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
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并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详细介绍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考场规则1. 准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考试,迟到的考生将不被允许进入考场。
因此,考生应提前安排好交通和时间,确保能够按时到达考场。
2. 携带有效证件:考生在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护照等。
没有有效证件的考生将不被允许参加考试。
3. 不得携带禁止物品: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通讯工具、计算器、纸张、书籍等。
考试过程中,只能携带允许的考试工具和文具。
4. 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违反考试纪律,不得与他人交流或作弊行为。
5. 保持安静和秩序: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安静,不得发出噪音,以免影响其他考生。
同时,考生也应保持考场的整洁和秩序。
6. 禁止抄袭和作弊: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严禁抄袭或作弊行为。
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7. 禁止早退: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离开考场,必须等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二、考生守则1. 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反考试纪律,以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2. 认真答题:考生应认真审题,准确理解题意,并用清晰、规范的语言书写答案。
同时,应合理安排时间,合理分配各题的答题时间。
3. 保持安静和秩序: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发出噪音,以免干扰其他考生的答题。
4. 不得抄袭和作弊: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使用违规工具进行作弊。
5. 尊重监考人员:考生应尊重并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监考人员咨询。
6. 保持考试环境整洁:考生应保持考试环境整洁,不得在考场内乱扔纸张和垃圾。
考场规则模版
考场规则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课程考试资格证、有效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
入场后应在监考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资格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外侧,以便监考员查验。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上厕所。
2.考生入场后须立即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将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到监考员指定的位置,座位周围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和证件外,不得留有其它任何物品。
考试开始后,发现座位周围有文字资料等其它物品的,手上、身上写有文字的,无论是否抄看,一律按违纪处理;发现座位周围、身上有手机、智能手表或其它带有存储或通信功能电子产品的,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一律按违纪处理。
3.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未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
4.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情况,可举手询问。
5.考生答题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书写,中途不要换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答题纸上应填写顺序页码和总页码。
6.考生应在答题纸规定位置正确填写相关项目,字迹工整、清楚,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题作废。
7.本次考试无草稿纸,请在试题纸空白处打草稿,并在试题纸正面上方标注资格证号及姓名。
8.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纸,不准将试题、答题纸带出考场。
9.每科考试时间为两小时,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放在桌面上,经监考员逐个收齐并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10.考生不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即为违反考场纪律。
监考员有权依据违纪考生的情节轻重和态度,分别予以警告或停止考试等现场处理。
考生有第2条和第8条等违规行为的,研究生院将依据《研究生院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题库课程考试违规处理工作细则》及违纪考生的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取消当门考试成绩或暂停课程考试资格一学期及以上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直接取消考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资格。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考场规则
广东省自学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时)凭准考证、应考通知单、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考场、试室,对号入座。
(二)考生进入试室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擦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携带了违禁物品进入试室的,须听从监考员要求将违禁物品存放在指定地方。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生中的军人、武警和公安人员等不准携带武器和穿制服入考场。
(三)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准考证、应考通知单、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四)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进场。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准再进场续考、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谈论。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要先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号是否与自己所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号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报告。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考生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写上或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姓名、考场、试室、座位号和课程代号,此外,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凡错写、错涂或漏写、漏涂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和课程代号的,试卷一律作废。
(六)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
答题卡和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的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人工评卷课程的非选择题部分可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图题);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的非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卷纸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域内作答。
如解答中需要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为确保答卷扫描清晰,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描黑。
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
答案要写在试题下面的空白处或指定的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楚;凡要求按空格书写的试题,一定要一格一字答题。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学校招生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点不可以自行选择,只能由系统随机安排。
自学考试申请毕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考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二)选考课程达到最低的学分或门数要求。
(三)本科专业毕业生加考课程达到所属类型的最低学分或门数要求。
(四)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与所选的毕业专业、主考学校相一致。
(五)如有违规记录,已达到推迟毕业的`年限。
(六)符合毕业专业的其他条件,详见各专业的毕业说明。
(七)未办理过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
1、公共基础课:所有专业或者同类专业应考者都必须参加的课程。
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英语(二)》、《政治经济学》等。
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其他内容提供方法论不可少的课程。
2、专业基础课:该专业考生要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基础课是为了应考者掌握专业的知识,学习专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我们有关能力打下基础。
像工商企业管理(本)专业中的《管理学原理》和电子商务专业的《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这类的,就属于基础课了。
3、专业课: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简称专业
课)。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培训监考及工作人员,使人人都熟悉考场规则、监考守责和工作程序。
●布置考场:清除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字样。
在考场门上挂考场标志牌,摆放座号牌、课桌桌洞朝前、单人、单桌、单行,前后间距为70厘米。
1.监考教师、工作人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主考指示,主考宣布各考场监考教师名单。
2.核对钟表。
3.监考教师领取本场试题、草稿纸(检查密封情况等)、座号对照表及监考用具;办理签收手续;佩带规定考试标志胸卡,直达考场。
4.组织考生入场。
甲监考员在考场门口逐个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
5.乙监考员在考场前台,提醒考生自我清身,把所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安排考生对号入座;提醒考生将“三证”展放在课桌左上角。
6.甲监考员宣读《考场规则》、《关于对违纪作弊问题的处理规定》,对考生进行纪律教育。
7.乙监考员持座号对照表逐个核对、验证身份证、准考证上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防止替考和考生走错考场。
让考生在座号对照表签名栏内对号答名。
8.甲监考员向考生分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草稿纸。
9.乙监考员当众拆封试卷,核对试卷课程是否与当场考试课程相符(如非本场试卷,应马上密封,交回保密室,报告主考,做紧急处置),核对试卷份数(大袋30份,小袋15份)及印刷是否有误。
如有误可调换本场缺考试卷或尾考场试卷(须报告主考)并将试卷的课程名称、页数及试卷勘误写在黑板上。
10.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指导、要求考生在试卷和草稿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姓名、考试号、考场号、座号、市地和档案号(新考生和参加过考试,但从未及格的考生无档案号,在“档案号”栏中填“首次”),准考证号一律不填。
禁止考生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认真监考11.开考铃响,甲监考员宣布:“现在开始答卷”,并在前台监考。
