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双平台+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双平台+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吉人社明电〔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双平台+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2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面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降低欠薪风险,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兜住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安排,决定在国庆节前依托“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以下简称欠薪平台)和“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双平台+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和范围时间:2021年8月22日至9月30日,为期40天。
范围:全省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在建工程项目。
重点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以及有欠薪记录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二、主要内容(一)运用监管平台,排查欠薪隐患。
充分运用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地落实,切实抓好根治欠薪源头治理。
充分利用监管平台舆情监控等功能,对平台预警的欠薪线索采取“线上发现+线下核查”的方式,转办各市(州)查处解决,快速处置欠薪问题,确保国庆期间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利用欠薪平台,根治欠薪顽疾。
各市(州)要加大对欠薪平台的推广使用,借助“吉事办”小程序,使广大劳动者能知晓并能通过欠薪平台维护权益。
针对劳动者在平台反映的线索和国家通过平台转交的“中国政府网民留言”“国务院互联网+督查”线索,各市(州)要尽快接收、认真调查、依法处置、按时填报、严格审核,做到案件填报规范化、审核把关标准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吉人社联〔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9月29日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农业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如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清单为准。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四张清单”内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为不予处罚清单,不仅适用于首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一)社会保险类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
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人社厅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人社厅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6.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人社厅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省社保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8﹞72号)要求,将涉及我厅职能的相关任务进行了责任分工。
现将《2018年省人社厅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人社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敏感性强,政务公开工作尤显重要。
《分工方案》中确定主要责任处室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其他各相关处室单位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切实提高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附件:《2018年省人社厅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1日
附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3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现将《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4月8日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为目标,通过采取调查摸底、用工对接、技能培训、创建基地、创业就业、就业援助、劳务协作、维权保障等措施,使全省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得到积极就业政策扶持、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为每名有培训愿望的贫困劳动力提供一次免费的技能培训。
全年力争举办就业扶贫专场招聘会或送岗下乡活动300场次,技能培训贫困劳动力2000人,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677人,有组织劳务输出440人,全省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占有就业意愿贫困劳动力人数的60%以上。
二、工作措施(一)精准调查摸底,实行动态管理1.调查摸底。
各地人社部门与扶贫部门联动,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和村(社区)人社保障服务员,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确认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
新组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成员集体亮相
资 讯 广 场
卫生厅厅长隋殿军. 吉 林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厅是本 次吉林 省政府 机构改 革 中新组建的几个大厅局之一. 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将 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 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人力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形成人力 资 源统筹管理, 配置, 流动工作大格局. 在部门职能上, 将吉林省人事 厅的职责,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 吉林 省外国专家局的
领导同志依次步入会场, 与干部职工见面. 参加团拜活动的相关负 责同志还有吉林省信访督查专员回亚芹, 厅副巡视员刘丽焕, 王玉 刚, 宋长海, 吉林省公务 员局副局长巩固, 吉林省就 业服务局局 长 李公达, 吉林省人才中心主任姬国海. 团拜会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 , 副厅 长刘 学本主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 厅长骆德春将 首届厅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负责同志一一介绍给 大家,并即席致 辞. 骆德春厅长在致辞中, 代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恭祝同志们 及 其家属新 春愉快, 身体健康, 阖家幸福, 并对新组建 的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厅全体干部职工提出要求和希望. 骆德 春厅长说: 新的吉林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厅刚刚 组 建, 我们就走进了 2 0 0 9 年的春天. 作为吉林省政府新的职能部门, 我们必须要有新的气象, 新的起色, 新的面貌. 骆德春厅长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希望同志们做团 结的模范.机构改革在即, 同志们要讲大局, 讲团结 , 讲风格, 讲友 情, 要搞五湖四海 , 搞四面 八方.同志们之 间要互相爱护 , 互 相帮 助, 要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氛围, 要营造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团队精神, 做到团结在一起, 战斗在一起, 胜利在一起. 二是希望 同志们做学习的模范. 新的部门, 新的工作, 新的领域, 需要我们不 断充实知识. 因此, 我们要认认真真地向书本学习, 向实践学习, 向 身边的同志学习, 特别是我们原来人事, 劳 动两个部门的同志要相 互学习, 相互尊重, 取长补短, 共同前进. 三是希望同志们做创新的 模范. 韩长赋省长明确要求我们要 "主动负责, 平稳过渡, 发挥整体 全力,做到机构改革和业务工作两不误,机关新 面貌,工作新局 面. "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长赋省长的要求, 特别是领导班子, 领导 干部要带 头解放思想, 带头转变作风 , 带头开 拓创新, 带领全厅 同 志做一流的工作, 创一流的业绩. 骆德 春厅长表示 , 在 吉林省委省 政府的正确 领导下, 在社 会 各界的大力支持下, 在全厅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 我们一定能够圆 满完成 2 0 0 9 年的各项任务, 一定能够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 作的新局面. 据了解, 在 2 0 0 9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首次吉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厅党组会议上, 遵循大稳定 , 小调 整, 略 有交叉, 连续, 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吉人社函〔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发放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吉享卡”“吉健卡”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171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依据《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吉人社规〔2023〕5号),近期将为人才政策3.0版2023年度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发放“吉享卡”和“吉健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人才政策3.0版2023年度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的人才,为新评定的A、B、C、D类人才发放“吉享卡”,为新评定的E类人才发放“吉健卡”。
