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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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

试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

试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建立的制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下面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

第一,养老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等。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基石,通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以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同时,个人商业保险也是养老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产品,个人可以获得额外的养老保障。

第二,医疗保障体系。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我国还推出了大病保险,为患有特定大病的人群提供了更高的医疗保障。同时,对于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我国还建立了医疗救助体系,为他们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三,失业保障体系。我国的失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和就

业援助等。失业保险是我国失业保障体系的核心,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和职业培训。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就业援助机制,为就业困难人群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扶持,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第四,工伤保障体系。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和工伤救助等。工伤保险是我国工伤保障体系的核心,通过工伤保险制度,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工伤津贴等。同时,对于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劳动者,我国还建立了工伤救助机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

人民福祉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保障: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则是针对企业职工所设立的制度。通过这两个保险制度,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

2. 医疗保障: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些保险制度旨在为全国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3. 失业保障: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和就业促进政策。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而就业促进政策则是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降低失业率,提高就业机会。

4. 工伤保障:我国的工伤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政策。工伤保险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康复

和经济补偿;而劳动保护政策则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5. 生育保障: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为生育的女性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而计划生育政策则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旨在为全国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促进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感的提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拓展。

社会保障的意义

社会保障的意义

社会保障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为保障公民权利和满足民生需求而实行的政策和措施。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加快,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社会保障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具备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一、保障个人基本权利

保障个人基本权利是社会保障的首要目标。任何一个社会,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权是最基本的职责。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政策和措施,对于公民的生活和健康、教育和文化、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力等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社会保障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工伤补偿等多种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覆盖,可以帮助个人维护其基本权利。

二、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社会公平。由于存在着贫富差距和地域差异,某些人群在生活和发展上遭遇不公。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解决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异的问题,尤其是在医疗保障和教育公平方面。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低保户、退役军人等,社会保障制度也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障,让他们能够与社会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同等的资源和机会。

三、降低社会风险

随着现代社会竞争的激烈化,社会风险也在增加。例如,经济下滑、自然灾害等都会对个人和家庭造成意外的经济困难。如果没有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支撑,一些弱势群体可能会因意外风险而陷入贫困,这样的结果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社会风险,减轻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下的经济压力,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四、提高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制度为个人解决了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保证了他们的生活和生产安全。同时,社会保障还能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教育、文化、体育资源,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文化层次。有了社会保障的保障,人们能够更从容地面对生活的各种挑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和更高的生活质量。

简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简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简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套政策和制度,旨在确保每一位公民的社会、经济、政治权利得到实现,让人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它是我国第一要务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公民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核心支柱。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主要目的是分担和缓解劳动者和家庭负担,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其次是社会救助,它包括社会救助、低保、劳动保障、预防慈善、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等,目的是帮助有需要的人口维持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此外,学校教育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培养和培训公民,培养公民的职业技能和生活能力,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创造更多财富和福利。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根据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构建而成的,贯彻执行它需要有充分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政府和企业也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而更好地保障国民的社会权益,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祉。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完备的社会福利体系,它包括保险、救助和教育三个主要方面,可以为全体公民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各项权利。同时,它也是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繁荣。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福利保障的体系。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为了便于理解和使用相关术语,以下是对社会保障相关名词的解释: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共同参与的,以缓解因失业、疾病、伤残、生育和老年等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提供一定的经济和社会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1.1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补贴等方式,确保老年人在退休后仍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1.2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医疗服务的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可以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满足参保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需求。

1.3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和就业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通过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补贴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职业培训等支持,帮助其重新就业。

1.4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提供的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补贴等方式,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医疗和经济权益。

1.5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为孕产妇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通过缴纳生育保险费和补贴等方式,确保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护理和经济支持。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1. 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和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面临各种风险和困境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和社会保障的体系。它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个人和家庭面临风险时的经济和社会压力,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2. 社会保障的目标

社会保障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社会保障确保社会成员在面临各种风险时仍能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