12.乙监考员逐一检查试卷上(草稿纸)考生所填姓名、考试号等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再次核对“三证”,严查替考作弊者。
13.开考后,监考员的监考位置是一前一后,考试过程中可互换监考位置。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
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包括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级教育考试。
为维护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给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决定在全省各市、县(区)建立标准的定点考场,现制定定点考场标准如下:一、考场的选定与环境1、由市、县(区)招生办公室同教育局(教委)选择在县城或中心城市条件较好的中学作为定点考场。
定点考场的个数,各市、县(区)根据本市、县(区)的考生人数具体确定。
2、确定为定点考场的中学,必须有严格的校规和良好的教风和学风,领导班子组织能力强、热心支持考试工作。
3、考场交通方便,周围环境安静,不受外界干扰,有完整的围墙,考试期间能全封闭,便于管理和安全保卫。
4、考场内部有良好的环境、幽静、宽松、舒适、绿化达标。
二、考场布置与设置要求1、考场布置必须既庄严又轻松,挂上欢迎横额,在考场中心广场升国旗,考场正门顶和主要校道插上彩旗,两侧摆上鲜花。
2、统一标语和欢迎词。
3、考场环境、试室内外必须干净、整洁。
在考场大门入口处设置公布栏,张贴考场分布图、考生守则、考场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鸣钟信号说明、违纪考生处理规定和考风考纪举报电话。
设置规范的路标。
4、每个试室门口必须挂统一规格的专用牌,标明本试室的编号、科目、考生座位表。
5、考场内严格划分离试室30米以上的警戒线。
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
6、试室必须通风,风速一般每秒钟不超过0.13 米,每试室应装设4—8 把摇头风扇。
7、试室内光照度应保持在100至300勒克司(LUS,每室应装置45W 的日光灯8—9 支,保证试室每个位置都不背影。
8、每个试室安排30 名考生应试,必须单人、单桌、单行。
桌、椅高度必须符合标准,桌面平整,排列整齐,前后、左右必须保持80cm以上的距离,试室内不能堆放其它杂物。
9、考场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保密室。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确保考试质量,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 省考委") 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 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教育部自考办") 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缴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 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格式如下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第一、二位:地〈市〉代码;第三、四位:县(区)代码;第五、六位:报考年度号第七位:四月份考试为 1 、十月份考试为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 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号。
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自学考试考场规则(摘要)一、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
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
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
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圆规、直尺、三角板、像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不带存贮功能的普通计算器)。
寻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
考生入场时,须先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
按号入座,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
四、答卷前,先在“答题卡”和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准考证号、姓名等。
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后,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考生不准将考试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答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答题卡”除外),不准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一律无效。
五、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前只能阅读试卷,不能答题,否则作违规论处。
六、“答题卡”一律用2B绘图铅笔填涂,试卷(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答卷)无效。
答案写在“答题卡”或试卷(答卷)以外(包括草稿纸上)或密封线内,一律无效,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和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或换卷,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
八、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自学考试条例
自学考试条例自学考试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1.考生开考前30分钟,携带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唯一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准考证上没有照片的禁止进入考场。
考生在14:00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0.5毫米或以上的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等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4.考生拿到答题卡、试题册后,应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所报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无差错则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处填涂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5.考生遇到试题册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6.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和作答时,姓名、准考证号以及非选择题用0.5毫米或以上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信息点和选择题的填涂用2B铅笔;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系统。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册、答题卡及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员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准携带试题册、答题卡及草稿纸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9.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10、具有互联网、、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第七条组织机构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八条环境布置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设置举报箱.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考场设置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第十二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第十三条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试答卷安全保密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第二十条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第二十一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第二十二条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第二十五条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人员选聘与培训第二十六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第二十七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第二十八条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主考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九条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考试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考前准备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考试实施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第三十二条考试指挥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第三十四条材料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第三十五条突发偶发事件处置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评估与奖惩第三十六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按照标准化考点评估要求对考点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范中涉及的有关信息技术规范,由我部另行制订、下发.第三十九条各省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其他教育考试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2.监考员职责3.系统管理员职责4.视频监考员职责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一、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负责本考点试答卷和备用试卷的管理.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招委会或考委会.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招委会或考委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九、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的其他工作.监考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三、监考时佩戴监考工作证件,严格遵守考点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四、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试指令、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五、考前领取、分发试卷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试卷密封情况.六、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核查考生身份,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七、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规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九、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十、不将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十一、认真负责本考场答卷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并做好考场记录.十二、考前、考后按要求检查、清理考场.十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十四、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系统管理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网上巡查系统、考试业务系统、考生身份识别系统、指挥系统、无线信号屏蔽设备、校园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证上岗.三、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等工作.四、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五、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六、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七、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视频监考员职责一、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二、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掌握网上巡查系统的使用方法.三、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四、考试进行中视频监考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五、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六、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七、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八、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考试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
