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交委路08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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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渝交委路[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交通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范施工作业和管理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市交委组织编写了《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委公路养护管理处,以便下一步修订时补充完善。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2-4-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适用对象--------------------------------------------------- 1 1.4基本原则--------------------------------------------------- 1 1.5其他规定--------------------------------------------------- 2 第二章术语与符号------------------------------------------- 32.1工程分类--------------------------------------------------- 3 2.2交通组织方式----------------------------------------------- 3 2.3施工作业控制区--------------------------------------------- 4 2.4 施工安全设施----------------------------------------------- 5 2.5 临时性交通标志--------------------------------------------- 5 2.6特殊施工作业方式------------------------------------------- 5 2.7符号------------------------------------------------------ 5第三章职责------------------------------------------------ 63.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6 3.2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职责-------------------------------------- 6 3.3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 6 3.4 涉路工程业主单位的职责-------------------------------------- 7 3.5 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 7 第四章施工作业申报与审批------------------------------------ 84.1范围与主体------------------------------------------------- 8 4.2文书材料--------------------------------------------------- 8 第五章交通组织管理---------------------------------------- 115.1一般原则-------------------------------------------------- 11 5.2其它规定-------------------------------------------------- 11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 136.1安全设施设备---------------------------------------------- 136.2 施工现场管理---------------------------------------------- 176.3 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19第七章施工信息管理---------------------------------------- 217.1信息采集-------------------------------------------------- 217.2信息发布-------------------------------------------------- 21第八章工期控制管理---------------------------------------- 248.1工期管理制度---------------------------------------------- 248.2 工期上限规定---------------------------------------------- 24第九章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 26附件:施工标准化管理(图例)-------------------------------- 30附录一:施工区标志图例---------------------------------------- 30附录二:警告标志图例------------------------------------------ 31附录三:禁令标志图例------------------------------------------ 32附录四:交通安全设施图例-------------------------------------- 33附录五:交通标志牌附着方式------------------------------------- 37附录六:施工作业现场布设管控图--------------------------------- 39附录七:现场人员着装规范图例----------------------------------- 62附录八:施工现场设备规范图例----------------------------------- 63附表1:----------------------------------------------------- 67附表2:----------------------------------------------------- 68附表3:----------------------------------------------------- 69附表4:--------------------------------------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渝交委路〔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造价站,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月8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四)承担市交委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七)承担市交委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公路工程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公路工程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汇总学习】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1、人工单价采用43.89元/工日。

2、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湖北省(鄂交基[2007]603号)1、人工工日单价的标准为42.98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3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1、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45.45元/工日;2、费费率取定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7 %,住房公积金9%,工伤保险费0.5%。

河北省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2、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3、主副食运费补贴: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4、职工取暖补贴: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5、规费费率取定为:40%;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6、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1、人工费单价标准:(1)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2)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广东省(粤交基〔2008〕548号)2、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按照生产工人工日单价标准执行,潜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22.50元/工日执行;3、规费取定为:32.0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25.56%,公积金:6.45%。

重庆市公路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

重庆市公路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

渝交委路〔2008〕31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渝交委法[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宗旨,实现征费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业务的缴费义务人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征费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缴费义务人是车辆权属凭证上载明的车辆所有者。

第四条缴费义务人在办理公路养路费缴费业务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所在地征费机构申报办理;需要书面申报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缴费义务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缴费义务人在业务申报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征费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征费机构对缴费义务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报的业务不属于征费机构工作范围或明显不符合征收法规的,应当及时告知缴费义务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二)申报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缴费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渝高速路文【2013】71号——附件:编制说明(一类地区)

渝高速路文【2013】71号——附件:编制说明(一类地区)

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日常养护工程量清单项,对重庆市高速公路主城内日常养护工程单价进行单价编制。

二. 编制依据1.《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2.《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3.《补充定额》4.《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5. 《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建筑工程计价定额》6.《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7.《重庆高速公路养护定额2010》三.直接费的编制1.人工单价:按照养护编制办法按一类地区计入50.39元/工日。

