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1.doc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原国有出资人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所属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二)资产置换;(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占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二)经专项审计,经营规模较小、资产权属明晰的正常经营企业,总资产在五百万元以下(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和净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产权变动;(三)转让比例小于产权变动企业整体产权百分之五,且转让权益占审计后帐面净资产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产权转让;(四)市国资委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点击次数:375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法规文号】财基字〔1999〕1号【颁布日期】1999年1月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系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委托范围第四条对凡有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第五条对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也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第六条审价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等。
第三章审价机构第七条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审价机构,审查中央级建设项目,应经过财政部确认其审价资格;审查地方级建设项目,应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认其审价资格。
第八条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接受委托承办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名以上,其中在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3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在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市审计局、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招标方式进入嘉峪关市社会审计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具备接受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评审、实事求是、应审尽审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预算评审,预算评审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预算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在项目招标前实施。
市审计局根据职能负责开展对预算评审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建设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预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积极配合解决预算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四)按照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结(决)算审计工作流程
襄阳市购买社会服务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工作流程(试行)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服务工作,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5]46号)和〘关于印发〖襄阳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审批〔2016〕8号),制定本工作流程。
本工作流程适用〘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中标公告〙(2016年7月2日)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招标限额以下的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以下简称项目)提供审计服务工作。
一、提交申请1、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按照〘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服务必备资料清单〙(附表1)所列内容,整理结(决)算资料。
2、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向襄阳市政府投资审计局报送〘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服务申请表〙一式四份(附表2)(该环节不报送项目资料);审计服务申请表必备内容包括:项目全称、项目竣(完)工时间、项目结(决)算编制金额、项目结(决)算编制单位、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及联系人姓名与电话。
二、选定项目审计服务机构1、襄阳市政府投资审计局依照项目审计服务申请表的签收时间顺序编号,编制〘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服务申请情况汇总表〙(附表3),一般每周向襄阳市行政审批局集中报送,如遇特殊项目随时报送。
2、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收到〘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服务申请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从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选定具体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
3、备选库中参与了送审项目预算编制的审计服务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结(决)算审计机构的选取。
4、襄阳市行政审批局选定的项目审计服务机构结果确定后,编制〘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服务机构选定情况表〙(附表4)并公告1个工作日。
同时,书面函告襄阳市审计局备案。
三、签订服务合同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与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对接,接收项目结(决)算资料,并依据〘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服务必备资料清单〙和相关规定认真审查项目结(决)算资料。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7]130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7〕13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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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1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文件汇编_112页
(wjjst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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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XX有限公司房地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房地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和管理架构体系,为做到专业化管理,规范运行流程,提升产业品牌效应和提升产业经营质量,结合集团产业整合后的实际运行情况,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现阶段集团房地产行业的管控模式、组织架构、管理流程、过程风险控制等,规范内容涵盖项目立项、设计、工程建设、成本控制、营销、竣工验收、结算、入伙办证、质量回访等开发全过程和相关人事与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的所有项目部(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其他各单位、各产业可参照制定相应办法,重点是提升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原则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对房地产开发产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集团、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和项目部(公司)。
其中:集团是房地产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主体;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是集团房地产业的专业化管理与督导主体;项目部(公司)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全过程的运营与执行主体。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体现对房地产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督导的职能,设置房地产管理部、工程技术部、营销管理部等专业部门,履行专业管理与督导职责。
(取消原房产开发部设置)第六条集团房地产业管理的总体原则:(一)以集团法人主体作为房地产业独一投资和管理主体,充分发挥集团国家一级房地产综合开发资源优势和规模与品牌优势,实行统一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根据集团房地产项目法人注册分散的状态,实行产权管理与经营权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为非实体机构,项目部(对项目投资地设项目法人公司,对内分片区或项目设项目部)为集团事业部;(三)根据集团作为房产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主体的基本架构,实行项目开发建设,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四)根据XX文件规定实行重要事项集团审议制、一般事项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会议评审制和执行团队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1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五、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现将《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委托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管理企业”,是指依据《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办〔2006〕34号)和《关于新增转企单位及划转企业委托管理的通知》(深事改办〔2007〕2号),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并委托原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受托单位”,是指与市国资委签订《委托书》的委托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市投资控股公司”)依据市国资委的授权,按照与委托管理企业签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和本办法规定,对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监督管理等事项,由受托单位负责。
但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下列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需受托单位出具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报市国资委或市投资控股公司审批或核准:(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发行公司债券;(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是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委托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第一责任人。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doc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1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浅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相关法律问题
浅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相关法律问题根据《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强制审计的规定,随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增多,相应的工程项目审计任务越来越重,政府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不少地方审计机关基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审计机关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授权规定,开始逐步尝试和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模式,如重庆市、苏州市、青岛市等地方审计机关开始陆续出台了委托审计的管理办法。
