城、烟台、潍坊等中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开展了集中调查、个案调查、案件抽查、实地座谈等活动,深入了解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组织召开全省法院缓刑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如何规范全省法院的缓刑适用,如何发挥缓刑这一刑罚执行措施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该调研报告在总结全省法院缓刑适用情况和特点的基础上,从实证和理论两个方面分析了全省法院缓刑适用呈现高位平缓态势的原因,客观评价了缓刑的适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要积极贯彻依法适用、公开适用、区别对待和法益衡平等缓刑适用原则,通过统一缓刑适用标准、建立健全缓刑公开适用机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等措施,确保缓刑适用依法、规范、有序的进行,有效实现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去年10月,山东高院制定并出台实施了全省法院《关于缓刑适用指导意见》(试行),对这次调研成果予以充分利用。

缓刑适用的基本特点◎缓刑适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速相对较低。

近年来,山东法院与全国法院一样,缓刑适用率逐年上升,并且高于全国水平,但通过缓刑适用率增速的对比发现,2007年以前山东法院缓刑适用率增速明显低于全国水平,2008至2009年的增速与全国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见图一)。

这是全省法院多年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依法逐步加大缓刑适用力度的具体体现。

◎缓刑适用率、轻刑犯缓刑适用率随着轻刑犯判处率的上升而平缓、渐进地上升。

山东法院轻刑犯判处率从2001年的68.0%逐年上升为2009年的75.0%,缓刑适用率、轻刑犯缓刑适用率与其发展趋势一致,且呈现平行、缓慢、渐进的特点(见图二)。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减轻刑罚对被判刑人及其家庭的影响,使其得以尽快恢复社会功能,并为其提供改造机会。

为了全面了解缓刑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缓刑的执行程序、执行标准以及其对被判刑人的影响,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2.1 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缓刑执行步骤及程序;2. 缓刑执行标准与要求;3. 被判缓刑罪犯的社会适应情况;4. 缓刑对被判刑人的影响评估;5. 缓刑执行情况的社会反响。

2.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使用了以下方法:1. 文献调研: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行研究,了解缓刑的相关规定;2. 实地访谈:与法务机构、相关部门、被判缓刑的罪犯及其家属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缓刑的认知以及执行情况;3. 数据统计:通过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对缓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3.1 缓刑执行步骤及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缓刑的执行步骤及程序如下:1. 缓刑方案制定:根据被判缓刑的罪犯的个人情况和犯罪情况,制定相应的缓刑方案;2. 缓刑方案审核:缓刑方案需经法院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3. 缓刑执行监督:被判缓刑的罪犯需要按照缓刑方案进行执行,并接受相关机关的监督和辅导;4. 缓刑期满复核:缓刑期满后,对被判缓刑的罪犯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缓刑或采取其他措施。

3.2 缓刑执行标准与要求缓刑的执行标准与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偏重教育改造:缓刑执行过程中注重对被判缓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2. 强调个体化:针对不同的缓刑对象,制定个体化的缓刑方案,满足其特殊需求;3. 辅导关工作:通过为被判缓刑罪犯提供工作机会或职业培训,加强对其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3.3 被判缓刑罪犯的社会适应情况通过与被判缓刑的罪犯进行访谈,我们了解到他们的社会适应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成功融入社会:部分被判缓刑罪犯在缓刑期间通过积极改造和努力学习,成功融入社会,找到稳定的工作和生活;2. 需要更多支持:一些被判缓刑罪犯由于个人原因或社会环境的限制,仍然面临着就业和生活困难,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帮助;3. 再次犯罪:部分被判缓刑罪犯由于缓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和辅导,再次犯罪的情况并不罕见。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 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 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 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page_break]�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 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 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 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 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 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 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 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 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

《2024年“轻罪扩增”视角下刑罚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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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扩增”视角下刑罚适用问题研究》篇一轻罪扩增视角下刑罚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轻罪扩增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轻罪扩增现象给刑罚适用带来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在量刑标准、程序正义、犯罪心理分析等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从轻罪扩增的背景和意义出发,探讨刑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轻罪扩增的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变革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轻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这一现象的产生与社会经济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加剧、价值观多元等多种因素有关。

轻罪扩增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二是对于完善刑事法律体系具有积极意义;三是为刑罚适用提供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三、轻罪扩增下刑罚适用的问题(一)量刑标准不统一在轻罪扩增的背景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量刑时往往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对轻罪的界定、量刑幅度的掌握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程序正义的缺失在轻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程序正义缺失的问题。

