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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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论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的贷款诈骗行为 ,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 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收 稿 日期 :0 9— 5- 2 2 0 0 1 作者简介 : 王圆圆 ( 9 0一 ),女,河南通许人,助教 ,硕 士。研 究方 向:刑法学。 18

5 ・ 4
王 圆 圆:论 贷款 诈骗 罪 的司法认定
司 法 中严 格 遵 守 ,否 则 ,在法 律适 用 中 必 然 又倒 退 到 17年刑 法 的类 推制度 。【 ( 99 l. 0 第 二 ,追究 责任 人 P 3 )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对贷款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 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对认清本罪的实 质也有重要意义。但其只对本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作了概 括性表述 ,而未提及行 为人特定 的犯罪 目的 ,似有疏 漏 。第二种观点试 图在概念中以列举方式力求 表述 完 整,但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诈骗方法是不可能在一个要求 简明扼 要 的定义 中被 完 全概 括的 。第三 种观 点是 理论 性 较强的定义 ,既提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 目的,又概括 出 了该罪行为方式 的欺骗性特征 ,较好地反映了该罪的实


贷 款诈 骗罪 的概 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如下几 种表 述 。 其一,贷款诈欺罪 ,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采取 捏造事实 、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不具备 偿还能力或者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巨额贷款 ,到期无力偿 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I・ le9 7 ) r
其四,贷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用虚
构事实 隐 瞒真相 的方法 ,骗 取银行 或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贷 款 ,数 额较 大的 行为 。【】‘ 4 o { ) 4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北京⼤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声明】:本⽂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例解析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1争议焦点(1)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虚构借款⽤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李海平所得借款均⽤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法占有⽬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术语:⾮法占有为⽬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2裁判要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海平于2004年7⽉注册成⽴富阳海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陆续成⽴富阳市⽵宝⽵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08年始,被告⼈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额⾼息借款,进⽽背负巨额债务⽆⼒偿还。

为维系资⾦运转,被告⼈李海平⾃2009年始隐瞒⽆⼒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实际控制的⽵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杭州分⾏等银⾏骗取贷款共计⼈民币3100万元。

此外,被告⼈李海平还隐瞒⽆⼒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的事由,以⽉息1分⾄1⾓为诱饵,向被害⼈罗某、葛某等⼈骗取借款共计⼈民币1500余万元。

⽽后,被告⼈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于归还前债本息。

⾄案发,被告⼈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贷款实际损失计⼈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实际损失计⼈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浅析贷款诈骗罪

浅析贷款诈骗罪
营所需 资金等虚假理 由。 2 使用 虚假的经济合 同诈骗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 机构 的贷 款。这里 的经济合同即涵盖了我 国经济合 同法所 规定 的全部 合 同种类 。按 照该 法规定. 所谓虚假的经济合 同主要是指伪 造( 仿照真合 同而制造 出的假 合同) 变造 ( 改原合 同的标 的或数 量或价 款等 主要条款 而成 的经济 、 篡 合同 )无效( 、 以欺诈或胁迫 等手段 签订 的合 同) 合同。为支 持生产 . 等 鼓励 出口. 使有限的资金增值 .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 时也要 根据经济 银 合同发放贷款 . 犯罪分子 伪造 或使用 虚假 的出 口合 同或者 其他短 有些 期 内产 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 诈骗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 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 的贷款。所谓证 . 明文件是指担保函 、 存款证 明等 向银行 或其他 金融机 构 申请 贷款时所 需 要 的文 件 。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 明作担 保或 超出抵押 物价值 重 复担 保 , 取 . 骗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这 里的产权 证明 . 是指能 够证 明行为人 对 房屋等不动产或 者汽 车 、 , 货币 可随时兑付 的票据等动产具 有所有权 的
中圈 分 类 号 : 、3 . DI 8 1 4
文 献标 识 码 : A
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 以骗取银 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信任 ; 所谓隐 瞒
真相 , 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 事实 . 使银行 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 产
文章 编 号 :04—4 1 (0 6l5 6 10 94 20 0 —0 8—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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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法
《 j)o6年第 5 经济t 2o ¥ 期
浅 析 贷 款 诈 骗 罪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引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其立案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入手,分别从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刑法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这一要件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故意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明知是指犯罪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参与其中,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是非法获取贷款,但仍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