为此,笔者结合对政府审计工作的认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审计所涉合法性、委托范围及相关法律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委托审计的含义(一)审计监督权内涵和外延审计监督权作为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利,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理应由国家审计机关行使,且不得超越范围行使也不得随意放弃或拒绝。
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审计监督权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二)委托审计的概念和要件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讲,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被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委托审计作为行政委托应具备如下要件:1、委托审计需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委托审计机关需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3、受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履职资格,4、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委托。
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合法性分析目前《审计法》未对委托审计予以规定,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评价体系,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及受区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的评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工作环节应依法进行。
其中项目评审工作应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定额规范,以及市、区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三个环节。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概算评审。
总投资3000万以下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直接进行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概算的评审。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高效廉洁原则;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投资总量。
第二章评审机构、职能、范围及方式第六条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是南山区政府授权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受区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组织进行评审。
第七条区评审中心的职能是:负责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负责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核;建立区政府投资概算数据库,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参考体系。
第八条区评审中心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意见对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总概算评审,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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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参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预选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财政、住房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预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
第四条预选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
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五条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机构,形成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发布,供市、区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场变化、预选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核查结果,对预选中介机构库进行调整。
第三章预选中介机构的使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预选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依法需招标的应当招标。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中介机构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单位中选择属于预选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第八条预选中介机构收取审核费用,该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或者部门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九条预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并出具工程结算或者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预选中介机构的审核事项和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或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预选中介机构工作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预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提升执业人员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相关知识,规范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流程,强化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质量意识。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建设单位的业务指导,提升其管理预选中介机构的水平。
审计、财政、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预选中介机构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建设单位应当每月10号前向审计部门报送上一月份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情况及审核报告清单,审计部门以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为工作重点,每月抽取不低于30%的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将核查结果在深圳审计信息网、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上公告。
区审计部门将核查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并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造价管理,对委托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预选中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和预选中介机构进行配合;
(二)预选中介机构除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之外,应当履行审核工作义务;
(三)审核结果偏离率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及无故不履行审核义务的预选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其他依法应当明确的事项以及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预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接受委托的预选中介
机构应当做好全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在出具审核报告后30日内,将完整资料档案交由建设单位归档管理。
建设单位和预选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预选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审核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指导、监督、复核等内控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自收集齐全审核所需资料之日起,在45日内出具审核报告。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因建设单位原因延误的,应当做好往来资料、文件记录。
第五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九条预选中介机构在审核工作中应当:
(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相关的工程造价、财经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依法不得出具不实或者内容虚假的审核报告。
预选中介机构在入选预选中介机构库后应当对以上事项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预选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失,致使审核结果存在质量偏差,有下列情形的,审计部门在核查结果公告中披露,市审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暂停其预选中介机构库新增业务90日:
(一)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审核报告,偏差率超过5%的;
(二)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审核报告,偏差率超过4%的;
(三)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审核报告,偏差率超过3%的;
(四)审核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审核报告,偏差率超过2%的;
(五)审核金额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审核报告,偏差率超过1%的;
(六)审核金额50亿元以上的审核报告,偏差率超过0.5%的。
第二十一条预选中介机构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应当剔除出预选中介机构库:
(一)累计暂停业务达2次;
(二)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报告,核查发现偏差率超过5%。
第二十二条预选中介机构存在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或者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将其剔除出预选中介机构库,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曝光;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诚信记录“黑名单”,通报给其他城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作;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费用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费用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除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外,无故不履行审核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审计部门发现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多计工程款项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多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核查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者移送处理: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核报告;
(四)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编制虚假项目资料;
(五)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费用;
(六)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对审计或者核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部门法定职权
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预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除依法处理处罚以外,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记录和公示其不良行为。
依法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注销职业资格的,市住房建设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移送至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或者执业资格注册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预选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和审计部门在预选中介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工作由绩效管理部门纳入绩效考核管理,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履行职责到位的,由审计部门报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