•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压力:社会保障提供各种福利金、救济金、医疗补助等经济援助,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生活中的不可避免的困境。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减少社会的不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一种给予退休人员一定退休

金或生活补贴的保险制度。它确保了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继

续享受一定的经济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一种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

补偿的保险制度。它可以帮助参保人在面临疾病和医疗费

用压力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一种为未能就业或失业的人

提供失业救济金的保险制度。它旨在帮助失业者在失业期

间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并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服务。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为劳动者提供工伤补偿

和医疗救助的保险制度。它保障了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意

外伤害或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一种为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和

产假补偿的保险制度。它帮助妇女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后获

社会保障体系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体系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体系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障其公民的社会福利而

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政策框架。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经济和社会保障,以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和福利待遇,确保老年人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这包括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等。

2. 医疗保障: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确保人们在生病或受伤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报销。这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保、医疗救助金等。

3. 失业保障: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这包括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

4. 工伤保障:为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经济和医疗援助,确保他们的权益和福利。这包括工伤保险金、康复和赔偿

等。

5. 生育保障:为怀孕和生育的妇女提供经济和医疗支持,确保她们和新生儿的健康和福利。这包括产假、计划生育奖励、婴儿津贴等。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监督;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主动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并合法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减轻个人和家庭面对风险和困境时的压力,还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社会变革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一、社会保障概述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为全体公民提供基

本的经济、医疗、教育、住房等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

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旨在减轻个人和家庭面对风险和不确定性

时的经济压力,提供一定的福利保障。

二、社会保障范围

1、养老保险: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提供退休金或养老金,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2、医疗保险:提供医疗费用支付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

病保险等。

3、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失业救济金或失业补助金,帮助其渡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4、工伤保险:为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补偿等保障。

5、生育保险:为生育妇女提供一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等保障。

6、最低生活保障:为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7、社会救助:向特殊群体或突发事件受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和

临时救助等帮助。

三、社会保障制度

1、参保人群:指符合国家规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2、社会保险费率:指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的缴纳比例,根据不同

的保险项目和缴费基数而定。

3、社会保险基金:指由社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等来源形成的专

门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

4、社会保险待遇:指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条件获得的各项社会保

险福利,如退休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相关政策

1、社会保险局: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监督

各地区社会保险的运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2、社会保障卡:用于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医疗费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社会保障是指政府为保护国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帮助其恢复、保障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广义上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利用金融手段,聚集社会资源,为劳动者创造一定保障和福利的制度。社会保险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障个人权益,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基本

养老保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财政支持,是建立在工龄上的收支平衡制度。

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缴费,共同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医疗服务项目。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已经基本覆盖全国。

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短期的经济支持和再就业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现在,我国失业保险系统已经覆盖了整个国家。

工伤保险是为工人在生产中发生意外处置其不幸事件的补偿制度。工伤的救助对象是任何因工致残、死亡的职工及其家属。工人在工作中,碰到意外,受伤或者殉职,他们的家属能够得到一定的抚恤金和其他福利保障。

生育保险是由政府通过缴费过程对劳动者生育、育儿的各种费用进行补贴。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新兴的险种,也是第一个在国内,得到普遍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在最为基本的生活需要上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给予生活困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以救济补助,确保人民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的基本底线。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百科名片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目录

简介

历史变迁

趋势

定义

具体内容

社会保障功能

必备要素

保障层次

简介

历史变迁

趋势

定义

具体内容

社会保障功能

必备要素

保障层次

∙中国的社会保障

∙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相关图书信息

展开

编辑本段

简介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

社会保障

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的。我们将由法律规定的、按照某种确定规则经常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体系称之为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历史条件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层次需要,相应安排多层次的保障项目。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全球的社会保障模式,大致可分为国家福利、国家保险、社会共济和积累储蓄四种,分别以英国、前苏联、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目前我国在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共济模式,即由国家、单位(企业)、个人三方共同为社会保障计划融资,而且这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改革趋势。个人责任的强化已经成为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共识。

什么是社会保障?