2.材料费:(1)水泥:根据市场调查,32.5级水泥市区平均价340元/t。

(2)钢材:根据造价工程管理站2013年3月市区平均《造价信息》,光圆钢筋4300元/t,带肋钢筋4300元/t,片石70元/m3,碎石68元/m3,块石90元/m3,电价为30KW发电机自发电4.6元/度。

(3)其他材料:商品砼C30:350元/m3,片石70元/m3,碎石68元/m3,块石90元/m3,电价为30KW发电机自发电4.6元/度,汽油:10.07元/Kg、柴油:8.69元/Kg。

3.机械使用费: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3月份最新的汽油、柴油单价计算机械台班单价。

4.其他工程费雨季施工增加费:II区4个月;夜间施工增加费:按“07编办”规定计算;行车干扰费:51-100计入;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计入;临时设施费:计入;施工辅助费:计入;工地转移费:50Km计;四. 间接费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项组成。

规费:养老保险费: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20%计算;失业保险费: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2%计算;医疗保险费(含计划生育险):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9.7%计算;住房公积金: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7%计算;工伤保险费: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1.5%计算。

2.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计入;主副食运费补贴:按公路里程4公里计算;职工福利:计入财务费用:计入;五.利润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7%计算。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 号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 号

渝交委路〔2012〕32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造价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对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 交通公路变更办法通知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及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者:时间:2005-5-27 点击次数:746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公路工程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公路工程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人工、单价汇总】

各省编制办法补充说明规定【汇总学习】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1、人工单价采用43.89元/工日。

2、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湖北省(鄂交基[2007]603号)1、人工工日单价的标准为42.98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3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1、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45.45元/工日;2、费费率取定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8.7 %,住房公积金9%,工伤保险费0.5%。

河北省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2、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3、主副食运费补贴: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4、职工取暖补贴: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5、规费费率取定为:40%;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6、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1、人工费单价标准:(1)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2)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2、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广东省(粤交基〔2008〕548号)2、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按照生产工人工日单价标准执行,潜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22.50元/工日执行;3、规费取定为:32.0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25.56%,公积金:6.45%。

重庆市公路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公路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预算编制办法 (3)第一节预算文件的组成 (4)第二节预算项目 (6)第三节预算费用的组成 (8)第三章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10)第一节养护工程费 (10)第二节设备购置费用 (31)第三节公路养护工程其他费用 (32)第四节预留费用 (39)第五节各项费用的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 (40)附录 (41)附录一养护项目表 (42)附录二封面、扉页、目录及预算表格样式 (48)附录三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内容表 (63)附录四公路技术评定、检测费用参考表 (67)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工程养护、维修费用管理,统一我市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的养护、维修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JTG H40-2002)以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JTC B06-2007)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养护、维修的特点,制定《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并与《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二、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等外级公路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公路改建工程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和乡道的养护费用可参照执行。

三、公路养护工程预算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审定后的预算是确定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工程结算和测算公路养护工程成本的依据,也是分析测算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四、本办法中的费用项目划分、预算项目划分以及计算方法均系根据目前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中的常规、正常养护作业情况制定的。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ng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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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重庆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总说明书1.1概述1.1.1设计依据、范围及设计年度1、设计依据重要的城市规划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意见、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意见、重要的配套支撑性专题研究报告(如客流预测报告、环评报告等)、相关会议纪要及业主提供的基础资料、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等。

2、设计范围3、设计年度分初、近、远期。

1.1.2项目背景及设计分工1、项目背景项目研究过程中各重要研究成果的概述。

2、设计分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设计总体、设计管理及各工点、系统设计单位,并说明业主、监理咨询单位等。

1.1.3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及执行情况对全线各系统工程影响较大的评审意见及执行情况进行表述,其它涉及各系统、工点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及执行情况,详见相关篇章。

1.1.4工程概况1、城市轨道交通概况分别描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各条线路的概况。

2、沿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气象条件3、主要技术标准分别描述线路、限界、轨道、行车组织、车辆、车站建筑、土建结构与防水、各机电设备系统等专业的主要技术标准。

