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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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

四川概况机构职能政府领导政务信息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投资四川旅游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06月27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川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一)认真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必须坚持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防止耕地净减少。

严格执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全面实行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二)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

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

严禁各种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

(三)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

继续开展“金土地工程”,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

1.3 土地整治项目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保护生态、确保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与审批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2.2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效益分析等。

2.3 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流程: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报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4 项目审批通过后,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土地整治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3.1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2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

3.3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签证等制度。

3.4 项目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项目实施过程。

四、项目验收与评价4.1 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工作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州)、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4.2 项目验收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质量、项目效益、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

4.3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评价。

五、资金管理5.1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社会资金等。

5.2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5.3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成办发[2010]59号

成办发[2010]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 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局、市统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合力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

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 月 日1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国土局 市统筹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农委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10〕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市场化配置资源建立“政府引导、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乡(镇)村组织、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试行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共同推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

(一)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项目审核、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

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简称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乡(镇)村组织。

成国土资发2011 80号

成国土资发2011 80号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文号:成国土资发〔2011〕80号签发时间:2011-04-1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五)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

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

(六)建设用地指标的用途。

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出让的"准用"条件。

成都市中心城区、二圈层区县(含青白江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圈层县(市)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形式。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成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1〕8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统筹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一)全面加强各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

对全市历年来以各种形式安置农民所形成的集中居住区,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新居工程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土地整理项目安置小区等城镇新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农村聚居点、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均应纳入统筹建设管理的范围,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实现全域覆盖并全面规范。

(二)切实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七项机制。

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统筹协调、统筹编制实施方案、建设管理、物业和社区管理、就业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七项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并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解决制度建立、机构和人员配置、责任分工、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问题。

(三)严格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

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所在乡镇(街道)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相关统筹协调事项和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区(市)县统筹、建设、房管和民政部门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业务的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着力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20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2010)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发【2010】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县政府,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逐步控制征地规模,加快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顺应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交易制度,试行建设用地的地票方式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票的产生(一)通过实施农村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

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

经验收合格节余建设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票。

(二)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

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方可开展项目整治,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并实施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并组织实施整治项目。

(三)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项目申报主体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由项目申报主体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四)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

实施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二、建设用地票的取得。

(五)实施整治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票。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筹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其他投资者投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票归属依据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确定。

(六)建设用地票实行实名登记制。

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放建设用地票,建设用地票票面注明权利人、面积等情况。

(七)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建设用地票。

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 [2009]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有关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原则和“万村土地整治” 示范工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土地工程” 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包括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 示范工程在川项目和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 1000万亩专项土地整理项目 (以下简称“整理项目” 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以下简称“挂钩项目” ,也包括整理项目和挂钩项目一并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 (以下简称“综合整治项目” 。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投资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家投资的项目按国土资源部规定办理。

第四条各地要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总体实施方案。

申报立项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综合整治专项规划, 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项目实施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群众合法利益。

三、鼓励开展综合整治, 即同步申报、同步实施整理项目和挂钩项目,鼓励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整体打造,综合示范,集中成片,整体推进。

四、严守耕地红线, 提高耕地质量, 增强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 改善项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项目立项审批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2.15【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2月1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成国土资发〔2007〕18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并结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6〕61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专项土地整理项目资金预算的暂行规定》(成国土资发〔2006〕41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由成都市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三条:成都市土地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应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帐分项目核算、严禁挪用、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

二、专项资金的分类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指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的土地清查费、可行性研究费、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第五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一)、直接费,是指工程施工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各种人工和物质消耗。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二)、间接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规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管理项目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内容包括: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的政策解读1、什么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民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是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金土地工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农房建设"部署,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部署。

也是成都市推进农村工作的"四大基础工程"之一,是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一项重大基础工程、民心工程。

一是通过整理农村农用地、开发未利用地,整治道路、沟渠,进行坡改梯,台地整理,平整土地,小田并大田,改良土壤,增加农村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村土地的排灌条件和耕作条件;二是通过复垦农村零星、分散、闲置的建设用地为耕地,可以增加农村有效耕地面积,在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城镇规划区建设,减少建设新占用耕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是通过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配套水、电、路、视讯等基础设施和体育、休闲、文化、医疗、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为城乡居住实现生活同质化奠定基础;四是通过利用土地整治后良好的耕作和排灌条件,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3、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度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简称59号文件)。

成都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成都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成都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村级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工程项目管理秩序,推动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达标,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市各级各类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照明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合理设计、严格施工、规范管理、质量保障、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村级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建议报告以及项目批复等相关文件齐全的情况下方可立项。

第五条村级工程项目的立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书、项目建议报告、预算方案、设计方案等。

第六条村级工程项目的立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村级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报告中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预算、施工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村级工程项目的预算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工程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费用明细。

