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规范和解释等问题。
它对于理解和分析法律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几个重要名词的解释。
1. 法权(Legal Right)法权是法律赋予个体或群体的权利,也称为法定权利。
法权通过法律规定,为人们提供了保护其利益和主张其权益的手段。
例如,人们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法权。
法权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违反法权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2. 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一个人违背法律规定时,他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因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异。
3.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中模糊或普遍适用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使法律条文更具体而清晰,以便人们可以正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案例、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等方式进行。
4. 法理学派(Schools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派是指对法律本质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同的理论和观点的学派。
不同的法理学派对法律的性质、理念和目的有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追求正义,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强调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研究。
5. 法律权益(Legal Interests)法律权益是指个体或群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利益。
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隐私等各种合法权益。
法律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任何侵犯法律权益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6. 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导向。
它们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性的框架。
例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等都是法律中重要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历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标准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标准。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成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展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展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根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根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点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 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作者:————————————————————————————————日期: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原理、概念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5、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huìzǒng)1法学(fǎx ué):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wěi dà)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fǎlǜ)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yīn g dān g)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 名词解释(10个)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
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2、法制: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
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志。
3、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
理和准则。
4、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
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5、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
6、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
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7、法律调整: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
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8、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
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9、法律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10、法律移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
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 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常委会指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的要素: 是指法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法律的基本兀素。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概括, 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 畴。
法律规则:从形式上看,就是具体规定法律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究其实质,法律 规则是体现或代表一定集团的利益, 或者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 律文件的重要成分,是构成法律的“细胞” 。
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现代化:是指一国法律伴随着该国的政治、 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现代化而出现的转 变过程,它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要求, 能够对现代化社会的各种纷 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予以有效调整,从而使现代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处于有序化的运转状态。
法律继承:是指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继受与承接,是新法对旧法的“扬 弃”即批判地继承,体现了不同本质的法之间的历史继承性和借鉴性,是法律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
法律移植:是指将国外法部分地直接移入本国,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产生法律效力。
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认可、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 文件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权限划分的制度和结构。
既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 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和机构, 也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立法权限划分 的制度和机构。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与标准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 和谐、协调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狭义)是指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
(广义)同于理论法学,包括以研究应然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律:(广义)国家全部法规,不包括自然法。
即国法、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狭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那种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
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
法的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其存在对其他社会事物,最后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指的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秩序:是社会范围内诸事物之间的运动,特别是人活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自由: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后果。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
《法理学初阶》名词解释导论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
一、法学历史1、法家: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并存在的,以政治活动家为主要代表人物,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强调“缘法而治”、和“依法治国”,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
2、罗马法学家集团:早在公元前4世纪至3世纪中叶,罗马法学就已经形成了。
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至公元284年戴克里被拥为帝为止称为罗马法学“古典时期”。
正是在这个时期形成了罗马法学家集团。
罗马法学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显示了自己的特殊作用。
起初,法学家只是对法律作些解释,进行咨询,编撰合法证书,解答疑难问题,指导起诉,以补法律之不足。
到了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法学家有了“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而且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必须遵循。
3、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派是对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包括的法律思想的通称。
哲理法学派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
它综合了各家之说,提出了哲理法学派一个高丁人性且乂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心即意志自由。
在研究方法上,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套概念分析的辩证思维方法,促使法理学进入了一个注重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
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4、社会学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是指把法当作一种社会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5、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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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8、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