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细则(专业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诚信管理手册
进吉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企业名称:(公章)备案编号: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制持册须知1、本手册作为建筑业企业入吉从事建筑活动依据,由企业初次入吉时填写。
2、本手册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吉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企业进吉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证明;进吉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证明;进吉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安全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凭证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市场行为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顺序装订(外省企业还须提供进赣许可通知及进赣保证金收据)。
以上材料复印后一律使用A4型纸顺序装订,并带好全部证书原件核查.原件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取消进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凡是没有向我局备案的进吉负责人、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安全员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
4、本手册中的有关内容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5日内报我局办理变更备案。
5、建筑业企业应如实填写在吉承包工程记录,违者将不予备案.6、本手册在加盖了“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专用章”公章后方可生效,建筑业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复制、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我局申领.7、本手册每年年检一次,无诚信年检记录的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8、本手册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本手册可在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 www。
jajsj。
/)及吉安建设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www。
jajszbtb。
cn/)下载.9、本手册一式两份,每年年检后市建设局存档一份,企业一份.基本信息企业承诺书及建设主管部门意见进吉建造师情况登记表注:本表按照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
300
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
二级指标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D1-2 承揽业务 D1-2 承揽业务 D1-2 承揽业务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3 工程质量
D1-2-03 D1-2-04 D1-2-05
D1-3-01 D1-3-02 D1-3-03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
一、基准分值 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宁企业)诚信基准分值为 3000 分,对 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加分。有不良行为时, 分值按考核细则予以扣分。具体加分、扣分标准由自治区建设主管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诚信分值量化等级及管理标准 1、得分在 6000 分(不含 6000 分)以上,列入诚信档案 AAAAA 名 单。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2、得分在 4500 分(含 4500 分)至 6000(含 6000 分),列入诚 信档案 AAAA 名单,该企业应具有较好信用评价,在评先评优时予 以鼓励。 3、得分在 3000 分(含 3000 分)至 4500 分(不含 4500 分),列入 诚信档案 AAA 名单,该企业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属一般监管范围。 4、得分在 2000 分(含 2000 分)至 3000 分(不含 3000 分),列入 诚信档案 AA 名单,该企业应当自查、学习、整改,自动被列入重 点监管范围。
三、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加分标准 附表 1: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附表 2: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2) 附表 3: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L)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定稿(铁总建设[2018]124号)
定等因素,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 况,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营业线抢 险、新线抢险、特殊建设项目、应急工程、科技创新和鲁班奖、 詹天佑奖等加分,减去营业线质量问题等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 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 后的下一个评价期起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 3 个月及以 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 3 个月或 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 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 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 C 级。
8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 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 3 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 5 日。
(三)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 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 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 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对于确定的不良行为,建 设单位应于确定后 3 日内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 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 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 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 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 号)等规定
3
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 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6
动生成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
数据,符合《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检不合格项目及扣分表》(附 件 4)所列条件的,按附件 4 规定进行扣分。工程监督局每月 5 日前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单位为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
第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在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中,有关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7、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根据评委会签发的评价方案,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向评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完成表彰等日常工作。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XX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XX等管理行为,XX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XX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XX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XX和城乡规划建XX(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XX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XX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XX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
工程项目获得XX级、XX、省级、XX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
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
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
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XX、市建设工程安全XX、市招标办、XX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XX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XX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XX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1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常(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基准分值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来进宁企业)诚信基准分值为3000分,对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加分。
有不良行为时,分值按考核细则予以扣分。
具体加分、扣分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诚信分值量化等级及管理标准
1、得分在4000分以上,列入诚信档案AAAAA名单。
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2、得分在3000分(含3000分)至4000(不含4000分),列入诚信档案AAAA名单,该企业应具有较好信用评价,在评先评优时予以鼓励。
3、得分在2500分(含2500分)至3000分(不含3000分),列入诚信档案AAA名单,该企业可以正常开展业务,属一般监管范围。
4、得分在2000分(含2000分)至2500分(不含2500分),列入诚信档案AA名单,该企业应当自查、整改、学习,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
5、得分低于2000分(不含2000分)时,列入诚信档案A名单,下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对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停止市场活动,吊销相关资质证书;属外地进宁机构的,清出宁夏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加分标准
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2)
附表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GL)。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12•【文号】建法[2001]143号•【施行日期】200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建法〔2001〕14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经2001年6月29日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文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90〕建建字第151号)。
2.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2〕建施劳字第49号)。
3.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
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710号)。
5.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规〔1993〕112号)。
6.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
7.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
8.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
10.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
11.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标〔199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c31459--020312ccj。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第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徐州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及其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人员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徐(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装饰、幕墙、安装)建筑业企业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单位和各县(市)、铜山区住建局、贾汪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认定、采集单位。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电子档案》。
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各种优劣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综合得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中,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工程等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模式,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统一标准、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共同负责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日常监管考核信息、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信息组成。
第八条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全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审慎适度、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归集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和省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认定、发布、应用全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项目基础信息审核,归集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和市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录入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信用信息主要内容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施工企业基础信息;浙江省内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项目代码、技术等级、标段设置、合同金额等项目基础信息。
(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信息;2.司法生效判决认定的不良信息;3.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4.行政强制信息;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6.行政检查、有关合同履行不良信息;7.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不良信息;8.其他依法依规认定的不良信息。
(三)守信信息主要包括:抢险救灾相关嘉奖、工程质量奖项、标准化建设成果,以及其他省级以上表彰通报认定的激励性信息。
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附件3)
附件一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获奖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各种优劣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综合得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中,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第三条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工程等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模式,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统一标准、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共同负责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日常监管考核信息、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信息组成.第八条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