第九条村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建筑结构、基础设施、绿化环境等具体设计方案内容。

第十条村级工程项目的立项程序需经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经镇、乡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前应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等程序,并获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施工。

第十三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中需遵循“施工中质量第一、安全为重、环保关键”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应当与施工图纸、工期计划相符,如有延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村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需保证质量和安全。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金土地工程"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的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建设用地报征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是指持有人凭省国土资源厅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号,经申请、审查、确认后,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是指持有人将指标用于建设用地报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取得第四条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其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成农办[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06〕3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工作)局,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成委办[2005]3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

其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市、县两级成立由农业、林业、司法、国土、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二)审查;(三)订立合同;(四)备案。

第五条协商。

承包方需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第六条审查。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

同一受让方跨乡域流转土地或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由所在区域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跨县域的或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由市、县、乡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同审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确权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确权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确权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成农办[2010]182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确权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成农办〔2010〕182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按照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十次会议对于加快处理各类农村产权“暂缓确权”相关问题的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确权问题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暂缓确权”情况的调查摸底2011年1月底前,各区(市)县要普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确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对“暂缓确权”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对于村民小组内遗留的零星未确权的情况一并进行调查梳理,经梳理后建立“暂缓确权”情况清单册。

二、区别情况分类进行处理2011年2月底前,各区(市)县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析“暂缓确权”原因,分别提出“暂缓确权”的处理意见。

2011年6月底前,按照“五个一致”、“程序规范”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缓确权的村民小组进行确权颁证。

(一)因村民小组内地块边界、面积等有争议不能形成确权方案造成暂缓确权的,要组织对实测面积等进行复核,按规定程序进行确权颁证。

(二)因正在实施征地造成暂缓确权的,应根据征地批文等将征地范围尽快确定,对剩余的现状耕地按规定程序进行确权颁证。

(三)因正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或“增减挂钩”项目造成暂缓确权的,要尽快落实权属调整方案,对现状耕地按规定程序进行确权颁证。

(四)因灾后重建造成暂缓确权的,要尽快组织土地调整、复耕,对现状耕地按规定程序进行确权颁证。

(五)因其他原因暂缓确权的,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尽快对具体问题进行解决,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确权颁证。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

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整治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核实;组织对省级投资项目的技术核查、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组织对市、县级投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建设省级土地整治数据库。

五朵金花耀蓉城——成都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见闻

五朵金花耀蓉城——成都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见闻
站在 村里 的猕 猴桃基地 旁 ,蒲江
县 复 兴 乡 陈 坝 村 2 岁 的 姜 维 军 脸 上 写 8
满 了 自豪 ,土 地整 治让 他 的生 活 与 6 年
前 相 比大 为 改 观 。 记者 :年 均能 拿 到 多少 ? 姜维 军 : 一万 三 四 左右 。 记者 : 以前是 多少 ?
收入 ,与 土地整理前 单一 的种植 收入
相 比 ,人 均年 收入 增 2 26 元 。 N80 经 的窘 况 。
上 的收 成 怎 么 办 ? 二 是集 中居 住 以
今年 6 岁 的佘树 林大爷 家里几代 4
后 ,耕作半径 增大 了,种地更远 了怎
么 办 ?三 是 聚 居 以后 , 邻 里 矛 盾 、摩
10 增 减 挂 钩 项 目 ,2 0 元 资 金 投 4个 0亿
入 ,56 新 建 中 心 村 和 聚 居 点 , 3个 68 . 万户 2 _万 人 集 中 居 住 。一 场 欣 欣 l7
向荣 的土地变革在天府之都上演。
8月初 , 由 《 民 日报 》 、 新 华 人 社 、 中 央 人 民 广 播 电 台 、 中 央 电 视 台 、 《 济 日报 》 、 《 民 日报 》 和 经 农
改 建 道 路 20 0 ; 建 成 配 套 了 水 、 0 3米
电 、气 、 道 路 、 绿 化 、 社 区 医疗 、 文
化活 动室、远程 教育、通信 、光纤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农 民 新 居 72 0 方 3 4平 米 , 集 中安 置 农户 4 2 1 1人 。 0户 52 有 了 好 的平 台 , 自然 能 引 来 “ 金 凤 凰 ” , 蒲 江 县 副 县 长 欧 俊 波 告 诉 记 者 ,复 兴 乡 土 地 整 理 后 , 成 功 引 入 了

青委办发〔2010〕24号关于成立推进

青委办发〔2010〕24号关于成立推进

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办公室文件号 Array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办公室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成都市青白江区深入推进 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深入推进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大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10〕5号)文件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区农村基层基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争当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排头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成都市青白江区深入推进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孙建成 区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王 波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 组 长:张国清 区委副书记 冷晓燕 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金 武 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白国欣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王志刚 区委常委、副区长  白 翔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欧泽春 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推进小组(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和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推进保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王志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郑自强同志兼任。

