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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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摘要: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平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二是适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

这两项工作的完成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一是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

在诉讼领域,事实是相对的,只要证明事实的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该事实就应当被确认为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

举个例子,有二名被告人长期在市场上强拿硬要,一审法院判处二名被告人构成寻畔滋事罪,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畔滋事判其无罪,而一审那名被告人却已经进入了刑罚执行阶段。

同一案件,一审可能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到二审法院就变成另外一种了,证据是同一样的证据,为什么会出现不一样的案件事实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刚才提出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了。

二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第二个阶段是根据该法律作出具体的裁决。

据统计,我国刑法规定400多个罪名中只有少数几种情况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则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抢劫罪,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八种加重情节,从十年就直接到死刑了,这中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

举一个检察机关办的某市船舶检验处正、副主任受贿的案子,其中正主任受贿98万元,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副主任受贿14.3万,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前者的受贿数额是后者的6.8倍,但判处的徒刑却相差幅度不大。

再拿这两个案子与前面提到的外科主任受贿的量刑幅度相比,又有天壤之别,一个受贿98万判了七年,而一个受贿17 万,判了十年。

2.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法律因素。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为了对案件作出正义的裁判,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选择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创制法律的一种权能。

标签:民商事;裁量权一、自由裁量权概述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

法官在诉讼外行使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和体现。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是法官或者合议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或合议庭是民事案件事实的裁判者和法律运用者,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加案件的审理,也未明确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或合议庭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

法官独立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处分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者诉讼权利,而法官行使的诉讼处分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等与审判相关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处分范畴,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

4、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者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能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的滞后及空白,在法无明文时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和救济。

5、价值取向性。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人格尊严,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以合宪合法为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正义的顺利实现。

二、自由裁量权的价值1、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

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空白地带。

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

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借助于法官的能动性,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弥补法律的漏洞,使稳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并在法律程序之外促进法律的进化。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0题)1、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答案】 B2、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

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答案】 C3、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

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答案】 B4、“……我么不应当抱有这样的观念?一个规则应当详尽无遗、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做出新选择的问题……我们是人不是神……人类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

这种预测未来的能力的缺乏又引起关于目的的相对模糊性。

”关于该段引文的理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A.由于立法者对未来情况预测能力的有限性,故法律会有漏洞存在B.法律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源于语言的不确定性C.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法官自由选择即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D.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如果法律规则出现,则法官可以拒绝裁判案件【答案】 D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哪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A.下岗或失业B.未成年C.生活确有困难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 D6、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下列哪一选项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A.运送在途的货物的所有权法律关系B.与民事主体之人身密不可分的不动产法律关系C.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所有权法律关系D.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答案】 B7、某市化肥厂向附近一条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例子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决定是否采取一定的执法措施或者如何采取执法措施的权利。

这种权力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下面以交通管理领域为例,详细介绍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应用。

一、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所做出的行为。

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危害,也会影响整个交通秩序。

二、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警察具有一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拦下进行检查;在处理酒后驾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司机表现和呼气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优点1. 灵活性强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避免了过度依赖规定和条文,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2. 提高效率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让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更加高效。

例如,在处理违停行为时,警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快速判断是否需要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拖走。

3. 增强公平性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让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更加公平。

例如,在处理超速行驶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出罚单或者将车辆拦下进行检查,避免了对所有超速行驶的车辆都进行处罚的情况发生。

四、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注意事项1. 滥用自由裁量权会导致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处罚,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和抗议。

因此,在使用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2. 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和条文,警察必须在执法中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文。

3. 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对交通安全的保护和维护上,不能因为一些其他因素而滥用权力。

五、结语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法需要。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引言】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成因和对策,以期为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提供参考。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案例】案例一:罚款金额随意设定在一些地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查处违章车辆时,罚款金额随意设定,没有明确的依据。

有的执法人员对同一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差别巨大,甚至出现“看人下菜”的现象。

这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案例二:对相同违法行为处理不一在同一地区,针对相同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处理方式各异。

有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依规给予处罚;而有的执法人员则采取宽松的态度,甚至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滥用行政处罚权在一些案件中,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而对严重违法行为却轻描淡写。

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解决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标准。

立法部门应细化法律法规,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加强执法部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要求,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杜绝执法腐败现象。

4.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执法公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本文将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以案释法,揭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旨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二、案例背景2021年某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事发时,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在路口等待绿灯的行人李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王某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王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2.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王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1.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2. 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制裁。

3. 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对交通肇事罪量刑现状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对交通肇事罪量刑现状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对交通肇事罪量刑现状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黄俊林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5期交通肇事案件司法处置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导致了一些具有相同或相类似情节的案件量刑结果相差悬殊的情形。