什么是社会保障?

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指的是国家和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医疗等方面提供的保障和救助措施。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责任和担当。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1. 经济保障,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退休保障。基本生活保障主要是针对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一定的生活津贴和保障;退休保障则是对于已经退休的人群提供退休金或者养老津贴。

2. 医疗保障,是对于公民身体健康的保障。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两种形式。

3. 教育保障,主要是对于未成年人群提供教育保障,包括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的资助。

4. 社会保障,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主要包括残疾人、孤儿、贫困妇女、失业人群等,提供一定的生活津贴、医疗救助等救助措施。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1. 责任担当。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了国家的责任

和担当。

2. 社会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消除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不公和贫困。

3. 经济稳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增强公民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4. 公平正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消除贫富差距。

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目前绿卡、流动户口等人群的社会保障尚未得到充分保障,还存在一些盲区和不足之处。

2. 社会保障体系财政压力大。随着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保障体系财政压力加大。

3. 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为复杂。社会保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节又需要遵循市场规则和原则,存在一定的矛盾和互补关系。

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方向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政策,为公民提供保险、救

助和福利等社会安全保障的体系。社会保障的目的是确保人民的基本

权益和生活质量,旨在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

文将从社会保障的概念、分类、发展及其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社会保障的概念较为广泛,可以理解为国家在履行公共责

任时,对特定群体提供风险防范、收入补偿、福利保障等方面的保障

体系。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等多个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体系。社会保障主要

通过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种方式来实现,前者是通过个人和单位的

缴费来获取相应的保障,而后者主要针对无法参与社会保险的特殊群

体提供救助。

社会保障按照保障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层次、

职工层次和居民层次。基本层次的社会保障是对全体公民提供的最底

线的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职工层次的社会保

障主要是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提供的险种,如职工养老保险、职

工医疗保险等;居民层次则是对非职工居民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

的社会保障,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病保险等。

社会保障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例如,养老保险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老年人提供了经济支持和基本生活保障,提升

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医疗保险的开展使人们能够更容易地获得医疗

服务,减轻了医疗费用的负担,提高了人们的健康水平;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等制度则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和工作过程中的权益,提供了

安全感等。这些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提升,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化的职工保障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历经多个阶段的演进,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大亮点。

二、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是为特定人群提供生活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面向贫困人口、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次改革,现已形成了包括五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种救助模式,为特困人群提供了重要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三、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是为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教育、社会文化、义务勤工助学等方面。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助等方式实现。

在实现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中国的

社会保障制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制度缺陷、保障标准不足、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难点。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加强制度设计和改革,推动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时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投入和管理,让社会保障机制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

1.1 社会保障的定义

1.2 社会保障的目的

1.3 社会保障的分类

1.4 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

1.5 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第二章:社会保障项目

2.1 养老保险

2.1.1 养老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2.1.2 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2.1.3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与计算方法 2.1.4 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与金额计算 2.2 医疗保险

2.2.1 医疗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2.2.2 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

2.2.3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与费用比例 2.2.4 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与规定

2.3 失业保险

2.3.1 失业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2.3.2 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

2.3.3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与金额计算 2.4 工伤保险

2.4.1 工伤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2.4.2 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

2.4.3 工伤保险的事故认定与待遇计算 2.5 生育保险

2.5.1 生育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2.5.2 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

2.5.3 生育保险的待遇计算与领取条件第三章:社会保障体系

3.1 社会保障基金

3.1.1 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与作用

3.1.2 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来源与管理机构 3.1.3 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与监管

3.2 社会保障机构

3.2.1 社会保障机构的职责与组织架构

3.2.2 社会保障机构的服务内容与流程

3.3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3.3.1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3.3.2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措施

3.3.3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挑战与问题第四章:法律法规及注释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护和提供公民社会福利而建立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支持,帮助人们应对各种风险和困难。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保险:通过为参保人提供退休金或养老金的方式,帮助老年人维持其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险: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或支付服务,保障人们的健康权益。