 一、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推进小组 组 长:冷晓燕 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副组长:李 军 副区长 成 员:刘 雷 区民政局局长  吴德祥 区农发局局长  杨国益 区委正局级组织员 负责规范民主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科学适用的民主议事制度和规则;规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议事会成员等的民主选举工作,完善基层治理结构;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办法。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小组 组 长:王志刚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欧泽春 副区长 成 员:李 勇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德祥 区农发局局长 陈淑华 区林业园林局局长 秦 毅 区房管局局长 郑泉峰 区委统筹委副主任 负责抓好产改“回头看”工作,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自留地、农村未利用土地、公益设施和集体企业占用土地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达到“五个一致”;积极稳妥推进承包地经营权长久不变试点;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基本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其他农用地定价评估体系,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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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在成都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在政府指导下,实施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和对田、水、路、林进行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农地整理项目(简称"整治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整治项目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申请立项批复。

项目区规划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四条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方可申报开展整治项目。

整治项目以一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单位申报立项,其中: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申请整理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0亩;农用地整理项目整理覆盖区域原则上不超过15000亩。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的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

第五条立项流程一、立项申报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整治项目。

项目报经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完成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理办")申报。

二、立项技术审查市整理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分别委托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简称"整治中心")和成都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简称"规划地籍中心")对农用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整治中心和规划地籍中心审查后,分别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三、立项受理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立项资料和技术审查报告送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审查资料是否齐备,资料齐备的大厅受理接件后,将资料分送各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四、立项审核农用地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方式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规划处牵头审核(会审)后下达立项批复。

需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批复抄送市整理办。

第六条立项材料(详见附件1)。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整治项目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代理机构,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以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第八条整治项目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的要求实施。

整治项目自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

第九条整治项目实施涉及占用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必须征得该农户同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通过调田撵地、互换、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

土地权属调整落实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整治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指导落实。

第十条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要符合《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等要求,充分体现"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原则。

规划设计方案经区(市)县整理办审查,报市整理办备案后才能动工建设,其中,市级示范点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整理办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涉农资金在整治项目实施中的聚合作用,采取"1+N"模式打捆使用项目资金,优先集中安排在整治项目区统筹使用,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城乡一体化建设。

第十二条整治项目的复垦工作,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监管督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的技术要求,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三条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指导实施单位保留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对比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市整治中心负责对整治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规划地籍中心配合。

第十五条整治项目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改。

实施过程中确因农户意愿变化、建新区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统筹一次性上报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立项原批复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整治项目验收按照《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验收技术规范》要求,由项目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整治项目实施的组织建设、制度落实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新增耕地及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及城镇建新区用地情况、指标归还情况、项目区群众的满意程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和成果利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验收流程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验收流程(一)整治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初检,对照项目立项实施规划图,逐一核查竣工验收拆旧图斑和影像资料成果,并对初检成果负责。

(三)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汇总竣工验收资料,将验收资料和土地权属变更情况上报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规划地籍中心负责验收技术审查和现场踏勘,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

市规划地籍中心对核查的拆旧复垦地块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处室踏勘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不得低于实施总量的20%。

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验收合格证,并登记核发《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五)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需申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其拆旧图斑必须可复核,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图斑为准。

在挂钩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六)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未落实的整治项目不予验收。

(七)目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已复垦的耕地交由农民集体或农户耕种,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复垦耕地移交手续。

移交后的土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复垦的耕地用作非农建设。

将复垦耕地作用作非农建设的一经查实,相应核减区(市)县已验收挂钩项目建新区周转指标。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验收流程(一)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整治中心和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村参加,对竣工项目的工程完成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初验,并对初验结果负责。

(二)市整治中心应对竣工的农用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在上报验收前进行现场核查。

(三)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查、完善竣工报验所需的图件、资料,并按规范编制成册,报送市整理办,市整理办委托市整治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四)技术审查通过后,市国土资源局约请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对竣工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验收合格证。

(五)成都市投资农用地整理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三个月内,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项目决算审计、整改和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验收材料(详见附件2)。

第五章项目变更第二十条整治项目实施中,涉及建设用地整理拆旧地块因农户意愿变化,调整补充地块超出10个以上,或集中居住区位置发生变化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申请项目变更,变更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农用地整理工程和资金预算发生变化的,也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业主可凭验收合格证书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可用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持证准入或用于交易。

持证准入竞买成功后,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第六章项目监督第二十二条对于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责成并督促有关责任方按验收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申报项目、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项目编制及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全市范围内暂停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三年。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按党纪或政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整治项目立项材料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按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立项要求。

(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1.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2.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3.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立项申请;4.项目实施规划(文本、图件);5.村民代表会议纪要;6.搬迁农户意愿;7.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8.建新区地灾评估备案表;9.其他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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