三、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两个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犯罪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虚构或者隐瞒与贷款有关的事实,以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目的。

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是指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四、情节严重程度贷款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判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情节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较重。

情节严重的表现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的手段极其恶劣、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等。

结语: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调整。

只有不断完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作者:班兆香君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20期摘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犯罪形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在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贷款贷款诈骗金融犯罪某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追缴逾期贷款时发现有两起贷款涉嫌被骗,遂向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起是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用虚假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分别贷款了人民币60万元和100万元,田某有骗取贷款160万多元的重大嫌疑,遂到公安机关现要求查处。

一起是田某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的经营合同在银行办理了小额商户联保贷款1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上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对上述两宗案件涉及的行为定性的认识上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存在颇多分歧。

下面,我们就此浅析两种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实践差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

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

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应 采用如下的步骤 : 『 李富成. 2 1 刑事 推定研究 『1 M.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 0 08 是 . 除了行 为人的供述外 的其他证据进行分 析整理 . 对 还 年版 . 4 第 5页.

要 着重对能够说 明行为人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的间接证据进行分 『 鲁珀特? 3 1 克罗斯, 菲利普 ? 琼斯. 国刑法导论[ . 英 M】 赵秉志等 析 归纳 。例如有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 , 正常的经 译 .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19 年版 . 2 5页. 91 第 5 『1 克 昌. 罪 学通 论『 . 4马 犯 MI 武汉 大 学 出版社 19 99年版 , 第 营活动是否能间接证 明行 为人 有贷能力等等 .要 确保这些 间接 证据 的证据效力 3 6页 . 8 二是 , 分析行 为人 的供述和辩解 . 特别是辩解 的 内容 。进行 『1 5王康 . 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 “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浙江 万 里 学 院学 报 . 1 年 第 7期 . 2 1 0 归纳并 总结行为人反驳其具有非法 占有贷款 目的的理 由
定义, 必须反映该事物 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 为 , 司法 推定 的本质 心理学和生理学 的研究成果也证明 了这一点 。 特征表现 为 : 1类别上 看 , ( 司法推定可 分类法律 推定 和事实推 从上面 的分析 .我们 可以看 出.行为理论 之所 以可 以作 为 定 :2 推 定根据上 , () 司法 推定是根据 一定基 础事实推 定 出另 一 “ 非法 占有 目的” 推定 的理论基础 . 不仅 在于行 为是犯罪 概念 的 事实 , 司法推定的定义须反映有两事实之 间的推定根据。 ( 即法 基石 .根本原因在于犯罪论 中的行 为是主客观相统一 的人 的理

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是指在贷款过程中,以虚假信息或不当手段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并获得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和金融风险。

因此,金融机构对于贷款诈骗罪的
认定非常重要。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金融机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真实性审查
金融机构需要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等
证件进行真实性审查,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若发现虚假信息,则需
要及时拒绝贷款申请,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贷款用途审查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需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贷款资金不被用
于违法犯罪活动。

如发现贷款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可能涉及贷款
诈骗罪。

三、还款能力评估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需要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
确保贷款能够按时还清。

若申请人能力不足以还款,则可能涉及贷款
诈骗罪。

四、出具书面材料
在进行贷款业务时,金融机构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如贷款合同、
还款计划书等,以便于日后维权和处理纠纷。

同时,也可以起到提醒
贷款申请人的作用,减少因误解而产生的纠纷。

总之,金融机构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需要注意以上几点,保障
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除此之外,也需
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诈骗意识,加强对于风险防范的把控。

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能 轻 罪 重 判 , 罪 轻 判 因 此 既 然 我 国 刑 法 明 文 没 有 规 定 贷 重
我 田 贷 款 诈 骗 罪 犯 罪 主 体 的 规 定 之 现 状 我 国 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了 贷 款 诈 骗 罪 , 于 贷 款 诈 骗 9 对 罪 的 主 体 没 有 直 接 说 明 , 由 于 刑 法 第 2 0条 规 定 单 位 可 但 0 以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 据 诈 骗 罪 、 融 凭 证 诈 骗 罪 和 信 用 证 票 金 诈 骗 罪 , 以 可 以 得 知 我 国 刑 法 中 贷 款诈 骗 罪 的主 体 不 包 所 括 单 位 。 么 当 单 位 实 施 贷 款 诈 骗 行 为 时 又该 如何 处 理 呢 ? 那 这 在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都 存 在 着 较 大 分 歧 归 纳 各 个 观 点 如