3.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金或就业援助,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4. 工伤保险:为工作受伤或因工致残的人提供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经济补偿。

5. 生育保险:为生育妇女提供产前、产后医疗、护理等服务,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

6. 社会救助:为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等提供经济援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政府的参与和组织,通过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和政府财政的补贴来保障制度的运转。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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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公民

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措施。它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介绍社会保障的基础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

社会保障制度。

1. 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解决劳动者的基本需求、提高民众生

活质量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它的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

生活需求,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工伤保障和生育保

障等。

2.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共济性和普惠性。共济性指的是通过社

会成员间的共同参与与互助,在困难时期获得帮助。普惠性则是指社

会保障制度应当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经济地位、性别、年龄等

因素。

3.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或直接支付;养老保险则为参保人提供年老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为失

业人员提供一定时期的经济补贴和就业帮助;工伤保险则保障职工因

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生育保险则为育龄妇女提供生

育津贴和产假等保障措施。

4.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会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于社会保障缴费,用以构建社会保障基金。同时,雇主也会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

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外,政府也会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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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16号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2007年9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结合我省情况,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二、范围界定和程序认定

(一)范围界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程序认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应在宣讲政策的基础上,由征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供详细情况、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市、区)政府备案。

三、就业和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证》。被征地农民凭证享受免费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

、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优势,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制订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提供。省劳动保障、省财政部门要制定《被征地农民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征地单位按一定比例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依法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四、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的,将养老保险金转到本人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账户,由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月发放,并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下列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

范围: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时已进入供养年龄段和仍为农业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进入供养年龄段的,其养老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后,按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16—59周岁)的,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和缴纳保费,待进入供养年龄段后,按标准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未达劳动年龄段(不满16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对未达或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后,愿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应按照以收定支、逐步提高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以待遇标准合理确定缴费数额,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标准逐步调整提高。在测算确定保障标准时,对土地全部被征收、完全失去生活保障的,按100%的养老需求测算;对部分征收尚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的,按扣除保留土地年收益后的养老需求测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已进入供养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原则测算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月领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

3.资金来源。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4.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统筹专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从基金收益中共同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5.计发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养老金。计发办法为:被征地时达到供养年龄段的人员,按缴费额度核定的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时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后,按预期测算的养老金领取标准领取;上述人员中,既按本实施意见参保,又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的,其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领取额可按各自的计发办法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养老金的领取,先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属于农村社会保险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等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承办。

(三)相关保障及其他规定

1.相关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省里将在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开展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还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政策,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保障范围;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分别纳入卫生、民政部门管理的保障和救助范围。

2.其他规定。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文件下达后新的被征地农民;对本实施意见下达前已失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发给集体或个人的,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由当地政府决定,可组织和引导其参保或通过其他合适的途径、办法妥善解决;经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后,可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基础上,将其20%的土地补偿费视为集体补助部分缴纳养老金。参保人员的保证期年限、保险关系转移及正常退保等事宜,均按国家现行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四)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养老保障标准的测算)要按照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和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出社会保障方案,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试点期间应报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的原则,严格把关,明确“谁征地、谁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责成专门机构负责经办。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险资金

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五、部门职能分工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地方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统计、民政、审计等部门,应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和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统计等工作,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和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要切实加大行政推动和经办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并且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位通知书等材料,为征地单位办理征用土地的相关手续,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关。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并确保开展此项工作必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能正常运行。

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城镇建设规划的进展情况,以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分类施保。

农业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负责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供养情况,并对相关群体给予

适当的困难救助。

卫生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领导组,认真调研论证,抓紧制订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切实将此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基金的监督力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日常监督业务范围,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应依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并抓紧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市可选择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县(市、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过去凡在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以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准。

主题词:农业 农民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8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

培训和
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保障部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一)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

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三、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明确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

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九)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十二)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
(十三)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和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号】劳社部发[2007]14号 2008-10-31 19:46:53 中国养老金网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

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要求,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要严格按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二、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

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

的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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