二、领取时间2023年9月18日至9月28日。
三、领取地点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服务大厅专窗。
四、领取方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带本单位介绍信及需领取人员名单,到金业大厦一楼专窗办理领取业务。
五、注意事项1.人才政策3.0版首批人才分类定级评定人员已有“吉享卡”和“吉健卡”的,旧卡个人进行作废处理,统一发放新卡。
2.各单位要加强“吉享卡”和“吉健卡”使用宣传,持卡人享受的出行、医疗和旅游等服务需按要求提前预约,相关服务指南请登陆省人社厅官网查询。
3.按照《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规定,年满65岁的C类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D、E类人才,将终止享受“吉享卡”和“吉健卡”规定的有关服务。
联系人:黄圣玉联系电话:8869070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3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5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吉人社函字[2013]23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现将《吉林省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8月26日吉林省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抓好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的指示精神,围绕解决“四风一顽症”问题,进一步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厅结合全国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及履行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情况检查活动,决定自2013年8月起至年底前,在全省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大排查、大整改”,掌握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摸清劳动用工底数、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切实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专项行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使用编制外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重点突出三个方面:一是各类开发区;二是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三是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及流动性较大群体。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结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吉人社联〔2021〕203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等政策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网信办、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六稳”“六保”目标,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之出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难以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伤害等权益保障方面问题也日益增多。
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补齐制度短板,落实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新就业形态企业要切实强化政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发展规范并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才子女就学和安家补贴受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才子女就学和安家补贴受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才子女就学和安家补贴受理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政策,落实已经分类定级人才子女就学、安家补贴等待遇,按照年度工作部署,定于近期开展人才子女就学、安家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一)中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已经人才分类定级,且符合人才子女就学、安家补贴政策要求的人才。
各市(州)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已认定人才子女就学、安家补贴的受理转办工作。
(二)省内取得杰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人才政策2.0版D类及以上人才标准,且未经人才分类定级评审的人才中,2022年度有子女入学、升学申请需求的人才。
二、受理时间2022年3月10日-25日。
三、受理地点省人才综合服务窗口(吉林省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中心二楼大厅,吉林省长春市卫光街933号,长春理工大学新华苑宾馆南侧)四、政策依据按照《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吉发〔2021〕3号)相关内容:1.子女入学。
A、B类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由引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其子女在人才工作所在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C、D类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2.安家补贴。
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其中,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240万元,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140万元,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70万元,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35万元,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3.5万元-12万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政办函[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09〕5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科学指导、统筹协调和大力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政府决定,将原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吉林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吉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吉林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和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协调组进行整合,成立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3个工作推进组。
现将领导小组和各推进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长:韩长赋省长副组长:竺延风副省长金振吉副省长王祖继副省长(负责日常工作)王守臣副省长王化文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赵振起省长助理王云岫省政府秘书长成员:李福升省政府副秘书长慕海平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宝田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长龙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成祥省法院副院长吕英儒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扬省总工会副主席李福春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姜有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韩英俊省公安厅副厅长陈蔷省监察厅厅长张晶省民政厅厅长骆德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保威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国才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柳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臧忠生省农委主任刘延春省林业厅厅长阎宝泰省审计厅厅长孙云志省国税局局长唐志萍省地税局局长于国志省旅游局局长兰宏良省信访局局长冯明芳省人防办主任张羡崇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袁玉清吉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振海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刘洪滨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崔杰长春市市长张晓霈吉林市市长刘喜杰四平市市长王兆华辽源市市长隋忠诚通化市市长李晋修白山市市长XXX 