10 8 ) 0 0 8
要 : 着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的 不 断发 展 , 随 涌现 出许 多金 融 业 务 犯 罪活 动 。 为 维 护 国 家 正 常 的 金
融秩 序 , 击 金 融 业 务 犯 罪活 动 , 法 设 立 了贷 款 诈 骗 罪 。 但 是 我 国贷 款 诈 骗 罪 并 采 将 单 位 纳 打 刑

点 , 只 是 在 现 有 刑 事 立 法 之 下 笔 者不 得 已 而 同 意 的 方法 也 在 实 践 中 , 据 《 国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金 融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根 全
下 z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不 作 为 犯 罪 处 罚 因 为刑 法 并 未 规 定 单 位 贷 款 诈 骗 罪 , 以 应 当严 格 按 照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不 能 所 既 对 单 位 以 贷 款 诈 骗 罪 论 处 , 不 能 追 究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也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仅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按 照 贷 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不能对单 位以贷款诈骗 罪论处 。 而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对 于单 位实 施 的 贷 款 诈 骗 行 为 不 能 以 贷 款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作者:余凌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贷款诈骗罪是发生于金融领域的一类十分突出的犯罪,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是诈骗银行或者是金融金钩的贷款并且数额比较大,在现在的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也呈现出了逐渐上升的趋势,本文主要结合贷款诈骗行为的具体案例来进行法理研究和分析,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贷款诈骗贪污罪扶贫贷款作者简介:余凌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85-01一、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系古蔺县古蔺镇原石羊村副村长。

2000年1至4月,在国家扶贫政策的允许下,其在未同村委会成员商量,也未对村民告知的情况下,私自以“石羊村委会”名义向古蔺县扶贫办申请板栗等贷款项目。

张某在明知果苗款只需15万元的情况下,向县扶贫办申请材料中注明需要20万元,后获得县扶贫办下达同意该项目的文件。

张某以此项目文件,按照村里农户每户贷款200元的小额贷款金额申请,通过私刻农户私章及冒名代替签字的方法,从古蔺县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

张某在支付了果苗款15.5万元后,将剩余的4.5万元非法占有并挥霍。

事后,张某在银行贷款项目实施检查过程中案发。

二、法理研析对本案红张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张某作为石羊村副村长,取得扶贫贷款资金后,其身份性质出现了转变,是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张某利用副村长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扶贫钱款,符合刑法中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廉洁性,又对国家公共财物造成了损害。

对《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也以此罪处理。

贷款诈骗罪中欺骗行为和危害结果分析

贷款诈骗罪中欺骗行为和危害结果分析

贷款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和危害结果分析摘要:本文以吴某合同诈骗案为切入点,提出厘清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与危害结果对于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对贷款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欺骗行为危害结果被告人吴某骗取出卖人王某信任后,签订相关合同,将房屋产权变更为被告人吴某之后,以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向银行按揭贷款,在获得贷款后侵吞该笔本应交给出卖人王某的购房贷款。

检察机关以吴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亦判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从本案造成的后果来看,被害人王某失去了房屋产权却未获得购房款,银行无法收回贷款但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从起诉和判决来看,我们保护的对象明显倾斜于房屋出卖人,但对于行为人向银行获取并侵吞贷款的行为并没有予以刑法意义上的评价。

但问题在于,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形式,因此而取得贷款并占有潜逃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金融诈骗罪系列罪之一的贷款诈骗罪也应当具备这一完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对贷款诈骗罪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尤其是对贷款诈骗罪的手段行为规定得比较具体。

理论和实践上的关注往往专注于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判断与推定之上,但由于不能仅仅凭法官自由心证直接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这就必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及危害结果进行客观推定。