探析当前我国交通肇事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对策,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2002年4月16日,刘某驾驶无证报废农用车途经某国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潘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载1人)相撞造成两被害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尔后刘某逃离现场。

2003年12月,刘某亲属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2006年12月,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2006年1月13日,刘某驾驶超高超载大货车行驶某国道路段时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右侧翻倒碾压在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谢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上,导致车上3人当场死亡。

刘某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传唤归案。

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三:2006年2月28日,廖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2人)因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邝某无牌驾驶(后载1人)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4被害人受伤,其中2人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廖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四:2007年1月4日,赖某驾驶货车因占道超车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刘某驾驶(后载1人)的摩托车相撞导致2人当场死亡。

同车货主周某当即报警,赖某则离开现场躲藏在附近山上,交警到场后赖某跟随归案。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认定被告人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所谓⾃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案之间进⾏合理选择。

法官⾃由裁量权并没有明⽂进⾏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民法院认为证⼈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1、⾃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

⾃由裁量权是⾏使审判权的⼀种权⼒,故在诉讼外的⼀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由裁量权。

2、⾃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权⼒。

法官独⽴审判是⾏使⾃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参加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3、⾃由裁量权是对当事⼈权利作出处分的权⼒。

⾃由裁量权是⼀种决定权,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

不包括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法官⾏使的诸如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释明权等与审判权相关的权能。

4、⾃由裁量权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的意志进⾏裁量的权⼒。

⾃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明确规定或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时⾏使。

法官⾏使⾃由裁量权是根据⾃⼰的法律意志进⾏的,⽽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致。

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政意志或其他个⼈的意志为转移。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

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全国多个省、市部署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作为法官而言,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者判、判者审”将最终实现,更加明确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定将会建立。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会削弱,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和裁决将越来越小,审判权将真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变大,而法官为自由裁量权所承担的司法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司法专横、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意义深远又十分必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及价值(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对其概念的表述亦有多种。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官自由裁量解释为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职权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公平、正义、合理裁量的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有其消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制约,容易引起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

一方面克服成文法的需要。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具有滞后性。

浅谈同案不同判

浅谈同案不同判

浅谈同案不同判一混乱的现实——同案不同判以近几年进入公众视野的交通肇事案为例,“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四川的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被改为无期徒刑)。

同类案件,出现如此之大的量刑区别,又怎不令人质疑?再看这样两个街头巷议的案件,同是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不当得利取巨款,广州许霆改判5年有期徒刑,云南何鹏仍旧无期徒刑,前后量刑差异如此明显,实在难以服众。

(一)民众的厌恶民众之所以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深恶痛绝,归根结底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根源于人们对平等的追求。

在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思想深入人心的今天,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

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

[1]既然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受相同的法律调整,就不应该出现同案不同判,否则即是不平等,是对正义的亵渎,是无法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的。

(二)社会的危害平等不必然导致公正,但只要存在同等情况不同对待,必然说明存在错误。

只要存在区别对待,对法治的信仰几乎就是空谈。

[3]这必然对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损害。

其产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和正义分配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产生怀疑,这将会导致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层焦虑。

其次,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的司法不公会引起社会负面情绪膨胀,导致公众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统一性的政治能力产生怀疑,这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损害。

二纯净的理想——同案要同判社会大众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评价大多建立在生活经验、习俗、表象之上,有时未免有失偏颇,这就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对此做出法律界定,重新审视我国的司法审判与公众民意。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自由裁量罚款金额、扣留车辆时间以及吊销驾驶证等相应处罚措施。

该权力的行使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道路安全,惩治交通违法行为。

然而,这一权力的行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例如处罚标准不一、执法程序不公等问题。

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和标准,并赋予了交通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权限。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违法行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依法行使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适度惩处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度的处罚措施,既起到惩戒作用,又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真实客观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评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避免主观臆断或偏见对处罚决策的影响。

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与挑战1. 处罚标准不一: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广,不同执法人员在处罚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处罚的不一致性,给公众造成了困惑和不满。

2. 执法过程不公:部分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存在腐败、滥用职权、私欲干扰等问题,导致执法过程不公,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3. 处罚决定不透明:部分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未能充分公开,缺乏透明度,使得公众对处罚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

四、加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为了克服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统一处罚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权力,用于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方式。

在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对于确保行政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对于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至关重要。

一、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与特点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它既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必要权力,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限广泛: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力,涉及行政处罚的许多方面,例如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方式等。

2. 灵活性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

3. 监管需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需要明确规定和有效监督,以确保其合理与公正。

二、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原则1. 法定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条件进行决定。

2. 公正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应当公正合理,避免主观随意,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稳定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随个别主观情况的变化而频繁变动。