松原市市长杨亚杰白城市市长李龙熙延边州州长徐晗长白山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煤矿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目标的总体安排和重要事项的决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对去产能企业,各地可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4号)规定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享受补贴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省直行业单位可参照长春市或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吉人社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化学、医药工程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21日吉林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五章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第六章申报和评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化学、医药工程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化学、医药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化学、医药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证
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证书发放
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为做好2022年全省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2021〕2号)《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聘工作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3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纸质职称证书,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
2022年职称评审通过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和评审表,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同时取代原《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档案使用。
二、个人网上下载职称电子证书
目前,2022年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证书陆续生成中,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个人账号登录入口”登录“我的证照”中查
看,生成电子证书后请自行下载,同时打印出一份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7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治欠〔2021〕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二条省级统一建立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督促使用监管平台。
同时,做好该监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司法、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管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
做好该监管平台与原有平台的对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吉人社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下岗失业人员。
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
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工业想信息化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想信息化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工业想信息化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手工业合作联社及行业协会:现将《关于评选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部署评选推荐工作。
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省公务员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手工业合作联社共同成立了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要成立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推荐对象质量。
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函〔2012〕94号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程序、要求及各市分配名额(各地申报先进集体上限不超过2个,先进个人不超过4人)进行推荐。
副厅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
请各市州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附电子版),各一式五份,于6月30日前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上报的先进事迹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候选先进集体、候选先进工作者参加全国的评选。
联系人:王政评电话(传真):*************邮箱:****************通讯地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长春市建设街199号1016室)邮编:130051联系人:左福新电话:*************邮箱:*****************通讯地址: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办公室附件:1. 关于评选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4号)(略)2. 省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2:评选推荐全国轻工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组长:高枫吉林省公务员局局长常明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副组长:郝福荣吉林省公务员局副局长张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姚忠龙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成员:谭少华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李耀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处长左福新省手工业合作联社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李耀新(兼)成员:郝云文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处长杨真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副处长王政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调研员赵希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主任科员李朋成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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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民间开展“匠心艺彩”
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工信办联[2016]2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妇女联合会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
【发布日期】2016.08.19
【实施日期】2016.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妇女联合会、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吉林电视台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民间开展“匠心艺彩”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工信办联〔2016〕2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工信局(经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手工业合作联社、电视台:
为了弘扬手工技艺,培育和传承工匠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民营经济
发展,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妇女联合会、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吉林电视台决定,联合在全省民间范围内开展“匠心艺彩”活动。
现将《关于在全省民间开展“匠心艺彩”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积极组织,抓好推动落实。
附件:关于在全省民间开展“匠心艺彩”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总工会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
吉林电视台
2016年8月19日附件
关于在全省民间
开展“匠心艺彩”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弘扬手工技艺,培育和传承工匠精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民营经济发展,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