尽管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与结果等要素列举了相对完善的法条,但这并不意味着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没有可研究之处,厘清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与危害结果对于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真实担保”下的欺骗行为1、关于”真实担保”的观点对于文中开篇案例,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向银行贷款只是其套现的方式,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真实抵押或他人担保发放贷款,符合贷款发放的一般规则,其不具有被骗的心理状态和过失。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报告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报告

贷款诈骗论文: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开展的今天,金融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在银行金融业务中,信贷又是支持在市场经济洪流中激昂前行的各类市场主体的一个有效助力。

通过信贷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不受现有资金的约束,克制资金困难,扩大经营规模。

但是,在银行信贷业开展的同时,一些针对信贷业的金融犯罪也随之出现。

其中,贷款诈骗罪就是这些金融犯罪中比拟多发的一种。

信贷业中的贷款诈骗,使信贷业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

不法借贷人,尤其是市场经济商业领域的诸多不法商人,企图千方百计从金融机构中非法获取贷款,作为其创业的“第一桶金〞或者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而金融机构经历了数次贷款有去无回,造成诸多死账坏账、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一再严格贷款条件。

而对于贷款人严格的贷款条件无法满足,他们转而热衷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这便造成了一个借贷行业的恶性循环。

为了保证金融信贷业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开展,必须严厉打击贷款诈骗罪。

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国外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认真分析贷款诈骗罪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

本文共分为四个局部,大约3万字,主要内容为:第一局部:贷款诈骗罪根本概况。

该局部总结了我国刑法设立贷款诈骗罪的经过以及我国刑法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同时分析了国外行为犯立法模式与我国结果犯立法模式的利弊。

最后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程序规那么进展了介绍和分析。

第二局部:“以非法占有为〞的认定。

该局部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非法占有为这一贷款诈骗罪的必要主观要件的认定进展了分析。

认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那么对这一主观要件进展认定,并提出认定这一要件所要考察的具体方面。

最后重点分析事后产生非法占有为的行为的认定,认为行为人贷款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不应定为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只能根据数额和情节作为普通的贷款纠纷或者侵占罪论处。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相关法律《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手段——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春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刑事犯罪,是打击侵害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刑法》打击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一方面对行为人骗贷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发挥警示作用,增强社会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

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采用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积极作用方面能够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借款人违法成本,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债务进而减轻刑事处罚,消极作用方面让借款人失去人身自由,丧失了经营能力,没有持续稳定的还款来源。

从化解不良资产角度而言,要合理利用民事和刑事法律手段,以诉促收,才能保证贷款得以清偿,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以刑事法律手段为例,探究如何利用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打击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进而促进不良贷款清收。

一、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取贷款,或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去“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内容,《追诉标准》第五十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刑法罪名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也不易区分。

从犯罪形态上,贷款诈骗罪是实害犯,骗取贷款罪是危险犯。

实害限定为最终的贷款损失,但骗取贷款罪也包含了实害犯,贷款诈骗罪未遂的场合,也是危险犯。

从犯罪主观目的上,骗取贷款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即,借款人虽然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故意,但具有归还的意思。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辨析在⾦融类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但由于三者之间存在⼀定的相似性,尤其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在客观⽅⾯存在⾼度的关联性,给相应案件的定性带来⼀定的困难。

本⽂旨在对各罪名进⾏详解的基础上离析出三者的适⽤界限,以供实务办案参考。

⼀、三罪概述三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其中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同属于第四节破坏⾦融管理秩序罪,贷款诈骗罪则属于第五节⾦融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条之⼀的规定,是指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构成骗取贷款罪,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为,并且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第四⼗条规定,关系⼈是指:1.商业银⾏的董事、监事、管理⼈员、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员投资或者担任⾼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按照数额进⾏处罚,数额巨⼤或者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3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以上的⾏为。