例如,部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存在违法取证、侵犯人权等问题,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三)犯罪心理分析不足在处理轻罪案件时,对犯罪心理的分析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缺乏对犯罪心理的深入分析,导致刑罚适用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利于犯罪预防和改造。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统一量刑标准为了解决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加强对刑事法律体系的研究,统一量刑标准,确保同案同判、同罪同罚。

同时,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正义。

对于违法取证、侵犯人权等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犯罪心理分析在处理轻罪案件时,应加强对犯罪心理的分析和研究,了解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为刑罚适用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缓刑适⽤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种对犯罪分⼦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

那么,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缓刑的⾸要条件
缓刑只能适⽤于轻罪,⽽不适⽤于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并且,这⾥所说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并⾮法定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是缓刑适⽤的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不仅反映犯罪⾏为的客观危害⼤⼩,同时也反映犯罪⼈主观恶性程度的深浅。

所以,审判实践中⾸要任务是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即故意还是过失,初犯还是再犯,犯罪的⽬的等。

是否有悔罪表现,主要看犯罪⼈是否认识到⾃⼰的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主动投案⾃⾸,是否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谅解等。

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不良影响,主要看其犯罪属何种类刑,主要看是否暴⼒犯罪,是否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这类犯罪就对社区安全没有重⼤不良影响。

(三)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不适⽤缓刑,是缓刑适⽤的限制条件
累犯和犯罪分⼦的⾸要分⼦作为⼀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主观恶性深、⼈⾝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难以防⽌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即使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缓刑。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缓刑适⽤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来自基层检察院的思考

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来自基层检察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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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我国《 刑法》 中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 指对被判处拘役 是 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悔罪表 较好等因 素, 在一定考验期内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 缓刑制度是 一种缓予 执行制度, 它体现了罪 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立 : 本意是: 这种情况的罪犯有可能改过自 不再重新违 新, 法犯罪. 社 对 不再有危害, 所以要给其一个重新融入 社会的机会。 司法实践表明. 经犯罪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有利于减少 再犯罪的可能. 而减少 从 在的不安定因 同时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 素; 有利于 促进其改 自 作为刑罚制度之一。 新。 缓刑通过 特有的 法律强制力和感化力. 充
二、 刑执行中 缓 存在问 题 目 缓刑 前, 执行过程中. 存在两大问 主要 题: ( 公 、 浩 三机关对缓刑执行程序认识的模糊 一) 拴 1人民 . 法院对 缓刑 执行 认识上的模糊。 案犯的判决书生效后, 法 院办理执行通 知书连同判决书一并 送达看守所, 即认为任务已 完成。 “ 铁路警察。 各管一段。如 ” 何实 施执行 是公安机关的事 - 放在社 这类 会上执行的罪犯, 公安如何监管考察, 法院一概不知。 缓刑犯在考验期 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应给予刑事处罚的, 重新进入刑 事诉讼程序, 公诉到审判机关, 法院才又执行原判决和宣判该犯新罪判决 ; 至于缓 刑犯 在考验期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安部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法院应按《 刑法》 7 规定。 第7 条 裁定对 缓刑犯 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这项工作。 一直是 一大空白, 形 成缓刑犯被重新判刑的实例有, 重新收监执行的无一例。 究其原因, 是 审判机关在缓刑执行程序上对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认识到 上的 模糊, 相关法律规定 , 法院还负有监督公安机关对缓刑执行 人民 的义务。 2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监管不力。 . 脱管失控 。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 对被判缓刑案犯的法律文书后, 理该犯出 即办 所手续而释放, 如何在 社会上 执行, 看守所管不着 。 缓刑犯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因未接 到上 级部门 的通知和手续, 不明详情. 无数, 心中 因而无从 执行监管考 察。 种明显的缓刑 这 执行中 脱管、; i管及管理失控现象, i i 玷污了法律, 危害了社会治安稳定。 对缓刑犯来说, 形同被无罪释放, 使其无拘无 束, 融入社会后又重新作案犯罪的例子不少, 如案犯陈某, 0 年 1 24 O 0 月 1 日因 9 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刑1 个月缓刑 1 出所后因未继续对 O 年, 其监管改造, 劣习 不改, 0 年5 3 2 5 月2 日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 0 刑4 重 年, 新执行缓刑原判期 1个月。 《 o 按照 刑法》 9 7 条 第6 条、 规 1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缓刑调研报告引言:缓刑是指对于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构成犯罪,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对其立即执行刑罚,而是暂时保持其判决的未执行状态,使被判刑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以期达到社会重建和再教育的目的。

