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7 至11 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1/2 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调离本院;(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二)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三)审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六)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七)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学术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术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和监督。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学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学校学术规章制度;(二)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三)负责学术评价和学术成果的认定;(四)监督和指导各学院、研究所的学术工作;(五)处理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条学术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术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术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学术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学术工作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的具体工作。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学术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工作组或项目组,负责完成特定的学术任务。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学术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九条学术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提出,经主任同意后确定。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各位委员。
第十条学术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一条学术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学术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学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三)协调、监督各学院、研究所的学术工作;(四)处理学术纠纷;(五)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学术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的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的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的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的积极性,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的思想观念、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的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遴选应充分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的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
2、学术委员产生办法:校内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3、机构设置: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常设三个组:分别由学校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和教科主任担任组长。
XX工程学院文件005.doc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闽工院科〔2014〕4号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福建工程学院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办法(试行)》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2014年11月10日福建工程学院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办法(试行)一、权威学术期刊及论文1。
被(科学引文索引/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工程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增刊论文),均为权威学术期刊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统计的数据为准).2。
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和《福建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2500字),以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XX报刊复印资料》和《高校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要求不低于3000字),均为权威学术期刊论文。
3.“985”高校学报均为权威学术期刊。
二、核心学术期刊及论文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期刊和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期刊,均为核心学术期刊。
2.“211”高校学报为核心学术期刊。
3.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年限认定1篇作为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其他论文应认定为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三、一般学术期刊及论文除上述认定的权威和核心学术期刊及论文外,本学科相关的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及论文,认定为一般学术期刊及论文。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原《关于公布福建工程学院A、B类学术期刊目录》(闽工院科〔2005〕5号)废止。
五、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关于举办福建工程学院第二届英语学术报告会的通知各二级院(部):为有效激发我校教师参与国际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提高英语语言的国际交流能力,校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于2018年11或12月中旬举办第二届“福建工程学院英语学术报告会”。
请各二级院(部)组织老师积极报名参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及选题内容要求1.凡我校在职教师均可报名参加;2.鼓励我校高年级研究生积极报名参加;3.选题为本人或所在课题组成员集体合作的研究成果。
报告会全程用英语进行,参与者需具备一定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
二、活动安排1.各学院(部)积极组织教师、高年级研究生报名参与,将报名汇总表和英语报告全文(论文)于2018年9月底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2.报告会暂定2018年11或12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活动方式1.报告会过程为成果演示(Presentation)、问答(Questions & Answers)和与听众互动(Interaction)三个部分。
演示部分要有英语PPT。
2.成果演示部分时间为20±2分钟,问答和互动部分一般各为三个问题,每个问题回答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分钟。
3.评委评分的基本原则性标准:(1)个人演示部分:思路清晰、基本概念准确;语言表达基本符合学术口语特点,术语规范;各部分衔接顺畅,具有内在逻辑性;PPT内容简洁,便于演示和听众理解(40分)。
(2)回答提问和与听众互动要求语言简洁,回答正确,切中问题要害。
(60分)四、奖项设置一等奖人数定为参与人数的10%,二等奖人数定为参与人数的20%,三等奖人数定为参与人数的30%,优秀奖人数定为参与人数的40%。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XXX学院英语学术报告会报名汇总表联系人:王淑娜联系电话:22861852邮箱地址:xswyh@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2018年6月20日附件1:注:备注栏注明报名人员是教师或研究生。
学术分委会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特成立学术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第二条分委会是负责学校(或单位)学术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 组织和指导学术研究活动;2. 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3. 评估学术项目;4. 评选学术奖项;5. 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6. 其他与学术相关的职责。
第三条分委会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方式依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章组成与职责第四条分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主任委员:由学校(或单位)主管学术工作的领导担任;2. 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或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3. 成员:由学校(或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五条分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3. 能够积极参与学术事务,为学术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分委会成员的职责:1. 参与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2. 参与评估学术项目;3. 参与评选学术奖项;4. 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5. 对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6. 完成分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七条分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分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决议需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章职权与运作第十一条分委会的职权:1. 制定学术分委会工作规则;2. 审议和批准学术项目;3. 审议和推荐学术成果;4. 评选学术奖项;5. 决定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宜;6. 审议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分委会的运作:1. 分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文件起草、资料收集等工作;2. 分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对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3. 分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分委会报告工作情况;4. 分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向学校(或单位)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二级学院(部)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院(部)的学术活动,根据《福建工程学院章程(试行)》和《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是二级学院(部)的学术机构,在本单位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学术分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二级学院(部)应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二级学院(部)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多于80人的,委员人数为7-9人(单数);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在50-80人的,委员人数为5-7人(单数);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少于50人的,委员人数为5人。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设秘书1 人,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届。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优良的学术成果;(三)积极主动关心学院(部)建设发展,积极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能任满至少2年任期;(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低于设定委员人数时,可适当考虑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任期一般为2年。
进入学术分委员会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行业、企业类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宗旨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的学术研究氛围,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尊重学术平等,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以民主集中的方式开展工作,非行政部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师发展部的校领导兼任,另一名由校长办公会遴选的正高级或特级教师担任,秘书长由教师发展部主任兼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干名,由不同学科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教师组成,尽量涵盖大多数学科。
其中,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名师为特聘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师德高尚,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教育理念先进,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影响;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热情和引领教科研工作能力;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具有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专家学者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实现学校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XX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服务学校发展战略。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分别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29的单数,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干不超过委员人数的25%。
(一)人选院(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委员候选人席位数,按照名额分配方案和一定的组织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二)提名人选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提出提名人选,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席位总数的15%。
各院(部)或校长直接提名产生委员候选人,经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正式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能任满一个聘期,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特设立本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本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最高学术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的知名学者、教授、专家等人士组成,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和决策学术发展规划;审议和决策学科设置、调整与撤销;审议和决策学术评价、奖励与惩罚;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学术审议与决策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咨询与评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负责提供学术咨询,对学校重要学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提出学术评价报告。
第六章学风维护与监督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委员产生与任期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提名,经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各大学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条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计划,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学校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一条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第十二条指导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审定学校科学研究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学校资助的研究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审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情况变动,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审议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指导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秘书处理应急事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二级学院(部)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院(部)的学术活动,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章程(试行)》和《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是二级学院(部)的学术机构,在本单位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学术分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二级学院(部)应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二级学院(部)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多于80人的,委员人数为7-9人(单数);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在50-80人的,委员人数为5-7人(单数);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少于50人的,委员人数为5人。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设秘书1 人,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届。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优良的学术成果;
(三)积极主动关心学院(部)建设发展,积极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任满至少2年任期;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低于设定委员人数时,可适当考虑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任期一般为2年。
进入学术分委员会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行业、企业类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②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项;
③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含)以上。
第九条二级学院(部)应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的方式,经学院(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原则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表决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表决产生。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少于5人的二级学院(部),且不满足第八条要求时,暂缓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由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指定院(部)其他相关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增补后的名单应及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
(二)研究生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申报设置新专业;
(五)以二级学院(部)名义自主设置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学术机构,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六)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七)上报学校的重要学术评价材料;
(八)校学术委员会交办或学院(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位、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术机构、申报学科团队;
(三)学院(部)预算决算中教学、学科经费的使用;
(四)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研团队,评定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奖;
(六)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校学术委员会交办或学院(部)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术分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进行先期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四章议事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不低于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有不低于2/3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不低于1/3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学术分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应每年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给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