论贷款诈骗罪

论贷款诈骗罪

1 导 言
全 国人 大常委会在 《 关于惩治 破坏金 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中规 定 了 贷款诈 骗罪 , 继之 在 1 9 9 7年新编 订的刑 法中加以吸 收 , 这对 遏制 此类犯 罪发挥 了积极作用 。笔者建议 , 贷款 诈欺 罪可 设计 两个 法定 刑幅 度 。 对 希冀这 有助于今后 在贷款诈骗 罪立法上 的不 断完善 , 对今后 的司 法起抛 砖 引玉的作用 。 贷款诈 骗罪的历 史改 革 对于普通 诈骗罪 , 在各 国刑 法基本上 都有明确规 定 。但在 此之 外 现 再对 贷款诈骗予 以规定的 , 只有少数 几个 国家 和地 区 ( 却 如大 陆法 系 的 德 国、 俄罗斯和 英美法系的美 国 、 国 、 英 香港等 ) 。
2我 国 立法
我 国的 17 9 9年刑 法只规定 了诈 骗 罪 , 没有 专设 贷 款诈 骗 罪 。第 而 八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于 19 9 5年 6月 3 日 0 通过 并公布了 《 关于 惩治破坏 金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该决定 第十 条规 定了 自然人犯贷款 诈骗罪应承担 刑事责 任 , 而未规 定单位能 够成 为贷款 诈骗 罪的主体 。 19 9 7年 修订的刑法把 《 关于惩 治破坏金融秩 序犯 罪的 决定》 定的 规 犯罪吸收进 去 , 且将 破坏金融 管理 秩序和 金融诈骗犯 罪分别规 定为 独立 的两节 , 纳入 1 9 9 7年刑 法分则第三 章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亭罪 中。 19 9 7年 刑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和 第 二 百 条 规 定 单 位 可 以 构 成 集 资 诈 骗 罪 、 据诈骗罪 、 票 金融凭证诈骗 罪 、 用 证诈 骗罪 、 险诈骗 罪 五种 罪的 信 保 犯罪主 体 , 并没有将 单位纳入 贷款诈骗 罪的主体 。 3 非法占有为 目的 , 违反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 , 采 取捏造事实 , 隐瞒真相的手段 ,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数额较大的 行为。本罪也是从普通诈骗罪重分离出来的特殊诈骗罪 , 因其既侵犯公私财 产所有权, 又破坏金融秩序, 而具有更大的危害陛。

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借款诈骗罪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贷款诈骗罪,现实中这种犯罪主要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的。

想要对具体的贷款诈骗行为进行认定,那么还需要先了解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的内容。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友提问: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什么是贷款诈骗罪?随州律师解答: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使⽤虚假的经济合同、使⽤虚假的证明⽂件、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法,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融犯罪的⼀种。

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对借款⼈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需求的愈益增⼤,贷款在社会经济⽣活中所起的作⽤⽇益突出。

银⾏等⾦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周转,并⽀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技术改造,促进⽣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化卫⽣事业等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融业务的⽇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为不仅侵犯了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且必然影响银⾏等⾦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融业务的正常进⾏,破坏我国⾦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为同时侵犯了银⾏等⾦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般诈骗⾏为更⼤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为。

⾸先,本罪表现为⾏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骗取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的⾏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产⽣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为⼈诈骗贷款所使⽤的⽅法主要有以下⼏种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骗取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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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点 (4)(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4)(二)贷款诈骗罪的特点 (4)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5)(一)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 (5)(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 (6)(三)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限于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7)(四)贷款诈骗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7)三、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应注意的问题 (8)(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8)(二)主观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8)(三)有真实担保的贷款行为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11)四、遏制贷款诈骗罪的对策和意义 (12)(一)在立法上对贷款诈骗法律规制作进一步完善 (12)(二)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完善金融规章制度 (14)(三)严格执法,严惩贷款诈骗犯罪 (15)文章摘要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态势日趋严峻,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且犯罪分子贷款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从动向上看侵犯的领域不断扩大、手段也有翻新,要求建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本文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立法演变、法律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上进行阐述,并从立法完善、规范金融体制、严惩犯罪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对策,以求实现刑法保护信贷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目的。

论贷款诈骗罪一、论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点(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1997年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那么,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呢?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特点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

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犹如其他经济领域的犯罪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

就信贷业而言,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还有的明知资不抵债而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

对这些行为,司法实际部门有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以违反合同纠纷处理,有的则以违反金融法规行为处理等,造成执法上的不确定性,给一些不法分子规避法律、钻法律漏洞或空子以可乘之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助长了这类犯罪的严重化。

这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还给不少单位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安定。