缓刑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又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本报告旨在调研缓刑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缓刑制度的意义1. 减轻司法负担:缓刑制度能够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降低监狱羁押压力,使有限的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通过缓刑制度,犯罪分子有机会接受改造和再教育,以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用之才。

3. 降低再次犯罪风险:缓刑制度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同时提供改造机会,以降低被判刑人在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风险。

二、缓刑制度的实施情况1. 缓刑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社会危害小、确有悔改表现或者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

2. 缓刑期限及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缓刑期限通常为1-3年,被判刑人在缓刑期内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接受教育、改造或劳动,不得再次犯罪等。

3. 缓刑效果评估:目前对缓刑制度的效果评估较少,有待进一步研究。

但从实践来看,缓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三、现存问题及建议1. 履行条件不明确:缓刑制度中的履行条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不同地区或法官对于缓刑的判断标准不一致。

建议明确缓刑的履行条件,提高司法公正性。

2. 缺乏年度评估机制:缓刑期满后对被缓刑人员进行评估的机制缺乏,无法判断其是否真正实现了改造。

建议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提高缓刑制度的效果。

3. 缓刑制度宣传不足:缓刑制度的宣传工作相对薄弱,导致部分犯罪分子并不了解缓刑制度,无法充分利用改造机会。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

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为例

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为例

Legal Sys t em A nd Soei ot yf叁垒I』查塾垒三竺!!!里型.崖疆—盛豳啊对职绷巳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为例沈小平.摘要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一方面他体现了刑罚以教育为主的宗旨,适应了国际轻刑化的趋势。

但另外一个方面,如果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过多、过宽,就违背了宽缓刑事政策的本意,失去了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还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刑事处罚制度职务犯罪轻刑化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l-137-O l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情况以淮滨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10年9月份受理的案件为例,该院依法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共53件涉案71人,其中被判处实刑的12件涉案16人,被判处缓刑的26件涉案35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3件涉案18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2件涉案2人。

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相加,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74.6%,而真正被投入监狱服刑的仅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22.5%。

可见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中适用缓、免刑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一、职务犯罪适用缓、免刑过多的主要弊端(一)有悖法律精神对法治的尊崇,来自司法公正。

刑罚贵在适度,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具有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且犯罪数额不是巨大、情节不是十分严重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不失为挽救失足干部的一个好的途径。

然而与同期一般刑事案件的缓刑率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率明显高出,这种量刑上的失衡,势必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产生冲突,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且对于仍处高发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来讲,此种量刑难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功能,也无法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有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挫伤了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现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要求严厉惩治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腐败现象的呼声很高。

刑事案件中的监禁与缓刑判决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监禁与缓刑判决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监禁与缓刑判决解析在刑事司法中,监禁和缓刑是两种常见的刑罚形式。

监禁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将被关押在监狱中,而缓刑则涉及对判决的暂缓执行,给予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一定的优待。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监禁与缓刑判决进行解析,以探讨这两种刑罚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一、监禁的适用范围和目的监禁是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适用范围广泛。

通常情况下,监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经过合法审判后被判有罪,且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法中规定的监禁刑。

监禁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惩罚犯罪行为:监禁将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一定的惩罚,以起到震慑其他人不敢犯罪的作用。

2. 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通过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关押在监狱中,可以有效地限制其自由,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3. 改造矫正犯罪分子:监禁不仅仅是简单的关押,更重要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改造和矫正的机会,在监狱中进行各类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改变不良习惯并融入社会。

二、缓刑的定义及其适用条件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特殊处理方式,通过暂缓判决的执行,给予他们一定的机会与时间进行改造和悔过。

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判决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有法定的缓刑的条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首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员的个人素质较好等。

2.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供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过的意愿:缓刑判决需要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对自己的罪行进行认罪,并积极表达自己的悔过之情。

3. 能保证社会安全和预防再犯的措施: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需要评估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是否具备各种条件,以确保自己不会再次犯罪,同时不对社会造成威胁。

三、监禁与缓刑的优缺点比较监禁和缓刑作为常见的刑罚形式,各自具有一定的优缺点。

下面将对这两种刑罚形式进行比较:1. 监禁的优点:- 较强的惩罚性:监禁能够对犯罪者施加一定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