考试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一、考试规章制度1. 考试地点(1) 考试地点为教学楼或者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开放。
(2) 考试时,考生需根据考试通知单上的考试地点和座位进行入座。
(3) 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需上厕所,需事先向监考人员请假,并在监考人员的带领下前往厕所。
2. 考试时间(1) 考试时间为标准时间,考试期间不得迟到或早退。
(2) 考试开始后10分钟内迟到的考生可以入场,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3) 考试结束后不得提前交卷,迟交卷将被扣除一定分数。
3. 考试制度(1) 考试期间仅准许携带文具、考试用具、水杯等必要物品入场,禁止携带任何通讯设备或其他非考试用品。
(2) 考生在考试前需自行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交给监考人员保管,并在考试结束拿回。
(3) 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流、抄袭、以及伪造考卷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
4. 考试流程(1) 考试前,监考人员会对考生身份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场。
(2)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会宣布考试开始,并在考试过程中及时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3)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会宣布考试结束,并统一收回考卷。
二、纪律要求1. 考试中的纪律要求(1) 考试期间,考生需保持安静,不得张扬或交谈,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2) 考试中不得翻阅课本、笔记、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资料。
(3) 考试期间严禁作弊、抄袭、逃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2. 考试后的纪律要求(1) 考试结束后,考生需主动交卷,并离开考场。
(2)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聚集,以免疑似讨论考题。
(3) 考试结束后,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擅离考场。
3. 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录在档案中。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考生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留校察看,取消奖助学金资格等。
综上所述,考试规章制度及纪律要求是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考试考场规则
考试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每科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限有效期内
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
3.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私自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
已带入考场的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5.领到试卷、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科目(试卷)代码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页码序号不对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立即举手询问。
7.迟到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
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严格按照试卷、答题卡上的要求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9.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
人抄袭;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在监考人员依序收齐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违纪违规事实记入人事考试违纪违规数据库。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守则及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风考纪
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 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 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 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 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生在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考场和试室。
考生中的军人、警察和其他纪律部队人员不 准携带武器和穿着制服进入考场。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三、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准考证、应考通 知单、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 员核验。
四、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开 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 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 谈论。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
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 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公布证书无 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 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 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的。
为规违纪处理办法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 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 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 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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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试室,对号入座。
2、考生进入试室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擦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试室。
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计算机、电子记事本、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照相机、电子摄录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试室。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生在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考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考场和试室。
考生中的军人、警察和其他纪律部队人员不准携带武器和穿着制服进入考场。
3、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4、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谈论。
5、考生领到试卷或答题卡后,要先核对试卷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与自己所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考生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本人的准考证号、姓名、考场名称、试室号、座位号和课程名称等信息,如需贴条形码的,须按要求贴好条形码。
此外,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凡错写、漏写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和课程名称的,试卷一律作废。
6、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7、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
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如解答中需要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为确保答题卡扫描清晰,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描黑。
人工评卷类课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图题)。
试卷或答题卡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不得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密封装订线内;不准在试卷或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违反规定作答的试卷或答题卡一律无效。
8、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
考试期间,考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随意离位走动,不准吸烟;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换卷传抄;不准冒名顶替。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9、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室。
强行离开试室者,按交卷离场处理。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然后有秩序地离开试室。
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均不得带走。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不得扰乱考场及试室的秩序。
监考人员有权对试室内发生的违纪、违规或扰乱考场秩序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2、考试期间,除监察员、本考场主考、本试室监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室。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来源:教育考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