为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促使刑事执法的统一规范,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滋生蔓延,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于1995年6月30 日颁布实施《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普通诈骗罪的罪状、罪种及其量刑原则等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并在第10条中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1997年刑法吸收了《决定》的立法精神,在刑法第 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二、论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贷款。

这里的贷款包括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集体性质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等的贷款,其款项性质有国有的、股份所有的、混合经济所有的以及集体所有的等等。

同时,从犯罪目的上分析,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犯罪对象不一定都是贷款,尽管大部分是贷款本身,如某些骗局中,行为人骗取贷款合同只是整个骗局中的一个环节,其至以不提取贷款为诱饵,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松警惕,进而用骗取的贷款合同到处招摇撞骗。

因此,贷款诈骗罪尽管最终还是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财产,但是此罪的犯罪对象除贷款本身外,还可能包括银行信用。

可见,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间接客体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而非金融管理秩序。

(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其实质上可归结为行为人采用虚假的理由、证明文件或手段取得贷款。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编造,即捏造,无中生有。

行为人以假引资或者编造效益良好的投资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诚然,这里的虚假理由,除了假引资、假项目外,还有其他类似于引资、立项之类的如假冒某集团扩大经营所需资金等虚假理由。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这里的经济合同即涵盖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合同种类。

按照该法规定,所谓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伪造(仿照真合同而制造出的假合同)、变造(篡改原合同的标的或数量或价款等主要条款而成的经济合同)、无效(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等合同。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存款证明、公司或者企业乃至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各种申请贷款时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而骗取贷款。

这里的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变造或无效的由有关产权部门作出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地产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而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

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指上述 4 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或者以假货币做抵押或者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产诈骗、保险诈骗、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方法。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上述表现形式外,还要求骗取贷款的数款达到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一般地说,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以1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起点②。

(三)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限于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贷款诈骗罪行为,均可构成此罪。

从司法实践角度讲,实施贷款诈骗罪犯罪主要有4种人:一是真实的贷款申请人,主要通过虚构有关事实骗取贷款,如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申请远远超出实际偿还能力的超额贷款;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外部假冒某企业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人;三是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的人;四是银行内部收受贿赂,与行为人相勾结申请贷款的人;等等。

(四)贷款诈骗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不能离开非法占有之目的而存在,并且这种诈骗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也即只有明知自己的贷款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这样一种社会危害性,而希望骗取并占有贷款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此罪。

三、论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应注意的问题《刑法》中规定了常见的贷款诈骗的五种行为方式和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住了一段时期以来较为猖獗的贷款诈骗犯罪。

然而,由于当时立法技术有限和一些客观原因,造成法条规定中本身的缺陷,在刑法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贷款诈骗的争议也日益见多。

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必须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第三,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观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贷款诈骗罪中,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是其必要构成要件③。

何谓“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通过非法占有达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从而使公私财物的原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无法对财物行使所有权④。

因此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在实践办案中,就不能先入为主,一开始就片面地认为“非法占有”就是“非法据为己有”,必须有证据证实涉案财物是放到犯罪嫌疑人口袋中,犯罪嫌疑人自己占有了才行,否则不构成本罪。

事实上,这种理解是极其狭隘而且有害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非法据为己有”,而且包括将涉案财物转归第三人占有,甚至交给单位支配和使用。

行为人将非法取得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转归人占有,这实际上是一个对非法取得的财物的处分问题,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性质认定。

在贷款诈骗罪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呢?在司法实践中,用来反映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这在实践中是很难获得的,任何一个稍有一点头脑的犯罪嫌疑人决不会自己主动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即便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有“非法占有目的”,光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形成锁链来佐证,也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反映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另外一种途径就是“司法推定”,即根据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客观行为,通过侦查部门收集的属于刑事诉讼法法定范围的其他六类证据来综合衡量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

这就涉及到一个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自由心证的问题。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执法者素质高低有别和所尊崇的学术派别的不同,从而导致对贷款诈骗犯罪从刑事立案到刑拘、批捕、移诉,每一个环节上关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认定,意见分歧较大。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取消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上的必要构成要件;另一种则是适应贷款诈骗犯罪形势的发展,犯罪手段的翻新,以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对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的犯罪手段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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