缓刑制度之实证调研报告

缓刑制度之实证调研报告

缓刑制度之实证调研报告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依法、科学适用缓刑制度,促进轻微刑事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司法和谐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正确适用缓刑,对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减少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如适用不当,不仅无法达到刑法制定缓刑制度的目的,且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社会和谐。

为此,刑事审判庭课题组我院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探讨在缓刑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并为准确适用缓刑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缓刑适用的基本情况(一)缓刑适用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

2008年和2009年,全国法院缓刑适用分别为24.70%和25.12%。

市北区法院2008年审结刑事案件?/?人,判处缓刑案件134件/176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009年审结刑事案件409/634人,判处缓刑案件132件/180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8.39%;2010年审结刑事案件420件/625人,判处缓刑案件111件/136人,适用缓刑的比例为21.76%。

(见表一)(二)故意伤害被告人缓刑适用较高。

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非法拘禁、诈骗等五个罪名,合计判处缓刑人数分别是117人、114人、90人,分别占当年判处缓刑人数的66.5%、63.3%和66.2%。

其中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人数最多,三年因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人数为120人,占全部缓刑人数24.4%左右。

(见表二)(三)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逐年增高。

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缓刑分别占判处被告人总人数32.4%、47.9%,未成年人犯罪中缓刑适用达到全国平均值,逐年增高,这说明对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情况越来越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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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缓刑问题研究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一语在我国自古就有,最早见于《周礼.大司徒》中,然此古之“缓刑”与今之缓刑非同义。

作为立法意义上的缓刑,在我国出现是在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中,但却没有采用“缓刑”之名,真正称之为缓刑的是在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中。

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言,则是在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中体现出来。

缓刑制度是一种个别化、人道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改造犯罪分子和让他们重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不仅是实现刑罚的社会化。

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更能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

然而,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

也有很多学者、同仁认识到这些问题,提出过很多好的观点、建议。

有些法院也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缓刑的适用予以规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从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出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予以完善。

一、缓刑适用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

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保障人权、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即刑罚条件是轻刑。

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缓刑是一种刑法执行制度或者称之为执行刑罚的制度。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这其中并没有将缓刑作为刑罚制度,而只是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具备什么情况下不再执行。

同时,缓刑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缓刑具有减缓性或称为附条件消灭性,这是缓刑制度最鲜明的特点。

即缓刑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对执行期间的延缓。

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

其次,缓刑具有附条件性,即条件不实现缓刑不消灭,刑法仍可能。

也就是说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

最后,缓刑具有期限性,即缓刑是个考验过程,是有期限的,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增加,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也日趋增加,缓刑案件的基础数字和比率也是逐年增加。

例如我院缓刑的判处是以平均每年将近三个百分点的增速递增。

一些专业人士也对缓刑做过详实的调查,表明缓刑制度已经广泛适用于刑法分则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各章犯罪之中。

据不完全统计,缓刑制度已经适用的罪名涉及60余个,当然,大多数还是一般性质的犯罪,但其中也不缺少像杀人、抢劫、强奸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被适用缓刑的。

在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中,财产型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型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类犯罪的人数,占据适用缓刑的大多数。

缓刑适用罪名相对集中,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贪污贿赂职务犯罪。

例如,某市2006年至2009年所判缓刑的调查分析显示,盗窃案件占缓刑比率的24.1%,故意伤害案件的比率为23.5%,交通肇事占缓刑的比率为13.5%,寻衅滋事的比率占到7.3%,这几类犯罪适用缓刑占到缓刑总数的60%以上。

之所以这些案件会较多的出现缓刑的情况是由这些罪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这些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在各类案件中本身所占比重就较大。

例如盗窃案件,几乎会占到所有案件的30%左右,并且青少年犯、初犯、偶犯占相当比例。

再者,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案件较多。

例如,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受害方得到了足额的赔偿,双方不再有特别大的矛盾,本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在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

过失性犯罪也是比较多的适用缓刑,例如,交通肇事罪这样的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性小,只要经济足额弥补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原谅,一般也是适用缓刑的。

但是有一类犯罪缓刑的宣判率较高则不属正常,那就是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其缓刑宣告率达到惊人的38%以上。

显然有些过高。

二、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缓刑的正确适用,可以主动地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可以充分地贯彻和实现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感化教育犯罪人,避免许多罪犯因受狱内不良影响,再度陷入犯罪泥潭。

