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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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

展工作的政策措施

吉工商企字…2010‟205号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政策措施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立足工商职能,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创新服务机制,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城镇化建设、富民工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解放思想,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

1、更新服务发展理念,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与发展创造条件。坚定执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从实际出发,先行试点或试验,努力营造大开发、大开放的发展氛围。

2、放宽准入政策,鼓励外资参与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股或控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支持外商企业扩大规模,鼓励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3、丰富出资方式,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债权增资。在继续完善股权出资登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债权出资的方式增资,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4、从实际出发,对任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及时解除锁定。对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只要该企业及时办理了注销登记,该企业及本人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对该法定代表人解除锁定,允许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探索创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准入

5、创新外资登记方式,探索建立长吉图市场主体登记一体化模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高区域协作水平,在区域内统一政策规定”的要求,探索市场主体准入一体化模式,冲破区划限制,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域内试点异地冠名、总部+分厂模式,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一体化,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拓展空间。

6、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核发具有限制性用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经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而暂时无法取得该行政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其核发注明“待取得相应前置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

7、积极争取登记授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支持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州工商局、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内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允许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被授权局通过企业名称网上远程核准系统,向省局申报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和变更登记;个案授权被授权局登记注册省经济技术合作局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8、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支持世界五百强企业落户吉林,为来我省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总部的企业开辟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

文字表述。

9、提前介入外资大企业、大项目,实现“引进即完备,落地即落户”。对本地区引进的大企业、大项目,工商部门要参与考察、洽谈,为中外双方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帮助规范合同,完善章程,切实改变企(业)等(执)照,照等(批)件,件等(材)料的局面,使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后即能够顺利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及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0、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外资审批登记效率。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机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一次性拿出解决办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顺畅、高效的服务。

三、依法行政,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登记

11、鼓励兴办外资合伙企业,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运用登记职能,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

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12、加强外资登记把关,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坚持先证后照,严格把关;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13、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

照工作,对过剩和落后产能行业企业依法不予登记,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寓服务于管理,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务实的监管

14、推行“四段式”执法模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宽松发展环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要采取宣传法规、教育引导、告诫说理、执行处罚的“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对拟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规范为主,除严重违法外,三年内不予行政处罚。对年检中申报事项与登记情况不符的外商投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为其办理本年度年检,免予行政处罚。

15、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最大化。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

16、委托属地工商机关受理分支机构及经营网点的年检。强化属地监管职能,对已通过网上年检初审,登记住所在外县(市)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年检审查(或审核)权限,可委托辖区基层局行使,提高年检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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