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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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Dfs vsADFVBwaegv

(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需实施海关封志管理的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应严格施封、验封、拆封管理。在查验工作中,实施海关封志施。验、拆封作业时,应由查验人员负责操作,同时应在海关封志使用台帐上逐条登记,详细记录海关封志使用情况。不得将海关封志交由工作对象或运输工具负责人、驾驶员自行施封。

当班关员负责本班次工作期间的海关封志保管职责。未使用完毕的剩余海关封志,应与接班关员做好清点交接工作或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海关保险柜或其他装置内。

封志必须使用在海关监管作业中,严禁超出范围使用。

第八条查验应由查验部门实施,其它部门需要查看货物的,应联系查验部门进行。

海关其他部门或作业岗位根据履行职责要求需对货物实施验估,如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由查验部门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协助其实施。

第九条查验工作现场应当严格执行处级领导现场巡视和科长带班作业的有关规定。

经授权的主任科员以上职务关员可代行带班科长的相关职责。

第十条海关查验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选择查验

第十一条各现场海关应当设选择查验岗位,负责选择查验工作,确定查验重点,下达查验指令,办理放行手续,并负责本业务现场的查验风险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及查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方可以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布控到查验放行环节的情报式、预定式、即决式布控信息,在办理查验、放行手续前,除经授权井按规定程序审批外,任何人不得查阅、修改、撤销。

第十三条选择查验岗位关员根据查验布控指令要求下达查验指令;井可对选择查验系统提示的高风险报关单、提(运)单,自主进行风险分析,参考本业务现场的指导查验率,确定查验重点,布控下达查验指令。

对一票报关单有多条布控指令的,应综合备布控指令内容,下达查验指令。如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布控要求的,应对职能部门、缉私部门提出的布控要求及备类特殊布控要求优先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对干针对舱单下达的布控指令,选择查验关员应联系布控关员,根据其要求针对报关单下达查验指令,对情报式布控要求不查验直接放行的(控制下交付)或查验处置完毕的报关单,由相关处理部门联系布控部门对布控指令进行解控。

第十五条各部门下达布控指令有误、不清晰、过于笼统或现场难以操作的,经负责选查的带班科长批准,选择查验关员可以与布控关员协商后,由布控关员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十六条对无查验布控的且经选择查验岗位关员审核为低风险的货物,可由选择查验岗位或放行岗位关员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七条下达查验指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确定查验要求。根据报关单、舱单及相关信息确定查验重点,确定具体查验要求。

(二确定查验方式。查验方式分为机检查验和人工查验。

配备机检设备的海关对适于机检查验的货物,除布控指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优先采用机检方式,卖行非侵入式查验。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若选择开箱查验,还应当在彻底查验、抽查中选定一种。

(三确定查验具体集装箱号。对集装箱装载货物,查验指令应当人工确定或由计算机系统随机选择需查验的集装箱号。

(四)对选定的集装箱/箱式货车,应确定需查验的具体区域。

(五)确定需查验的具体商品项,可以针对该商品项提出特殊查验要求。

(六)其他特殊查验要求、复核要求或提示信息。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应当卖施彻底查验:

(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走私、违规嫌疑,不彻底查验货物无法核卖的;

(二)已被初步证实有走私违规情事,需进一步查验予以明确的;

(三)海关认为有必要卖施彻底查验的其他情形。

经抽查发现单货不符,经带班科长批准并修改查验指令后,可以改为彻底查验。

第十九条对需查验的货物,现场海关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实施查验前,以签发《海关查验通知书》等形式,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做好查验准备。

第三章卖施查验

第二十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卖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主管查验工作的处级以上领导(含处级)或其授权人员批准,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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