4. 适度原则: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应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情节等因素进行适度调整,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具体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下面以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为例,介绍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1. 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a. 轻微违规:如超速未达到一定限度、停车违规未妨碍交通等,可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b. 中等违规:如低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可根据情节轻重适当加大罚款、记违法行为等级等处罚力度。

c. 严重违规:如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包括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民事审判实务为视角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证明能力负担,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而在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如何确定举证方的责任、证据采信等方面。

具体来说,法官在裁量举证方责任比例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在裁决对证据的采信程度时,应该根据证明权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例如,王某在与张某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张某认为自己依法行驶,王某在证据方面的举证较为困难。

此时,法官可以根据规定定性证明责任,按照事实的可能性比例判定责任比例,将王某举证责任比例定为30%。

又例如在租房合同纠纷中,甲乙双方就租房费用问题存在争议。

此时,法官可以要求甲乙双方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甲方能够提供租房合同和付款记录等证明,则可以采信甲方证据。

在实际审判中,有不少案例都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例如:案例一:近年来,一款名为“麦乐鸡”的炸鸡产品在国内掀起一股热潮。

然而有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产品包装并不合规,同时买家和商家在价格、质量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在一起类似的消费纠纷案件中,法官可以采取如下裁量方式,将商家责任比例定为70%,消费者责任比例定为30%,并要求商家支付一定赔偿金。

案例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人需要提供自己疾病的相关证据。

但这种情况下,往往存在证明难度大、医学先进时代理解的普及难度大等问题。

此时,法官应当依据事实权力,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证明责任比例,如将病人证明责任比例定为50%、医院证明责任比例定为30%、法院积极务实的治疗记录视为证明,最终定责比例并下达判决。

案例三: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庭审过程中丈夫提供了旧情人与妻子通话记录等证据。

但妻子质疑证据的真实性。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例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例

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例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如何处理案件或应对不同情况。

这种权力被赋予给执法人员,旨在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和多变的法律情况,并根据其专业知识和实际判断作出相应的裁定。

在现实生活中,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例可以在各个领域中找到。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1. 交通管理:考虑到交通流量、路况、行驶速度等因素,交警在执法时可以酌情选择罚款金额、是否暂扣驾驶证等处理措施。

比如,当交通堵塞严重时,交警可以采取限时交通管制措施,以维护道路秩序。

2. 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警察和法官通常会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社会背景以及相关证据的可信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逮捕、保释或起诉。

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涉案人员进行警告、传唤、监视居住等。

3. 公共安全: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执法人员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紧急措施以预防犯罪。

例如,在可能发生恐怖袭击的地点,警察可以加强巡逻和实施安全检查,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4.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部门在执行任务时,根据涉及的环境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灵活决定是否强制关闭企业或罚款。

他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评估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然而,这样的权力也存在滥用的可能性。

因此,为了确保执法人员的权力正当和合法,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也同样不可或缺。

总结回顾一下,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各个领域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根据各种情况做出适当的决策和裁决,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利益。

但同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因此需要建立监督和限制机制。

如果能够合理平衡权力与责任,执法自由裁量权将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根据以上论述,我认为执法自由裁量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我们也需要建立透明、公正和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人民法院案例选专辑系列: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

人民法院案例选专辑系列: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

【问题提示】当案内具有多种量刑情节且控辩双方据此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或 主张时,法官如何量刑? 【要点提示】 【案例索引】 【案情】 【审判】 【评析】
【问题提示】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如何适用主从犯等量刑情节以达到对各 被告人的均衡量刑? 【要点提示】 【案例索引】 【案情】 【审判】 【评析】
14.安好利、 2
李伟清敲诈勒 索案
3 15.张华、崔
俊龙敲诈勒索 案
4
16.赵俊、董 海妨害公务案
5
17.朴光花妨 害公务案
01
18.张松松 聚众斗殴案
02
19.曹宁等 三人聚众斗 殴案
03
20.陈寿军 寻衅滋事案
04
21.蒋兴全、 张海山等盗 窃和掩饰、 隐瞒犯罪所 得案
06
编后补评
05
22.唐彬、 李仕军运输 毒品案
【问题提示】如何确定运输毒品犯罪的基准刑?如何运用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 得出量刑结果? 【要点提示】 【案例索引】 【案情】 【审判】 【评析】
01
1.白锋寻 衅滋事案
02
2.袁辉斌 诈骗案
03
3.吴毅辉 盗窃案
04
4.潘刚抢 夺案
06
6.陈海峰、 温国富盗窃 案
05
5.桑某某 故意伤害案
7.李超非法拘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人民法院量
刑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 规范量刑程序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诉厅人民检察院开 展量刑建议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诉厅关于 印发《人民检 察院量刑建议

基于人情世故的法律案例(3篇)