4、主要线路及站点分布方案5、建设规模6、工程筹划1.1.5总体设计原则及设计特点1、总体设计原则2、设计特点1、行车组织设计原则2、列车编组3、列车运行交路4、车站配线5、设计输送能力1、调度指挥2、运营管理1、主要线路方案2、线路平面设计3、线路纵断面设计1、钢轨、扣件及轨枕2、道床设计3、道岔及其道床设计4、无缝线路设计5、轨道绝缘与杂散电流防护措施6、轨道减振降噪措施7、线路信号标志及安全设备8、工务维修定员9、轨道工程主要工程数量1、制定限界的主要技术参数2、设计原则1、车站总平面2、车站功能要求3、车站布置1、地质特征2、区间隧道(桥梁)结构3、施工方法4、地下区间隧道、高架区间桥梁施工方法及结构型式汇总1、车站结构2、结构防水1、适应线路条件2、供电条件3、车辆主要动力性能4、列车故障运行能力1、车辆型式及列车编组2、载客量3、车辆主要几何参数分别概述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通风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电扶梯、门禁系统及其它安防设施、屏蔽门、防淹门等机电设备系统的配置以及车辆及机电设备国产化。

2019年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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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重庆市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预算编制办法 (3)第一节预算文件的组成 (4)第二节预算项目 (6)第三节预算费用的组成 (8)第三章预算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10)第一节养护工程费 (10)第二节设备购置费用 (31)第三节公路养护工程其他费用 (32)第四节预留费用 (39)第五节各项费用的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 (40)附录 (41)附录一养护项目表 (42)附录二封面、扉页、目录及预算表格样式 (48)附录三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内容表 (63)附录四公路技术评定、检测费用参考表 (67)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工程养护、维修费用管理,统一我市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及取费标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的养护、维修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JTG H40-2002)以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JTC B06-2007)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养护、维修的特点,制定《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并与《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二、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等外级公路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公路改建工程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和乡道的养护费用可参照执行。

三、公路养护工程预算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审定后的预算是确定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工程结算和测算公路养护工程成本的依据,也是分析测算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42四、本办法中的费用项目划分、预算项目划分以及计算方法均系根据目前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中的常规、正常养护作业情况制定的。

1全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说明人工、规费说明

1全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说明人工、规费说明

规费费率 20
2
8
12
1
5、 职工取暖补贴:本省按准二区费率计算。
6、 利润费率表
工程类别 一类项目
二类项目
三类项目
利润
7
6.3
5.25
浙交〔2008〕85 号 7、人工费(含机械工)按 52.42 元/工日的标准计取; 98、、州冬雨市季季施施4.工工5 个增增月加加,费费宁::波按本、雨省绍量按兴区准市Ⅱ二区区6 个,计月雨算,季;其期他(市月数7 个)分月别计按算舟;山市 4 个月,嘉兴、湖
新疆(新交造价[2010]4 号)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规定和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0] 54 号)精神,现对我区公路 工程概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中的人工费工日单价做相应调整。该人工费工日单价只作为 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文件的编制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本通知自 2010 年 6 月 1 日期执行。
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
标准为 50.39 元/工日 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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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路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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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
59.79
奎屯市、吐鲁番市
61.88
吐鲁番市、沙湾县、乌苏市 65.12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文本内容_图文_百度.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文本内容_图文_百度.

1 总则1.0.1 为了更好地反映重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设计特点,适应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山地城市交通效率,并使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道路设计。

新建道路应按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既有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参照执行。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需求, 体现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4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5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汽车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6城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等进行道路设计。

2、应按交通量、交通特性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4、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管线问题,避免反复开挖。

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5、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营效益与养护费用的关系,正确应用技术标准。

6、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行人、车辆、道路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和两侧建筑物使用。

7、在道路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拆迁合理,重视文物、名木、古迹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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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
(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
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
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
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
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若有
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函告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南岸
区南坪南兴路58号;邮政编码:400060)。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交通公路造价管理通知
抄送: 交通部公路司。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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