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即费用索赔(要求经济赔偿)和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
2.1.13工程保险Premium for Works
本规范工程保险指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其它保险。
2.1.4计量规则 Method of Measurement
在清单子目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确定清单子目工程量的规定。
2.1.5工作内容 Items Coverage
为完成清单子目而必须进行的主要工程或工作内容。除非另有约定,虽工作内容中未列明、但为完成该清单子目必须实施的其它工作,应视为该子目的附属工作。
3.1.3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子目设置应与本规范保持一致。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本规范未包括的子目时,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清单子目设置原则,补充清单子目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并报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备后使用。
3.1.4工程量清单应按招标人确定的合同段分别编制,同一项目出现多个合同段时,表示同一工作内容的工程子目,其子目号、子目名称及计量单位应当保持一致。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招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投标报价上限。
2.1.24投标价Bid Price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1.25签约合同价Price at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2.1.6综合单价Comprehensive Unit Price
完成工程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清单子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缺陷修复费,按规定应计入的措施费、质检(自检)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渝交委路[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交通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范施工作业和管理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市交委组织编写了《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委公路养护管理处,以便下一步修订时补充完善。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2-4-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适用对象--------------------------------------------------- 1 1.4基本原则--------------------------------------------------- 1 1.5其他规定--------------------------------------------------- 2 第二章术语与符号------------------------------------------- 32.1工程分类--------------------------------------------------- 3 2.2交通组织方式----------------------------------------------- 3 2.3施工作业控制区--------------------------------------------- 4 2.4 施工安全设施----------------------------------------------- 5 2.5 临时性交通标志--------------------------------------------- 5 2.6特殊施工作业方式------------------------------------------- 5 2.7符号------------------------------------------------------ 5第三章职责------------------------------------------------ 63.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6 3.2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职责-------------------------------------- 6 3.3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 6 3.4 涉路工程业主单位的职责-------------------------------------- 7 3.5 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 7 第四章施工作业申报与审批------------------------------------ 84.1范围与主体------------------------------------------------- 8 4.2文书材料--------------------------------------------------- 8 第五章交通组织管理---------------------------------------- 115.1一般原则-------------------------------------------------- 11 5.2其它规定-------------------------------------------------- 11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 136.1安全设施设备---------------------------------------------- 136.2 施工现场管理---------------------------------------------- 176.3 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19第七章施工信息管理---------------------------------------- 217.1信息采集-------------------------------------------------- 217.2信息发布-------------------------------------------------- 21第八章工期控制管理---------------------------------------- 248.1工期管理制度---------------------------------------------- 248.2 工期上限规定---------------------------------------------- 24第九章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 26附件:施工标准化管理(图例)-------------------------------- 30附录一:施工区标志图例---------------------------------------- 30附录二:警告标志图例------------------------------------------ 31附录三:禁令标志图例------------------------------------------ 32附录四:交通安全设施图例-------------------------------------- 33附录五:交通标志牌附着方式------------------------------------- 37附录六:施工作业现场布设管控图--------------------------------- 39附录七:现场人员着装规范图例----------------------------------- 62附录八:施工现场设备规范图例----------------------------------- 63附表1:----------------------------------------------------- 67附表2:----------------------------------------------------- 68附表3:----------------------------------------------------- 69附表4:--------------------------------------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建康发展,由我委组织制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4【实施日期】200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经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解释、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重庆市公路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
渝交委路〔2008〕31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渝建发[2013]8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渝建发〔2013〕8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执行本规则。
二、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三、本规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8月19日——结束——。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单位全称和规范化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渝交委办[2010]2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单位全称和规范化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委属单位全称和规范化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渝交委办〔2010〕27号)委属各单位:为确保正确使用机构全称和规范化的简称。
市交委依据相关规定,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委属单位的全称和规范化简称对照表。
现印发各单位执行,希望各单位在日常办文办会中规范使用全称及简称。
特此通知附件:委属单位全称与简称对照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委属单位全称与简称对照表单位全称单位简称重庆市公路局市公路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运管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局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交通执法总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后勤中心重庆市渝通宾馆有限公司渝通宾馆重庆市交通干部学校交通干校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信息中心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委质监站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检中心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交通造价站重庆市交通规划勘查设计院交通设计院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集团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建设分司北方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建设分公司渝东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中渝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渝营运分公司东渝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南方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东南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东北公司重庆高速公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产业投资公司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渝公司重庆渝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渝邻公司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渝涪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铁发遂渝公司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通力公司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投资公司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信渝黔公司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垫忠公司重庆中信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信沪渝公司重庆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交投司重庆市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航发司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渝信公司——结束——。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国道和省道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国省道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省道改造工程主要是指公路的升级改造工程、路面大修工程和路面中修工程。
升级改造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
路面大修工程是指对路面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路面中修工程是指对路面一般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国省道改造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编制国省道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国省道改造工作;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国省道改造工程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建设过程的监管及竣工验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国省道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国省道改造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核。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国省道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省道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资金筹集和监督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省道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五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省道运行状况,编制当地国省道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交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全市各区县国省道改造规划,编制全市国省改造规划。
纳入改造规划的项目应逐年有序开展前期工作。
第六条升级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大中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公路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的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混凝土拌和场混凝土的配料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桥梁工程钢筋必须采用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等智能化加工设备进行加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预制构件必须建立预制场进行集中预制。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各施工单位“三集中”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相关单项工程严禁开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渝人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通知(渝人发〔2008〕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交通局(委),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市交委委属单位,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根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市人事局和市交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7〕124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编制与发布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8〕14号)要求,现将《2008年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交委教育培训处联系。
联系电话:89183098。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2008年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为推动我市交通运输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编制与发布办法》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指导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使其不断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交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局属各单位、高速集团,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
重庆市公路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文备〔2018〕111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0〕135号)、《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1〕40号)、《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路〔2011〕106号)、《重庆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细则》(渝交委路〔2013〕81号)、《关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应用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2号)及《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4〕4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渝交委路{2008}31号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 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
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 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
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渝交委路[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83号)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十五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单位: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文号:渝交委党[2000]22号发布日期:2000-9—7执行日期:2000-9—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包条件和范围第三章分包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制止不规范的工程分包,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投标文件范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进入重庆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分包是指承包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
第四条二次分包是指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将承建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建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资信条件的单位;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未经承包合同约定又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的单位承建的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建的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二次分包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建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建的行为.挂靠是指工程施工单位与承包单位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没有资产关系,利用承包单位的名称及资质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部分工程委托给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组织施工的行为,仍为分包行为。
劳务合作是指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把某部分工程作业交由合作单位在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直接管理下施工获取劳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对其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分包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规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以减少分包行为.第六条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建设单位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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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渝交委路〔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造价站,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月8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四)承担市交委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七)承担市交委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造价依据第六条市交委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和需要,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市交通造价站具体负责编制工作。
编制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七条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市交通造价站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报市交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对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鼓励建设单位编制补充性造价依据,并及时将编制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和相关资料报送市交通造价站。
第九条市交通造价站应当及时开展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一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并将以上造价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报送市交通造价站、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加强各阶段造价的对比分析和控制,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准确计列工程数量,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在其编制的造价文件上签章,对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时,应当将市交通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作为指导性依据。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对送审概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估算的,应当进行原因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送审概算的补充文件。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款、材料价差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依法公开或者邀请招标的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独立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市交通造价站备案。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招标人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
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完成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工程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调整合同价必须根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办法或者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四条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以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四)设计变更原因、审批程序以及费用变更情况;(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报送情况;(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市交委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交通造价站建立市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市交通造价站、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三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依法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