基于人情世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和李某某系同乡,两人关系甚好。

2010年,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清。

2011年,借款到期,张某某未能如约还款。

李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均为当地知名企业家,且在商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双方曾共同投资多个项目,彼此间关系密切。

此次借款,张某某并未提供任何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然而,本案中,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存在一定风险。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2. 若张某某无力偿还,李某某能否主张抵押权?三、法理分析1.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且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款合同,张某某应当归还借款。

2.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并未签订抵押合同,且未提供抵押物。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某不能主张抵押权。

四、人情世故对法律判决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的深厚友谊,以及双方在商界的良好声誉。

在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可能会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双方的人情世故,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因诉讼而影响彼此的商业往来。

2. 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在起诉张某某之前,曾多次尝试通过人情世故解决问题,但均未果。

最终,李某某才选择诉诸法律。

这说明,人情世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3. 影响社会风气在司法实践中,人情世故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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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法官自由裁量权
案情:
2002年9月22日,原告石某乘坐被告万某驾驶的鄂J10601小客车到团风城关。

当车行至阳线张家塆板场路段,遇被告易某驾驶的鄂J10545农用车从支路转弯至主干路。

因石某晕车,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被易某驾驶的农用车撞伤,其伤诊断为开放性粉碎型骨折。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两车未接触。

另公安交警部门还查明万某无证驾驶,并受被告胡某雇请。

公安交警部门以石某无证驾驶为由作出了万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易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

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无果,石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万某,胡某,易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2369.86元。

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石某左手损伤这一结果的发生是石某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造成的,石某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与石某左手损伤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万某无证驾驶与石某左手损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万某违反交通法规应由公安交警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但考虑到万某无证驾驶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处在一种危险的状态之中,故判决石某自己承担诉请损失的60%;万某承担诉请损失的35%,因万某系胡某雇请,其责任转承由胡某承担;易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石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而上诉。

二审法院以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判决万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易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石某承担30%的责任。

点评:
同一个案件,为什么两级法院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主要是两级法院的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其中关键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为差异所决定的。

虽然9’22交通肇事案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但一,二审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是一,二审法官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理解不同导致的。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的理解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学术界对于中国法官有没有自由裁量权或应不应该给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都在争论之中。

而现实生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每一起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作出,无时无刻地不在行使着自由裁量权。

这种自由裁量权力的行使,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制约而经历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对过去已不可再现且已消灭的事件、过程作出的判断。

由于每个法官的社会生活经验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所处社区自然环境不同,人际交往不同,逻辑思维方式不同等,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必然会有不同的结果。

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除了当事人自认外,很大程度上对有争议的事实,法官必需依靠自己的生活经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推定,已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一种相对的法律真实。

法官这种对证据的认定及推定,就是法官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9’22交通肇事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认为,原告石某左手损伤系石某自己将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造成的,其损害结果与他的行为“左手肘置放在车窗外”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应负主要责任;二审法官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对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而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万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负责。

这与一审法官认定石某应负主要责任的判断结果是不同的,从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

由于法律始终是不确定的,因此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

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

英国贵族法官(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形象的比喻:“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这正好说明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

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不同于英美判例法国家那样法官造法。

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理解法律精神。

由于每个法官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特别是对那种立法上不完善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每个法官会有不同的结果。

如何理解并适用法律,就时刻考量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从9’22交通肇事案的审理看,虽然我国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规定了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它不仅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

更加重要的是从立法上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如果有其它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而在该法未颁布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依据的仅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199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虽然该《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9’22交通肇事案一、二审法官之所以裁判结果不同,除了在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断上的不同,很大程度是对法律的理解适用的不同而导致的。

一审法官用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处理该案件,认为石某损伤结果与万某无证驾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二审法官则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并无不妥,应予采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不明确,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前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还争论不休),给法官在处理个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如果裁量得当,则“熨平了皱折”,反之则烧坏了“织物”。

在适用法律时,一审法官判决万某的赔偿责任转承其雇主胡某承担,是注重雇主与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审法官判决胡某对万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注重对受害者最大利益的保护。

这种基于法官对法律理解适用的不同差异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是造成审判结果差异的根本原因。

9’22交通肇事案审判结果的启示
如何确保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外,还要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入手,从制度上保障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完善证据制度
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把证据规则写进法律条款中去;不同诉讼要制订不同的证据规则,明确证明标准。

通过完备的证据规则,缩小法官的事实认定和判断的自由裁量空间。

完善上诉审制度
改变上诉审对事实的审查,上诉审只负责对初审法院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如果有证据证明初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误不宜就“查明的事实”改判,应发回重审。

上诉审法院对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不仅是对裁判结果适用的法律的审查,还就事实认定适用证据规则的审查。

对初审法官违反证据规则而认定的“事实”并以此裁判的案件,也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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