一味的强调从轻处罚尽量判缓刑,则无异于放虎归山,使其继续危害社会。

过多判处缓刑,势必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也有碍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实践中,要结合犯罪事实,罪犯犯罪前的表现,悔罪表现,犯罪动机等因素正确把握缓刑的适用,把握好原则、掌握好尺度。

从大多数适用缓刑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当前缓刑适用的总体情况还是较好的,也是较为科学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要求的。

缓刑制度挽救了大批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好的保障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纵观缓刑适用的各个方面,与法制现代化国家适用缓刑相比较,我国的缓刑适用问题还存在很多差距和问题。

(一>缺少统一的缓刑量刑标准,适用上凸显法官个人意志。

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笼统性,决定了在适用缓刑时伴随着很大的随意性。

各地对待缓刑的量刑标准明显不统一,例如盗窃案件,相同的犯罪数额,相同的情节,有的地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年以上,有的则可能就会宣告缓刑。

再如,有的过失性犯罪没有被判处缓刑,反而有的故意的恶性的犯罪被判处了缓刑,这就给犯罪人和大众带来的感觉是缓刑适用的不严肃,甚至会带来大众的合理怀疑。

(二>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率过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的判决结果,发现缓刑的适用的频率高于普通人,有关内部统计资料也表明了这一点。

”此类犯罪的比率甚至是其他犯罪适用缓刑比率的2倍,这不得不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是因为这类型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还是因为犯罪人主观恶性小,笔者不敢苟同,从这类型的犯罪往往是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机关带来负面影响,是应当严惩的对象,然而现实却恰恰相反,这不得不让人深思其中的原因,恐怕者这种现象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问题吧,地方行政干预是否起到相当的作用。

(三>缓刑的适用缺乏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法官把握存在难度。

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缓刑的规定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不应将缓刑的条件规定的过于具体,认为“把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的太具体了,一是不能穷尽所有情形、二是立法失去前瞻性和操作上的灵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把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更具体,增加操作性,减少适用上的随意性。

立法机关采用了第一种意见,从而也导致了不易操作的问题。

“确实不在危害社会”的标准过于笼统,描述过于抽象。

正因为如此,有些法院已经发现并正在逐步完善缓刑的使用,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对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内容很科学,笔者很赞同这样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同时建议最高法院也应出台这样的文件以例如缓刑制度适用更加科学、统一。

“即使是聪明的执法者,然而他是有感情的,因此会出现不公平,不平等。

”用制度的方式规范可以有效杜绝“感情”问题。

(四>对缓刑犯考察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

在我国,缓刑的执行依法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依照《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导致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甚至疏于监管。

在缓刑期间犯罪的缓刑犯所占比率还是不小的,究其原因很大因素就是监管机关不力。

然而监管不力不仅仅是尽管机关的问题,笔者认为其主要因素还是制度上的不完善。

第一,缓刑所给定考察内容过于空泛。

考察内容还不够全面,还有些可能导致缓刑犯重新犯罪的外界条件、因素没有列入考察范围,例如,缓刑犯不能出入特定场所,强制戒酒。

再如,必须履行赔偿经济损失或者必须缴纳罚金的情形也未规定。

对于缓刑犯的的监管规定还很笼统,没有现实意义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二,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形同虚设。

由于刑诉法对监督考察内容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相比一些西方国家的缓刑社区服务、义工等制度相比,操作性相差甚远,有必要建立一套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矫正的机制。

最后,考察权问题,法定的考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所在单位及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然而由于规范上的笼统,基层组织如何“配合”成为难题,也就是说,缓刑考察义务无法做到社会化,缓刑考察无从落实。

就会形成在实践中对缓刑犯考而不验,致使放任自流的现象大量存在,使执行流行形式,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五>缺乏对缓刑裁量的监督。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法官在适用缓刑时,过程一般是不公开的,虽然会考虑社会影响及意见,但往往不能全面收集,例如,犯罪分子到底是真正的“平时表现良好”,还是本身就是个不那么“良好的”人,法院往往无从知晓。

社会公众往往会对这种其不知的裁量结果作出否定性的判断。

再者,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缓刑判决缺少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因为对某个犯罪分子不恰当宣告了缓刑而提起抗诉的案件是非常罕见,从而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三、对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思考缓刑制度是具有人道化、社会化、个别化的一项制度,其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的特征,标志着其在教育、改造犯罪,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方面有着鲜明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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